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了人後才拿錢,到底算侵佔還是盜竊?

殺了人之後才想起來搜刮財物,此時究竟算侵佔還是盜竊,貌似學術結論有很多不同,求大神指教。


最高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八、關於搶劫罪數的認定

  行為人實施傷害、強姦等犯罪行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覺,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處境,臨時起意劫取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搶劫罪實行數罪併罰;在被害人失去知覺或者沒有發覺的情形下,以及實施故意殺人犯罪行為之後臨時起意拿走他人財物的,應以此前所實施的具體犯罪與盜竊罪實行數罪併罰。

這是法定的數罪併罰。可見最高院承認死者的佔有。但是反過來並不成立,即不能簡單認為如果司法界持死者佔有否定說,侵佔死者的財物就不構成盜竊罪而構成侵占罪了。這裡面有兩方面原因:

第一,侵占罪的犯罪對象限於代為保管物、遺忘物、埋藏物。而死者財物不屬於其中任何一種。如果硬要對遺忘物做擴張解釋,認為遺忘物包括死者財物,又有悖罪刑法定和文意解釋原則,也不符合社會觀念。況且與遺忘物更為近似的遺失物也不包括在侵占罪的犯罪對象中,硬把死者財物塞進去名不正言不順。

第二,侵占罪的特點是變「合法佔有」為非法所有。代為保管物、遺忘物、埋藏物已經脫離了所有人的控制,都可以合法佔有。但財物脫離死者的控制的原因是佔有者殺害所有人,佔有者的在先罪過應當與佔有財產的行為整體考慮,因此取得死者財物並不符合「合法佔有」的前提。


2011年司法考試第四卷刑法考到過這個題目。

我就不分析了,題主感興趣的去聽聽真題的講解就差不多了。真的想研究這個問題,就去查查相關論文吧。

下面引述真題:

二、(本題22分)
  案情:陳某因沒有收入來源,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了一張信用卡,使用該卡從商場購物10餘次,金額達3萬餘元,從未還款。(事實一)
  陳某為求職,要求製作假證的李某為其定製一份本科文憑。雙方因價格發生爭執,陳某惱羞成怒,長時間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實二)
  陳某將李某屍體拖入樹林,準備逃跑時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財物,遂拿走李某手機、現金等物,價值1萬餘元。(事實三)
  陳某在手機中查到李某丈夫趙某手機號,以李某被綁架為名,發簡訊要求趙某交20萬元「安全費」。由於趙某及時報案,陳某未得逞。(事實四)
  陳某逃至外地。幾日後,走投無路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待了上述事實二與事實四。(事實五)
  陳某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將自己擔任警察期間查辦犯罪活動時掌握的劉某搶劫財物的犯罪線索告訴檢察人員,經查證屬實。(事實六)
  問題:
  1.對事實一應如何定罪?為什麼?
  2.對事實二應如何定罪?為什麼?
  3.對事實三,可能存在哪幾種處理意見(包括結論與基本理由)?
  4.對事實四應如何定罪?為什麼?
  5.事實五是否成立自首?為什麼?
  6.事實六是否構成立功?為什麼?
第3問的答案:
3.對事實三主要存在兩種處理意見:其一,如認為死者仍然佔有其財物的,事實三成立盜竊罪;其二,如認為死者不可佔有其財物的,事實三成立侵占罪。

焦點在於對佔有的定義。


@柏浪濤


應當是盜竊罪,既然李某已死,其財物屬於遺產範圍歸繼承人所有,陳某是盜竊的李某繼承人的財產,仍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推薦閱讀:

我們給「張靚穎」們支了個招:保護婚前財產可以試試這法子
2018法考計劃,法律職業講座大咖嘉賓介紹和鏈接
飛面大神不是宗教嗎?
非法本非全日制?最新法官法未表決通過!2018法考報名條件暫不會改
阿里巴巴是否具有銷售月餅的資質?

TAG:法律 | 刑法 | 法學 | 法學專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