《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3.1.1

文章的標題3.1.1,表示是該書的第三章第一節的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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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手式》發了之後,一友人跟我分享了他讀這本書的感受,其中最讓我印象深刻的便是——他是從第三章開始讀的,讓我有了新的思考。

我當時是從第五章(法律的解釋)開始讀的,想來是因為我法理學進階學的相對好一些,所以對於法律的解釋就更熟悉一些。但是,這並不足以以偏概全:大多數的同仁們可能對於法理學初階中關於法條的理論的認識比進階中的法律解釋理論更要熟悉一些。作為入門需要,可能從第三章開始讀起來,更為適宜。

但,這也僅僅是建議。每個人都不同的知識儲備,量體裁衣,方才能穿出最美的效果。

那,我們就從第三章開始吧。

一、法律規則是啥?

完全法條是一種法律規則,這種法律規則既是國民的行為規範(人們依據對於此種規則的認識而調整自己的行為),也是糾紛解決部門的裁判規範(面對待決案件時,法官/仲裁員應當援引法律規則作為裁判依據)。

這種規則具有兩種特徵:一是規範性特徵,這裡「規範」是動詞,也就是調整的意思,規範性特徵即這種行為要求和裁判規範是具備拘束力的;二是一般性特徵,這裡「一般性」是common的意思,即在特定的地域(這裡涉及的法律適用的地域範圍,比如,我們現在是一國四法域,香港特區的立法僅僅在特區範圍內有效。此類的問題屬於「國際私法」這門課程,當然包括區際法律適用的問題)和時間範圍(舉個例子來講,《經濟合同法》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廢止了《經濟合同法》,1982-1999即該法適用的時間範圍)內,對於所有的事項予以調整或者進行裁判。

法律規則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即法律淵源):

①制定法

②習慣法

③推論自現行有效的制定法和習慣法

④具體化法律原則而獲取的法律規則

二、法條是啥?

法條作為一種法律語句,是法律規則的載體,是以語句的方式對法律規則進行的表達。一個完整的法律規則,通常來講,是由許許多多的法條來構成的。

法條不是陳述性語句

陳述性語句,是指對事物的性質或者狀態的一種描述,比如:「這個桌子是紅色的」,由於可以探知該事物的真實的狀態和性質,便可以對陳述性語句進行真假與否的判斷。

舉個例子,《合同法》第216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這種表達,並非在於陳述出租人在過去或者現在都保持了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只是規定出租人應當採取此種行為。由於並非對於事實的陳述,從而不能(也無從)探討法條這類規範性陳述的真假,只能探討其是否有效。

完全性法條最核心的本質在於:

以一般方式描述的案件事實(構成要件)被賦予同樣以一般方式描述的法效果。

其中有幾個最為核心的術語要進行進一步的說明:

(一)賦予

當構成要件所描述的案件事實存在,法效果即應當發生,即應適用於該具體事件。還是上面那個例子,滿足了租賃關係這個構成要件,合同法第216條所規定的法效果是:出租人有如約交付租賃物以及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的義務。

(二)法效果

法效果屬於規範性的領域,即對於特定的案件事實總是存在拘束力。

與立法者想通過這個法條追求的實際效果不同,法效果僅僅是立法者所追求的效果實現的手段之一。只要可得適用的法條是現行有效的,法效果總能實現;因為法效果的發生,僅僅取決於法條的有效與否。而立法者所追求的效果,卻不一定總能實現。

再舉個例子: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A飼養的藏獒咬傷了B。

該法效果而言,僅僅是:A對B負有損害賠償的義務。法院對此案件作出的裁判就是在法效果的意義層面。

立法者想通過這個法條追求的效果在於:第一,使得受害者在事實上得到賠償;第二,通過對A科以損害賠償義務,對A進行警告,從而減少此類侵權事件的發生。

但是,受害者能否得到賠償,除了法院是否作出合法的判決之外,尚還取決於侵權人是否有承擔此損害賠償的經濟能力。就侵權法想要達成的警示作用而言,則更加複雜一些。侵權人付出的金錢方面的代價能夠足以在侵權人的心理上留下痕迹並且足以遏制此類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是難以判斷的,這是一個完全主觀的事項。再者,各類責任保險的蜂擁而出,比如交強險,雖然賠付被侵權人的功能可以更加完滿的實現,但是卻換來的越來越多的侵權人對事故發生的漠視以及對於受害人的冷淡。

立法者想要追求的效果,往往並不一定能夠實現。執行難,更多的是立法者追求效果中損害賠償義務的能夠在事實上得到履行,但是不怕,我們幾年之內就會解決執行難這個問題的。在更為抽象的層面,大眾能否被侵權行為的被制止而受到警示,從而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進而實現社會的和諧呢,是在是個已經超越了一個部門法所要探討的範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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