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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中產家庭偷走一個失敗母親的孩子給她更好的人生,是道德的嗎?

昨天看了電影《失蹤的寶貝》,故事情節大概是,一個兒童失蹤案,失蹤女孩兒的母親吸毒濫交,而且對孩子嚴重疏於照顧,案件一度以孩子失蹤死亡結案,但獨立調查人到最後發現,孩子並沒有死亡,而是是幾名警察把這個孩子留下了,交給一個早年失子的老警察撫養,小孩兒在警察家裡過著幸福的生活。然而獨立調查人最終舉報了這個警察,這個老警察牢底坐穿,女孩兒重新回到了母親身邊,回到了這個失敗家庭,她的母親果然繼續疏於照料。

留下孩子的警察是道德的嗎?他對獨立偵探說,孩子如果回去,十年之內,不是掛掉,就是成為和她母親一樣的人,這樣就是害了這個孩子。

舉報的偵探是道德的嗎?他說,孩子應該在母親身邊。

誰是對的?


道德永遠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但是有其絕對的底線:法律。換言之,我們很難在法律之外的道德討論中達成一個絕對的共識,但是我們將一些基本的道德共識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但是,這種共識性的道德仍然具有其本質的相對性,也就是說,對於不同的人來說仍然存在不道德的裁決和審判的「可能性」,但是我們為了維持這樣一個能夠確實有益於每一個人的底線的運作,必須要犧牲這樣「可能性」。

在這個意義上看,老警察的行為違背了法律,是不道德的。他的行為就其個人的道德相對性來說,可能存在被寬容和理解的可能性。但是對於他的寬容會損害對於法律這一道德共識的執行,我們從此也無法去約束其他人的行為——倘若其他人也懷著同樣的目的去偷竊別人的孩子,我們又該如何裁決?因此老警察的行為,可以說是個人的善良,但他卻損害了社會的善良。

進一步,老警察將孩子偷走,實際上是抹殺掉了另一種道德的可能性——孩子說不定在母親身邊能過的不錯?哪怕這種可能性微乎其微,但誰也無法確證它不會發生。老警察的行為實際上就是用一種可能性更高的道德行為來抹殺掉另一種可能性很低的道德行為。他偷走了孩子的同時,也偷走了一個母親能夠通過撫養孩子改變自我的可能性。

我們討論道德的時候,很多情況下都忽略了道德的邊界,即我們自我的主體性認知。我們自我認知的邊界,可能在很多時候和整個社會大多數的道德共識矛盾。而道德共識其實是一種妥協性的道德,它妥協了大量的個例的道德相對性,以保證對於道德共識對於整體的絕對執行性。我們每個人至於這些個例中都會是不道德的犧牲品,因此在縱向的層面,我們的努力應該是盡量在保障執行性的條件下抬高這種共識的底線,最大程度減少這種被妥協的個例的出現。

而在橫向的層面,我們在制度設計上也應該思考對於這種「被妥協」的個例的匹配。我們的福利制度,兒童保障制度等等,只要有一個能夠涵蓋到這樣的個例,就能夠減少一種對於個體的不道德的出現。

最後,我們也應該在對於共識的思考中加入更多更加精確的對於個例的審查制度。倘若這種審查制度真的發達到了一定程度,針對每一個被妥協的個例其實都能有相應的糾正的可能性。當然,這樣的審查制度會消耗大量的社會資源,而且具有可能具有各種漏洞,並且被各種特權所利用——最典型的例子莫過於《Psycho-Pass(心理測量者)》中出現的能夠對犯罪潛在性做出即時判斷的系統。


這樣的人在很多國家都已經被剝奪了監護權


都犯法了啊,還問道德不道德?


扶還是不扶 這是一個問題


道德也是有很多方面的。

你看,作為警察,知法犯法,你能說他有職業道德么?

他把孩子從他的母親身邊奪走,能算道德么?養育這個孩子,並不能抹去他的不道德。

而母親不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長環境,自己吸毒濫交,對孩子疏於照料,是沒有盡到作為父母的法定義務,都違法了,道不道德自然不必說。

舉報人終止了老警察的違法行為,將孩子送回母親身邊,他只是終止了孩子和老警察的幸福生活,沒有違法,還將孩子從謊言中拉出來。接下來的幸福生活應該由母親提供,所以舉報人沒事。


這要問孩子自己的感受


孩子的人權高於法律。


當年澳洲也干過這種事,文明高貴的殖民者把下賤野蠻的土著的孩子奪走。讓野蠻人的後代過上文明人的高貴的生活。然而這些所謂的文明人從沒過問過這些孩子的意願。也沒做到對待他們比他們的父母更好。然而至今這些被文明人迫害的家庭依然沒有獲得賠償和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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