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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版權法中的例外條款「合理使用」

「互聯網打假協會」是科普性質的協會,這幾天一直有知友邀請、私信我發表對@韋思嘉和@Chivn關於「韋思嘉是否抄襲事件」的看法。

1、合理使用

作為科普協會,肯定不會參與罵戰,雙方的支持者爭論都帶有情緒化,已經演變成立場之爭,牽扯範圍越來越廣。大家在爭論的同時,關注「著作權」可能都不了解一個例外條款:合理使用。在此簡單科普一下:

簡單來說,未經版權持有人許可而擅自使用版權物品,即屬侵犯版權,是違法行為。而根據美國版權法,1922年後出版的大部分作品都受到版權保護。因此,伺服器位於美國的維基百科,一般只能使用沒有版權的材料、或者是內容開放的材料。

但是,包括美國在內的一些國家或地區的版權法,存在著一個重要的例外條款。這就是容許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不經版權持有人授權而使用版權物品。這樣的例外概念稱作合理使用(又稱公平使用公平處理等)。以下是「合理使用」的概括性指引,用以協助編者判斷是否可以以「合理使用」名義上載使用版權物品。本頁內容並不是正式方針、也不是法律意見。用戶本身有法律責任判斷自己上載的作品是否合法。

如果您要根據「合理使用」而使用版權物品,您必須明確地宣稱如此。不過,我們的使命始終是要創造一部內容開放的百科全書,因此版權狀況自由、或是屬於公有領域的作品,都比「合理使用」版權物品更為合適。

您需知道版權法保護的是思想的創意表現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因此,您閱讀了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之後自己再將資訊消化過後重新在維基百科發表是完全合法的事情。總之,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請確認您了解合理使用的準則才上載這類圖片,或者使用沒有版權顧慮的作品。

上面來源:zh.wikipedia.org/wiki/W

這是維基百科在給參與編輯的用戶制定摘引標準,直白一點理解就是:如果你覺得可能出現版權問題,那麼你就理解一下思想,改成自己的語言發表在維基百科上。

這種法令的初衷是讓知識獲得更廣泛傳播,中國也有相關政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二十六號)法律_n n法律法規n_中國政府網。

所以東京有哪些值得一淘的中古店? - 韋思嘉的回答這個回答根據「合理引用」來講,並不屬於抄襲。

它屬於偽原創偽原創_百度百科。

偽原創是做網站的人都懂得辭彙,「掐頭去尾改中間」就出來一篇偽原創。

但是偽原創可能是個貶義詞,但是並不侵犯版權,更不違法。

所以只去過日本一次的@韋思嘉言辭中可能是「裝逼」引起反感,但是應該算不上抄襲。

2、關於圖片引用問題

Google、百度等搜索引擎的圖片來源都是「網路上公開提供的內容」,換句話說就是:你只要在網上發布圖片,都可能被搜索引擎收錄,繼而被他人引用。

而搜索引擎收錄對象是千千萬萬的網站,網站中的圖片來源可能是用戶、可能是編輯,而編輯、用戶有可能侵犯版權使用他人的圖片,並且每個網站對版權的使用要求又不同。所以造成現在搜索引擎中圖片版權極其複雜,就算你想要找版權方聯繫授權,你都不一定能找到。就算找到了,你找的可能也是侵權者(而且這種概率非常高:a在小網站發布圖片,被別人發布到微博等大網站,搜索引擎是優先收錄大網站的,所以你在搜索引擎中看到的圖片來源很大幾率就是大網站網址)。

所以關於「圖片引用」的事,除了售賣版權的圖片網站或者自己照的,這事基本上就是個雷區:你想炸誰都能炸到。而且就算你想付費買圖片使用權,付費圖片中都不一定有你想要的圖片(相對於龐大的圖片量,有明確版權的圖片還是太少)。

