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21年後,現在如果對郜艷敏的公公和丈夫追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有沒有過追訴時效?
01-27
公安部打拐辦陳士渠主任就被害人郜艷敏從被拐女成為說「買主必須被追究刑責」,那麼事情一波三折,過了21年後,還能不能對當初的買主,她現在的公公和丈夫等人追究刑事責任?
瀉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者,如果不阻攔被拐賣者回家,那麼是可以不予處罰的。這麼多年,女方不曾離開是自己不想離開,還是被迫不能離開,如果是前者的話,就不宜予以罰了。
我相信,女方到男方家時,一開始極有可能時被非法拘禁、被強姦的,但是時過境遷這麼多年,就算訴訟時效沒過,還能不能查清,還有沒有證據?檢察院、法院看中的是有證據支撐的法律事實而不是所謂的客觀事實。
不考慮具體案情也不考慮追訴時效就談打擊處理,似乎有點草率了。檢察院完全可以看著你公安瘋半天,然後依法不批捕、不起訴。不過在陳主任的位置上,業務並非第一位,講政治才是最關鍵的,可以理解。21年真的太久了……死刑和無期徒刑的訴訟時效也只有20年啊。收買罪的時效好像是五年?
現在想要追究刑責,一是看最近一次發生的強姦或者非法拘禁在不在時效內(機會渺茫啊),二就要報最高檢特批了。
1.時效過了2.刑法以從舊兼從輕為原則,收買行為在新刑法生效前既遂,根據舊法按無罪處理。3.今天聽說公安部通知收買者10月31日前自首可不受處罰,個人認為有兩種可能,一是反正公安部說話不好使他們就是嚇唬人,本來也不受處罰的。二是會配套司法解釋出台,認為收買行為既遂後會造成持續侵害,未終止的按照收買罪(應該是從輕)處罰
如果公安應予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影響訴訟時效,當地公安肯定沒有給她立案,或者幫助解救她。
超出訴訟時效,檢察機關認為有追訴必要的,仍可以追訴。
所以現在的問題不是訴訟時效。
而是所有一系列事情對這個可憐的人兒的影響。
她頑強自愈,卻又要把傷口揭開來,展示給社會看。再次自愈,還有能力嗎?還要多久?
社會上的大多數人是真的關心她,有能力幫助她嗎?還是飯後談資?
那些沒當鄉村教師的被拐婦女該怎麼辦呢?
然言論有時比行動,更能給人以傷害。想起了這個故事:
護士故意交換兩家的新生兒,算犯了什麼罪? - 法律真希望這不是個陰謀。
我不是水軍,但我真的覺得她已經不打算追究了。讓鳥飛走,放了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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