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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了,5萬美元獎金還沒分配出去:屠呦呦與國家科技獎勵辦的糾葛(續)

屠呦呦

編者按:

在1月14日,《知識分子》刊發的「史料揭秘 :屠呦呦與國家科技獎勵辦的一次糾葛」(回復文章編號 「7」 提取)中,北京大學教授周程回顧了2004年1月屠呦呦獲泰國瑪希隆醫學獎,因赴泰領獎的諸多事項與國家科技獎勵辦發生糾葛、最終未能成行的經過。

在國家科技獎勵辦代為領回該獎獎章和5萬美元獎金後,卻因越俎代庖在獎金分配問題再次陷入僵局,且歷時12年迄今無解。其間種種齟齷讓人深思,如何讓獲獎者有尊嚴,讓協作貢獻者真正心服,建立公平競爭的制度和環境,依然任重道遠。

文|周程(北京大學哲學系暨科學與社會研究中心教授)

● ● ●

三、被擴大的受獎群體

瑪希隆醫學獎頒獎典禮結束後不久,國家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就給有關單位下發了「關於徵求瑪希隆醫學貢獻獎獎金分配方案的通知」。這份編號為「國科字[2004]19號」文寫道:

「為表彰中國科學家研究開發青蒿素及其衍生藥物對人類健康的貢獻,泰國瑪希隆王子基金會於2004年1月29日在曼谷將2003年度瑪希隆醫學貢獻獎授予「中國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協作集體」,獎金5萬美元,獎牌一枚。

由於青蒿素類藥物研究已有近40年的歷程,國內先後有眾多的科研單位和人員參加過該項目的攻關協作。為了尊重歷史,充分體現瑪希隆醫學貢獻獎的宗旨,激勵為青蒿素研究作出貢獻的科研人員,請將你單位關於瑪希隆獎金分配的意見於4月10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我辦。」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份文件中,瑪希隆醫學獎受獎對象寫成了「中國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協作集體」,而且加了引號。其實,國家科技獎勵辦主任陳傳宏此前在1月29日舉行的瑪希隆醫學獎頒獎典禮上致謝時,也明確提到該獎是授予「中國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協作集體」的。

不過,瑪希隆王子基金會在2003年11月20日寫給屠呦呦的郵件中明言該獎的授予對象是:「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 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ls」(中國抗瘧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協作組),而且該基金會的網頁上也是這麼寫的。前已述及,這一英文稱謂源自於《中醫雜誌》英文版1982年刊發的6篇英文論文,這組論文的署名均為「China 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 on Qinghaosu and Its Derivatives as Antimalarials」。

細究之下,不免讓人疑問:為什麼瑪希隆王子基金會明確說其醫學獎是授給中國「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的,而國家科技獎勵辦卻說是授給「研究協作集體」的呢?為什麼「Group」翻譯成「集體」,而不是「組」呢?

在中文語境中,「集體」的概念要比「組」寬泛很多。既然瑪希隆獎是授給中國的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協作集體的,那麼陳傳宏在致謝詞中所言的「集中國內數十個單位及1000多位優秀科研人員組成」的創製新型抗瘧藥物的攻關協作集體就有理由分一杯羹,甚至「由國家科委、衛生部、化工部、總後勤部、國防科工委和中國科學院組成」的全國瘧疾防治領導小組都有理由分享榮譽。因為搖試管的和不搖試管的只是分工不同,大家都為青蒿素類藥物的創製作出了貢獻。

但是,頒獎機構瑪希隆王子基金會的認知卻是,「中國抗瘧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協作組」主要由中國中醫研究院和中國科學院兩家機構中的科學家組成。這在該基金會負責人寫給屠呦呦以及李英的郵件中說得非常清楚。泰方最初感到困惑的只是屠呦呦可以代表中醫研究院,誰可以代表中科院受獎而已。

瑪希隆醫學獎是泰國的基金會頒發的,不是國家科技獎勵辦頒發的。由於國家科技獎勵辦主任陳傳宏只是代為領獎的,因此國家科技獎勵辦理應尊重泰方的意見。不過,必須承認,沒有國家科技獎勵辦的努力,2003年度瑪希隆醫學獎很有可能不會授給中國學者。

四、「無中生有」的研究協作組合影

需要補充說明的是,瑪希隆王子基金會曾要求中方提供研究協作組合影,在屠呦呦說她沒有科研小組合影,而且將各路科學家代表集中到一起拍集體照又來不及的情況下,國家科技獎勵辦工作人員曾冒險同意將一張合成出來的集體照提供給了泰方。

