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訴訟的收費標準是什麼樣的?中外有何不同?

專利訴訟收到律師費的概率也普遍高於其他訴訟,是因為收費設計獨特還是互聯網公司的專利戰術使然?


謝邀,律師收費因所而異,因人而異,概括寫寫吧。

一、

在美國,專利訴訟中律師普遍按照小時收費。以蘋果和三星的專利訴訟為例,雙方的律師美富和昆毅平均每小時會收取近600美元的費用(合伙人約為800美元,律師約為400美元)。這兩家律所都是業內頂尖的,其他律所可能會稍微便宜一些,但專利律師收費普遍很貴。據說也有不少所在專利訴訟中採取風險代理(contingent fee)。

@裘伯純Benjamin的補充:在美國代表原告進行專利訴訟風險代理的,通常是代表個人或小公司向「深口袋」大公司要錢,通常是沒什麼名氣小律所,人家本來成本就小。大公司把好的律所基本上都用過了,所以他們往往有利益衝突,甚至即便沒有利益衝突,大律所也不希望給大公司客戶留下「樂意代表小公司、代表原告」的印象,盡量不去接這種代理。反過來,大公司客戶安撫律師的方法就是多給點業務,塞錢。

二、

在中國,專利訴訟大體有三種收費方式:

(1)按小時收費。多是針對跨國公司,國內公司普遍不太接受在訴訟中按小時計費的方式。

(2)總價包死。律師和客戶按照專利本身的潛在價值和專利訴訟的難度,談定一個價格,分階段付費。這是比較普遍的收費模式。

(3)風險代理(規範說法是「勝訴取酬制」)。分為「保底費用+勝訴獎金」和「純風險代理」兩種模式。前者不管訴訟結果,客戶都要按照工作量支付律師基本的費用,勝訴後會按照約定的金額或比例支付獎金;後者則只看輸贏,對律所有比較大的風險,弄得不好竹籃打水一場空。

三、

至於「專利訴訟收到律師費的概率也普遍高於其他訴訟」,主要原因可能是(1)聘請律師打專利戰的高科技公司不差錢;(2)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有很強的「放大性」,無論是受益還是損失,在這一點製藥公司比IT公司更突出。專利訴訟時效性也比較強,雖然表面看起來會拖很長時間,在舉證環節時間還是很緊迫,拖欠律師費造成的延誤會將損失加倍放大,得不償失。

但專利訴訟對雙方消耗很大(所以最後大多會以和解收場),無論是法律上還是商業上,如果不是按小時收費並及時結算,代理中小公司的專利律師還是有很大的壞賬風險。


首先, @Raymond Wang的回答很專業, @陳甫鵃 也給出其所處行業的情況,很贊!下面我從其他角度再說一下:

1.專利訴訟的收費屬於律師代理費,是專利律師為此所付出勞動的對價,是服務費,其符合各地律師收費的規律和標準,關於國內律師收費的標準,各地區均有相關規定,大同小異,可百度各地律師協會制定的相關律師收費管理辦法或收費標準;

2.專利訴訟律師代理費收取一般與以下幾個因素有關:1)律師處理案件所需要的工作時間;2)辦案律師的專業水平;3)辦案律師的辦案經驗,尤其是處理相同或類似案件的經驗;4)案件所涉技術方案的複雜程度;5)案件所涉標的額的大小;6)案件對當事人所造成的潛在影響或損害;7)案件在社會上或行業內所造成的潛在影響或意義;

3.中外專利訴訟律師費因國家不同差距巨大,例如,在美國一涉及到專利訴訟案件,其律師代理費一般都會百萬美元起步,專利律師在美國律師中也被視作法律業務王冠上的明珠,這與美國文化中對創新的尊重,美國法律制度對專利權保護的到位緊密相關。至於中國,根據代理案件的不同也有較大差異,但大部分專利律師的收費水平普遍不高,這也與我國對專利權的保護不夠嚴格及我國所處的發展階段有關,當然,直接相關的就是中國法院對專利侵權案件的判決賠償額,賠償額如果居低不上,加強保護或者嚴格保護就是一句空話,專利律師的訴訟代理費也會在低位徘徊。


