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對於闖紅燈者撞死不負責的話,是否可以大幅降低闖紅燈事件?

每次過十字路口總是可以看到很多闖紅燈的人。今天早上更是驚為天人,一個老頭居然在川流不息的車流當中穿過紅燈下的十字路口。他當真是不要命啊!如果法律規定闖紅燈者撞死不負責,行人們還敢如此肆意妄為么?我本身就是一個遵紀守法的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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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jc

提到了一個好問題:在高速公路上散步如果被車撞死的話,責任應該怎麼劃分?

高速公路上散步和闖紅燈,兩者是否存在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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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一點:如果免除機動車撞死人的責任的話,是否會大幅增加撞死案件?

我認為「大幅」是不大可能的。多數人會有善心,不會去刻意殺人。正如現在的10%責任下,也很少有機動車會刻意去撞闖紅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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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機動車為了避讓闖紅燈者,勢必會撞上另一名不闖紅燈的人(或者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機動車是否應該優先選擇可能對不守法者造成傷害的行為。(這種情形在現實中也出現得不少。大型貨車為了避讓闖紅燈者,緊急剎車,結果車身傾覆,對人行道上等待的行人、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造成了嚴重的傷害,在面臨這樣一種二難選擇的時候,你們認為應該怎麼做才是最為合理的選擇?——都是生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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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突然覺得,如果可以提供俄勒岡式的交替質問的形式那該有多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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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過是希望免除守法者的法律責任,為什麼有那麼多人義憤填膺呢?


「撞了白撞」的弊大於利,其他答案說了很多了,我想補充的是針對提問的,即:是否可以大幅降低。

闖紅燈導致交通事故,行人所能獲得的賠償本來就不多(@曹志偉 說的10%)。有這10%的賠償和沒有這些賠償,我想,並不會改變一個人是否闖紅燈的決定。

導致「闖紅燈」這種行為的,應該有以下幾種原因:

  • 認為機動車會讓著自己(甚至是機動車「不敢」撞自己),換言之相信機動車會及時剎車。
  • 缺乏安全意識,疏忽大意,例如沒有觀察到紅綠燈或車輛。
  • 過於自信,例如認為車輛距離較遠,自己能夠在車輛到來前通過馬路。
  • 不願意等待(不願意繞路到人行道與此類似)。包括紅綠燈及人行道設置不合理所導致,也包括行人自己偷懶或急躁導致。
  • 以上歸結為一點,就是僥倖心理。畢竟闖個紅燈就被撞死是小概率事件(相對闖紅燈的總體數量),很多人都認為「不會這麼倒霉落到我身上」。

所以,如果規定「闖紅燈撞了白撞」,僅僅有可能會減少第一種原因導致的行人違章,但無助於其他幾種情況。

而且,即使「撞了白撞」,我相信駕駛員也不願意就去「撞」。首先,大多數人不會惡毒到這種地步;其次「撞死人」畢竟是個晦氣的事情,不賠償不表示不需要經過繁瑣的處理程序;最後,即使法律規定可以不賠償,也無法避免受害人家屬的各種非訴訟維權。所以那些認為機動車會讓著自己的人,是否會轉而認為「我闖紅燈機動車不會減速而是撞上來」,我覺得也未為可知。

另外,雖然中國法律上從未如此規定,但很多地方都曾經有過「撞了白撞」的地方規定,有渠道的知友可以查詢一下1999至2003年前後的行人違章事故數據,從總量和所佔比例上,與其他時期進行對比分析,驗證「撞了白撞」是否真的大幅降低了行人違章,看看實際效果如何。

  • 1999年,遼寧省瀋陽市頒布《瀋陽市行人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三條都規定,「行人」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方無違章行為的,行人負全部責任」。這些規定被社會上稱為「撞了白撞」。信息來源: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08-01/18/content_39106119.htm
  • 2000年,國內20餘城市相繼推出「撞了白撞」條例(包括:深圳、上海、重慶、鞍山、撫順、鄭州、烏魯木齊、濟南、廣州、海口等)。 信息來源:「撞了白撞」――到底怎麼回事呢?

