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羊扯法 |《釜山行》中的刑事責任分析

近期,韓國災難電影《釜山行》風靡知乎、豆瓣、朋友圈幾大網路平台,影片講述主人公單親爸爸石宇與女兒秀安乘坐KTX高速列車往釜山,列車上由一位少女身上帶來的殭屍病毒開始肆虐且不斷擴散,傾刻間列車陷入災難的故事。影片中,當從危機四伏的淪陷車廂回來時,男主一行人被安全車廂內的倖存者堵在門外,讓人對這一事件的指使者,由韓國一線男星金義城飾演的公司常務的所作所為十分氣憤。

那麼,如果這一事件發生在中國,不考慮緊急狀態條例對常規情況下司法的干擾,僅僅對事件進行考量,常務的行為是否有觸犯刑法第232條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是我國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之一,與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防火、爆炸、投毒並稱為「八項重罪」,年滿14周歲的人,無論犯下上述那種罪行,都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故意殺人罪作為最嚴重的罪行,也有嚴格的犯罪構成條件:

從主觀上,【故意殺人罪】要求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產生。

在客觀上,它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行為均可構成,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即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從主體上,【故意殺人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身份的犯罪主體。

從客體上,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之前提。

套用到本案的案例中,常務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雖然在影片中我們難以證明其內心有「希望喪屍殺死男主一行人」的直接故意,但是,常務的在本案中存在於間接故意。

什麼是間接故意?間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種類型,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所謂放任,是指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雖沒有積極地追求,但也沒有有效地阻止,既無所謂希望,也無所謂反對,而是放任自流,聽之任之,任憑它發生,對結果的發生在行為上持一種消極的態度,但在心理上是肯定的,不與其意志衝突。在本案中,常務明知道將男主堵在門外會導致男主一行人被喪屍感染致死,卻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產生。

而常務作為14周歲以上的中年人,應當為故意殺人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同時,常務的行為在客觀上有做出侵害行為(將男主一行人堵在門口)

,並且導致了生命法益的被侵害(胖大叔在拯救行動中犧牲),雖然如果在庭審上,常務的辯護律師可以打【非死亡狀態】,意即被喪屍感染不得被認定為死亡,因此不得定義為故意殺人,但是根據一般電影對喪屍病毒感染後的癥狀定義,這種辯護招數並不是難以破解。

…… 通過血液傳播, 由最初的侵入點前往大腦. 通過目前尚未明了的途徑, 這種病毒會影響細胞複製的早期階段, 並通過這一過程摧毀它們. 這段時期之後, 整個軀體的機能隨之停止. 通過停止心跳, 整個感染將導致"死亡". 而大腦, 則以休眠的方式保持存活, 靜待病毒的變異進程將腦細胞轉化為一個全新的器官. 這個新器官最顯著的特點在於它們不再依賴氧氣進行生命活動. 通過消除對這一非常重要的資源的需求, 這些個"亡者"的大腦便可以再度運作, 通過一種高度獨立的, 異於人體複雜生理機能的方式. 一旦整個變異結束, 這個器官將令整個軀體轉變成一種, 和本來的普通屍體只有很少一點類同之處 (生理學稱呼) 的狀態. 一部分機體機能依然在進行, 其他機能則有了一定的增長, 於是整個轉化過程就此結束. 這一嶄新的生物體便是喪屍, 活死人的一員……via《喪屍生存手冊》Max Brooks

關於死亡的標準,中國大陸法律目前採取的綜合標準說,即自發呼吸停止、心臟停止、瞳孔反射技能停止,而被喪屍感染後的人類符合這三種情況,符合內地法律對死亡的定義。

綜上所訴,常務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構成故意殺人罪。

使用四要件的孩子們都知道,在進行定罪量刑的時候,除了四要件之外,還要考慮到影響刑事責任的其他四個方面因素——阻卻事由、犯罪停止形態、共同犯罪、罪數形態,無論是上面哪一點在,套用到本案中,其實都是有所爭議或者值得討論的,我們一點一點來剖析。

討論點一:是否構成緊急避險?

刑法對緊急避險有自己的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條的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面授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的本質在於:當多種合法權益或一種重大合法權益遭受現實危險時,在無法全部保全的情況下,通過損害較小的合法權益的方法,來最大限度的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

緊急避險是有其獨特的構成條件的:首先,緊急避險案例中,必須遭遇到的是現實的危險,比如導致建築物倒塌的牆體已經斷裂,能夠導致船隻傾覆的傾斜已經出現等等。同時,它必須是正在發生的現實危險,這意味著危害已經迫在眉睫,體現了緊急避險的必要性,另外,避險必須是不損害某種合法權益就無法避免的危險,這是一種別無選擇中的最後的選擇,這也與正當防衛有著本質的區別,最後,避險行為必須針對第三者的合法權利,必須出於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必須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整理自《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王作富,99~100)

緊急避險制度是允許行為人通過犧牲較小合法權益的避險行為來避免較大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由於生命權的特殊性,生命之間無論在質上還是在量上都具有不可衡量性。因此,在緊急避險中,不允許實施犧牲他人生命的避險行為。但是有觀點認為:生命衝突情形中,該種避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而且行為人缺乏期待可能性,故對其可以不以犯罪論處。(《求索》, 2007(8):107-108,謝宏偉)

也就是是說,在本案中,雖然常務本身的行為的確是面臨了現實的危險(被殭屍咬),也是正在發生的現實危險(殭屍湧上來啦!),但是,一方面而言,他除了關門之外,還有其他的方式避免侵害(比如進行防衛,比如遲一點再關門),以及,緊急避險的對象不能是人的生命,所以綜上所訴,常務的行為不構成阻卻事由因素中的緊急避險。

討論點二:本案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簡稱共犯,我國《刑法》第25條第一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這一定義從質與量的結合上對共同犯罪的內涵進行了科學的界定:從質的方面來講,必須是行為人基於共同的故意實施的犯罪,從量的方面而言,必須有兩個以上的符合犯罪主體條件的人參加犯罪,如果沒有兩個以上符合犯罪主體條件的人參加犯罪,或者雖然是兩個人以上,但是行為人不是基於共同犯罪故意,均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總結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

(2)犯罪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3)犯罪主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我們來看看電影中的大家是什麼表現的:

(這還有什麼好說的)

套用到成立要件中去,首先犯罪主體是兩人以上(常務+上班族),在犯罪客觀方面,他們有著共同的犯罪行為——都使用了各種手段組織男主一行人回到安全車廂,犯罪主觀方面都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都明知道自己的這種行為可能會造成男主一行人的傷亡,仍然期待危害結果的發生。

這是一場非常恐怖的共同犯罪。

最恐怖的不是喪屍,而是在絕境中人內心所有的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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