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頓指控孫楊嗑藥,從法學角度來講,應該是誰舉證?
01-27
這種情況下從法學角度來講,是孫楊舉證自己沒有嗑藥還是霍頓舉證孫楊嗑藥了?如果是孫楊舉證而他拒絕舉證(拒絕自證己罪),那會是什麼結果?還是單純的組委會直接去做檢測?檢測的費用誰出?如果孫楊沒有嗑藥霍頓會因為自己的言論受到什麼樣的處罰?這件事涉及的法律問題能順便都科普一下么 高中生新法律愛好者,對這個非常感興趣~請現在立場堅定的小粉紅們不要回答,謝謝。
根據《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和國際體育仲裁院的相關裁決,一般情況下在未經查證之前,指控他人服用興奮劑的當事人,或是該運動員所屬的體育協會或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負有舉證責任,在體育聯合會證明其運動員服用違禁用品之前該運動員都是清白的。體育聯合會要能證明該運動員的尿樣內含有違禁藥品且葯檢呈陽性的後果並不是實驗室程序造成的就可以。在有關服用興奮劑等違禁藥品方面,有一個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也就是說,如果經查證該運動員體內含有禁用物質,則推定其為自願行為,被指控運動員必須自己舉證反駁,但這個前提是已經被查證運動員體內或排泄物中含有違禁藥品。
孫楊可以控告他誹謗
但一般不會那麼做
主要靠道德和輿論約束這根本就不是法律問題,你說霍頓誹謗孫楊?霍頓也沒說錯啊,孫楊確實曾經葯檢呈陽性,上到法庭也沒有證據。而且也沒有什麼規定說選手之間不能吵架要相親相愛。頂多只是道德上批判一下。
任何人不需自證無罪。
首先這不是一個法律行為。其次民事上我國大部分情況下誰主張誰舉證。最後,歡迎報考法律專業,這是一門很有意思的學科~
誰提出(積極)主張誰舉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條款(具體的我就不說了)我國採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
針對霍頓對孫楊言語上不尊重這件事,該適用哪國法律尚未明確,並不能直接下段論
題主可以百度一下民事訴訟法64條和76條。有興趣再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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