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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中,訴訟時效已過,債權人該如何要回自己的錢、物 ?

本人正備戰司考中,因未涉及到實務,有些問題總困擾著我。假設一個債的訴訟時效已過,債務人提出抗辯,債權人的請求權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那麼是否意味著這個債權人的債權完全滅失,債權人可以通過哪些途徑主張自己權利(例如追回欠款、索賠)?


這意味著勝訴權的消滅,不代表債權的消滅。依然可以向債務人主張還債,只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只有他願意還錢給你,你才能把錢要回來。

但是不要覺得這個制度不合理,實際生活中,如果某人欠了你的錢,你不可能安安移穩穩等了兩年都不去找他,除非你錢多得沒地兒花,你肯定會幾次三番的找他,讓他還錢,或者他曾經表示再等等,過幾天就還你,就不存在訴訟時效已過的問題。設定訴訟時效的目的是懲罰那些」躺在權利上睡大覺「的人。


同意@張三的觀點,勝訴權和債權消滅是不同的。

需要補充的是,即使訴訟時效已過,勝訴權並不是自動消滅的。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9/01/content_9747559.htm:「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也就是說,如果對方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沒請律師或律師失職),仍然可以主張債權。


實務操作中因大部分人並不了解訴訟時效的實際意義,可以製造訴訟時效的中斷效果,比如主動與對方協商再給一定的寬限期,讓對方書面承諾在該寬限期內還款;該寬限期屆滿時兩年內借款人仍可以要求對方還款。


訴訟時效過了之後,喪失的是勝訴權,債務轉化為自然債務。只有債務人願意還,才需要還。如果向法院起訴 ,對方只要援引訴訟時效抗辯,就能獲得勝訴,而債權人只能敗訴。對於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總結六個方法延長:一、要求債務人寫還款計劃;二、與債務人對賬確認;開個會討論,做好記錄,雙方簽字;四、要求債務人找個擔保人;五、向對方催收;六、讓債務人同意履行;


在債務人主張抗辯時,債權人的勝訴權消滅,但實體權利不消滅,這是容易理解的。但往往會引出的一個問題是,這樣對債務人來講是不是會有便宜可占?實際上並不一定。記得鍾秀勇提到過實際上約70%的人都不會主張訴訟時效抗辯,這個數據不知來自何處,但它是有道理的:信用代表著一種長效利益,並不比你依靠時效抗辯得到的那幾個子兒廉價。

如果債務人連時效抗辯都用上了,啊,在威嚴的法庭上尚能如此,何況在私下裡的債權人面前呢?所以,如果沒有將軍抽車的局勢,除非依靠死纏爛打或者非法手段,否則是要不回來了。


首要的是想辦法把訴訟時效接上,常見做法是現場或電話錄音,如果錄音中債務人承認債務存在,法院通常會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個人認為,訴訟時效和債權人的債權是兩回事,訴訟時效已過並不意味著債權人的債權消滅。訴訟時效制度只是在主張債權時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當然這種限制也不是絕對的,債權人仍然可以正常的向債務人主張自己的權利,勝訴權也不必然滅失。


對於持續性違約的訴訟時效有沒有具體規定,我諮詢了幾位律師,也查閱了一些資料,除了知識產權方面,沒有查到其他方面對持續違約或侵權的訴訟時效有具體的規定,所以想問問大家在實際審判中遇到類似問題一般怎麼判。比如十年前我們租賃的廠房,出租方合同中承諾供水供電,但實際上無法正常供水,無奈下我們自己打了井,現在追償法院以過了訴訟時效駁回的概率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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