  • 2003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否定「撞了白撞」,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這個問題早在本世紀初就曾引發過非常激烈的爭論,如果按照你的主張,將再度引起所謂「撞了白撞」的說法。

該問題主要涉及《道交法》第76條(有關事故當事人責任處理的條款)。

該條的歷史沿革為:1992年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及行人間採取過錯責任原則,1999年瀋陽頒布《行人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人車相撞,行人違章,司機不負責任,行人擔全責」並由此引發民間所稱的「撞了白撞」,也就是說,如果發現行為違章,那麼司機根本無需考慮採取任何挽救措施,直接撞過去也不會負責任,撞了也白撞。如此不人道的立法相信已不用過多的評論。然而2000年全國各城市相繼出台地方性法規,均有規定撞了白撞條款。對此民間及學術界紛紛表示質疑和抗議,於是2004年出台的《道交法》改變了上述做法,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及行人間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因該原則不利於規範非機動車及行人的行為,促使人們遵守交通規則,而且容易誘發道德危險,導致「碰瓷」等事件,並且對機動車及非機動車、行人間的利益調整有所失衡,故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修正《道交法》第七十六條,重新回歸到過錯推定原則。

然而,正是因為機動車方:1是科技進步的獲利者,應當承擔一定的社會成本;2是有更好的風險防範及規避能力;3是相對於非機動車及人的軀體而言更加堅固;4是機動車本身屬於高風險的一種,是近代嚴格責任規範的對象。

所以,我們對機動車在歸責責任上採取了更加嚴格的標準,首先是採取過錯推定原則,除非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過錯的,才減輕機動車的責任。其次是就算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這是對不同社會主體間利益衡量與調整的結果,是由法社會學及國家政策所決定的。但是這並不代表應當對「不守法」的行人採取過度的放任態度,否則將會導致社會秩序混亂、規則普遍不被遵守、甚至誘發道德危險,所以也給了機動車上述減輕賠償責任的事由。

(有關撞了白撞的新聞及爭議參見:http://news.163.com/special/j/jidongche040830.html)


先說個故事,有個香港電視劇叫《法證先鋒》,我忘記是第一部還是第二部了,有一集專門講香港交通事故的,情況是這樣滴:

有父子二人跑長途,兒子開車,在一條挺窄的路上(好似就兩個車道),路邊都停著汽車,突然有個行人走出來(注意是走,不是跑),要過馬路,司機發現馬上鳴笛剎車,但是還是沒來得及,直接把人撞死了,最慘的是兒子中午還喝了一杯啤酒(其實連半扎都不到)。

二人停下車來,非常緊張,覺得酒後駕車傷人肯定完蛋了,所以父親乾脆頂替兒子,跟警察說自己開的車。但是警察調查發現,方向盤上的最清晰的指紋全都是兒子的,且還有一個明顯是使勁按喇叭的掌印。再和口供聯繫起來,肯定了是兒子開的車。父親很傷心,覺得兒子這下子要做很多年的牢,但是警察告訴他們,他們是無罪的,因為:

1、中午和的啤酒很少,血液中的酒精已經沒有了,所以不算酒後駕車。

2、行人是在違反交規的情況下馬路的

3、兒子(司機)及時的鳴笛實行和剎車

綜合以上,兒子無罪釋放(但中間調查了多久不知道,不是很長)。

又想起來,父親有點玄,差一點被告妨礙司法公正,只不過體諒了他一下,沒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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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我的回答(懶得全看就看粗體吧):

「闖紅燈罪不至死」都出現了,誰說闖紅燈的就該死了?又不是闖紅燈的殺頭。這個問題是明顯是再問「違反交通規則一方是否應當負全責」?

「法律並不是為了滿足部分人的要求而設定,法律要最大程度上保證公平和正義。」 說的好,法律就是要處罰違反法律的人,保護遵守法律的人!

我認為不僅僅是闖紅燈的一方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其他任何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都應該負擔全部責任。

但其實在大部分闖紅燈致撞車的情況下,雙方都是要負上一定責任的。因為汽車也不是100%遵守交通規則的。

舉例,在行人穿紅燈致死的情況下,要檢查:

1、汽車是否超速? 我可以肯定的回答:十有八九是超速的。開車的司機們想想,是不是感覺很多道路規則的規定限速都特別的低?在路上車不多的情況,你真的是不是經常覺得超點速沒什麼大不了,覺得自己有準,不會出事?超速的情況下即便人家闖紅燈了,也一樣,各擔一部分責任。

2、汽車有沒有在規定的車道上行駛?橫跨2條車道,或者說騎著車道線,都是違規,也是要負部分責任的。

3、有沒有及時鳴笛和剎車?

