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意見稿(轉載)

作者:陳舒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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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完網癮即將合法化,綠壩將強姦全部智能設備這篇文章後,很多朋友問我意見稿該怎麼寫,這篇文章,就是我寫好的一篇範文,大家可直接拿去用,也可看完稍後的意見稿寫作指南後再撰稿。

給《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一. 《徵求意見稿》第七條 關於網路平台信息審查制度

-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網路空間製作、發布、傳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信息。

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網路平台服務的,應當對其所登載的信息進行審查;發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信息的,應當採取措施進行過濾、刪除或屏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意見:同意該條例。

理由:近年來,大量有關邪教,毒品,以及賭博等等違反法律的信息在互聯網泛濫,極易誘導青少年犯罪,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

二.《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 關於公益性上網場所的綠色上網軟體安裝

- 第十一條 學校、圖書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公益性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上網設施的,應當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避免未成年人接觸違法信息和不適宜未成年人接觸的信息。

意見:同意該條例。

理由:公益性上網設施主體對象面向未成年人,為防止成年人使用並惡意下載違反法律,色情,賭博等不良軟體或信息進行破壞,故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有必要。

建議:強制安裝未成年上網保護軟體的公益上網設施,須確保設施本身的使用對象完全為未成年人,對面向成年人的上網公益設施不應強制安裝。此處應當區別對待,如為未成年單獨提供系統賬號或獨立設備。

n此外,公家設施安裝的過濾軟體、硬體情況採購布置應當進行信息公開。

三.《意見徵求稿》第十二條 關於智能終端強制安裝未成年人保護軟體

- 第十二條 智能終端產品製造商在產品出廠時、智能終端產品進口商在產品銷售前應當在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或者為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提供便利並採用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安裝渠道和方法。

意見:反對該條例。

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第二章第九條規定,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對比《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章第十二條,若在個人產品中強制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將侵犯消費者自主選擇權,違反《消法》

《消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對比《條例》第二章第十二條,若在個人產品中強制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將構成強制交易,違反《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對比《條例》第二章第十二條,若在個人產品中強制安裝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將構成強制搭售商品,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建議:支持未成年保護上網軟體研發,但反對全面強制安裝,建議對未成年公益性上網場所進行強制安裝,其他智能終端設備應自主選擇安裝。

未成年人上網保護軟體的下載渠道應避免與其他軟體的捆綁安裝(例如下載網遊時捆綁下載)或引導下載(例如桌面出現圖標,點擊後自動下載),消費者應擁有軟體下載的自主權。

同時建議軟體研發過程應高標準,嚴要求,避免出現對信息處理失准、過度、過界等現象。同時軟體投入市場後,應確保後續維護的可持續性,保護啟動、關閉、更新、卸載等功能的可靠性,與最新標準相適應,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四.《意見徵求稿》第十九條 關於對未成年進行網路使用教育的相關事宜

- 第十九條 家庭、學校應當教育、引導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路,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對於有沉迷網路傾向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指導其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配合家庭、社區及其他機構進行教育和引導。

意見:反對該條例。

理由:未成年人沉迷網路,本質並非「精神疾病」,而是由家庭本身教育失職與未成年人自身心理問題所導致的一種現象,因此在教育、引導、干預和預防未成年人正確使用網路的過程中,應該由父母,孩子,與第三方正規心理諮詢機構進行合作,學校作為普通的教育機構由於不具備專業資質,無權直接開展以上活動,但應提供相關場地,經費,並組織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進行引導活動的開展。

建議:在教育、引導、預防和干預未成年沉迷網路的過程中,應由專業人士進行介入工作。關於專業人士的資質要求應包括但不限於:取得國家二級諮詢證書,接受過崗前培訓,具備其他相關資質。

五.《意見徵求稿》第二十條 關於未成年人網路成癮的干預與矯治

- 第二十條 教育、衛生計生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組織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教育,對未成年人網路成癮實施干預和矯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為中小學校配備專門教師或提高教師專業水平,增強對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早期識別和干預能力,並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教育或服務。

國務院衛生計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出台網路成癮的本土化預測和診斷測評系統,制定診斷、治療規範。

意見:反對該條例。

理由:沉迷網路作為一種源於家庭教育與未成年本身心理問題所導致的一種現象,本質上並非精神疾病此結論在醫學界已得到證實,故我們不支持國務院衛生計生部門推出「網路成癮的本土化預測和診斷測評系統」。

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為中小學校配備的專門教師,不具備合格心理諮詢師的專業資格,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從事無照經營。因此教師群體在沒有獲取相關心理諮詢師從業資格前,無權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用於提供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的教育和服務。

並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學校中設立的心理健康教師,屬於心理諮詢人員,故不得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故教師無權對已沉迷網路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治療服務。

建議:對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治療,諮詢的機構,應進行嚴格審查,確保機構具備心理諮詢,治療的相關從業資格。

六.《意見徵求稿》第二十一條 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事宜

-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通過網路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威脅、侮辱、攻擊、傷害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學校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發現未成年人遭受前款網路欺凌侵害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救助,必要時向公安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單位應及時受理。

意見:反對該條例。

理由:表意不明,未詳細說明何種網路上出現的文字,圖片,音視頻等算作對未成年人的威脅,侮辱,攻擊或傷害。

建議:侮辱攻擊應當作詳細解釋,條例內容需要細化,同時條例的執行過程需要嚴格落實,結合各基層單位實際情況做出適度修改,執行過程中應當給予基層單位所需物資與經費。

七.《意見徵求稿》第二十三條 關於網遊防沉迷機制的設計

-

第二十三條 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完善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的遊戲規則,對可能誘發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的遊戲規則進行技術改造。

網路遊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採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其接觸的遊戲或遊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連續使用遊戲的時間和單日累計使用遊戲的時間,禁止未成年人在每日的0:00至8:00期間使用網路遊戲服務。

意見:反對該條例。

理由:表意不明。條例中未說明何種遊戲規則可能會誘發未成年人沉迷網路遊戲,同時也未規定技術改造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同時,條例中對未成年人不適宜接觸的遊戲或遊戲功能也沒有詳細說明,條例過於模糊。

其次,該條例從技術層面實現難度過大,投入成本過高,故應適度調整並修改。

此文作為意見稿範文,歡迎大家轉發點贊,讓更多的人看到,引起社會對此次事件更大的關注。

只有我們自己重視起來,團結起來,才能贏得最後的勝利。

稍後發布意見稿寫作指南。

附:意見稿發送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內大街225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政策法規局,郵編:100010,並在信封上註明「徵求意見」。n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law@ca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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