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社攝影記者用報社提供的器材拍攝的非工作任務作品,著作權屬於誰?

報社攝影記者用報社提供的器材拍攝的非工作任務作品,例如依攝影記者在外出採訪期間,用報社提供的相機拍攝了一張風景照(非因工作任務而拍攝的),那麼這張照片著作權應該屬於報社還是該攝影記者?如果這張照片在下班後或其他非工作期間用公家器材拍攝的呢?


屬於攝影記者,理由如下:

  著作權歸屬的一般原則(《著作權法》第11條第1款)是:著作權屬於作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作者分為自然人作者和法人作者。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第3款的規定,法人視為作者的,作品必須滿足下列3個條件:

  1、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

  2、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志創作;

  3、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責任。

  在這裡,報社攝影記者用報社提供的器材拍攝的非工作任務作品顯然不滿足以法人為作者的作品的條件。

  關於「報社攝影記者用報社提供的器材拍攝的非工作任務作品」是否是《著作權法》第11條的例外,即著作權不屬於作者而屬於作者所在單位的情況。那就是職務作品的問題。

  《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從中可以看出職務作品應當滿足這3個條件:

  1、作者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如果不存在勞動關係則可能是委託作品或者其他)

  2、創作的作品是作者的職責範圍;

  3、對作品的使用屬於作者單位的工作任務、業務範圍之內。

  顯然,這裡已經說了是「非任務作品」,那麼顯然也不屬於職務作品。因此不屬於《著作權法》第11條的例外情況,那麼著作權還是屬於攝影記者。

  就算該作品是職務作品,根據著作權法關於職務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規定,職務作品著作權通常還是屬於事實作者,即自然人作者,也就是攝影記者本人。只是職務作品在完成2年之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該單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著作權法》第16條)

  只有在下面這些情況下,作品著作權才屬於單位,而事實作者只享有署名權:(以下內容是《著作權法》第16條第2款的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計算機軟體等職務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著作權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


我用公司發的筆寫了一本小說,小說的著作權屬於誰?

我用公司法的電腦在知乎上回答了這個問題,這段文字的著作權屬於誰?


版權屬於攝影記者


根據行業管理,以職業身份所拍攝的照片,版權屬於所在單位。

但目前偷偷賣圖的攝影記者也不少,盡量小心些唄,被查出來很尷尬。


樓上都肯定了著作權屬於這位記者,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使用了公司的工具、設備、器材,然後,盈利了,賺錢了,這個怎麼個說法?可不可以認為使用了公家的東西謀取私利?


法盲對此的理解是:假設照片被發到網上引起網路輿情糾紛之類的,報社能給你負責的話,那麼著作權應該屬於報社。顯然不會。


這玩意,你拍的作品沒有上交 誰追究是用哪裡的器材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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