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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解釋第二十二條?

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如果第三人是向債務人出具的幫其還款證明,保證合同是否成立,是否要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保證合同不成立,是否要承擔其它相應責任?


第三人向債務人出具的「保證書」,如果債務人接受的話,其實質是雙方之間一個涉「第三人」(債權人)的合同,而非保證合同。因為保證合同的雙方是債權人和保證人。

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這個保證書是無償性質的,那其還是個贈與合同,第三人一方是有任意撤銷權的。


謝邀。

個人觀點,是否成立保證,要看這個「幫還款證明」是怎麼寫的,如果是「當某某還不起錢的時候,我來提他還「這樣的表述,應視為成立保證;

如果是寫「某某欠的錢由我來償還「這樣的表述,則不構成保證,而是債務承擔,這應按照《合同法》第八十四條,應經債權人同意;

如果是寫」我保證某某會按時還款「這樣的表述,則只構成安慰函。


更正您一下,您提到的是擔保法解釋第22條。

首先,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是為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主合同進行擔保,增強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能力。擔保法解釋第22條之所以這麼規定,是因為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出具擔保承諾函對於債權人不會產生損害,而且有利於債權人實現債權。因此,債權人接受並且為表示異議的,視為保證合同成立。

您提到的第三人單方向債務人出具的還款證明,恐怕不能成立保證合同,因為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是保證人與債權人。這類第三人單方向債務人出具的幫其還款的證明在法律上不產生保證擔保的效力。

至於您的其他相應的責任,應該是屬於道義範疇了,既然已經答應替人家還款了,要是有經濟能力,並且是自願的,還是誠信一點吧。


通俗點回答:如果我給人寫了這麼個東西,我想到時候我是有可能耍賴皮的


個人認為,擔保是雙方法律行為(而非多方法律行為),發生在擔保人與債權人(而非擔保人與被擔保人之間,你引用的解釋也說明了這一點)之間。因此在未通知並得到債權人認可的情況下未成立。同時實際上因為債權人不知道存在保證的情況下也無從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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