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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對離岸信託架構的衝擊

CRS打擊的是富人逃稅,但與你我有關

科林收到一些朋友留言說CRS這個東西似乎跟普通老闆姓沒有啥關係啊。在此科林想說幾句,所謂的國際反避稅,其實離每一個人並不遙遠,並不是說你在海外沒有資產,CRS就跟你完全沒有任何關係,可能關係不是那麼直接,但是卻在無形中影響著每一個人。反避稅是在促進稅收公平,而一個國家的稅收是否公平關係到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

舉個比較極端的栗子,假設非洲某貧窮髮展中小國GDP只有兩個人來創造,即科林和他的老闆。科林一年拿到的工資是10萬,然後給政府交2萬所得稅。科林的老闆一年賺1000萬,按照法律,老闆應該交450萬的所得稅給政府,但是老闆通過某些「私人顧問」和銀行家的特殊服務和運作,最後交給政府的所得稅也是2萬。也就是說政府本來可以有452萬的財政收入去投入到醫療、教育和其他公共服務當中,但是因為老闆逃稅了,導致政府只收到4萬的稅,而且4萬還都拿去維穩了,根本就沒有錢投入了公共醫療服務中。此時的科林內心是崩潰的,因為缺乏公共財政投入,整個國家沒有像樣的醫院,得了感冒可能就真的只能「多喝熱水」。這也就是英國谷歌徵稅案中,英國議會批評谷歌不合理避稅是在"作惡」的主要原因,反避稅不僅是打擊違法,也有很大的道義因素在裡面。

為什麼要選擇設立離岸信託

有人說電影《老炮兒》演的就是一群缺乏金融常識的逗逼們惹的禍。 蛤,此話不假。如果世界上的有錢人都像譚小飛那樣單純把錢存在國外的銀行,然後國外的銀行每個月還給他「招搖過市」寄送紙質對賬單的話,那麼科林認為這個世界並不需要FATCA或者CRS這麼複雜的玩意兒,也無需費這麼多周折,因為單純對於存款賬戶信息的跨國交換,歐洲早在十年前就已經開始執行。

在現實生活中,富人跨國逃稅的形式五花八門,不好監管。有國際組織統計說在英國大倫敦地區的中心地帶西敏市,差不多每10套房產中就有1套是境外離岸公司所持有,其中很多都是在離岸信託架構之下,根本就搞不清楚背後到底是些什麼人實際控制著這些價值不菲的房產。隨著經濟全球化,資本全球化的步伐不斷加快,個人資產配置的全球化開始流行,而其中離岸信託受到越來越多富人的青睞。相對單純的把資產放在國外(例如把錢存在國外的銀行),設立離岸信託有著自己的優勢

首先,離岸信託具有高度的保密性。信託,說白了就是寫著各方權利和義務的一張紙,並不需要去政府機構登記,註冊或者備案,除了委託人和受託人知道以外,其他人,甚至包括受益人可能都不知道其存在。例如一個香港人A在新加坡設立了一個遺囑信託,根據信託協議,信託財產的受益人為自己跟香港的老婆B生的女兒C,和與在深圳包養的二奶D生的兒子E。可能到A死之前,B,C,D,E都不知道信託的存在。

其次,離岸信託很安全。離岸信託往往都是設立在一些政治穩定稅收優惠的避稅地,像開曼群島,澤西島和百慕大群島等等。信託一旦設立,信託財產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即被轉移給受託人,也就是說委託人將來即便破產了有負債了,這筆財產也不會被拿去抵債,因為這個財產已經不屬於委託人所有。此外,即便委託人所在國發生了政治動蕩,或者遭遇嚴重的經濟危機貨幣貶值,其在海外的信託資產都不會受到影響。

再次,離岸信託可以更好的進行財富的傳承。也有一些富人設立離岸信託的初衷並不是為了避稅,而是為了更加順利的把家族財產傳承下去,而不影響到後代的家庭關係,同時還可以防止未來財產被子女繼承後揮霍敗家。例如一個富豪在離岸地澤西島設立了一個信託,信託協議約定在其歸西之後,他的子女可以在有生之年享受信託財產的收益,然後子女死後,由子女的子女繼續享受收益,從而避免了「富貴傳家,不過三代」。這種信託下的受益人也就是所謂的「life tenant」,在英美法國家非常普遍。