4、汽車在十字路口拐彎,是不是規規矩矩的拐,還是怎麼快就怎麼拐呢?見圖:

還有好多情況是我想不出來的。

反正簡單的說吧:

1、汽車在完完全全100%自己不違規的情況下,撞上闖紅燈的行人才可能不負責,我覺得現在的大部分司機都做不到。

2、交警得能有技術手段和嚴謹的流程來保障執法準確和不暗箱操作,這也有難度。

3、交警也得保護,如果警察判定是對的,但死者親屬就是不服,一大家子擺個靈堂在交通大隊門口不走,媒體也不分青紅皂白跟著起鬨,怎麼辦?靠的就是嚴謹而標準的辦案流程。完全符合流程,家屬還可勁兒的鬧的,也不能因為輿論壓力讓人家交警背黑鍋啊!

再有,大家是否覺得撞人賠的太少,罪過太輕?那是因為很多情況下司機承擔的是部分責任(基本都是)。有司機承擔40%責任的,有50%的。


看到很多答案對於這件事的價值取捨判斷為過錯方承擔責任,順理成章得出會降低。

對此不能認同,只補充一點,法律中確實有以過錯作為歸責原則的價值判斷,這是基於公平正義的價值觀產生,這也是很多人得到「撞了白撞」這答案的理論淵源。但是,法律的制定者更應該在乎的是由此會產生的社會影響甚至引發的價值上和道德上的引導或導向,這才是法律產生的真正意義所在。

試想一下當法律規定撞了白撞會產生的道德風險,一個人闖了紅燈,明明司機可以採取必要措施避免事故發生,但是由於法律的保護面傾斜,司機大可不必這樣做,如此下來,極端的現象就是沒有司機會願意為了保護生命而做出哪怕很微小的付出,這和法律用強權保護犯罪沒有區別,也會激發出道德導向為單純以過錯論斷而無視更高的價值,社會的價值導向甚至也可能變成過錯大於一切,你犯錯闖紅燈所以你該死,但是這件事上,再大的過錯也比不上生命的價值

為了維護更高更長遠的價值不得不犧牲個體的公平正義,處於強勢的司機此時就需要承擔更高的義務,哪怕這與之對應的權利和公平稍有出入。但是也可以這樣考慮,畢竟司機處於強勢,相對於行人,做出同一定量的付出更容易實現保護生命價值的目的,也就是達成同樣目的需要耗費的付出更少,這個角度而言讓其承擔更多的責任也是不違背公平正義的。


我有個事兒說一下,可能不切題。

2013年六月十四日,我駕車正常行駛在城區,駛過行駛向紅綠燈時,綠燈時間還有21秒,車速40左右。天氣良好,視野開闊。本車在中間車道,準備橫穿十字路口。

當前車行駛至交叉路口1/3位置時,有一中年女子,攜帶一名幼童橫向穿越馬路。前車採取鳴笛,緊急剎車等方式避讓該行人,因右車道站滿行人,前車並未採取緊急變向操作,該行人在聽到鳴笛聲後,將幼童抱起,站立於馬路中央,因前車剎車及時,並未發生碰撞。本車發現前車採取緊急剎車措施後,便採取同樣措施進行躲避,因距離不足,本車進行緊急右向避讓,導致刮蹭。前車後保險杠,尾燈破損。本車撞倒站立於右車道等候紅綠燈人群中兩名婦女,其中一人大腿骨折。前車車中老人因驚嚇,心臟病發去世。那名中年婦女在事故發生後攜帶幼童快速離去。現前車車主,兩名被撞婦女都要求本人賠償損失。請問,我是不是該認倒霉,如果不是,我如何找到該名中年婦女,讓她對自己的應負擔責任進行賠付?


這顯然不行,闖紅燈的主要原因,我看來是行人缺乏法律意識造成的。

所以越是小地方,農村,越是老頭老太,闖紅燈的越多。他們有一種假設「開車的你有種撞上來」。我一回老家,電瓶車都開在機動車道上。很多老頭子過馬路昂首挺胸根本不看燈不看車。但是如果他們知道,開車的人可能買了50萬,甚至100萬第三方責任險。沒有超速,沒有違章情節。撞了還真跟白撞差不多。那估計就沒有多少人敢冒這樣的危險了。

我表弟曾開車撞傷了一個電瓶車的。電瓶車違章在先,交警判電瓶車主要責任,算下來還得電瓶車倒貼給我表弟。開電瓶車的人怎麼都想不通,跟交警大鬧。

交警應該把一部分罰款所得用在普法宣傳上,讓媒體多宣傳宣傳。老百姓還是很相信報紙、電視的。這應該比馬路上直接給行人開罰單來的省力有效。


不能因為一個不合理的行為,

就用一個更沒有人性的法律去解決

闖紅的的過錯值得用命來償嗎?

