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離岸公司(BVI)股權是否需要在國內交稅?依據?
股權轉讓案例 : 寧波4家避稅地公司繳納間接轉讓股權所得稅
2016-03-21 中國稅務報 明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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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註冊在開曼和英屬維爾京群島的4家公司向寧波市海曙區國稅局申報入庫了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3409萬元。據悉,這是寧波市迄今為止單筆金額最大的境外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所得稅。
據了解,去年10月,海曙區國稅局在日常征管中發現,分別註冊在開曼和英屬維爾京群島的A、B、C、D公司和E公司共同擁有F公司(登記註冊於英屬維爾京群島),F公司100%控股G公司(登記註冊於中國香港),G公司100%控股H公司(登記註冊於寧波市海曙區),A、B、C、D公司將其擁有F公司共計49%的股權轉讓給E公司。看似與我國毫無關係的境外股權轉讓中的蛛絲馬跡,卻引起了海曙區國稅局的關注。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規的規定,此舉涉及境外投資者間接轉讓境內股權應繳納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事宜。由於交易雙方及交易標的均在境外,股權架構異常複雜,且涉稅金額大,給稅務機關取證、定性提出了很大挑戰。寧波市國稅局高度重視,市、區兩級稅務機關積極聯動配合,第一時間通過電話、微信與企業取得聯繫,跟進股權交易進度,並通過長達4個月的調查取證,證實了境外轉讓方設立多層境外控股公司進行避稅的特殊目的,抓住了轉讓股權收益直接來源我國這一本質。在多次政策輔導和溝通交涉下,稅企雙方最終達成共識,企業在完成股權交易後自行申報繳納了3409萬元稅款。
本文來源於中國稅務報,記者: 施斌 ,明稅整理轉載。
根據7號文關於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7號文是698號的升級版,比較重要的幾條列出:
1: 非居民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重新定性該間接轉讓交易,確認為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
8: 間接轉讓不動產所得或間接轉讓股權所得按照本公告規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股權轉讓方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9: 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交易雙方及被間接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股權轉讓事項。
從698的一方「應」報告,到現在的三方均「可以」報告,還規定了轉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如果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外轉讓股權,實際上轉讓的是其在中國境內機構、場所的財產,要計入該境內機構、場所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25%;不動產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預提所得稅10%。
不過從已經爆出的698號案來看,基本都不是自己報告的,都是稅務局查到的。試想一下,交易雙方都是境外公司,並且一般不直接控股境內的實體,買賣雙方都不說有這事兒,這樣的交易稅局是怎麼發現的呢。。。
之前看到一個案,說源頭是稅務局在買方(美國知名基金公司)的網站上公告看到的,買了一家香港公司。
目前多數被爆出的案件多用香港公司作為wfoe的控股主體,香港註冊處信息公開可查,如果有股份轉讓在註冊處網站上可付費查詢。相信在之前,WFOE的控股公司在信息公開的屬地+當地納稅大戶,一定是稅務局的重點關注對象。
在2017年之後,CRS大範圍實施,特別是部分地區下半年就要開始交換信息了,如果真的進展如他們所描述的那麼美好的話,中國稅務局可以更方便地(自動、定期,交換的銀行賬戶信息包括賬戶名稱,實際控制人信息!賬戶餘額!)獲得更多海外其他屬地的公司(當然是中國有關)的情況,他們只要重點關注大筆交易,那就更加容易了。
浙江杭州剛處罰了一個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的案例,並且獲得了最高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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