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從業人員、高危人群必讀:被公安人員帶走後必備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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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當家人或親朋好友突然被公安局派出所帶走後,正確的處理姿勢。

當家人或親朋好友突然被公安局派出所帶走後,很多人都一下不知所措,不知如何處理?現結合公安機關辦案的程序性規定,按時間順序主要有以下十二個方面的注意問題,希望朋友們面臨此困惑、困難時,能有所裨益:

一、首先要向羈押公安機關了解,是留置盤問還是拘傳?

二、要立即向公安機關詢問被羈押人員是刑事拘留,還是治安拘留?

三、如果是刑事拘留,那麼一定要爭取儘快取得《拘留通知書》,因為《拘留通知書》通常會寫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四、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

五、向羈押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及相關規定

六、聘請律師問題及相關的規定和常識。

七、犯罪嫌疑人的家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被搜查嗎

八、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通信

九、如何接濟犯罪嫌疑人

十、押物證、書證處理

十一、查詢、凍結存款、匯款的問題。

十二、如何對犯罪嫌疑人作鑒定,及鑒定的相關規定

下面就這十二個關鍵問題做詳細解釋:

一、首先要向羈押公安機關了解,是留置盤問還是拘傳?

留置盤問與拘傳在性質上是不同的。留置盤問是公安機關的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而拘傳則是公安機關的警察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行使刑事訴訟職權的行為。公安機關的警察在維護社會治安,執行公務時,可以依照《警察法》第9條的規定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但是刑事立案之後,即案件進入了刑事訴訟程序之後,則必須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傳喚、拘傳不得超過12小時。

但無論是留置盤問還是拘傳,都不得將犯罪嫌疑人帶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對此,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有明確規定異地執行傳喚、拘傳,執行人員應當持《傳喚通知書》、《拘傳證》、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繫。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到本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處進行訊問。

二、要立即向公安機關詢問被羈押人員是刑事拘留,還是治安拘留?

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在拘傳十二小時後(留置盤問二十四小時後)還沒有回來,那麼你就應當立即向公安詢問,被羈押的人是否已經被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

如果是治安拘留,那麼你首先應當感到慶幸,因為不幸中的萬幸,治安拘留一般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同時治安拘留的適用對像一般也是違反社會治安違法行為。

如果是刑事拘留,那麼就說明可能是存在以下一種或幾種情況: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但對於被拘留人,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刑事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家屬沒有收到《拘留通知書》的情況還是比較多的,除了有極少數公安幹警辦案不規範外,還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郵寄地址不詳或是不肯提供實際居住地址造成無法通知的情況居多。

故遇到此種情況,最好主動和公安機關聯繫,要求不要郵寄《拘留通知書》,而是由你或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直接去公安機關簽領,一般情況下,只要能證明系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或朋友,公安機關會同意這一正當要求。

需要說明的是: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內不能查清提請批准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提請批准逮捕。

三、如果是刑事拘留,那麼一定要爭取儘快取得《拘留通知書》,因為《拘留通知書》通常會寫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任何一起犯罪,影響量刑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定罪(即對犯罪行為的定性),罪名往往就基本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大致範圍。

同時,可以根據《拘留通知書》上載明的犯罪嫌疑人羈押的開始時間,大致判斷出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最後截止期限。

對於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在此審查期限內,公安機關必須作出以下決定之一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內,依法辦理提請批准逮捕手續;

(二)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直接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三)拘留期限內未能查清犯罪事實的,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手續後,繼續偵查;

(四)撤銷案件,釋放被拘留人,發給釋放證明。需要予以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

如果發現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四、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

在了解了以上情況後,首先應當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羈押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是否享有此案的管轄權。因為此案歸哪個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管轄,將直接決定犯罪嫌疑人的實際羈押地點(看守所)。一般情況下,在我國,公安機關都是有相對應的羈押場所,例如:如果一個案件由上海的浦東新區公安局管轄,那麼犯罪嫌疑人一般就會被羈押在浦東新區看守所,以後該犯罪嫌疑人也就由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如果是重大刑事案件才會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並判決。),當然也決定了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判刑後勞動改造的監獄。

同時,雖然我國沒有賦予各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權,但由於刑事案件非常複雜,各省(市、自治區)為使轄區內同一犯罪的量刑有一定大致的標準,故各省(市、自治區)之間還是需要、同時也會出台一些適用於全省(市、自治區)的處理意見,故很多省份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庭會出一些會議紀要或處理意見,以指導全省的刑事審判工作。但各省之間有時對同一罪名下犯罪的量刑是有顯著區別的。

故如果有可能,還是應當盡量爭取使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在最有利他本人的省份羈押並受審。

五、向羈押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應當符合的條件: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五)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七)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同時規定不得取保候審的情況: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六、聘請律師問題

聘請律師的時間: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律師在公安階段作用主要有

1、會見犯罪嫌疑人。

2、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

3、代為申請取保候審或協助辦理取保候審。

4、代理申訴和控告

七、犯罪嫌疑人的家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被搜查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只有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人員,在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後才能進行搜查。其他人員,或者偵查人員在沒有出示搜查證的情況下,都屬於非法搜查。

保安人員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他們只是根據民法上的等價有償原則,以提供保安服務換取勞動報酬,他們擁有的只是一般公民的法律權利,無權搜查他人的人身。

八、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通信?

