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判斷問題?
例子出自陳永生老師的刑法基礎班講課錄音。
甲將乙打傷至住院,乙在住院期間醫院著火導致甲被燒死,該案件中甲和乙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有個疑問,我的想法是如果甲不把乙打殘住院,醫院的著火也不會獨立引起乙的死亡,那麼說為什麼甲和乙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呢?
06年卷二第2題。
明明其他的選項更難啊((((;?Д?)))))))=========================
甲傷害乙並致其重傷,乙被送到醫院救治。當晚醫院發生火災,乙被燒死。
問:甲的傷害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嗎?從甲傷害乙到乙死亡不是由一個行為構成的,而是存在醫院發生火災這一介入因素。怎麼判斷「介入因素」的題目中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先來看幾組辯析:
第一組:
1.甲夜晚駕車經過無照明路段時,不小心撞倒丙繼續前行(未死),隨後的乙未注意,駕車從丙身上扎過(死了)。
(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2.甲違規將行人丙撞成輕傷,丙昏倒在路中央,甲駕車逃躥。1分鐘後,超速駕駛的乙發現丙時已經來不及剎車,將丙扎死。
(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第一個例子中,甲撞倒丙,但最終是由乙扎死丙。為什麼甲的行為與丙存在因果關係,是因為甲的行為將丙陷入十分危險的境地。第二個例子甲同樣將丙陷入十分危險的境地,即便乙存在不法行為將丙扎死,並不影響甲的行為和乙的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判斷,只是表明乙的行為和丙的死亡同樣存在因果關係而已。
第二組:
1.甲等多人深夜追殺乙,乙被迫跑到高速公路上時被汽車撞死。
(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2.甲追趕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馳的汽車身亡。
(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係。)第一個例子中,同樣是甲的行為致使乙陷入十分危險的境地,但要求甲等人追殺乙的過程中,乙的反應屬於正常的、本能的、必然的。同時,看第二個例子,刑法上因果關係是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其中危害行為要求是社會生活中不被允許的行為。所以甲追趕小偷,並不是危害行為,所以不存在因果關係。
第三組:
1.甲強姦乙後,威脅不得報警,否則殺害乙。乙報警後擔心被甲殺害,便自殺身亡。
(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係。)2.甲向乙的茶水投毒,重病的乙喝了茶水之後感覺更加難受,自殺身亡。
(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係。)
3.丁毀壞被害人面容,被害人感覺無法見人而自殺。
(丁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不存在因果關係。)這組屬於被害人因為奇怪理由自殺,非正常非本能非必然。所以不認定為因果關係。一開始看到時蠻詫異的,後來仔細看一看,因為擔心被殺害而自殺確實非必然。但其實用第四組的方式解釋以上三個例子更合適一些。
第四組:
1.丁以殺人故意對趙某實施暴力,導致趙某遭受瀕臨死亡的重傷。趙某在醫院接受治療時,醫生存在一定過失,未能挽回趙某的生命。
(丁的行為與趙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2.乙基於殺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見程某受傷後十分痛苦,便將其送到醫院,但醫生的治療存在重大失誤,導致程某死亡。
(乙的行為與程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係。)第一個例子中,雖然存在介入因素,而且還不是正常的介入因素。但這一介入因素沒有能達到能夠獨立導致被害人死亡的程度,所以因果關係的判斷不足以被其打斷。而第二個例子,醫生重大失誤的介入因素很異常,作用很大,足以中斷了先行行為與死亡間的因果關係。所以使得乙的行為與程某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係。
所以綜上四組例子,關於介入因素對因果關係判斷的影響,基本是根據:之前的行為是否使被害人陷入十分危險的境地;陷入這個境地的過程是否正常的、必然的,本能的;接下來的介入因素是正常的,還是異常不足以致死的,還是異常足以致死的。
=========================
所以回到題目,甲故意傷害乙並致其重傷,相較於最後乙死亡的結果,甲的行為並沒有使乙陷入十分危險的境地。送往醫院是必然的。但醫院火災是異常足以致死的。所以認定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不存在因果關係。//以上例子均出自司考刑法上因果關係歷年真題。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與日常用語中的含義不同,如果按條件說,那麼所有罪犯的父母與犯罪事件都有因果關係,因為他們不生就沒有後面的犯罪事件了,所以不能把因果鏈條拉的太長,需要憑藉某種規則來人為確定因果歸屬,所以需要一些常識性的綜合判斷,包括最初行為對結果的決定力,介入因素的異常程度,以及介入因素對結果的決定力等等。
因為著火這一介入因素極端異常,阻斷了原有因果關係進程!!!
有介入因素,而且介入因素異常介入因素對結果的作用大所以無因果關係。不知道你懂沒懂,前面所說的是套公式用最直觀的方法準確判斷。題主的意思我明白,是甲不打傷乙乙就不會在醫院被燒死,沒有前者就沒有後者,故條件關係存在,但由於醫院著火這一自然因素的介入所以我們就不能一刀切用條件說判斷。在介入因素存在的前提下,我們用通說相當因果關係說。1行為對結果的作用,甲將乙打傷住院對乙死亡支配性作用,個人覺得不大因為沒有造成直接損害後果僅僅是住院了,而且也沒有殺人的意圖或者打死人的意圖。
2介入因素是否異常,就是介入因素髮生概率的大小。當然異常,醫院著火不是甲打傷乙行為所必然引起的,是小概率事件。
3介入因素對結果的作用!這裡就是醫院著火對乙死亡的作用,直接作用造成他死亡,作用大所以判斷無因果關係。推薦閱讀:
※羚羊扯法 |《釜山行》中的刑事責任分析
※S07E10: Fantasy is intent, Dreaming is a crime?
※從中國帶領客人到日本風俗店遊玩這種行為觸犯法律嗎?
※如何看待[疑犯監視居住期間殺3人 派出所長獲緩刑後申訴]這則新聞?
※美劇《犯罪心理》是否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