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香港政改的另外一種異想天開的方案?

半夜睡不著覺,不知道為什麼突然關心國家大事。

想到一個很奇思妙想的政改方案,想讓大家一起來探討一下。

首先是參照美國總統選舉的「間接選舉制度」,由香港選民選舉出2000人的「特首提名委員會」,這樣從第一步就體現民主。第二,由這2000人的「提名委員會」根據一定規則提名7位候選人(這樣可以避免選民直接選舉的諸多不利,至少政治並不是人人都可直接參与的,畢竟人們容易被政客誤導或者欺騙)。第三,再全香港選民選舉出3位「待任命候選人」。最後,三人名單上報中央,由全國人大選擇其中之一,任命為心特首。

過程有點兒複雜,不過這是異想天開,大家可以發表意見,批評指正。


中央不會接受第一步

香港不會接受最後一步


呵呵,如果中央批准第一步,還佔什麼中?


瞎扯淡,你這個方案要是過了,百年之後一國兩制結束,你讓他們怎麼接管?


把幾大方案改進來以後儼然成了吾輩來到知乎的目前為止最長的一個答案,在這裡吾輩對一下方案並不表態,只是做一個勤懇的搬運工,供題主和與題主一樣對香港政治感興趣的諸位一飽胃口。

====================20150330更新===================================

其實有類似的不那麼異想天開的民間方案提出,但是因為都涉及公民提名或者以直選產生的提名委員會進行提名,北京和香港當局是不能接受的,而北京也乾脆就把促成這些方案提出的民間公投定性為非法公投了,以下列一些主要的提案:

真普選聯盟學者團 2017 特首普選方案建議

真普選聯盟 | Alliance for True Democracy

真普選聯盟學者團提出就2017特首普選的三個建議方案,細節如下:

(一) 方案A

內容:

  • 提名委員會組成:大約參照2012年選舉委員會之1,200人,再加上2015年選出的400多名民選區議員組成。在減去原有選舉委員會的超過100名「區議會」界別分組選出的名額後,提名委員會總人數大約為1,500人。
  • 提名程序:任何候選人只需符合基本法44條中的基本資格,以及符合以下兩項要求中任何一項,提名委員會即應通過其為特首普選候選人:

(甲) 獲得提名委員會中任何十份一委員具名支持;

(乙) 獲得地區直選中已登記選民中的2%或以上具名支持(以現時選民人數推算,將約為70,000-80,000人。)

  • 普選階段制度:採兩輪決選法。如候選人得票超過有效票數的一半,則當選特首。如沒有候選人得票超於一半,則得票最高之兩名候選人將進入第二輪決選,第二輪決選中多票者當選特首。

分析及利弊:

  • 這提名委員會組成比較接近現行選舉委員會組成,比較接近2007年人大常委決議中「提名委員會可參照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的寫法,制度上改動亦比較少。
  • 公民提名的規定將實質提名權還給選民,亦令相關規定符合國際人權公約中的「普及而平等」的準則,因為每個有意參選者,都應有平等的機會爭取足夠的公民提名。
  • 候 選人獲得約70,000-80,000人支持則可進入普選階段。此一數字並不絕對(可調高調低),但相信有實力及足夠公眾支持的候選人可以拿到,亦不會輕 易讓毫無支持而只為搏宣傳的人可以參選特首。而如果一名能獲近十萬選民的支持的候選人仍然無法進入普選階段,制度的公信力將遭受嚴重挑戰。
  • 嚴格而言,提名委員會的1,500名委員的「提名權」仍然高於一般選民,但在有提名委員會的框架下,容許公民提名可能已是比較平等的方案。
  • 原 則上,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法可以更民主(例如擴大1,200人的間接選民基礎),但無論如何改革,除非整個提名委員會真正由普及而平等的選舉產生,仍然難 以做到提名權普及而平等。在提名委員會框架下,如果容許公民提名,已可體現提名權的普及而平等,不一定需要普選產生提名委員會。
  • 現行工商界或建制派候選人,可能難以取得80,000普選選民提名,但應可以透過拿得提名委員會十份一人支持參選。

(二) 方案B

內容:

  • 提名委員會組成:提 名委員會約400人,由全民普選產生。選舉辦法為將全港分開大約20區,以比例代表制平均每區選出約20名提名委員(不需完全準確地20X20, 但應按人口比例大致劃分選區及定出每選區選出委員的人數),選區劃界希望盡量跟現行的行政區界線,某些人口較多的行政區(例如東區、沙田、觀塘等)可以分 為兩區。
  • 提名程序:任何候選人只需符合基本法44條中的基本資格,以及獲得提名委員會中任何十份一委員具名支持,提名委員會即應通過其為特首普選候選人。
  • 普選階段制度:採兩輪決選法。如候選人得票超過有效票數的一半,則當選特首。如沒有候選人得票超於一半,則得票最高之兩名候選人將進入第二輪決選,第二輪決選中多票者當選特首。

