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辱母者」案判刑依據: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難道只有我一個人認為孩子是沒錯的嗎?


情感上支持孩子,法律上這麼判沒毛病。

為什麼不能法外容情?不說各種專業內容

僅僅幾點

人是會演戲的,不管被害人還是犯罪嫌疑人

法官和警察沒人開上帝視角

有種東西叫高智商犯罪,有種行為叫栽贓陷害

沒有人知道真正的是非對錯真相現場是什麼

所以司法實踐時只能選擇程序正義

這樣或許類似案件在感情上難以接受

這樣或許會導致很多打擦邊球的黑勢力橫行

但它能保證冤假錯案相對的少。

人治的話首先你要保證法官是好人,輿論不會誤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都不會撒謊

然後還要保證法官和公安以及檢察院的都是正義感爆棚的且比罪犯強不會被罪犯誤導導致自認為正義判決實質卻冤假錯案

這起案子法官沒毛病,警察原本認為有毛病但現在真相出來後警察或許有責任但不是惡意。

真正的問題在於非法討債怎麼處理,經濟糾紛案公安不允許插手,這造成了非法催收的猖狂。

因為在判決上法官沒毛病也不能改,改了之後其他的案子怎麼說?都跟著輿論走?輿論風向錯了呢?這不就是冤假錯案了么?

但可以改進的是對非法催收的整治以及對類似高利貸團伙以敲詐勒索罪刑事立案偵查

事實上法治國家不可避免的就是黑社會勢力的抬頭,全世界都是這樣。

因為越法治你就越得按照程序走,你也越難處理這些打擦邊球的黑勢力團伙。

法治在保證了大多數人得到相對公平的情況下,必然會造成這種個例的不公平

這是我覺得儒家思想重要的原因。法能做到的都做到了,但其必然的弊端也無法處理,至少包括美國在內沒有一個國家能靠法治解決這上面的矛盾

那麼教育可以進一步讓這種惡人和惡行少一點,從而減少這種事件的發生


這個案子法理上如何,我不是法律專家,自然無從談起。所以只從義、情的角度來談談自己的看法。

其實這件事就兩個核心問題:

1、地方治理問題

從法院的角度來看,殺一人傷三人判的是無期,連死緩都沒判,對方可是黑老大,連警察去了趟看了眼轉身就走的主,在聊城這樣的地方,我相信法官是在他們所能承擔的壓力之下盡了自己最大努力的了。所以我們對法官這邊、包括警察個人,都沒什麼好說的,不考慮地方治理的綜合環境談個人責任是錯誤的,雖然板子最後要打到他們身上,但最終應該是從政法委書記到治安中隊的所有領導都被處理才是應該的,只有這樣治安環境才會得到凈化和鞏固。

2、於歡到底算不算正當防衛,如果算,那是否防衛過當

在下面的回答中:

是不是在法律框架和道德準則允許範圍之內的任何行為都是合理的? - 知乎

我也談到現代社會的順序應該是法理情,所以在於歡這方面,從情理上看肯定沒錯,我沒資格談法理,所以只能說從事理上說,於歡是在無可選擇的情況下做了錯誤的事,這也是法官輕判的道義支撐。

正當防衛的核心是支持見義勇為,於歡的行為當然的、天然的符合中國人的義,還是大義。所以說正當防衛肯定沒有問題,忍無可忍,不必再忍,如果中國人沒有這樣的血性,中國的前途是灰暗的。

問題只在於是否過當,畢竟這不是傳統中國,用一條人命作為代價是否過重,我不是法官,現在一會翻一個當時實際是什麼什麼,一會其實是那樣的,這就需要檢察官來查清真實情況,然後法官把所有的情況放在一起進行判斷:於歡的行為對死者的死亡到底造成了多大的原因,然後全面衡量到底是否算過當。

法官方面可能最大的顧慮是不能支持自行判斷然後以暴力行正義的行為,這當然也是正確的。所以我認為如果沒有什麼更深的爆料出來,以防衛過當判5年到10年並附喪葬費為好。

法律不是少數法官、法律專家的事,它必應體現全體國民心中的正義,所以輿論裁決也不能堅決反對,凡事必有度,國人皆曰可殺者就必須殺,同理,國人皆曰無罪者就自然無罪。


人並不是只要人身權得沒有受到威脅就可以了,我們還需要尊嚴!!!


