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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查處違法案件,就將法定最低罰款額認定為國家經濟損失?還能更瘋狂嗎?

未查處違法案件,就將法定最低罰款額認定為國家經濟損失?還能更瘋狂嗎?

黃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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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定興縣人民法院於2015年底作出的一份刑事判決書,近日在微信朋友圈曝光,其瘋狂邏輯讓眾多執法人員抓狂透頂。有人調侃道:看了該案裁判邏輯,完全顛覆自己的法學認知,不禁懷疑自己的法律知識是體育老師教的。

讓我們來看看這份指控高碑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廣告監督管理科兩位幹部蔡某、楊某犯玩忽職守罪的(2015)定刑初字第90號刑事判決書,其裁判邏輯是如何瘋狂混賬,以致讓人抓狂的吧!

先總結其裁判邏輯:只要行政執法人員未查處違法經營案件,就將針對該類違法行為設定的法定最低罰款數額,認定為「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

再來看看其裁判說理

1定興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高碑店市電視台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違法發布未取得審查批文的醫療廣告、藥品廣告收取廣告費75.5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處廣告費用至少一倍罰款。被告人蔡某、楊某未對上述高碑店市電視台違法發布藥品、醫療廣告的行為進行查處,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75.5萬元。」

2定興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高碑店市廣播電台2012年2月3日至2015年2月違法發布藥品廣告累計收取廣告費35.374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對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至少二十萬元的罰款。被告人蔡某、楊某未對上述高碑店市廣播電台違法發布藥品廣告的行為進行查處,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55.374萬元。」

3「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楊某在廣告監管過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未依法及時對高碑店市廣播電視台及婦幼保健院違法廣告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和處罰,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定興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高碑店市廣播電視台自2012年10月7日開始為趙曉春播放廣告的,固被告人給國家造成的損失應從2012年10月7日開始計算,損失應為46.6萬元。2015年2月6日,高碑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於2015年8月10日收到高碑店市廣播電視台所交罰款10萬元亦應從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中扣除,故被告人蔡某、楊某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為110.21萬元。……考慮到本案的發生系多因一果,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蔡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二、被告人楊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定興縣人民法院(2015)定刑初字第90號刑事判決,還將河北省泊頭市人民法院(2013)泊刑初字第213號刑事判決書作為在案證據。後者裁判結論是:被告人張存起、郭建明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泊頭市廣播電視台的行為沒有認真查處,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201870元,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對二人免予刑事處罰。顯然,河北定興縣、泊頭市檢察院和法院都持同樣瘋狂混賬的邏輯了!

行政執法人員對轄區內與本部門職責相關的違法案件未能全部查處時,本文姑且不去論述此情形下的行政執法人員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也不去論述客觀上要求執法人員發現並查處每一件違法案件是否合理可行。本文只想討論以下問題:河北定興縣、泊頭市檢察院和法院有關「只要行政執法人員未查處違法經營案件,就將針對該類違法行為設定的法定最低罰款數額,認定為造成國家經濟損失的數額」之裁判邏輯,是何等瘋狂混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97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在不考慮其他因素而僅考慮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損失的情況下,玩忽職守罪的刑事立案標準是:「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

定興縣人民法院(2015)定刑初字第9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蔡某、楊某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為110.21萬元;泊頭市人民法院(2013)泊刑初字第21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存起、郭建明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201870元。看來,定興縣、泊頭市檢察院和法院在前述案件中,對未查處違法經營案件的行政執法人員,都是按照法定最低罰款數額,認定為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的數額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在附則中明確:本規定中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利益和為恢復正常的管理活動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立案時確已造成的經濟損失。

很明顯,「直接經濟損失」,不僅與被控犯罪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而且是現實已有財產的損毀或價值減少;「間接經濟損失」,則是由現實已有財產損毀或價值減少所引起和牽連的損失。如果不存在「現實已有財產」的價值減損,就不可能存在「直接經濟損失」,也難以認定存在「間接經濟損失」。n工商行政執法人員未查處廣告違法案件時,《廣告法》所設定的法定最低罰款或沒收款物,僅是理論上將來可能繳入國庫的罰沒款物,而非「現實已有財產」,根本就不能認定為「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或「國家間接經濟損失」

從另一個角度講,違法當事人存在法定或酌定減輕處罰、免於處罰情節,違法當事人死亡終止或可供執行財產不足等情形,都會導致該違法當事人不會被處罰,或者其罰沒額會低於法定最低罰沒數額。也就是說,即使確有違法行為發生,國庫能否收繳到法定最低罰沒款物仍然不確定,且屬將來時態,法條所設定的最低罰沒數額,根本就不能認定為國家可預期的財政收入

我們還可從財務制度來分析。根據財政部財庫[2013]218號文件印發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行政單位的收入一般應當在收到款項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進行計量;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應當在取得對其相關的權利並且能夠可靠地進行貨幣計量時確認。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罰沒收入,不屬於行政單位的收入,而是作為「應繳財政款」歸類於行政單位的負債,應當在收到罰沒款項時確認。因此,行政機關未查處違法行為時,即使確有違法行為發生,法條所設定的最低罰沒數額,也不能確認為該行政機關的「收入」、「資產」或者「負債」,更不能確認為「國家財政(國庫)收入」或「國家財政(國庫)可預期收入」

通過以上分析,大家能看出定興縣人民法院(2015)定刑初字第90號刑事判決、泊頭市人民法院(2013)泊刑初字第213號刑事判決的瘋狂、混賬與荒謬之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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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定興縣人民法院 (2015)定刑初字第90號 刑事判決書網址:

wenshu.court.gov.cn/con(2015)定刑初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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