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法律上會有題材不同不構成抄襲的說法?

橙光的微博上有一行字是題材不同不構成抄襲,下圖中的法律判決書也顯示「橙光遊戲的結局是靈活的,而楚大的小說是固定的,所以不構成抄襲」這樣荒謬的話。現在法律到底在保護誰?還是說因為耽美是處在被歧視的地位上的?求大佬告知原因。


目前我國著作權法里就沒有抄襲倆字,這件事對錯不論,本身確實是晉江那個法盲級別的告知函被對方揪住猛打,被抄襲的作者維權不成還因為帶動情緒敗訴。

重點在於,對方打的不是著作權官司,而是名譽權官司。

這一點連敗訴的作者自己都強調了。

為什麼會有這種事情?因為晉江告知函蠢,因為某些小圈子養成的不管怎樣先去微博噴人的惡劣習慣。

當然最大的問題還是噴不過。

所謂的噴不過,不是說場面上下風,噴人也從來不是簡單粗口就完了的,當然這個就不展開了,總之拿小圈子裡規矩,平時欺負小姑娘弱氣作者慣了,到正常平台發現懟不過人居然還能被反殺,這教訓是活該受的。

不是作者活該,是那些幫倒忙的不知道是不是真讀者的活該。當然她們也沒受什麼處罰,歸根結底還是可憐的作者買單了。

判決書上寫的清清楚楚,需要經過各種程序才有資格認定,一個蠢告知函,一堆蠢幫腔的,說多少用多少都是錯,很難理解么?

說了多少次維權要合理要適度,非不聽,非要按自己習慣來,那別人按正常人的習慣來,你輸了,是法律保護誰不保護誰的問題么?

打個不恰當的比方,公交或者地鐵上擠,別人踩了你的腳,你和你親朋好友把對方打了,法院判你們治安拘留,你們好意思說法律不保護你歧視你么?


文書重點是「抄沒抄襲是專業的事情,要經過司法等合法程序才可以認定,私人隨便掛是不對的」通篇可沒有結論性的「沒有抄襲」。有的話我不相信橙光會不貼出來。

不恰當的類比的話,就是你半夜發現一個人跑自己家裡了,你私自把人綁起來關地下室呆幾年肯定是不對並且違法的,無論這人是喝醉走錯了並且趕巧了你們兩家都愛把鑰匙放門口地毯下面(就是撞腦電波了)還是他確實就是小偷手裡還拿著刀(確實抄襲了),私自把人關小黑屋就是不對。當然從私自關人小黑屋不對也不能推導出被關的就一定不是小偷。這是兩件事情。

我以為這事反思的重點是,反抄襲也要遵循程序上的合法以及語言上的冷靜克制,作為粉絲不能單純的宣洩情緒。這件事情上買單的是chyq,但我以為晉江的法務和宣洩自己暴烈情緒的不知道是不是粉絲的人,也不應該完全沒責任。

作者本身和所屬平台甚至作協也應該交流和規範一下,遇到疑似抄襲的事件應該怎麼處理才能合法的保護作者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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