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的交通肇事罪量刑是否過輕?

以及法條競合對交通肇事和過失致死的處理原則是否合理?


1,交通肇事一般刑期是三年以下,但刑法也規定了三到七年以及七年以上的情形

2,主觀上「醉酒駕車、嚴重超載、報廢改裝、追逐競駛等」,歸結到刑法上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認為自己「醉酒駕車、嚴重超載、報廢改裝、追逐競駛等」後,依據自己的「技術」不會出事。如果行為人「醉酒駕車、嚴重超載、報廢改裝、追逐競駛」有其他目的的,當然可以以故意犯罪處罰

3,過失犯罪不應處以死刑


個人認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下限可以是3年,但上限應該提到死刑。

醉酒駕車、嚴重超載、報廢改裝、追逐競駛等主觀故意的違法行為,3年太便宜了。


目前來看,肯定有不合理的地方,但是死刑本身就存在爭議,所以短時間不會有大改動。

我個人支持的是把這個劃分的再細一些,主要是賠付、認罪態度、事件後的搶救參與等在量刑上盡量再細化些,現如今主觀的東西太多,不同等情況下量刑應該有明確區分。

我舉個例子,當時比較有名的事件:

長安街英菲尼迪撞菲亞特(也就是「三輪哥」)事件。

這個案子里,英菲尼迪駕駛員酒駕、超速、闖紅燈,撞擊後肇事逃逸。

菲亞特車上,一家三口(父母、女兒),父親當時就不行了,在醫院搶救九天後死亡,女兒搶救一天後死亡,母親重傷、截肢,在醫院昏迷二十天,終身殘疾。

這家是一家四口,雙胞胎小姑娘,其中一個發高燒,父母帶著她去醫院,另一個留在家裡等著。父親母親一個清華的博士一個北大的碩士。母親在醫院icu住了很久,然後又住院,父親搶救了九天,加起來產生了幾十萬的費用,他兩口子剛從北京買了房子,家裡沒什麼存款,父母的同學給他們家捐款搶救。醫院也通情達理沒有提費用的事兒,一直盡全力搶救。

後來母親從昏中迷醒來,問其他人怎麼樣,大家都說沒事沒事,你安心養病。剩下那個小姑娘大家也一直瞞著她,但是我估計她是知道的。後來我又見了好幾次,我都不知道她以後怎麼面對這一切。

什麼叫家破人亡,這就是家破人亡。

我為什麼知道的那麼清楚,因為當時還在當記者,整個事兒我一直追蹤報道。

小姑娘父親放棄搶救的時候我就在醫院,他姐姐從外地趕來,簽的確認,我就眼睜睜看著拔的管子。

孩子媽媽醒來的時候我們去做跟蹤報道,呼籲大家捐款,進去之前,主治大夫過來,給我們說,千萬別給她說真實的情況,怕病人當時垮了。

我採訪的時候,孩子媽為了搶救方便,剃了個光頭,全身插著各種管子,一條腿截斷,問了問情況,然後她就問我:

我先生和孩子還好嗎?

我說還好還好,你安心養傷,再也不敢多說一句話哪怕一個詞兒都不敢說。

那幾分鐘,我全身大汗淋漓,全身濕透,整個人都有點顫抖。時隔近十年,現在回憶起來,依然難受。

這個駕駛員,從監控里看,在三里屯酒吧、KTV喝了一晚上酒,開車出來以後撞擊時速度在八十以上(市區限速60),還是紅燈。

撞完以後他下了車看了看就跑了,當天晚上抓住的。我當晚採訪的他。

他還是個小名人,參與了一些電影拍攝,晚上採訪他的時候,他還不知道具體情況,態度很抵觸,有點弔兒郎當,他不知道惹出了這麼大的禍。

當時還沒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實際上他這個事件也是促成這個罪名成立的主要事件之一(另一個是那個酒駕撞孕婦,五死一傷),量刑標準就是按照「肇事逃逸」判的。

當時他賠付還算積極,我印象是賠付一共160萬,他沒那麼多錢,陪了大概70多,認罪態度後面也比較好。

最後是判的無期。

但是他不屬於暴力犯罪,也沒有案底,表現良好的話,再過十年就放出來了。

到底重不重,也是大家評判。

再往下說,只要你合法駕駛,肇事後逃逸是完全沒有必要的,所以加大力度,比如增加起刑點,也能間接震懾逃逸犯罪。

為什麼呢,只要是合法上路的車輛,在出現交通事故後,只要不逃逸,都是可以處理的,哪怕你全責撞人,就算撞死了,只要不逃逸,也只是屬於過失致死,判罰並不重(一般是判三緩三),如果你積極賠付和處理,這個量刑還會低。一輛車上路最基礎都是交強險,交強險之外自行賠付,一般最重的結果也就是附帶民事訴訟。

所以只要正規上路的,完全沒有逃逸的必要。尤其是你買了三者、不計免賠的情況下,幾乎不用賠付什麼。

再舉個例子,我在其他答案里寫過,這就不複述了,就是在一些荒涼的地方,撞擊後不積極搶救,而是迅速逃逸的,間接造成了被撞者得不到救治而的亡,這種例子,以前有本雜誌,叫《駕駛天地》,月刊,每期都有,多不勝數。颳了人跑了,結果受傷的人流血致死。這都原本是不該死的人,只要搶救就能活的。

而逃逸的,大都是本身就知道自己有問題。這種心虛,對大車來說,超載超重、違規改裝,套牌套掛,對轎車來說毒駕、酒駕、無證無牌,而且最重要的:僥倖心理。

所以,我個人觀點,肇事逃逸罪,是用來保護守法者(哪怕你犯了錯,也保證你的利益)、受害者(保證逃逸者受到懲處),震懾即將到來的犯罪和僥倖者,間接救人(積極搶救,避免留下受害者等死),但是現在太籠統,並沒有應對各種情況的細則。

所以我覺得應該深入的考慮如何更細緻的劃分以下判定標準,來應對複雜的情況。


理解這個問題,我認為有兩點需要注意。第一,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因主觀上缺乏故意所以處罰較輕。第二,在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的基礎上,才能討論是否量刑過輕的問題。在考慮這個問題時,我認為可以引入一個罪名,過失至人死亡罪,來看刑法條文的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再來對比交通肇事罪的條文:交通肇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後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此一對比,刑法對於交通肇事罪的規定還是合理的。

至於所說醉酒駕駛、嚴重超載、超速等情形,因為主觀上具有故意,應當歸入危險駕駛罪的範疇。但需要注意的是,危險駕駛罪最高的刑法處罰是判處拘役(最高六個月)。所以當危險駕駛發生交通事故時,再以危險駕駛罪定罪量刑顯然不能夠做到罪刑相適應。只能以其他故意犯罪進行定罪處罰,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如此情況下可以做到罪刑相適應。


醉酒駕車、嚴重超載、報廢改裝、追逐競駛等主觀故意的違法行為

可否在定性的時候,以「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性,這個就重。

但還需要司法解釋。。。。。


謝邀,寒假作業自己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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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提問這功夫,去知網再花5分鐘搜出來的論文看了就全解決了。有這麼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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