如果照此推演,闖紅燈直接槍斃得了

ps:

我非常討厭闖紅燈,還遇到過闖高速的,但沒想過撞死他。

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後果負責,比如人闖紅燈,耽誤的是大家的時間,就要處罰、制約、限制他,如果真被撞,他自己也要承擔相應這人,就是讓大家明白,不可以這麼干;同樣的,車在路口就需要降速,不管是否紅燈,都沒有撞人的權力,因為畢竟人家威脅的不是你的生命(而在高速就如同評論有人說的一樣,可能會影響開車的人的生命,所以責任也就不一樣,我上面說是無論如何,只要人家不是針對你的,首先還是人命第一,因為信息室不對稱的,我們知道高速不可闖,未必人人知)

現在關鍵是生存環境惡劣,人的心態心理都病了,問問自己,很多時候是否其實根本不急,但過路口還都是心急火燎的(說了社會環境了,別抬杠了),何必的,請大家慢慢來,GDP是浮雲,我們沒那麼多急事。


是否可以大幅度降低闖紅燈事件?當然可以。

是否適當呢?一點都不適當。

這個問題都不用考慮,冷靜下來仔細想想就能想通。


你會在知道可能被撞的情況下因為心裡想反正撞了他會賠而闖紅燈嗎?


今天無聊看到了這個設定,腦洞大開想到一個案例。

http://news.bandao.cn/news_html/201110/20111018/news_20111018_1657870.shtml

另外,記者從交警部門了解到,16日上午發生在龍潭路的那起車禍中,肇事車於2011年5月剛掛牌,駕駛員萬某是2009年12月份拿的駕駛證,今年23歲,家住四方區,事發後他第一時間撥打了120和122報警。據介紹,由於撞到男孩,萬某十分恐懼,顫抖的雙手幾次撥號都未成功。

據介紹,萬某與警方溝通時,多次提到「孩子突然就飛出來了,根本看不到,等我剎車時就晚了。」他說,當時車速在35公里/小時,並不算快,但兩邊停滿了車輛,擋住了視線,加上事發地點是上坡,他的腳一直踩在油門上。交警部門表示,目前事故責任正在認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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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做出比較理想化的前提假設。違規違章都是不尊重法規不尊重生命,均可執行死刑,行人也是撞了白撞。

根據上面新聞圖片我隨意畫了一個比較醜陋的模型然後進行了一點延伸。

我們分為不同情況

1)

按照題主原意,斑馬線區域有紅燈指示,行人闖紅燈,撞死白撞,事故車無責。因為該行為符合原則【違規違章都是不尊重法規不尊重生命,均可執行死刑,行人也是撞了白撞。

2)

有斑馬線無紅綠燈,不存在闖紅燈。那麼這個責任怎麼判罰?

在非現行的交規中誰負責?該交規保護的是行人還是事故車的權益?

還是說行人過人行橫道沒有注意車輛,不遵守交規,死;車輛斑馬線不注意行人,死?

或者說,行人和車輛事故自行承擔各自責任,行人死了拉倒,事故車也只負責自己的維修?

這些判罰是否符合原則【違規違章都是不尊重法規不尊重生命,均可執行死刑,行人也是撞了白撞。】?

3)

然後更加有爭議的事情來了。車輛ABCDEF全部違停。雖然不是這些違停的車直接造就了這起事故,但是他們違停製造了這起「鬼探頭」事故的條件,才釀此車禍,ABCDEF全都是安全隱患。按照原則【違規違章都是不尊重法規不尊重生命,均可執行死刑,行人也是撞了白撞。車輛ABCDEF的司機也均可以執行死刑。但是在此案中,車輛ABCDEF才是真正的弱勢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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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我們回來看看,罪不至死和撞了白撞,怎樣才算合理?