按照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看守所接受辦案單位的委託,可以對被羈押人發收的信件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和審判的情形,可以扣留,並交由辦案機關處理。但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的信件或給犯罪嫌疑人寄信通常在案件沒有出現生效判決以前很難出現在收信人手中。所以,如果一定要寄信,那麼建議寫成兩種,1、寄希望於待取保候審或出現生效後判決後再讓收信人看到的,此種信件可以盡自己所思,寫自己所想。2、如果是寄希望於犯罪嫌疑人立即看到,或是犯罪嫌疑人希望立即能讓親友看到,那麼最好是越短越好,直截了當,寫明內容。這樣寫,如果和案情無關,這樣犯罪嫌疑人看到此信的概率會大大增加。

九、如何接濟犯罪嫌疑人?

由於事發突然,一般情況下,待犯罪嫌疑人明確被羈押地點後,就立即需要家屬給予接濟,以使犯罪嫌疑人在羈押地點(看守所)能生活得相對舒適一點。這也是使被押人員能感受到看守所外親屬好友關愛的主要方式了。但在我國的很多省份,關於如何接濟犯罪嫌疑人具體規定多有不同,以上海為例,一般看守所均要求必須持看守所應犯罪嫌疑人要求而寄出的接濟單方可向看守所交納相關的接濟錢、物。筆者發現一個相對較好的辦法,即是直接通過郵寄方式寄送,一般看守所會轉交給羈押人員的。需要特別提醒的是:為了便於管理,接濟的衣物必須沒有金屬拉鏈,或金屬紐扣等,如果衣物有以上情況,看守人員通常會拆除掉,使衣物穿著時很不方便,所以接濟衣物時最好是鬆緊帶的。

十、押物證、書證處理。

在勘查、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對於因犯罪嫌疑人被突然羈押時,不得不扣押的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可以通過公安機關的承辦人員或聘請律師從看守所代為提取出來。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扣押。

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

執行扣押物品、文件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持有有關法律文書或者偵查人員工作證件。

對於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徵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對於應當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經拍照或者錄像後,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並且單獨開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二份,在清單上註明已經拍照或者錄像,物品、文件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賣、毀損,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連同照片或者錄像帶附卷備查。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扣押通知書,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路服務單位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解除扣押通知書,立即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路服務單位。

對於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指派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路服務單位。

對不能隨案移送的物證,應當拍成照片;容易損壞、變質的物證、書證,應當用筆錄、繪圖、拍照、錄像、製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對於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錄音、錄像帶、電子數據存儲介質,應當記明案由、對象、內容,錄取、複製的時間、地點、規格、類別、應用長度、文件格式及長度等,並妥為保管。

對查獲的下列不宜隨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隨卷保存,但應當拍成照片存入卷內,原物由公安機關妥為保管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移送主管部門處理或者銷毀:

(一)淫穢物品;

(二)武器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等危險品;

(三)鴉片、海洛因、嗎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劑、管製藥品;

(四)危害國家安全的傳單、標語、信件和其他宣傳品;

(五)秘密文件、圖表資料;

(六)珍貴文物、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運的物品。

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拍照或者錄像後委託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理。通知被害人後,超過半年未來領取的,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如有特殊情況,可以酌情延期處理。凡是已經送交財政部門處理的贓款贓物,如果失主前來認領,並經查證屬實,由原沒收機關從財政部門提回,予以歸還。如原物已經賣掉,應當退還價款。

對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依法追繳。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其孳息,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後及時返還,並在案卷中註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存卷備查。

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孽息中,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扣押的公安機關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返還受害人,並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案件變更管轄時,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隨案移交。

移交財物時,由接收入、移交人當面查點清楚,並在交接單據上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十一、查詢、凍結存款、匯款的問題

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

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

需要凍結犯罪嫌疑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的存款、匯款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

不需要繼續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時,應當製作《解除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凍結存款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

對於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原銀行、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解除凍結,並通知被凍結存款、匯款的所有人。

對於在偵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對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上繳國庫或者返還被害人。

對於凍結在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的贓款,應當向人民法院隨案移送該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由人民法院通知該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或者郵電部門上繳國庫。

十二、對犯罪嫌疑人作鑒定?

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進行鑒定。鑒定的範圍,包括刑事技術鑒定、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扣押物品的價格鑒定、文物鑒定、珍稀動植物及其製品鑒定、違禁品和危險品鑒定、電子數據鑒定等。

刑事技術鑒定的範圍,必須是與查明案情有關的物品、文件、電子數據、痕迹、人身、屍體等。

刑事技術鑒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專職人員負責進行。

需要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製作《聘請書》。

公安機關應當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的條件,及時向鑒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並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結論。

鑒定人應當按照鑒定規則,運用科學方法進行鑒定。鑒定後,應當出具鑒定結論,由兩名以上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

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寫出鑒定結論,並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辦案部門或者偵查人員認為鑒定結論不確切或者有錯誤,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應當另行指派或者聘請鑒定人。

刑事技術鑒定的鑒定結論,需要送上級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複核時,應當送鑒定物和對比樣本、原鑒定書或者檢驗報告,並說明提請複核的原因和要求。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其他鑒定時間都應當計入辦案期限。

對於因鑒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在了解了以上法律知識後,那麼最重要的就是保持一個較好的心態,一方面相信一般公安機關不會無故羈押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也要積極地採取法律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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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啟法通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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