分析及利弊:

  • 全民普選提名委員會,是在有提名委員會的框架下,提名權可達到普及而平等的方法之一。
  • 以全民普選選出一個提名委員會,該委員會沒有其他功能,只是提名若干名候選人讓全部選民再投票普選一次,是很奇怪、世上罕見、而相對耗費甚多資源的一種選舉方法。
  • 提名委員會選舉可能難以操作,包括選民可能混淆(不知選甚麼),選擇提名委員的標準亦可能不清晰,而被選出的提名委員是否能向選民問責亦成疑。
  • 從整體政制角度看,當特首由普選產生時,較理想的是將民意授權,集中在全民投票特首的一次選舉上。普選提名委員會可能造成雙重威權(dual authority),即普選的提名委員會與普選特首競逐合法性的問題。
  • 建 議將委員數目減至400, 以及用比例代表制,因為考慮到如果以單議席選出提名委員,或將委員數目保持為1200,選區會非常小、只有利大黨而小黨難以躋身提名委員會(變相不能參選 特首)、而參選者亦可能過份著重地區利益。方案B的制度如果能運作良好,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應能大致反映社會中不同政治力量的分布,即大約有十分一民意支持 的黨派或聯盟,便可以有足夠提名委員推舉特首候選人。
  • 以現時政治光譜分布判斷,這制度可能令建制、民主兩陣營都會派出超過一名候選人,加上「兩輪決選制」一般會鼓勵多黨參選,可能會推動香港走向多黨林立,而議會趨於分裂(fragmented) 的局面。
  • 長遠或中期而言,提名委員會的選舉可能發展成某種政黨競逐模式,例如有意派員參選特首的黨派盡量派員競選提名委員,或候選人組成後援會以派員參選提名委員,長遠而言可能對發展政黨有利。
  • 比起方案A,方案B拿得提名的成本將大大增加,因為有志參選者必須發動大量支持者,全港性地參與提名委員競選,或需獲主要政黨支持。而各政黨如果要派員參選特首,亦變相要籌備兩次全港性選舉。
  • 相較方案A,此提名委員會組成辦法,與2007年人大常委決議中的規定相距較遠。

(三) 方案C

內容:

  • 提名委員會組成:由現屆所有區議員(2015年已廢除委任)及立法會議員組成,共約500人。
  • 提名程序:任何候選人只需符合基本法44條中的基本資格,以及符合以下兩項要求中任何一項,提名委員會即應通過其為特首普選候選人:

(甲) 獲得提名委員會中任何十份一委員具名支持;

(乙) 獲得地區直選中已登記選民中的2%具名支持(以現時選民人數推算,將約為70,000-80,000人。

  • 普選階段制度:採兩輪決選法。如候選人得票超過有效票數的一半,則當選特首。如沒有候選人得票超於一半,則得票最高之兩名候選人將進入第二輪決選,第二輪決選中多票者當選特首。

分析及利弊:

  • 相較於方案A及方案B, 此方案的推行成本最少,因為連提名委員會選舉亦可減掉。
  • 由於絕大部份提名委員由普選產生,提名委員會之代表性應遠超方案A,雖然未致全面普及而平等。
  • 此一提名委員會組成方法對大黨及重視地區服務之政黨較有利,小黨以至工商界代表,都會較難從提名委員會取得十份一支持。
  • 公民提名部份之優點及分析與方案A相同。
  • 相較方案A,此提名委員會組成辦法,與2007年人大常委決議中的規定相距較遠。

香港2020方案:

摘錄自:《香港 2020 初步方案: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及 2017 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https://hongkong2020.files.wordpress.com/2014/03/e9a699e6b8af2020e5889de6ada5e696b9e6a188.pdf

2016 年立法會產生辦法

我們的方案
若長時間保留功能組別,社會上特權份子所持的票值比一般選民較大,不符合《基本法》或
國際標準對普選的定義。2016 年立法會組成辦法不可原地踏步,必須作出修改,從而為 2020
年立法會全面普選鋪路。
我們建議於 2016 年:
? 必須廢除公司及團體票,以個人票取而代之,這個中途措施可以令現時的功能組別議員
更具代表性和問責性,並為 2020 年全面廢除功能組別鋪路。
? 將五個俗稱為「超級區議會」的區議會(第二)功能組別議席轉變為地區直選議席,此
外,五個直選選區各添一席。
? 為了提高地區直選議員的代表性,應縮小現時特大選區。建議將香港島、新界東及新界
西三個選區各分割為兩個選區。換言之,香港島東、西兩個選區各有四席,新界東分割
為兩區,各有五席,新界西分割為兩區,各有五席。其餘兩個選區九龍東與九龍西不
變,各有六席,可參閱以下圖表。

  • 立法會的議席數目應維持 70 席,地區直選佔 40 席,功能組別佔 30 席。
    ?

