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於闖紅燈者撞死不負責的話,是否可以大幅降低闖紅燈事件?
01-28
這是一條殺人法,不是一條救人法。長期來看會也許會令闖紅燈者稍微謹慎一點,但中短期會大大增加被撞死的人的數量。對於闖紅燈被撞死者,除非是想自殺的,其他情況下這死亡已經是對其行為的最高懲罰,人們會在生死之間作出選擇,但不會因為撞死自己的人要負責而去選擇被撞死。所以這一條本質上沒有提升闖紅燈者的成本,因為死了之後責任歸誰對要死的那人沒什麼意義,對闖紅燈行為沒有明顯的限制作用。然而這降低了撞死人者的成本,因此他們規避闖紅燈者的意願會大大降低,造成一段時間上極高的撞死率。此後闖紅燈者會也許因此相對謹慎一些,但此法本質上是在助長殺人行為,同時該法將社會矛盾轉移向群眾內部,將本應由國家暴力機關承擔的責任轉嫁給百姓,極易挑起仇恨情緒與猜度——「你一定是故意撞死他的!」——不利於社會總體福祉。
請問各位如果因緊急避讓闖紅燈的人而導致司機死亡的車禍你還會認為行人闖紅燈只是簡單平常的事嗎?隨意穿越馬路或從綠化帶中忽然鑽出出現在超車道上呢?闖紅燈當然罪不至死但無數的闖紅燈行人給交通帶來多大安全隱患?兒童因模仿闖紅燈的成年人在道路上跑過或者漠視機動車你難道還認為遵守道路交規只是司機的義務嗎?你今天放任這些行人闖紅燈你能保證那些行人開上車後不會闖紅燈?無論作為司機還是行人紅燈不能闖是常識紅色燈是警誡必須要行人和司機都遵守交規才能構建良好的行車環境保障道路安全
我覺得可以這樣,同意闖紅燈撞死白撞,但是必須要有錄像證明,鐵證如山才行。否則就變成權貴合法殺人的理由。
如果撞死白撞,那麼為了對等,如果機動車違章,撞死無違法行為的行人,那麼就要一命抵一命。這裡要區分一個概念 1:不遵守交通規則的人就該死2:不遵守交通規則被撞死了活該 這是兩個概念,不可混淆,我看不少評論把撞死白撞歸類到第一個概念 就是說今天你作為行人闖紅燈,我作為機動車駕駛 員,遇到了,本可以規避風險,但是我就不!我繼續直行,把你撞死。這明顯是錯誤的,跟法律背道而馳。我明顯是要負責的。 而我們所說的撞死白撞,指我看到你闖紅燈之後,做了足夠的規避動作,但是未能避免事故發生,導致你死了,我們說這樣的事故中,我可以不負責,而你要付全責。 有人又要說了,作為機動車駕駛員,是機動車的擁有者,相比於行人有先天優勢,而且在我國這樣的社會主義國家,你們這些人就應該多承擔社會責任,就需要負責!對此,我只能笑笑不說話,畢竟,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但是,一次又一次出現這樣的事情,最終結果就是導致群眾不滿。 歸根結底還是法律不夠健全,不夠完善,導致很多不法分子去鑽法律的空子,最後,希望大家開車時候都配一個行車記錄儀,讓自己安全
闖紅燈是個技術活,成功了比別人快幾十秒,失敗了比別人快幾十年!
看了上面一堆回復,好多人都說惡法惡法,我也是不懂惡在哪了。都說行人是弱勢群體,那你一個弱勢群體不好好遵守規則闖什麼紅燈?出事了哭弱了,你早幹嘛去了?還有,行人真的弱勢?為了緊急避讓闖紅燈的人而導致車輛側翻,連環追尾的案例不是沒有。你讓那些倒八輩子血霉的車主上哪說理去?還有,我不相信我們國家的警察叔叔蠢到連你看到人是踩油門撞上去的還是剎車來不及撞上去的都無法分辨。
現行法律對非機動車和行人沒有很好的約束作用。
我擔心的是,如果沒有「誰違法誰負責」的理念,今天處於弱勢地位那些行人非機駕駛員違規成習慣後,哪天他開上了車,就一定立馬化身100%守法公民,不闖紅燈不違規?闖紅燈罪不至於死,可似乎也沒有相應的制裁措施。如果闖紅燈者可以自持著「你不敢撞我,也沒人能管我」這樣的想法,闖了紅燈後揚長而去,那法律、道德的公正又何在?這種無所謂、無所畏的態度,才更令人厭惡和唾棄!
