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支持還是反對「交通肇事,逃逸致死,該判死刑」?理由是什麼?
相關問題:那些開車撞了人之後,還要去軋死別人的司機是什麼心理?
在知乎和微博上看到很多希望這個罪判死刑,那個罪判死刑。逃逸致死死刑,拐賣兒童死刑,嫖宿幼女死刑,我想如果現行刑法里還有什麼凌遲、滅三族,肯定有也會有人支持這麼判。當然願望是好的,希望通過嚴刑峻法防止此類犯罪的發生,但是實際上刑罰沒那麼簡單。
首先,死刑真能防止這些犯罪發生嗎?現在沒有任何人能主張統計學上的數據已經決定性地證實死刑確實比其他的刑罰威懾力更大(也沒有最夠的證據能證偽),嚴重暴力犯罪有死刑,但還是在不斷發生,朱元璋殺了多少貪官啊,但官員還是前赴後繼的貪污(參見《明朝那些事兒》第一本)。犯罪的發生和預防是很複雜的,不是強大的威懾這麼簡單。
刑罰是一柄雙刃劍,死刑不是簡單個殺個犯人的事。小偷很討厭,那假設規定盜竊是死刑,是不是就沒有小偷了呢?也許,都去改搶劫了,誰還從事扒手這個高技術含量還高風險的行業。那就搶劫也全是死刑吧,後果會是搶劫犯搶劫之後會選擇殺人滅口幾率倍增。被抓到了反正都是一死,為什麼要給你報案增加危險的機會。強姦也是,美國學者兼聯邦法官波斯納在其著作《性與理性》中,曾經提及強姦罪重刑化可能帶來的後果,研究顯示,加重對強姦犯罪的刑罰會直接導致強姦後滅口案件的增加。強姦案中最重要的證據,都留在被害人身上,為了逃避懲罰,銷毀證據一直是最為簡單有效的反偵查措施。用專家的話說就是「犯罪所面臨的惡果越大也就越敢於規避刑罰,為了擺脫對一次罪行的刑罰,人們會犯下更多的罪行」(貝卡里亞)。
類似話題看到很多人引用「治亂世,用重典」,但一味的簡單用重典,會讓亂世更亂。想想連亂扔垃圾也是死刑的秦朝,二世而亡。陳勝吳廣起義,就是大雨導致戍邊遲到,法皆斬,死則死矣,干一票再死。不合理的刑罰會導致立法者與大眾對立,一些人會儘力幫助罪犯逃脫,另一些人會因為檢舉罪犯而良心不安,證人也會不願作證,甚至公開對抗司法。一個死刑好像能解決一個犯罪的問題,但可能會引起更多的問題。現行刑法規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7年以上有期徒刑,同志們,在監獄裡關個七年十年真不是容易的事。接觸過一些罪犯就會感覺到裡面的日子真的很難受,不說幾年,僅僅幾個月就可能完全改變一個人。對於非嚴重暴力犯罪,這樣的刑罰真的已經足夠了。人難免會有一念之差,留點憐憫之心吧,給他們一個機會。法律最大的威懾力來自公正,而不是嚴厲的的刑罰。抓住一半的小偷然後判處死刑,這樣的威懾力比不上抓住全部的小偷然後給他們罪行相當的懲罰。中國大陸是很少對經濟犯罪處以死刑的國家之一,但是貪污現象嚴重不嚴重呢?問題在於刑罰和罪行之間不存在確定的關聯性。反過來看香港,一個公職人員只要收了錢,就要被判一年,他會失去前途,失去尊嚴,也失去收到的錢,這是確定的事情。
如果完全按著他們的性子來的話,總有一天馬路上吐口痰、地鐵里啃個鳳爪也是會判死刑的。
逃逸是逃逸,撞到了故意碾壓那是故意殺人,兩個罪名都不一樣。肇事逃逸比故意殺人罪輕得多
死刑死刑,你們這些人除了從肉體上消滅他人就沒有其他的辦法了嗎?
自然人殺人當然無道理,那麼請問國家、黨和政府、法律殺人的法理依據又是什麼呢?
淺顯的比方,小孩子打架不對,大人見到小孩子打架是不是要將其拎過來暴打一頓呢?這樣又給孩子一種什麼印象和邏輯感官?shit都是文明人了,為啥非得判死刑才能解決,關1000年不好嗎,還能創造價值~~~一萬個判死的人,組建一個富士康分廠,多好
法律真正的威嚴不在於刑罰多嚴厲,而在於犯了法就一定會被抓住,這樣人們才會避免犯罪。所以不應該一味加重刑罰,而該考慮怎麼減少漏網之魚。
納尼 題目是直接死刑?那必然反對啊,絕對一棍打死,不可能這樣立法的
交通事故導致受害者進入一种放著不管就可能死亡的狀態
然後在明知道受害者進入了這種狀態 仍然逃逸前半段按照實際操作 多半認為是意外事故,根據實際情況可能有民事或者附帶刑事責任
但是這個不管就可能死亡的狀態是肇事車輛造成的,這時車主有救助的義務
如果不實行救助,那麼屬於不作為的間接故意最後的結果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景最近在學刑法 這個規定我理解是這樣的思路
用詞不文不白 莫要吐槽但是 單獨規定和相關規定(如交通肇事的責任認定,後續的民事賠償部分)的關聯性會使肇事人做出最簡單的判斷,通說就是跑了可能抓不到,留下來一定抓到(這部分我是同意逃逸作為加重情節的);或者撞殘了賠一輩子,撞死至少不是無底洞(這部分就是討論關鍵了)
從法理上我覺得要有胡蘿蔔加大棒的關係在,意外後如果有救助,作為減輕情節,並且至少明確無過錯方在意外事故中的責任,現在人車事故中過分偏袒人的情況我覺得真jb扯淡,和所謂保護少數民族政策一樣,姑息養奸而已這真不是死刑能解決的問題。是素質問題
我一直覺得,對一個罪犯的量刑,不要有那麼多的條條框框,應該根據他造成的後果來量刑!沒有那麼多借口,沒有那麼多理由!之前看到酒駕撞死了人的,我就特別憤怒,道路交通安全法不能讓人們長記性,就應該判個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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