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現代醫學與藥品的屬性

下述發言,是回復給某位先生的評論,他的核心觀點是:

一:藥品有效性可以不必遵循「循證醫學」的最高證據RCT標準;

二:臨床研究和科研不同,它可以是非科學的;

臨床研究和法理藥品審批是兩回事,循證醫學為通用藥品的「有效性」評鑒而設計的三期臨床驗證,作為循證體系里的最強證據,它是宏觀藥理學研究中對確信成果的「檢驗」,也是現代醫學對藥品「有效」的通用解釋,它必須是「自證效果」的,這是法理藥品對於「藥品屬性」描述的基本方式,言先生的觀點毫無問題。

歷史上「醫學」的確不是科學,但它的發展方向和現有成果已經改寫了這一學科的基本內涵。無論是醫學藥學的何種分枝,都是用科學的方法論進行發展、研究,循證醫學的證據分級體系,也體現了由「不太可靠」向「非常可靠」遞進的研究模式。將一線中的弱證據,在嚴謹的篩查、研究中,逐步挖出成熟、可信賴的具體醫療技術。

循證醫學不排斥個案和經驗,但證據分級已經將之定位,醫療方式的選擇也是由頂而下的篩選,倘若現有醫藥縛手無策,面對特定的病人,循證醫學從精神上甚至不排斥請來法師、道士,為病人減輕精神負擔(設定在一定的文化氛圍里),但這並不代表循證醫學認可這些法師們的神通。

『 圖片來自Google : Levels of Clinical Evidence 』

弱證據也是證據,但絕對不是可以談「效果立論」的證據。

您的「訴諸無知」的套用,實在不能苟同。有罪推論是通用藥品的基本屬性,這既是國際通行的葯檢標準,也是葯研人員的基本公設。臨床研究有著複雜的因素,但如您所言,「臨床和科研存在差距」,它的差距之處在於,臨床研究可以使用弱證據效力的醫療方法,在實踐中遞進求強,然而科研則是嚴格地忠於人體的生化過程,對醫療技術的寬容度不高。

具體到葯事管理與規範,循證醫學的最高標準,就是法理上通用藥品的基本屬性。未能過線的醫療技術,它只該存在臨床研究中——直到它在循證醫學的體系里去蕪存菁,晉級到RCT。

誤讀「循證醫學」對於「醫療技術的寬容度」,並將之與循證醫學對「發展醫療技術的方法論」混為一談,才是區分民科的試金石呀:不用懷疑,此句針對樊代明院士,以及信奉此種信條之人——樊院士的一家之言(醫學不是科學),與現代醫學的求真務實精神背道而馳,這也正是「現代醫學」是科學的特徵之一,任何人,都不可以顛覆基本的科學方法論。

除非,他口中的醫學,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現代醫學,而是傳統醫學、替代醫學,比如:阿育吠陀醫學、瑜伽、自然療法、阿拉伯醫學、悉達醫學、順勢療法、中醫,以及法X功。

而事實上,樊代明院士的「雄論」,也正是站在人類醫學史發展歷程里解釋的。但這樣的解釋毫無現實價值——除了使得各類「毒副作用不明」的「中藥」更加理直氣壯地收割愚昧人口之外。

醫學曾經不是科學,但現代醫學必須是科學。為了迎和反智觀點,有意無意地將「循證醫學」對「醫療技術的寬容度」與「發展醫療技術的方法論」混為一談,甚至違背國際通行葯檢程序,聲稱「藥品有效性」可以不必擁有循證醫學的最高證據效力(RCT)的人——必是民科。

當有人拋出「醫學不是科學」的論點,並類似樊代明院士這樣從醫學發展史的角度「論證」,試圖為「替代醫學」、「傳統醫學」的地位辯護時,請轉告他:我是活在二十一世紀的人,不敢吃沒有科學依據的葯,不敢信沒有科學依據的醫術,就算明天即將死去,我也不願以愚昧的姿態離開這個世界。

放心吧,那只是表態的話,您絕不會孤單,萬千忠實於科學的葯研人員、根植於自然科學生命科學門下而誕生的「現代醫學」培養起來的醫師、藥師,與您一路同行。

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與生物製藥民工共勉,春風獻上。

推薦閱讀:

西藥負責療效,中藥負責創收
這些副作用尚不明確的中成藥是如何通過政府審批的?
腳氣手蘚如何根治?
為什麼說智齒是「適者生存」的例證?
中醫是否是門高超的技術?

TAG:现代医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