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民航史上,如何在法律基礎上解讀你所知道的事故或者糾紛?

世界民航的發展,一直在摸索中前進。雖然相較於水陸交通,飛行是最安全的出行方式,但是每年仍然有或大或小的航空事故以及航空公司與旅客間的糾紛。

飛行從起初就是一個國際性的活動,但是國際統一的飛行標準卻是在諸如遵從兩套不同的飛行標準,其中避讓原則不同導致慘劇後,人們才意識到飛行標準的統一是如何重要。到如今全球化的航空協會ICAO及IATA等國際性組織,將各國航空部門標準統一,國際航空法優於國內,特別法優於一般。

但是不論是國際還是國內,公約、法律都在不斷地調整,目前批准和參加國眾多的「三個系列五個公約」形成普遍適用的國際統一法律。但是很多都是在事故發生後開始調整並生效。

那麼,民航發展史上,有哪些事故或者糾紛是你所知道的,對航空法的發展有著怎麼樣的影響。另外,最近著手於一個關於民航法律的課題,要求在法律的基礎上解讀航空事故或者民航糾紛。

我自己認為,對於航空事故而言,所需要涉及的面很廣,需要結合國際航空法以及當事國航空法來探究,本人並非法律專業學生,因此想了解更多關於民航糾紛——比如在美國已經有了關於航空公司對乘機旅客精神損失的賠償案例,受到法律支持;在國內,雖然有關於旅客訴訟航空公司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案例,但是被駁回。

anyhow,不管你知道的是事故還是糾紛,恰好你也願意分享,都歡迎寫下您的見解。倘若再能加上一些相關的法律依據,感激涕零!


瀉藥… 這個問題比較大

首先事故原因肯定都是公開的 可以查百度 百度上說的基本都是準的 不行就翻牆維基 安利一部紀錄片叫《空中浩劫》b站上有全套

現行的航空法是:

1、以1944《芝加哥公約》 又稱《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為基本

2、以《華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1999年 華沙公約升級版)為主確立民航運輸及相關賠償規定的主要航空公約

3、以《東京公約》、《海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1971年)為主關於確立打擊航空刑事犯罪的航空公約

以上構成國際法下航空法的體系

還有些比較冷門的 像《羅馬公約》是確立有關航空器對第三人傷害賠償制度 還有2010年的《北京公約》是首部在中國簽訂、以中國城市命名的有關航空保安規定的航空條約

就舉個栗子:1983年大韓航空007航班被毛子打下來之後 1984年 《蒙特利爾公約》就修訂了有關「禁止對民航飛機濫用武力」的規定 算是因為空難而不得不修改的航空公約規定

另外題主說的應該是烏柏林根空難 毛子的Tu-154和DHL的757因為空管指揮和tcas指令的混亂操作而導致的空中相撞事故 後來就出台了相關規定:在tcas和空管指令相衝突時優先聽取tcas的警告

空客的最新型飛機A320neo也為此增加了一個功能:若遇到tcas的告警信息 飛機計算機自動執行爬升或下降 無需人工操作 避免了人為失誤的幾率


同學,請獨立完成作業!


????基本上不會公布具體原因????各國民航管理部門和NTSB感覺很受傷啊!!心血都白費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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