撞死闖紅燈不負責,可否加上一條撞死沒違章的就槍斃呢飛機火車撞人責任小,人家有專用通道。如果開車的完全走高架遂道,那時撞人還可以尋求賠償。
我個人還是覺得應該主張按照責任的比例分擔損失。在道路上,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以及行人相比,確實具有更多的優勢,行人處於弱勢地位。但每個人都有遵守規則秩序的義務,也應該承擔由違反規則所帶來的損失。前幾天在NGA看到一個帖子,樓主在澳大利亞,正常駕駛機動車,一行人突然從一車前橫穿馬路,發生事故。行人承擔自己醫療費用不說,還要承擔機動車修理的損失(當然了,有保險支持)。我這覺得這是一種很合理的法律環境。在我國的中小城市或者大城市郊區地帶,老頭老太太在馬路上橫逛的例子應該非常多,他們很不珍惜自己生命的做法我看著很著急啊。真發生事故,對於機動車駕駛員或者他們自己來說都是很沉重的損失。我的理想是有一天能夠嚴格按照責任承擔損失。也就是說,在機動車無責情況下,行人闖紅燈或其他違章導致的後果自負。前提是:市政交通設施健全完備,保險制度健全,社會成員素質提高。最最後,應該還是普法教育了吧。法律頒布出來,公民有義務自己了解,不知道不能成為違法的借口。一旦走上街頭,就意味著要遵守所有道路交通活動中的各種法律並承擔違背法律的各種風險。
闖紅燈的人並不是因為覺得闖了紅燈即使被撞也會得到賠償才去闖的。
我讀過中國的交規,也考了新加坡交規,
裡面都有一句類似的話:交通路口起步時要先左右看,確認沒有闖紅燈的車和人後再通過路口,如果有行人有闖紅燈的行為,一定要讓行人先安全的過馬路。所以,這個事還值得討論嗎?那對於那些超速闖紅燈人行道前不減速醉駕的司機是不是可以當場打死?
撞了白撞這個不是沒有人實行過啊但從法律價值的角度上來說也是不可取的。因為闖紅燈本質上是一種破壞交通安全秩序的行為。對闖紅燈進行懲罰實際上是對破壞交通安全秩序這一行為的維護。但撞死人的本質是對人生命權的破壞,在這種情況下破壞交通安全秩序的價值與對生命權價值的保護孰重孰輕是顯而易見的
曾經在某沿海大城市試行過「撞死闖紅燈者不負責」的地方法規,不久便被稱為殺人法規,而被全國人大現行立法取代。按目前的法規,機動車無責而對方全責的,機動車按10%補償。立法初衷很多人以為是基於民法通則中高速危險物的責任承擔原則,其實不然,上述立法是考慮到「道路話語權」的問題,簡單點說就是在道路上機動車處於優勢地位,與行人以及非機動車的「話語權」不同,自然責任更大。反過來想想就明白,行人或非機動車肇事一般不至於引起機動車死傷,而機動車肇事的結果往往是引起對方傷亡,所以對機動車約束更大,更要戴上緊箍咒。
行人闖紅燈被撞死這事情最近越來越熱議,很多人的評論直接是行人闖紅燈撞死白撞,我認為這簡直缺乏人性,這種人直接被撞死算了,缺乏對生命的尊重。 行人闖紅燈是違反了交通法,有很多不好影響這就不說了,但行人已經為這個行為付出了最沉痛的代價就是死亡,這個代價比法律懲罰的成本還高得多。 一個生命就這麼沒了,設想就算有一個絕對應該判死刑的罪犯,在法律規定下仍然不能被隨便殺死,就不是主動想殺而是過失殺死也不行,過失致人死亡者仍然要受法律懲罰,一個普通人闖個紅燈你開車的沒注意給撞死了就白撞了嗎,這麼想的人有點法律意識么,人性何在? 個人感覺很多認為闖紅燈死了白死的多半是開車不愛注意的一幫人,說自己完全沒錯的先好好想想,交規規定到路口村莊等容易出行人的地方都應該備剎車,綠燈也應該有規避撞人的意識,備剎車速度肯定有所降低,遇到緊急情況立即就要緊急制動了。 有人應該會說緊急制動不代表不撞人,當然可能仍然會撞人,這種情況我倒贊成盡量減少司機責任,但那些說闖紅燈就死了白死,就只強調了行人闖紅燈這件事,有考慮過自己應該做什麼嗎,一句撞死人白撞還用考慮讓司機去謹慎行駛路口注意這些事情嗎? 有人說自己無錯要為對方擔責任,恐怕就是人認為「無錯=看到綠燈別的不用管直接過」,想到了路口不去看周圍情況,只要看到綠燈就直接踩油門通過,為了規避撞人風險就極力推薦撞死人白撞,這種人首先交規白學,也缺乏對生命的尊重。 另外有人說的好,如果行人闖紅燈被撞死白撞,那很多行人遵守交規仍然被違規司機撞死,那司機是不是應該就一命賠一命,我倒不是贊成就這麼規定,這是兩敗俱傷兩邊都不合理,不合理VS不合理這個設想的意思應該是讓認為撞死白撞的換位思考想想。
請問樓主我可以看到違章。尾氣超標。遮擋車牌的車,就上去一鎚子砸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