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疑犯監視居住期間殺3人 派出所長獲緩刑後申訴]這則新聞?

對待有前科並且有語言威脅的暴力罪犯,要怎麼樣才能引起重視?

  • 疑犯監視居住期間殺3人 派出所長獲緩刑後申訴

一名71歲老人,一名1歲幼童,一名4歲幼童,他們都死在一把長約30厘米的帶鉤柴刀下。

血案發生於2014年11月4日8時許,在廣東肇慶市封開縣長崗鎮旺村。行兇者名叫吳傑芬,一個村民們當時想儘力遠離的「危險分子」。

案發22天前,因故意傷害罪遭逮捕、被關押在看守所的吳傑芬,體檢後認為其有重大疾病,強制措施變更為監視居住,「被放了出來「。

案發後,市、縣兩級檢察院介入調查。2015年1月,作為對吳傑芬採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執行部門負責人,封開縣公安局長崗派出所所長姚銳鋒向縣檢察院自首。十個月後,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姚銳鋒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姚銳鋒不服二審判決結果,隨後向肇慶市人民檢察院提出刑事申訴。自此,這位昔日的派出所所長,便走上了「舉報之路」。

在舉報帖中,姚銳鋒稱,吳傑芬身體並無大礙,封開縣看守所涉嫌偽造體檢結果,對其變更監視居住程序嚴重違規;他當時之所以去自首,是因為領導有承諾:「所長有得當,警服有得穿,工資降一級而已。」


謝邀。

這個鍋派出所長肯定要背,但未必是要獨自背……監視居住和取保候審不一樣,不是解除羈押而是一種准羈押措施。這個人之所以採取監視居住而非取保候審,主要是因為取保候審要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而監視居住不要求。這並不是監視居住條件比較低,而是因為採取監視居住的對象是不應當產生社會危險性的,監視居住要求中有這麼一條:

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未經批准不得離開,其實不就是關家裡面了嗎?這個派出所倒好,把人往家裡一丟,甩手不管了。這可是他們都不敢採取取保候審的對象!就是說,他們自己不敢確定這個人出去了沒有社會危害性,結果卻就這樣放任對方隨意活動。而當有人舉報這人隨意離開監視居住場所時又置若罔聞。這種行為假如不定罪,我覺得還是把玩忽職守罪取消得了。

當然,派出所長背鍋不意味著別人腦袋上一定沒有鍋。看守所對於「生活不能自理」的認定是否有誤?監視居住的決定是否由縣局做出?如果是,那也是要背鍋的,但只要嫌疑人的病不是無中生有捏造的,這個鍋絕沒有不執行監視居住的監視措施那麼大。如果監視居住的相關措施能夠落實或者在舉報後積極處理,根本不會有後面的兇案。


謝邀,對於這種警察我沒有一點同情,完。


做為一個專職辦案的民警,可以這麼說,這個所長說的在警察眼中更可信。

首先說為什麼是監視居住而不是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很少用監視因為沒有監管條件但又要負監管責任,取保要不人保要不錢保,取保可有些人既沒人保又沒錢保,那就麻煩大了,逼得辦案單位監視居住,不要扯什麼取保要沒社會危險性,那只是條文,一個人沒殺人你怎麼知道他有危險。

二,說下身體,關人前都要體檢,而且看守所要求很高,有一點風險都不會收監。能收就說明沒問題,而且殺人後又體檢仍然沒有問題就能說身體狀況了。

三,責任,轉換強制措施,流程是民警呈請,辦案單位負責人審批,法制審核,分管局領導批准,也就是說所長在中間位置

四,監管,監管說白了就辦案民警的事,所長最多只是督促不到位,而且派出所都有分管負責辦案的付所長。


法院明知侯晨有精神病,應作出保外就醫,就醫期間應計算拘期時間,否則應交看守所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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