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流程(上交所版)
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不超過10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融資行為。作為融資方式之一,目前廣為上市公司所採用。但在實務操作過程中,由於法規對流程規定較細,,容易出現操作漏項,造成違規。因此,我仔細梳理了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自身工作實踐,將非公開發行股票流程進行圖表化,看起來清晰明了,以供參考交流。(文後附法規索引)
一、發行對象與認購條件(索引3)
1、定價基準日:是指計算髮行底價的基準日,可以為審議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日,也可以為發行期首日(鼓勵方式)。上市公司應按不低於該發行底價的價格發行股票。根據證監會最新的窗口指導,長期停牌的公司(超過20個交易日),要求復牌後交易至少20個交易日後再確定非公開發行定價基準日和底價,鼓勵以發行期首日為定價基準日。
2、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計算公式: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均價=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額/定價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總量。
3、發行對象不超過10名指認購併獲得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資組織不超過10名。按證監會最新窗口指導意見,董事會階段確定的投資者涉及資管計劃、理財產品等,在公告非公預案時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終出資人,所有出資人合計不能超過200人(不適用於員工持股計劃認購的情形),即不能變相公開發行,不能分級(結構化)安排。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隻以上基金認購的,視為一個發行對象。
5、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
6、發行對象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當由審議非公開發行股票的董事會決議確定,並經股東大會批准;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
(1)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n
(2)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
(3)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發行對象屬於上述以外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的規定以競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
7、董事會決議確定具體發行對象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召開董事會的當日或者前1日與相應發行對象簽訂附條件生效的股份認購合同。認購合同應載明該發行對象擬認購股份的數量或數量區間、認購價格或定價原則、限售期,同時約定生效條件:本次發行一經上市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批准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該合同即應生效。
二、與利潤分配的的時間安排
存在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或者雖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但未實施的,應當在方案實施後發行。相關方案實施前,主承銷商不得承銷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索引2)
三、發行流程(索引4)
1、簡圖:
(1)停復牌流程(停牌時間應盡量縮短)
(2)審核發行流程
2、流程詳表
註:非公項目發審會前,可安排一次調價(關於調整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價格的公告),審核時間相應延後。如以發行期首日確定發行價,則不用調價。
索引:
0.《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5號--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和發行情況報告書》(證監發行字〔2007〕303號)
1.《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2006年5月6日 證監會令第30號)
2.《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13年12月13日 證監會令第95號)
3.《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證監發行字[2007]302號)
4.上交所《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務指引》(上證發〔2016〕19號)
(1)停牌期間應當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分階段詳細披露籌劃事項的進展情況,避免籠統、模板式的信息披露。
(2)以籌劃重大事項為由申請停牌,停牌後確定籌劃非公開發行的,應當自初始停牌之日起計算停牌時間。
(3)以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為由申請停牌,後改為籌劃非公開發行的,停牌時間不得超過10個交易日。
5.《關於首發及再融資、重大資產重組攤薄即期回報有關事項的指導意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5年第31號)
(個人微信號:cenbin-25,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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