假設有個人被車撞了,撞人的逃逸不知去向,傷者知道撞人者的身份,但苦於沒有證據沒有監控沒有目擊者,無法證明事情的發生和經過,後來無奈起訴到法院,提交的唯一的證據就是街坊鄰居親朋好友等上千人共同簽名出具的一份證言,曰:「傷者誠實守信,從來不會說謊。」如果題主是法官,該怎麼判?


說真的,你我連真實情況都不知道,這麼言之鑿鑿真的好?


不止你一個/


李蓬國:刺死辱母者被判無期,豈能以法律之名辱法欺民!

南方周末那篇題為《刺死辱母者》的報道讓我出離憤怒,無法卒讀。案中那無法無天的黑社會討債者,那無所作為的民警,那無恥無德的地方法院,無不讓我感到深深的噁心和憤恨。

2016年4月13日,吳學占讓手下拉屎,並將蘇銀霞按進馬桶里。深感恐懼與絕望的蘇銀霞四次撥打110和市長熱線。民警過來了解了情況就離開了,蘇銀霞試圖跟警察一起離開,卻被吳學占攔住。

第二天,催債手段升級。杜志浩等11名催債人員,母子二人被控制在接待室,用盡各種污辱手段,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杜志浩甚至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當著兒子於歡的面。一名工人看到這一幕,找人報警。民警來後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便離開了。

把人按進馬桶,非法囚禁、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脫下褲子侮辱,光天化日之下,大庭廣眾之下,這些不法分子完全把人當狗虐待,實在令人髮指!而在公民人身遭到禁錮,人格受到蹂躪的時候,民警不僅沒有儘力去制止暴行,反而兩次出警都是甩下一句話就走人,任由壞人作惡,任由群眾受虐。試問,這樣的「人民警察」,可還有半點「血性」?這樣無所作為、助紂為虐,可還有半點「人性」? 可是,他們竟然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反而狠狠地制裁了被迫自衛的被欺辱者。看到警察不負責任地離開,情緒激動的於歡站起來往外沖,被杜志浩等人攔了下來。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亂捅,杜志浩、嚴建軍、程學賀、郭彥剛四人被捅傷。杜志浩最終因失血性休剋死亡。

聊城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於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衝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被害人存在過錯,且於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為何不認定正當防衛,法院的解釋是,雖然當時於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

打死我都不能相信,天下竟然有如此無恥無良的地方法院!

母親被黑惡勢力按進馬桶,被非法禁錮起來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脫下褲子侮辱,法院卻怪他的兒子「不能正確處理衝突」!也許這樣說是有理的,可是,前來處理的警察甩下一句話走人就算是「正確處理衝突」了嗎?在母親受盡身心摧殘,警察無恥離場的情況下,還能要求他如何「正確處理衝突」呢?

至於說「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於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言外之意就是,無論被如何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脫下褲子侮辱,只要「派出所出警」(不管有沒有制止壞人作惡),只要對方不是動刀動槍,就一時死不了人,仍屬於「危害性較小」的情況,仍「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此時,受欺侮的母子應該發揚「容忍」精神,就算人家把你打得滿地找牙,血流不止,還是要「堅持到底」,直到惡人亮出兇器,眼看就要「奪命」,這才能算是「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大」,才能算是「存在防衛的緊迫性」,才能「奮起反抗」「正當防衛」。

看看,這混賬的地方「法院」,就是這樣打著「法律」的旗號,為施暴施虐的惡人辯護,為無所作為的民警開罪,並要求遭遇欺凌的群眾「忍辱偷生」,做眼睜睜看著親人受虐的窩囊廢的!

法律!法律!多少辱法欺民假汝名以行!

文/李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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