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方法論》讀書筆記-起手式
程嘯博士推薦的書單中關於法學方法論的,我們截取出來看一下:
一、民法方法論
(一)入門階段專著
1.[德]魯道夫?馮?耶林:《為權利而鬥爭》,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德]迪特爾?梅迪庫斯:《請求權基礎》,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3.王澤鑒:《民法思維》,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4.[日]北川善太郎:《日本民法體系》,科學出版社1995年版
5.[德]韋斯特曼:《德國民法基本概念(第16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
6.楊仁壽:《法學方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7.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二)初級階段專著
8.[德]齊佩利烏斯:《法學方法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9.[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0.梁慧星:《民法學解釋學(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三)中高級階段專著
11.王利明:《法律解釋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12.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3.[德]卡爾?恩吉施:《法律思維導論(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14.[德]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
我要和大家一同閱讀的書,就是在「中高級階段專著」中排名最靠後,也就是程博士覺得最為難啃的這本(當然,我們也會穿插其他著作中的觀點):
[德]卡爾·拉倫茨:《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
今天(2016-12-14)是開專欄的大喜日子,就不展開講這本書中枯燥但實用的內容啦,先跟大家拉一下這本書的框架和體系:
本書一共有七章(其實原著並非只有這麼幾章,在本書的學術版中有完整的體現)。作出法律判斷的三段論法,大前提+小前提=結論,法律邏輯課上老師不厭其煩的講來講去,大家應當都十分熟悉了。那麼,和這本書有什麼關係呢?我們可以依照這個思維方式將這本書劃分成幾個部分,化整為零,讀起來的壓力就沒那麼大了。
第一部分:總論
第二部分:尋找大前提
第三部分:發現小前提
第一部分:總論
第一章(現代方法上的論辯)和第二章(導論:法學的一般特徵)是對於貫穿本書的一些問題尤其是法哲學方向的問題進行了梳理,較為抽象,如果從這個兩章入手看的話,更容易過早放棄。第七章(法學中概念及體系的形成)中更是集中分析了本書中最為核心的兩個概念:「體系」和「類型」。
第二部分:尋找大前提
第三章(法條的理論)講述了,在法律適用層面,法條究竟意味著什麼:是一個個的法律條文?還是由法律條文所構成的一種規則?同一案件事實被多個法條指涉的時候,應當怎麼適用呢?
第五章(法律的解釋)和第三章在邏輯上更為緊密,在已經找到了可供適用的法條之後,裁判者往往會發現——在待決案件和法律規範之間存在巨大的邏輯跨度,法律需要解釋,事實也需要被揭示和發現,否則無以縫合那已然存在的鴻溝。在法律的適用者從事解釋工作的時候,有哪些方法可供使用?方法之間是否存在順序和位階,依不同方法得出的相衝突的解釋結果應當如何取捨?在解釋的時候又需要考量哪些因素呢?
第六章(法官從事法的續造之方法)則旨在解答關於裁判規範的另外一個問題:如果現行法中並沒有可供直接使用的規範,法官又不得以沒有規定為由決絕做出裁判,裁判者就不得不發揮創造性來續造法律。既可以通過廣義的解釋來填補法律存在的漏洞,甚至可以超越法律依據事物的本質、法倫理性原則、法律交易上的需要來創造法律。
第三部分:發現小前提
第四章(案件事實的形成及法律判斷)面對「未經加工的案件事實」,如何比照可得適用的法律規範,又應當參照哪些因素對這些原材料進行加工呢?待案件事實形成之後,法官仍需得對案件事實是否符合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做出判斷,這些判斷又需要些什麼基礎呢?
小貼士
一、書的譯者是台灣地區的學者,措辭和大陸稍有不一致,建議大家先去看一下王澤鑒老師的書,比如民法總則啊之類的,以熟悉的知識點來習慣對岸的表達方式。
二、如果真的從頭看起來有困難的話,建議從第五章(法律的解釋)入手,這一部分的內容和法理學進階的內容有少許的關聯,看起來沒那麼費勁。慢慢入門了之後,就可以拓展去其他章節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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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是從公眾號(WeLawSay)裡面複製過來的,可能稍有遲滯。
有興趣的小夥伴,可以關注這個公眾號,基本上每周至少會閱讀和分析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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