CRS如何讓離岸信託「原形畢露」

基於信託協議(Trust Deed)的不同約定,信託可以有很多存在形式。通常主要包括這些當事方,即委託人(Settlor), 受託人(Trustee)和受益人(Beneficiary)。

委託人:通常就是信託財產的原所有者。委託人通常會把財產轉到受託人的名下,並通過信託協議指明信託的目的並確定受益人等等。委託人有時也可以把自己列為受益人,即所謂的「Settlor-interested Trust」。 委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甚至在一些國家還可以是另外一個信託。

受託人:受託人是信託財產的法律名義所有者,根據委託人的意願(信託協議)管理信託財產分配信託收益等。受託人可以是法人(如信託公司),也可以是個人(如專業律師),甚至還可以是委託人的家人。

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委託人自己,也可以是其他任何信託協議規定的自然人或者法人。而且根據受益的方式不同,可以是固定受益人或者是任意受益人。

有的的信託還會設立一個保護人或者監察人(Protector),來監督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的行為。

我們來舉一個簡單的離岸信託例子(純屬虛構):

李小姐是一家國有企業的職工,為人低調,生活簡樸,酷愛拎環保袋。但是身邊的人都不知道李小姐在開曼群島有一個私人信託計劃。李小姐在模里西斯有一家資產持有公司A。A公司由李小姐長期旅居法國的哥哥傑克先生代替持有,但李小姐是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李小姐以A公司作為委託人在開曼群島設立了名為「中國夢」的信託。信託的受託人是瑞士SBB銀行設在開曼的分支機構。信託的受益人是李小姐已經移民加拿大的兒子李愛國。信託的保護人是李小姐的弟弟李愛黨。

信託下持有加拿大投資公司C的股權投資基金,總價值約1000萬美元。每年信託資產的投資收益約為100萬美元。受託人定期將收益匯到李大國在摩納哥的私人銀行賬戶。

我們不考慮中國外匯管制的影響,不討論李小姐的錢是怎麼出去到國外的。大致的信託關係圖為:

這裡面涉及到中國,法國,開曼群島和加拿大,這些國家都是馬上要實施CRS的參與國。但是在這裡,我們只從中國的角度來看看CRS實施對李小姐的信託架構有什麼影響。

如果不實施CRS,李小姐的信託計劃信息是不大可能被中國政府掌握的,除非銀行泄密,或者李小姐良心發現,自己主動給黨坦白,哪些資產在國外,哪些該交稅的收益沒有交稅。

但在CRS實施之後,情況就不一樣了。首先,由於中國夢信託持有的主要是金融資產且超過50%的收益都來源於金融資產交易所得,同時中國夢信託受SBB銀行(金融機構)的專業管理,那麼通常該信託會被分類成CRS下的投資機構,需要識別其金融賬戶持有人。如果有申報的情形,需要將賬戶信息報送給其居民所在國(依據受託人的居民身份判斷)開曼群島政府,然後傳遞給相應的國家政府。

在CRS下,因為信託只是一種法律安排,並沒有實際的組織形式和人員,所以信託雖然屬於金融機構需要按照CRS做合規工作,但是CRS將信託類金融機構定性為「trustee-documented trust」(TDT), 屬於豁免金融機構的一種。在TDT下,所有有關信託的合規工作都由委託人來完成。

那麼在2018年9月中國政府將收到中國夢信託中委託人和保護人的信息,具體來說包括:

1) 信託委託人雖然是模里西斯的一家公司,但是SBB銀行在識別其身份時,需要穿透該公司,找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將其列為賬戶持有人(類似於被動非金融機構持有賬戶的做法)。那麼李小姐雖然躲在模里西斯公司的後面,但是在CRS下,還是會被揪出來。李小姐的身份信息和賬戶信息(將價值1000萬美元作為該賬戶的價值/餘額)都會被報送給中國政府。

2)信託的保護人李愛黨,雖然在信託中只是起監督作用,並不涉及信託里實際利益的分配,也不對信託實施最終有效的控制,但是根據OECD對於CRS的解釋規定,不論保護人是否對信託實施控制,都應一律將其列為賬戶持有人。所以與李小姐一樣,李愛黨的身份信息和賬戶信息(與李小姐類似)也會被報送給中國政府。

當然,像上一篇所講的,不是所有的資產都會受到CRS的影響,如果上面例子中信託下的資產全都是房產或者遊艇等實物資產,那麼這個信託可能不會受到CRS的絲毫影響,因為其自身很難被分類成金融機構,而且也不與其他的金融機構存在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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