反對司機應該在路口綠燈,沒有超速,遵守交通規則的情況下,僅僅為了避免可能撞到某個闖紅燈的行人而要刻意減速。

但如果真看到行人(或者小動物)了,還是應該鳴笛剎車,尊重生命。

對於保險公司能夠承擔的那部分費用,雖然開車者無責,但能承擔就承擔一部分。但現在的責任認定比例確定後,如果傷者後續發生問題,例如本來沒事了,但突然發現嚴重內傷或者死亡,開車者還需按比例承擔費用,這有可能超出保險的理賠範疇,是不合理的。好心不見得有好報。


「撞死白撞」的這種表述方式肯定會引起口誅筆伐,不意外。

我的看法是,對於闖紅燈的行人一方,不應得到任何經濟賠償。上面很多回答都提到尊重人的生命一類的提法,但是闖紅燈者不遵守交通規則,本身就是對於人的生命的漠視,包括他自己的和別人的。對於肇事車輛一方,也應進行適當處罰,但是如果沒有違章正常行駛應僅給予適當處罰,如果採取了剎車、避讓等措施,更應進一步減輕處罰。

利益相關:前不久剛經歷車禍。自己在擁擠路段車道內緩慢行駛,時速5-10km吧,總之很慢。與對面一機動車會車時,一電動車突然從對面機動車左側試圖超車,進入我前面車道,逆行與我對面相撞。電動車速度很快,騎車人受傷。根據交警定責,我負擔醫療費用、誤工費用、電動車修理費用,還有自己車輛修理費用。


有非常多的數據支持死刑和威懾力沒有關係,其中一個原因是大多數人在犯罪時所想的不是刑罰會多嚴重而是自己能否逃脫。
同樣的道理,大多數闖紅燈的人想的不是我被撞死了能賠多少錢,而是怎麼樣闖紅燈不會被撞到。
所以這種更改不僅不符合法律精神而且沒有效果。


你站在開車者的角度上,去氣憤於行人的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為,甚至於你氣憤得想要「撞死不負責」,那麼你是否又換個角度去考慮,如果闖紅燈撞死不負責,是不是有更多的人藉此獲得了一張免死金牌,從而可以在馬路上對於闖紅燈的人進行任意的「屠殺」?這樣是不是變相的為故意殺人大開綠燈?如果這樣可以認為是正常的話,那麼人類的道德底線也必然會亮起紅燈。

法律並不是為了滿足部分人的要求而設定,法律要最大程度上保證公平和正義。開車者相對於行人是絕對的強勢地位,因此為了保護弱者,設置機動車駕駛員在對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中承擔最低10%的補償額度是合理的。也像上面朋友所說,任何一種行為也不值得用生命作為代價。闖紅燈被撞死的想法本身就是一種對於生命的漠視。


首先吐槽一下,在圖書館用手機在新客戶端打了一大段話,一點發送全沒了呀!!!!!沒了!!!!!

進入正題:我們從經濟學角度分析一下。經濟學上的均衡是看邊際成本是否與邊際收益相等,如果邊際收益大於邊際成本,人們就會不停地做這件事;反之不做;如果相等一般是利益最大的時候。

那麼,行人每次闖紅燈的邊際收益無非就是給他帶來的便利或者節省的時間,而邊際成本比較複雜,在「撞了白撞」的條件下,我覺得邊際成本=被撞的概率*被撞死或被撞傷的費用+不被撞的概率*不被撞的費用,是一個「加權」的成本。所以,由此可以看出,在這種條件下(實質上就是一種不確定的條件,事件的發生依賴概率分布),邊際成本不僅與撞死和撞傷的費用有關,還與事件發生的概率有關。換言之,無論代價有多大,在這種不確定的條件下,總有人有僥倖心理(尤其是這種概率的大小還與個人的主觀判斷有關),所以無法杜絕闖紅燈的發生(總有人覺得自己藝高人膽大)。

那麼,為了杜絕這種行為的發生,就要把不確定的邊際成本變成確定的,而且要保證變動後的邊際成本遠高於闖紅燈給人帶來的邊際收益。比如說,法律規定闖紅燈者斬!(打個比方,表達這麼個意思而已)如此一來,理性人不會闖紅燈的。

最後,我想說,行人與車輛之間是個「此消彼長」的關係,法律不應該偏向任何一方,否則佔便宜一方會「蹬鼻子上臉」。禁止車輛闖黃燈之後,綠燈未亮行人就沖,此為一例。


撞死了本來就是活該。我開車按正常規則行駛,無論你是走路、騎自行車、騎摩托車、開汽車,違反規則開到我面前被我撞到,那麼我當然無責任,而你對所有後果承擔責任,而且還要賠償我的損失。

問題里說的是「如果對於闖紅燈者撞死不負責的話」,不知道為什麼很多人理解為「別人闖紅燈就可以故意將其撞死作為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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