沒有料到的是,瑪希隆王子基金會在宣傳網頁上使用了這張合成的集體照。由於照片中的屠呦呦左手提包,很不自然,故引起了人們的注意。後經調查發現,這張照片中的屠呦呦是由有心人將其一張生活照剪切合成上去的。因為沒有屠呦呦的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協作「集體」是不可能獲得學界廣泛承認的。

研究協作集體的「合影」肯定不是屠呦呦配合製作出來的,因為她曾要求上級組織徹查此事。

但是,國家科技獎勵辦的努力,並沒有獲得相應的回報,甚至惹來了很多麻煩,以致10餘年後的今天還在為5萬美元的瑪希隆醫學獎獎金如何分配而苦惱。

五、越俎代庖導致分配無果

收到國科字[2004]19號文後,中醫研究院中藥研究所迅速於2004年4月7日擬就復函,上報給國家科技獎勵辦。該函寫道:

我所於2004年4月2日收到「關於徵求瑪希隆醫學貢獻獎獎金分配方案的通知」。經所內有關專家和科管領導認真商議,對「中國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協作獎金分配方案」提出建議如下:

1969年1月,在國內外大量研究尋找新結構類型抗瘧新葯未果的情況下,中藥研究所屠呦呦研究小組應當時「523」領導小組的要求,承擔了國家抗瘧中草藥研究的軍工項目,經用現代科學研究手段,結合中醫藥傳統用藥經驗,通過非凡努力,組織數百次的篩選,經多年的辛勤鑽研,終於發現了高效、速效、低毒、全新結構抗瘧新葯——青蒿素(獲國家發明獎、新葯證書),解決了國際上棘手的抗性瘧疾治療問題,並於1986年獲得新葯審批辦法實施後的第一個新葯證書。又經過多年的研究,將1973年發明的雙氫青蒿素於1992年開發成為藥效提高十倍復燃率降至1.95%的被當前公認為青蒿素類藥物優選的新一代抗瘧新葯——雙氫青蒿素及其片劑(獲全國十大科技成就獎)。雙氫青蒿素的發明及構效關係的研究為其後全面開展青蒿素衍生物的設計、研究(蒿甲醚、蒿乙醚、蒿脂鈉等)奠定了基礎。

為激勵原始性創新的科學成就,體現尊重原始創新的政策,鼓勵青蒿素及雙氫青蒿素對人類健康作出的突出貢獻,我所認為青蒿素研究專家屠呦呦小組應占獎金分配額度的主體(屠呦呦專家個人曾於2003年獲得「瑪希隆基金會」通知,獎給她獎狀、證書及$25,000)。請獎勵辦公室領導給予考慮。

不知道是有意為之還是無意出錯,中藥研究所在復函中使用的提法是「中國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協作獎金分配方案」,其中,「協作」一詞之後既沒有「組」,也沒有「集體」。毫無疑問,使用「研究協作組」的稱謂對中藥研究所屠呦呦小組更為有利。此處,若只是無意出錯,就毋庸贅言了;倘若是有意為之,是不是處於弱勢地位的中藥研究所在含蓄地提醒國家科技獎勵辦不要把「組」泛化為「集體」?

中藥研究所在復函中明確提出:「我所認為青蒿素研究專家屠呦呦小組應占獎金分配額度的主體」。理由除掉在復函第二段中列舉的那些研究貢獻之外,就是「屠呦呦專家個人曾於2003年獲得『瑪希隆基金會』通知,獎給她獎狀、證書及$25,000」。

瑪希隆王子基金會國際獎委員會主席2003年11月20日給屠呦呦寫的那份通知中,雖然沒有明言獎狀、證書和$25,000問題,但確實提到將屠呦呦視作為全權受獎人以及兩個科研機構之一——中國中醫研究院的代表一事。

而且,瑪希隆王子基金會總幹事在給李英的郵件中也曾寫到:「我理解當屠呦呦代表中醫研究院時,你代表中國科學院,是嗎?該獎將分開發放給兩家機構或者只作為一份獎領取?該獎包含一個獎章、一張證書和總額為5萬美元的獎金。假如該獎分開發放,你們各自將領取一個獎章、一張證書和2.5萬美元,請建議我將如何處理。」