  • 廢除分組點票制度,令代表小數既得利益者的功能組別議員不能否決獲大多數地區直選議
    員支持的法案及動議。

行政長官提名委員會的人數及組成方法

我們的方案

我們提出關於提委會組成方法的建議並不完善,因為未能重新分配界別分組內的委員人數,
只能提高提委會的代表性,特別是在首三個界別目前未有代表的選民,但希望這建議成為一
個基礎,促進社會就提委會組成辦法和提名程序問題尋求共識。

我們建議:

一)第一至第三個別界內的所有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每名選民只可以在一個界別分組中
投票,與 2016 年立法會選舉的建議方案一致;

二)在第一、二、三界別中無權投票的登記選民,選出代表加入第四界別,取代現時第四界別
內由區議員互選產生的代表 (目前 117 人)。

原因如下﹕
4
? 每名區議員代表少數選民(部分少於 1,000 人)的利益,處理本區內事務,選民投票給他
們,並非授權他們定奪任何人是否勝任行政長官。
? 現時由區議員互選代表入選舉委員會的程序易受操控,無法確保當選的選委能公平反映
整體選民的真正意願。
?

全港市民應有公平機會參與選出提名委員會成員,新增分區提名委員是唯一方法確保提
委會真正符合「廣泛代表性」的要求,提委會的提名權才不會由少數界別分組主導。
實際上,我們建議在現時 18 個區議會選區舉行分區提名委員選舉,每一區的提委人數按該區
人口佔全港總人口比例分配。其中一個可行的推算可參考附件二。
按有關的計算方法,提委會的人數將增加至 1,400 名,當中首三個界別的委員數目維持 300
名,而第四界別委員人數增至 500 名,如下表:

提名程序

我們建議:
?

  • 任何人具備《基本法》第四十四條所列的資格,及取得提名委員會四個界別中最少十分
    之一委員 (即 140 人)支持,便會獲提名委員會提名他成為候選人。
    ?

  • 每一名提委會委員只能提名一人。
    ?

  • 每名候選人的提名人數上限是提委會總人數 25%,防止任何參選人壟斷提名,令其他有
    能力的參選者在一開始就無法通過提名程序。
    ?

  • 特首候選人數不設限制,候選人數應由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自然產生,不會人為地限
    制選民的選擇。
    ?

  • 目前本地法例禁止行政長官有政黨聯繫,這個規定應該廢除,從而強化政黨政治及促進
    行政及立法機關的緊密關係。

十八學者方案:

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權力

  • 提名委員會有權提名
  • 市民有權推薦(「公民推薦」)

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式

  • 可以參照現有的選舉委員為模式

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

  • 如果提名委員會是根據現有選舉委員會的四界別模式的話,每一個界別的選民基礎應該擴大
  • 第一,第二和第三界別中的公司票應該廢除,由個人票取代

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方法

  • 第一步:推薦(包括公民推薦)
    • 任何符合基本法第四十四條要求的人,只要獲得不少於2%已登記選民的推薦,即可成為「行政長官參選人」
    • 設定一個3%已登記選民推薦的上限
    •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把公民推薦變為成文法
    • 其他推薦參選人的方法(由一定數目的提名委員會成員推薦,政黨推薦等)
  • 第二步:提名
    • 提名委員會成員根據「一人一票」原則決定行政長官候選人
    • 任何「行政長官參選人」獲得不少於8%提名委員會成員票數的,即可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

行政長官選舉辦法

  • 兩輪投票制
    • 獲得多於50%票數的候選人當選
    • 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多於50%票數,必須進行第二輪投票
    • 在第二輪投票中,只有在第一輪投票中票數最高的兩名候選人競選
    • 在第二輪投票中獲得最多票數的候選人當選

學界(學聯及學民思潮)方案:

學民思潮、學聯「學界方案」:公民直接提名 廢除四大界別

(一)公民提名,必不可少;

(二)公民提名:全港 1%合資格選民聯署(現約 35000 名選民)提名一位行政長官參選人,該參選人即可成為候選人,提名期不應少於兩個月,而提名委員會並無任何否決權;

