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民族工作研究就是「清真擴張」研究嗎?

某報在2016年10月14日又在密集介紹城市民族工作的研究成果,比如這篇《怎樣做好外來少數民族群眾的異地就業工作》。

在《怎樣做好外來少數民族群眾的異地就業工作》中毫不掩飾地點明主題:

在對城市中外來少數民族的調查研究中,課題組成員還著重關注了信奉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群體。

此文提出的建議如下:

一、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少數民族群眾異地就業得到政策保障

國家民委及相關部門,要從國家層面出台相關政策,規範地方政府的城市民族工作。

二、創新工作手段,切實解決少數民族異地就業中遇到的困難

在政府相關部門設立少數民族服務窗口,負責接待來訪的少數民族群眾,受理外來少數民族群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

三、幫助城市少數民族務工者儘快適應城市生活

要重視外來少數民族群眾的文化需求。如對穆斯林群眾的生產生活問題尤其要加以關注,在各地市政規劃和建設中要全面考慮到民族因素,根據實際需要把清真寺、穆斯林墓地納入各地社會發展規劃和建設當中。

如對維吾爾族流動商販要給予適當的指導,對經營少數民族特需產品的企業給予扶持,適當減免有關費用,盡量降低辦理證照的門檻;關心外來少數民族群眾的子女教育問題,讓他們能夠得到良好的教育,健康成長;對生活確實困難的外來少數民族群眾給予一定的經濟援助。

四、妥善解決少數民族群眾引發的各種糾紛

對進入城鎮的邊疆少數民族人員之間以及他們同當地人之間發生的問題,民族工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多做教育、疏導工作,採取實事求是、慎重穩妥的原則加以解決。

五、著力構建多民族互嵌社區,使少數民族務工人員融入社區生活

要在外來少數民族群眾居住較為集中的社區或街道建立有效的工作網路,及時掌握本社區內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信息,並將其納入到社區的服務管理之中,對其生活給與更多關照。

六、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流入地與流出地共同做好少數民族異地就業工作

在必要的情況下,由國家研究制定相關指導性文件,指導新疆等民族地區的勞務輸出工作。

我之前有一篇文章《漢人是怎麼「自覺自愿」搬走的? - 善待功臣朱元璋的文章 - 知乎專欄》,介紹了一些「清真擴張」的步驟。我們看看這篇文章提出的建議對這些擴張舉措是控制還是鼓勵支持。

先看第一條,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民委有什麼權力出台什麼政策規範地方政府的城市民族工作?難道同樣的法律在面對什麼「少數民族」的時候就不適用了?需要用民委的政策來取代法律?

再看第二條,是不是同樣辦個事,少數民族就可以不排隊,出示身份證件就可以去特殊窗口接受服務?老弱病殘和軍人優先是可以的,少數民族為啥也能優先?而且這裡的「少數民族」可能也是特指某幾個清真的民族。

看第三條,對「清真擴張」真是不遺餘力的支持呀!怎麼其他少數民族進城就沒有「文化需求」了?清真的人擺攤就可以不怕城管,不用辦工商執照,還可以發牛羊肉補貼?

第四條,發生了矛盾打起來了就按治安管理條例或者刑法辦,為啥要「民族工作部門」來解決?

第五條、第六條,這是用國家權力組織「民族地區」的人進城,還要派特派員來壓場子。

一旦某族「嵌入」了社區,就可以按第三條建立清真寺。漢人必須火化,留地給某族建「穆斯林墓地」。清真寺凌晨搞大喇叭宣禮,某族在城裡可以有各種優惠,和其他居民產生了矛盾要「民族工作部門」來解決,受欺負的其他居民是不是只能「自覺自愿」搬走呢?

目前有些少數民族的人仗著民族身份橫行霸道,租房不按合同履行,乘車吃飯遊玩不付或少付錢,不遵守公共場所規定,不講究衛生,徹夜高聲喧鬧、喝酒唱歌,動不動就聚集起來鬧事,這些行為嚴重損害了其民族的形象聲譽,給其他人留下此民族落後、黑社會、不講道理及野蠻粗暴的極壞印象。對於這類極少數群體,當地政府不能包庇護短,要在社會輿論譴責之外依法嚴懲,不能讓一粒老鼠屎壞了一鍋粥。現在某族已經給全國五十多個民族都留下了野蠻落後、目無法紀、教高於國的惡劣印象,對此族中遵紀守法勤勞工作的人的工作、生活都造成了很多不利影響。比如,自從某族敲詐建築工地以後,已經影響了此族其他人從事建築工作;某族圍堵打砸拉麵館以後,社會上已經有了自發抵制某族麵館和食物的風氣,這會影響千千萬萬從事飲食業的某族普通老百姓的生計。

事實上,各民族之間水乳交融格局的形成,根本在於地域上割不斷的聯繫,在於經濟上的合作共贏,在於文化上的互相借鑒,在於社會生活的互相滲透。政府的行政手段若與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相符,就能發揮出一定的作用。否則,只能適得其反。各民族之間交融格局的形成有其自身的客觀規律,即促進城市少數民族人員交往交流交融的主體並不是政府,而是各民族自身;政府的行政手段必須與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相吻合,才有可能產生實際效果。民族融合進程並不取決於政府行政手段,而在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所處的全球化、現代化、市場化、城鎮化的大背景;並不在於政府主體是否能發揮主觀能動性,而在於各民族的自覺交融和自由流動。

在對社會歧視的治理當中,「遏制社會歧視鏈的向後延伸,盡量使社會歧視鏈向前縮進,使這個鏈條縮到最短,直至完全消失。」這條治理思路啟示我們,不要讓制度性歧視助長宗教信仰成為民族歧視的一個載體。各級政府作為制度的供給者,提供包括憲法、法律、規定、條例、章程、政策等的供給,如果政府供給的制度產品不利於社會整合,反利於社會分化,離失敗也就不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在中國這樣一個多民族和多宗教的國家,各級政府供給的制度當然要有助於社會穩定與民族團結,而不是反之。

除卻政府保證一視同仁的制度供給以外,針對社會上存在的基於宗教信仰的分野與區別也應加大治理的力度,漠視這種區分實際上也是在縱容社會歧視的形成。2016年4月青海省民宗委下發通知,對全省「穆斯林標識」、「清真標識」使用存在的問題進行清理整頓。同期,寧夏回族自治區在中央宗教工作會議之後,對市場上出現的清真標識泛化的傾向提出糾正,一定要從維護國家安全的高度提高警惕,見微知著、防微杜漸,樹立辯證思維,既充分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又要防止清真標識泛化,做到科學引導。

讓我們重溫憲法第一章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平等是在團結之前的,只有真正做到民族平等,才能實現民族團結,才能真正消除民族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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