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非典型的重婚案
今天給大家講一個故事。
有段時間我在公訴科幫忙,有一次科里一個同事叫我陪他去看守所提審,因為法律規定訊問犯人必須兩人以上,自己主辦的案子要提審的時候叫個同事跟著一起是常有的事,於是我隨口問了一句什麼罪名,答曰「重婚」,那會我還沒結婚呢,一聽這罪還真有了些興趣,因為我腦子裡立馬反應的是「喲荷,還真有人傻不啦嘰娶兩個老婆啊」,於是也沒再多問就跟著去了。
到了看守所之後,因為不是我的案子,同事在獄警那辦一些提審的法律手續,我就直接去了審訊室,邊玩手機邊等。大概過了幾分鐘,推門進來一個看上去三十歲左右的婦女,低著頭,唯唯諾諾的樣子,我一看就覺得不對勁,但因為我也沒有看過案卷,只知道是個重婚罪,要提審的是個男的還是女的都不清楚,所以也不確定她是走錯了還是怎麼的,於是我收起手機問她:
「犯了什麼事進來的?」
「跑了,他們把我抓回來的。」
我要提審的不是一個重婚么,這女的肯定是走錯門了。因為我們的審訊室是像賓館房間一樣一字排開的,只不過這排房間前後都有走廊,前後都有門,然後每個房子中間用一道鐵柵欄隔開了,這會同時提審的有四、五個組,她走錯門的可能性還蠻大的。
正當我在疑惑之際,同事辦好手續進來了,打量了一下眼前這個女犯人,問了一下她的名字,確認無誤後,馬上開始問話做起筆錄來,看來我多慮了。
於是我更加好奇,邊翻著她的案卷邊聽著他們的對答,漸漸弄清了事情的原委。原來這女犯人是我們這一個比較偏僻的地方的人,因為家裡窮,自己也沒有讀過什麼書,17歲的時候父母就托媒人給她介紹了鄰村的一個男的結婚了,婚後生了一兒一女,21歲的時候領了結婚證。那男的比他大了10歲,也沒啥經濟能力,喜歡「買碼」(我們那的地下六合彩),經常酗酒,喝醉了就發脾氣,甚至動手打人。於是這女的在她23歲的時候一氣之下就跑了,說是去廣東打工,在廣州、東莞都呆過,後來認識了省內另外一個縣裡的一個男的,對她還不錯,就跟他去了他們老家過日子,生了一個小孩。
同事只想把這個案子辦好,都是問她一些法律問題。
「你跟XX(後面那男的)領證了沒有?」
「沒有。」
「為啥不領呢?」
「因為我把身份證給扔了。」
「為什麼仍了?」
「我怕我老公找到我老家去,發現我是結過婚的,就不要我了。」
在她心裏面,後面那個男的才叫老公,前面那個都是直呼其名XXX。
「那他不懷疑嗎?」
「我跟他說我是超生的黑戶,上不了戶口,父母都死了」
「那你為什麼不先離婚呢?」我忍不住問出了這個問題。
「XXX不肯,離不了。」她無奈的回答。
「你可以上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離婚啊?」我反問她道。
「什麼?」她一臉疑惑的看著我。
我知道再問下去沒有意義了,以她的認知水平,一是可能真不知道可以判決離婚,二是即便知道也沒有能力去完成,上法院打官司對她來說是一件太過陌生的事情。再說,中國人講究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可以想見,在她所在的那個偏僻農村裡,是沒有人會支持她離婚的,她要想擺脫這段婚姻,惟一的出路只有一走了之。
同事接著問法律上的問題:
「那辦酒了嗎?」
「辦了。」
有了這個回答,這個案子基本上就沒有什麼問題了,重婚罪的認定標準裡面,第二次婚姻只要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就可以了。
「知道重婚犯法嗎?」
她咬著嘴唇,低頭不語,內心肯定是知道嫁兩個男人是不對的。
「問你話呢,知道重婚犯法嗎?」
「但是XXX不肯離。」
也許她與後來的老公結婚的時候會有一絲惶恐,畢竟一女不能嫁二夫是再沒文化的人都明白的道理,但她能有什麼辦法呢,在她看來,原來的婚沒法離,向眼前這個男人求助的話勢必就要告訴他真相,現在這個社會,不是處女了都會被人嫌棄,如果他知道了她結過婚而且還有兩個孩子,是很有可能不會要她的,權衡利弊之下,只有隱瞞才是最好的選擇。
後來的對話我沒有再參與,大概的案情是這個女的因為想她原來的兒女,於是偷偷回來看一看,結果被原來老公發現了,那男的抓住她要求她留下來,她不依,並且告訴了他在別處有老公孩子的事實,那男的眼看沒轍就怒而報警,公安一看這明顯重婚,於是去她後來的老公那進行了調查取證,立馬就拘了。
提審結束之後,按照辦案要求,我們會讓她在筆錄上寫上「以上筆錄我看過,和我講的一樣。」並且簽名,但這對她來說都太難了,小學文化的她好多字都不會寫,勉強寫出幾個字「看過,一樣」,然後簽了名打了指紋,簽名是那種一看就是小學生的字體。
這個案子讓我止不住的感慨,原來書本與實踐有那麼大的距離。在我們的刑法課堂上,講到為什麼會對重婚進行處罰,都會說重婚行為破壞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重婚的人背棄了合法婚姻或者破壞他人合法婚姻,是施害者,所以要接受處罰。但這實際上是隱藏了兩個基本假設,一是假設了所有人在協議離婚不成的情況下,都知道並且有能力去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離婚,二是假設了這個社會對離過婚的女性不會產生任何歧視。然而我國卻是一個地域差距如此之大的國家,在很多偏僻的農村,女性的地位是如此的低,她們的知識水平和經濟能力決定了他們根本無力去改變任何東西;在整個社會,離異的女性是這樣被歧視,以至於他們寧願冒重婚的風險也不願自己被貼上離婚的標籤。所以,哪怕她明明知道這樣不對,也只能沿著這條錯誤的道路一直走下去。在我看來,這個女犯不但不是一個施害者,相反的,她更像是這個社會的受害者。
但是我們的法律卻還要懲罰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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