(三)提名委員會提名:提名委員應由立法會直選議員組成,只要有超過8%的委員支持,便可提名一位候選人。每名委員只能提名一位候選人,每名候選人最多只能獲取五分之一委員提名;

(四)採用兩輪決選法,候選人經全民投票,超過 50%者當選。若未有候選人得票超過 50%,則在首輪投票選出得票最多的兩位進入次輪選舉,超過 50%者為行政長官,若第二輪仍無人得票多於 50%,則須在六個月內重新進行第二輪選舉,簡單多數者勝;

(五)政府應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取消對候選人政黨背景的限制,並不可以法律條文限制候選人數目;

(六)若公民提名被指違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特區政府有責任反映港人堅持公民提名的意願,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修改《基本法》,以將公民提名及其他普及平等的選舉辦法納入《基本法》之中;

(七)立法會選舉辦法應以一次性立法(修訂),廢除功能組別,達致全面普選。

十八學者方案:

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權力

  • 提名委員會有權提名
  • 市民有權推薦(「公民推薦」)

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方式

  • 可以參照現有的選舉委員為模式

提名委員會的選民基礎

  • 如果提名委員會是根據現有選舉委員會的四界別模式的話,每一個界別的選民基礎應該擴大
  • 第一,第二和第三界別中的公司票應該廢除,由個人票取代

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方法

  • 第一步:推薦(包括公民推薦)
    • 任何符合基本法第四十四條要求的人,只要獲得不少於2%已登記選民的推薦,即可成為「行政長官參選人」
    • 設定一個3%已登記選民推薦的上限
    •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把公民推薦變為成文法
    • 其他推薦參選人的方法(由一定數目的提名委員會成員推薦,政黨推薦等)
  • 第二步:提名
    • 提名委員會成員根據「一人一票」原則決定行政長官候選人
    • 任何「行政長官參選人」獲得不少於8%提名委員會成員票數的,即可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

行政長官選舉辦法

  • 兩輪投票制
    • 獲得多於50%票數的候選人當選
    • 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多於50%票數,必須進行第二輪投票
    • 在第二輪投票中,只有在第一輪投票中票數最高的兩名候選人競選
    • 在第二輪投票中獲得最多票數的候選人當選

人民力量方案(人民力量本來與真普聯步調一致,但是中途批評後者的方案並提出自己的方案,一下內容扒自人民力量fb page):

提名委員會組成

  • 由現屆所有民選區議員及立法會議員組成。

?

提名權 / 提名程序

任何候選人只需符合基本法 44 條中的基本資格,以及不短於四星期的提名期內符合以下三項要求中任何一項,提名委員會必須通過其為特首候選人:

  • 獲得地區直選中已登記選民中的 1%(約 3萬5千人)聯署支持;或
  • 獲得提名委員會中任何 5%的立法會議員聯署支持;或
  • 獲得提名委員會中任何 5%的區議會議員聯署支持

?

投票安排

  • 採兩輪決選法。如候選人得票超過有效票數的一半,則當選特首。
  • 如沒有候選人得票超過一半,則得票最高之兩名候選人將進入第二輪決選,第二輪決選中多票者當選特首。


清華差不多就是這麼選學生會主席的。。 其實最後不還是相當於內定


香港人很認牌子的,只認美國工廠出的「州長選舉制」,其它產地的牌子根本賣不動,你仿的再逼真也沒用,人家嫌穿上跌面兒,沒辦法,好吃好喝慣出來的


一百年來,香港的政治制度設計、嚴苛的法治建設、公務員所受的訓練、民眾接受的思想教育,都是為強權的英國總督而服務的。

現在實行間接選舉制,選出的都是工商階層的政治代表,他們利用政治為自己漁利,所以導致香港貧富差距越來越大,普通民眾極為不滿,各種暴力抗議層出不窮,影響了香港的穩定團結。

間接選舉出來的特首,很難獲得廣泛的支持,無法建立權威,導致很多有利於香港長遠發展的議案被推翻。

個人認為,要想香港長久的發展繁榮,應該採取「中央總督」制度,既中央委派總督,來管理香港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總督聽從中央的號令,同時兼顧香港人民的利益。

人民若有訴求,可以通過各種民間團體或選出人民代表來發聲。

有了「中央總督」制度,才能迅速解決如今香港人民一盤散沙的狀態,將各個階層迅速團結起來,共同富裕,共同發展。


我覺得這樣吧

特首候選人由香港市民公投出5位候選人,經立法會批准並給予香港最高法庭以否決權,上報人大,人大表決最後選舉(並禁止人大常委會直接選舉)。

如無候選者被批准或皆被法院否決,人大可暫派駐港特首代行特首職權直至新特首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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