從這段文字中可以看出,瑪希隆王子基金會的確作好了給屠呦呦發一個獎章、一張證書和2.5萬美元的準備。但由於國家科技獎勵辦決定出面代表兩家機構的科學家領獎,因此該獎沒有分開發放。在這種情況下,中藥研究所主張屠呦呦小組應占獎金分配額度的主體不算過分。問題是,國家科技獎勵辦代為領獎,並插手獎金分配之後,致使問題變得更加複雜了。

由於國家科技獎勵辦認為瑪希隆醫學獎是頒發給中國「研究協作集體」的,因此把很多與《中醫雜誌》英文版1982年刊發的「Cooperative Research Group」署名文章關聯不大的單位也納入了獎勵範圍,譬如廣西中醫學院、海南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在分獎單位不再局限中醫研究院和中國科學院的情況下,要滿足中藥研究所提出的要求,即屠呦呦小組應占獎金分配額度的主體已很難做到。因為在很多單位看來,把一半獎金分配給屠呦呦小組,其餘的所有單位再分剩下的一半,這與他們各自的貢獻不成比例。

如此一來,分配瑪希隆醫學獎獎金儼然演變成了國家科技獎勵辦給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製單位發獎了。在大家對物質的發現和藥物的發明之間的關係尚未釐清、對研究貢獻的理解仍不統一的情況下,要擺平獎金分配一事可謂希望渺茫。

因國家科技獎勵辦左右為難,遲遲不推出獎勵方案,故中藥研究所於2005年1月再度致函國家科技獎勵辦,重申2004年4月7日的復函內容,要求「參照泰國瑪希隆醫學貢獻獎基金會的本意,對我國科學家給予合理的獎勵。」

很明顯,只要中藥研究所仍然堅持「屠呦呦小組應占獎金分配額度的主體」,在已經將「研究協作組」泛化為「研究協作集體」的情況下,就不可能協商得出一個令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結果,國家科技獎勵辦只能選擇以拖待變。

六、無疾而終的公益捐贈方案

2007年5月23日, 應重慶市酉陽縣政府的邀請,當年曾參與過青蒿素抗瘧研究的一批老專家來到酉陽,參加了在這裡召開的紀念523項目立項40周年暨「酉陽青蒿」標準研討會。酉陽被譽為「青蒿之鄉」,已故原山東省中醫藥研究所魏振興教授為酉陽青蒿種植和青蒿素生產基地的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酉陽縣特地為魏振興立碑塑像、以示紀念。

也就是在這個紀念會後,李英寫了一份關於泰國獎獎金分配的倡議書。她在2007年6月8日成稿的「倡議書」中寫道:

參與青蒿素類抗瘧葯研究的各單位和研究人員:

40年前,我們在全國五二三領導小組的統一安排下,開始了抗瘧新葯的研究,最終成功研究出青蒿素類抗瘧葯。這類抗瘧葯不但治癒了國內大量的瘧疾患者,也為世界上其他國家的瘧疾病人帶去了福音,WHO已將它作為治療瘧疾的一線藥物。為此,我們也得到不少獎項。其中有來自泰國的2003年Mahidol親王醫學獎(獎章和5萬美元的獎金)。科技部領導和我參加了申請到領獎的全過程。

關於這筆獎金的使用,目前尚未有統一的意見。但大多數議論是傾向於捐贈給某個希望工程。最近,我們參加了在重慶酉陽舉辦的五二三項目四十周年的紀念活動。酉陽產的青蒿素含量高,曾在青蒿素的發現中起到重要的歷史作用,至今也是青蒿素的主要產地。當地政府對青蒿產業非常重視。但酉陽至今還是未脫貧的少數民族自治縣,經濟和文化相對比較落後,我們認為,這筆獎金用到他們那裡,也許對促進酉陽教育和科技發展能起到一點作用。目前的具體想法是在當地的中學裡建一幢「青蒿樓」,其中少部分用作「青蒿素研究陳列館」,大部分可用作圖書館或教室,以改善他們的教學條件。據我們對酉陽的了解,用40萬人民幣在當地造一幢教育樓看來是可行的,並且也會得到酉陽政府的歡迎和支持。

今天,我鄭重的向大家徵求對此方案的意見,希望你們能在近期填寫附件中的回執表示你的看法,贊成還是反對。我將在對數十個單位和個人的意見作統計後,將結果上報科技部獎勵辦。