所以關於「圖片侵權」的問題和「文字侵權」還不一樣,不是不尊重版權,而是大環境未到。當然如果某人明確指出「該圖片是自拍」,圖片在搜索引擎早有收錄,那肯定是說謊了。

Google圖片:Google 搜索結果顯示的是網路上公開提供的內容。搜索引擎無法直接從網站中刪除內容,因此刪除 Google 的搜索結果並不會將內容從網路中刪除。如果您要刪除網路上的某些內容,您應該與發布該內容的網站的網站站長聯繫,讓他/她執行相應的操作。如果相關內容已經刪除且 Google 注意到了這一更新,該信息就不會再出現在 Google 的搜索結果中了。如果您急需刪除某些內容,也可以訪問我們的幫助頁面以獲取詳細信息。

來源:google.com/intl/zh-CN/p

百度圖片:如果您不希望您的圖片被百度圖片搜索引擎收錄,您可以採取以下操作:

1. 從源網站將目標圖片刪除,幾周之內,您的圖片將自動從百度搜索結果中消失。

2. 若您希望您的圖片馬上消失,

首先,請確認目標圖片滿足以下任意一點:

A: 圖片已經刪除,在瀏覽器中手工輸入圖片URL地址後,無法訪問;

B: 圖片不再被任何百度收錄的網頁引用。

然後,在 投訴平台 上發送刪除請求,並提交如下信息:

A: 投訴目的;

B: 投訴目標:目標圖片被百度引用的大圖頁地址。

最後,我們收到投訴後,會在一周內進行反饋。

來源:百度用戶服務中心

利益相關:雙方都不認識,剛和@Chivn 互關,準備下步求個微信,我傾向有乾貨的人。

PS:

1、圖片來源網路;

2、「互聯網打假協會」介紹:「互聯網打假協會」今日正式成立 - 互聯網打假協會 - 知乎專欄

做一個補充:作者:henu

鏈接:你如何看待 ifanr 文章傾向性引起的爭論? - henu 的回答

1、發現 @式微 指責中可能存在誤區,就再次普及一下「合理引用」:愛范兒不一定非要經過你的許可才可引用你發表的作品。

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二十六號)法律_n n法律法規n_中國政府網

這是中國政府關於「著作許可權制」的條令,裡面有很大扯皮空間,所以式微答案中指責愛范兒「第三方商業用途轉載未得到授權」不一定成立;

2、愛范兒延伸(曲解)式微發表的作品,肯定應該承擔責任;

3、愛范兒不屬於新聞媒體,它沒有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所以「新聞媒體的種種特權」愛范兒(新聞媒體的明確特權、隱形特權還是很多的)沒有。給大家看看騰訊網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img src="<a href="pic1.zhimg.com/cf027fb5" data-editable="true" data-title="zhimg.com 的頁面">pic1.zhimg.com/cf027fb5</a>" data-rawwidth_="452" data-rawheight="652"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_="452" data-original="<a href="pic1.zhimg.com/cf027fb5" data-editable="true" data-title="zhimg.com 的頁面">pic1.zhimg.com/cf027fb5</a>">

大家所熟知的新聞網站除去傳統媒體、四大門戶外,少有取得這個資格的。申請資格申請指南_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

4、針對「式微對愛范兒發起的維權」這期事件,愛范兒肯定不屬於「不規範轉載」,而是屬於: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主席令第二十六號)法律_n n法律法規n_中國政府網

所以式微的「賠禮道歉」要求非常恰當。

式微在要求中可以根據法規據理力爭,不要過多糾結「不規範轉載」,現在是「歪曲本意所帶來的傷害」。

利益相關:我的本意本來是想查一查「愛范兒到底有沒有相關新聞資質」的,如果有新聞資質,那麼式微維權起來就會變得相對複雜,因為媒體很大程度上都有「豁免權」。不過這次愛范兒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媒體。。。

問題來源於你如何看待 ifanr 文章傾向性引起的爭論? - 式微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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