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為什麼醫生可以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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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筆者作為代理人,打贏了一場特殊的官司,其可能是國內首例醫生訴患者及平台名譽權侵害勝訴案件和首例醫生訴患者及平台網路侵權勝訴案件狀告患者和自媒體平台名譽權侵害 一審醫生贏了!,丁香頭條由於種種原因,採取了較為謹慎的行文態度進行了修改,讓不少同行看得莫名其妙,故為解決這樣的一個疑惑,特此做分析,為什麼醫生贏了。我也在專欄里放出過當時交給丁香園的原文,原文:重磅獨家!全國首例醫生訴患者及平台名譽權侵害勝訴案件! - 杏壺雜侃 - 知乎專欄。

先做一個案情回顧:與武漢大學中南醫院有所不同,2015年8月19日,被告Z某某(28歲)帶出生40天的孩子到原告李某麗坐診門診就診,原告李某麗發現被告Z某某的孩子用的就診卡是被告Z某某的名字,要求其修改,因就診卡信息錄入在電腦系統中,原告李某麗無法修改電腦信息,便反覆交代,並明確了醫囑中的鹽酸氨溴索糖漿只能是0.5ml的劑量,還在取葯需要用的指引單(僅有1份,交予被告Z某某,第一次庭審時Z某某承認存在,第二次庭審時改口稱「不清楚」)上進行了修改。被告後來並沒有完成就診卡信息進行修改,稱挂號地點工作人員不予修改,讓下次就診後再行修改。當日下午,被告Z某某丈夫到門診找到原告李某麗,拿出藥盒,稱藥房的用藥寫的是5ml,原告李某麗當即通知住院部,並讓被告Z某某丈夫到住院部洗胃。

本來原告李某麗以為這種事情,是醫院藥房和患者之間的糾紛,便未在意。8月底李某麗在用ipad,使用微信看朋友圈信息的時候,看到有人轉載一篇題為「某縣某醫生因粗心大意險害嬰兒性命!?」(原標題有縣名,此處省去),便好奇點進去,卻發現自己的名字赫然擺在被告人D某平台的該文章的文中的配圖中,評論中大量點名和不點名辱罵其和醫院的文字,原告氣不過,便告知在重慶的兒子,商量後決定起訴,完成訴狀(其時為「誹謗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滿足誹謗的認定條件),2015年9月21日提交時,遭遇一審法院工作人員堅決拒不立案(目前仍保留有錄音),後經反覆拉鋸戰後,被迫改為「名譽權侵害」,10月29號才予以立案。原告李某麗在立案前因找公安局,公安局通知了平台管理者D某,刪除了侵權文章,至被刪除時,李某麗的截圖顯示,閱讀量最高是9944次,不利評論點贊總次數達967次(不含文章本身的點贊)

本案的關鍵在於過程中,作為原告的李某麗已經核對和告知了患者,而真正問題出在藥房,李某麗處並沒有過錯,被告人Z某某也當庭承認,因此,在認定上,儘管法官認為沒有看到修改了名字的指引單,而採取不予認定的態度,但無法根本上否定以上關鍵點。事實上,由於指引單是交給患者的,醫院流程存在,而被告Z某某無法證明李某麗沒有給,按照證據的對等,則應當認定。

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第一次庭審實際上是向著醫生一方一邊倒的。但二審中,預料中的,強調醫院犯錯出現。應當指出,醫院犯錯≠醫生犯錯,醫院犯錯應當由被告Z某某起訴醫院,而不是網上進行侵權甚至是犯罪活動(前文所述的誹謗認定);而平台方,則是侵權的基礎之一,且未完成作為媒體的審核義務。事實上,患方存在多個平台上發布,而平台方則存在多方轉載和反覆推送到「近期熱點」的行為。

第二個爭論的焦點,在於平台方認為自己通過簡訊道歉和電話道歉而原告未接受,和存在少量評論(包含有利的和不利的)有原告證據上的點贊情況,所以認為是原告故意針對自己,故自己不需要再進行道歉。該爭論點未獲得支持,在於,道歉接受與否,不影響平台方是否進行進一步的爭取諒解的行為,如果非要方式的話,還缺乏QQ之類的,平台方並不能以此免責;關於評論點贊,原告存在誤觸、他人使用時誤操作等可能,不能認為有點贊就是故意湊數,且「誹謗」的認定是閱讀5000次,而非點贊500次,該情節並不影響案情本質。

第三個爭論的焦點,也是陪審員調解時所強調的,認為兩被告不存在故意,並反覆要求原告及原告代理人認同,原告代理人的筆者表示,自己無法認定自己無法去認定的情況,所以,別人故意與否,沒有證據,沒有客觀支持,不予認定,但客觀損害已造成,不因主觀惡意與否而改變。

因此,法庭根據《中化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等,進行的宣判。但仍存在著諸如判決書認為「被告Z某某作為母親,在患兒受到傷害、情緒失控的狀態下,不能過分苛求其必須周全考慮;被告D某作為微信公眾平台管理人,負有對信息來源進行核實和審查、以及對事件相關當事人的姓名、名稱等進行屏蔽或遮擋的義務,既使報料人考慮不周,但信息發布平台卻不可疏漏」。該段可以說是法制史上的笑話!被告作為母親就可以因為孩子傷害情緒失控即可不承擔或者少承擔責任?且不論情緒失控並沒有經過司法機關的精神鑒定,無法作為證據和依據,中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過情緒失控即可不承擔或者少承擔責任,在世界法制史上也是難尋其例。而談及考慮不周,難道就不是侵權和犯錯么?以此來為被告開脫,是在侮辱中國的法治。實際上,筆者所寫上訴書多達16000字,可見受到的阻力,和不公,但仍然勝利,也是難得的一次成功。

在適用法律方面,法庭對原告方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嚴重程度的「閱讀5000次」拒不認可,自行採用「所有評論中,批評處方醫生的13條,佔29.55%(直呼其名批評原告的6條,佔13.64%;批評藥房和醫院的共20條,佔45.46%,批評家長的10條,佔22.72%。從這個比例來看,有四成多的讀者能夠人識到不是處方醫生的過錯」對涉及的不良評價進行肆意拆分和認定,同樣說明了原告方的訴訟困難,有而不依而事創作,這也可以看出,為什麼一定要提出上訴。

兩被告均犯第六條 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原告要求了精神損害賠償。第三十六條 第一款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最終,是否會變成刑事自訴案件(誹謗罪)等,仍有待二審判決後決定。但不管怎麼說,這恐怕是首例醫患糾紛訴訟的醫生的勝利,從0到1,也是難能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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