如果你們在2007年8月15日還沒有回復,我將作同意此項倡議來統計。

顯然,李英寫倡議書並非國家科技獎勵辦授意的,她發起倡議的初衷是想為「青蒿之鄉」酉陽的教育和科技發展做一件實事、善事,同時也可以為久拖不決的獎金分配找到解決辦法。

李英倡議將瑪希隆醫學獎的5萬美元獎金全部捐贈給酉陽的中學興建「青蒿樓」無疑具有道德感召力,但其具體做法並非毫無瑕疵。

首先,同樣沒有界定清楚泰國瑪希隆醫學獎的頒獎性質和頒獎對象。

雖然瑪希隆醫學獎是由國家科技獎勵辦主任陳傳宏代領的,但它不是頒發給中國政府機構的。而且,其頒發對象是「中國抗瘧葯青蒿素及其衍生物研究協作組」,不是「參與青蒿素類抗瘧葯研究的各單位和研究人員」。既然如此,就沒有理由讓「參與青蒿素類抗瘧葯研究的各單位和研究人員」都來參與討論這筆獎金的處理方式。

其次,讓有關人員對是否同意捐資興學公開表態,不免有逼人就範之嫌。

李英作為瑪希隆醫學獎的受獎人之一,主動提出將自己應得的那部分獎金捐給酉陽縣興建「青蒿素」無可厚非,但此舉需要考慮此前的「困局」,可能並非每一個人受獎人都贊同。而捐資興學的倡議給出的選項只有兩個:要麼贊成,要麼反對,沉默不語超過兩個月後即視作為同意,這多少有些強人所難,甚至說是道德綁架也未嘗不可。

李英的倡議書發出之後,很快就收到了一批回執。其中有不少單位和個人表示「完全同意」或「非常贊成」。魏振興身前所在的山東省中醫研究院還進一步建議「青蒿樓」的「紀念館中應將參與該項目研究及管理的全體人員名單列出」。

不過,也有少數人士表示「基本同意」。海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蔡賢錚、龐學堅還提出,陳列館應著手收藏1981年前的論文和資料,以便人們更為全面地認識和理解青蒿素類抗瘧藥物的研製歷史,並「補充新近出版』遲到的報告——青蒿素研究紀實』一書中某些方面的不足」。

雖然李英認為屠呦呦等主要研究人員的意見「很關鍵」,但她並沒有收到屠呦呦的回執。中信技術有限公司青蒿素項目經理劉天偉曾在博文《青蒿素所獲得的重要獎項是給個人的嗎?》中寫道:2004年由「國家獎勵辦率領的代表團取回的1個獎章和5萬美元的獎金,至今還由國家獎勵辦保管著。據統計,大多[數]青蒿素研究參與者贊成將這筆獎金捐給酉陽的中學,但只有屠呦呦以個人的名義開始要求分50%以上的獎金,以後又要以她個人的名義捐給酉陽。直到今天,這件好事還未落實。」

據《南方人物周刊》2011年10月17日報道:李英曾確認了上述說法的真實性,「這筆錢因屠呦呦的反對,至今未落實是真的。但她提出的方案,我沒有直接看到,而是間接聽到的。」

上述說法如果屬實,顯然屠呦呦並非不同意李英的倡議,只是強調要先明確該獎的性質和主要受獎人的貢獻。

在瑪希隆醫學獎獎金分配問題久拖未決以及五二三項目的參與者和組織者對其指責日見增多的情況下,屠呦呦於2007年夏奮筆起草了一封申訴函。她在函中寫道:

「青蒿素的發現及其以後的衍生物研究開發是科研大協作的成果,但也應正確評價原創單位的作用,更不能故意抹殺原始創新的作用,近來有一本《遲到的報告——五二三項目與青蒿素研發紀實》由原五二三項目辦公室前付主任主編,羊城晚報出版社出版,就是變相否定我所對青蒿素的發現。為此,懇請總理:1、查處有關部門在泰國獎中的弄虛作假行為;2、請有關部門查明發現青蒿素的真實情況,以激勵原始創新精神。也應力求避免在國際上造成我國科技領域管理混亂,不實事求是的不良影響。通過多年來青蒿素的種種困擾,深感我國學術領域很有實施法治的必要,科學是一定要提倡「實事求是」的。」

這封申訴函有沒有送達有關部門,或者送達後得到了怎樣的處理已經不得而知。一個獲獎項目的獎金拖了10餘年仍拿不出分配方案,這在中國科技發展史可謂絕無僅有。不知道國家科技獎勵辦是不是打算一直拖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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