=== 更新 ===

@Raymond Wang 律師對收費問題給出了專業的解釋。請大家以他的回答為準。我的回答就當是計算機歷史課回顧吧。

非專業,試答。

和其它類型的訴訟相比,專利訴訟有自己的一些特性,足以影響律師的收費方式。以我們計算機世界歷史上幾次經典專利/侵權訴訟為例:ATT vs. Berkley,蘋果 vs. 微軟, SCO vs. Novell。一般而言,專利訴訟都滿足如下幾個特徵(以下以美國為例):

  1. 通常只在大公司之間發生,原告索賠的數額也都很驚人,要麼就是直接要求法庭禁止被告某個產品上市。小公司掌握的專利很少,形不成真正意義上的大戰,即便是爭端,也不可能獅子大開口。
  2. 訴訟時間曠日持久。比如ATT vs. Berkley從1990年針對BSDi到1992年追加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為被告,一路打到1993年,還沒算上BSDi 的反訴;SCO vs. Novell 的訴訟與反訴訟從2003年到2007年,直到SCO宣布破產。蘋果 vs. 微軟最長,從1988到1994年,中間雙方几乎把大部分Windows圖形界面的基本元素研究了個遍。

  3. 通常都以和解告終。上面我舉的所有三個案例,最終都以和解協議收場。第一個案例由於經歷了ATT的分拆,原告Unix System Laboratory被收購,新東家決定不再繼續訴訟;第二個案例SCO破產,不了了之;第三個案例最終微軟和蘋果達成了一系列協議,導致了IE for Mac和Office for Mac的產生。——這個確實與計算機公司的策略有關。目前看來,我們已知的幾次計算機公司的專利大戰都不是以搞垮對手為目的,而是讓對手心甘情願地達成協議,比如SCO就指望靠這專利費維持自己的活路。

可想而知,這種訴訟對當事人和律師本身都是巨大的消耗戰:頭兩個案例中ATT被分拆,SCO 傾家蕩產。而且為了保證案件成功進行(也是計算機世界的專利取證實在是太困難),律師接受這樣的案子時不可能單槍匹馬,而是整個律師事務所加上公司的法務部門集團作戰。

這種情況與一般民事案件顯然不同。首先律師不可能用簡單的按小時收hourly fee;考慮到專利案件和解的可能性太高,也不太可能和一般的民事案例一樣按勝訴風險高低收contingent fee;更不可能用事先談好一次付清的Retainer fee這麼虧本的方法。

所以以下是我的猜測:律師事務所在接專利糾紛的案子時應該會和原告/被告公司首先達成一定的協議。律師參與工作時應該是比照在這個案件上的工作時間收取費用。這個費用不應為一次付清,而是之後視訴訟的走向追加協議。這種付費方式才算公平,否則四五年的全力投入,律師事務所的收入都可能難以為繼。考慮到大公司的法務部門通常都會和一些律師事務所保持經常性的合作關係,我相信這種猜測是有道理的。按這種猜測,則律師的收入要有保障得多。

美國法律還有一個有意思的地方,就是所謂 attorney award for prevailing plaintiff。我的理解是所謂「仗義執言獎」,比如有人以公民權利受侵害為由起訴政府並獲勝,就屬於此類。我在查Wikipedia時無意中發現原來版權和專利案件也滿足這個條件。參見: http://en.wikipedia.org/wiki/Attorney_fees#Which_party_pays

A number of federal laws provide for an award of attorney fees for a prevailing plaintiff, such as:

  • Copyright and patent cases
  • ??

我嘗試過查閱更多的資料,但並沒有資料表明公司間的專利糾紛不受此規則保護。如果確實適用,則律師應該還是有動力打這種官司的。

至於國內的狀況,我就不知道了。同等專家解釋。

參考:

http://en.wikipedia.org/wiki/USL_v._BSDi

http://en.wikipedia.org/wiki/SCO_v._Novell

http://en.wikipedia.org/wiki/Apple_v._Microsoft

http://en.wikipedia.org/wiki/Attorney_fe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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