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是否有生育權?

關於罪犯是否享有生育權,尤其是死刑犯的生育權問題,理論界存在重大的爭議。一些學者認為罪犯被剝奪了人身自由,當然也就無法行使生育權;生育權作為一種相對權,不能要求他人為其實現生育權而實施積極作為。另一些人認為生育權作為最基本的人權,是與主體不可分離、也是不可剝奪的,是「人之為人」的基本體現和要求。

案例:

浙江省一位叫鄭雪梨的青年婦女,在丈夫犯下命案,一審法院判其丈夫死刑的情況下,向當地法院提出了一個在傳統司法實踐看來荒唐至極的請求——「讓我藉助人工授精懷上愛人的孩子!」

鄭的丈夫叫羅鋒,今年5月29日,因瑣事與所在公司副經理王某發生爭執,王某先打了羅一耳光,並用榔頭打了羅一下,羅失去理智行兇殺人,致王某當場死亡。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羅死刑。

一審判決第二天,羅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訴,而羅的妻子則向兩級法院提出人工授精請求。一審法院當即以此做法無先例為由,拒絕了羅妻的請求。目前,羅案已進入終審程序,省高院至今未對羅妻的請求做出答覆。


如果此案法院允許生育權的行使的話,根據男女平等原則。如果死刑犯是女方。 懷孕的女方是不能判死刑的。包括判刑後再懷孕。 這就會導致犯罪人逃脫罪責。


個人認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訴人或者已經被判處死刑但還未執行的罪犯有生育權。但是由於他們通常處於被羈押的狀態,所以無法實現其生育權。

生育權是指公民自主決定其是否生育,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但是,國家機關沒有在公民作出生育決定之後,幫助其實現生育的義務。就像我們大家都有出版權,但是不是我們想出書了他人就有義務為我們出書。

正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訴人或者已經被追究刑事責任、正在接受刑事處罰的罪犯,如果能夠通過合法或者不合法的方式自行實現生育(例如在脫逃期間、被取保候審期間、被監外執行期間、在羈押期間通過賄賂手段實現等),其與生育有關的權利應被尊重。當然了,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或者已經被判處死刑但尚未執行的人,很難有機會通過合法的方式實現生育。


死刑犯當然有生育權。

刑法中規定被剝奪的是他的政治權利,又沒有說剝奪他的其他權利。

只不過這個生育權在現行法律中他實現不了。


嗯,孕婦不得死刑好嗎。這根本就是要免死好吧。

我國刑法的規定,孕婦,包括刑事訴訟開始後懷過孕的前孕婦(防止強制墮胎的情況),即使罪大惡極之類的,一概不得死刑。讓她懷上就只能不死刑了。你覺得這很好玩嗎。

嚴格來說剝脫生命權和人身自由也沒剝奪生育權,對男的也沒說禁止。但是…這可能實踐嗎


我感覺普通人民都沒有完全的生育權。先不說非單獨夫妻被禁止生第二第三個,就是生第一胎都得先拿到國家給的准生證才可以。。。


古代似乎有過這樣的規定,男死囚如果有妻子,妻子可以去監獄裡跟死囚同住,懷孕以後妻子回家,死囚被執行死刑,還是很人性化的哈。


死者的生存權呢?生育權呢?可以對等地讓女兇手、男兇手老婆老媽給死者或死者父母或無能力進行生育的死者配偶代孕實現生育權嗎?

其實生育權一詞太不具體了,死刑犯沒有被虢奪生育權,烤睾丸之類,只是受到囚禁和面臨死刑,無法完滿地進行繁衍活動。我們可以借鑒《九品芝麻官》里如花進監獄配偶探視的用詞,留個後。留後權。

當我們談及一個現狀,其後往往有著複雜的文化成因,留後就是這樣一個有著沉鬱文化積聚的現實。

在當下,會去詛咒行兇者斷子絕孫的人,在中國為數眾多。而子代的無法降生、骨肉的無法陪伴,可能是少數對行兇者內心有所觸動的思慮。

因此,死刑犯的留後權的享有,本身就是一個死結。它依靠的是公眾樸素的留後文化的賦權,而樸素的留後文化,卻期待著對死刑犯的徹底絕滅;但當你消除了這種留後文化,死刑犯無法留後只是可以容忍的附帶傷害,那個既成的、上代的死刑犯無留後權問題遺留,也就無需刻意變革了。在未來,雖然留後權不會被擺上檯面,但留後權很大可能會以配偶探視的方法獲得間接改進。

綜上,一,應將生育權和留後權做一定切割;二,死刑犯依然有生育權,無法完滿行權;三,死刑犯無留後權,但是隨著時間,留後權會得到間接改善。

最後,附新聞稿。

中新網北京1月19日消息:昨天上午,死囚妻子要求人工授精一事有了結局——死囚羅鋒被執行死刑。

  據舟山晚報報道,2001年5月29日,舟山海口港城貿易有限公司職工羅鋒因瑣事與公司副經理王瑩(女)發生爭執,將王殺死。舟山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羅鋒死刑。一審宣判後,羅鋒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訴。其間,羅鋒妻子鄭雪梨向法院提出要求人工授精的要求。

  此事曾引起全國各地媒體的廣泛關注。一審法院以無先例為由,拒絕了羅妻的請求。後鄭雪梨又向浙江高院提出書面申請,法官同樣告知,現行法律沒有相關規定。法學專家對此意見也不統一。因為依照法律規定,公民享有的權利涵蓋了生育權,但是關於死囚犯的生育權在法律上卻是空白。此外,專家還認為,死刑犯實行人工授精可能帶來許多負面後果。

  1月18日上午,浙江省高院的最後判決出來後,舟山中院讓鄭雪梨與羅鋒見了最後一面。隨後,羅鋒被押上宣判台。在宣判大會上,鄭雪梨和她的婆婆都哭成了淚人。(聚賢)


刑法第49條規定,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並且審判時並不僅限於法院審理階段,而是從羈押到執行的整個刑事訴訟過程。

從這個角度看刑法是儘可能的保護女性罪犯的生育權的,儘管我覺得現實是多數人只可能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被發現懷孕,至於從羈押到執行的過程中實現從無到有的全過程的可能性…需要監獄或者看守所方面的專家解答了…

但是當對象轉移到男性身上時,也許是整個社會群體的心理認知不同,畢竟女性是生育的直接行使者(並沒有任何視女性為生育工具的歧視的意思)。男性雖然參與到了整個行為中…但是最後的生育行為還是女性更為重要

愚見以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上訴人或者已經被判處死刑但尚未執行的人的確享有生育權,但從現實來講剝奪人身自由和生命權的刑罰從結果上的確限制了死刑犯的生育權。

另外一點題外話,我們的媒體動不動就喜歡搞個大新聞,我們的法官又怎麼敢輕易站在輿論的風口浪尖去做那第一個吃螃蟹的人呢


換個角度就變成,肚子里的孩子是否有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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