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和看待 2018年1月1號起,理財產品的收益部分均需收3%增值稅及0.264%附加稅?

《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

一、資管產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對資管產品在2018年1月1日前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未繳納增值稅的,不再繳納;已繳納增值稅的,已納稅額從資管產品管理人以後月份的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謝邀。

首先財稅(2016)140號明確規定是對保本收益的理財產品徵收,基本上就是和利息徵收增值稅一樣了,3%是簡易徵收的,反正利息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銀行的利息還按6%徵收增值稅呢。

其次對於不保本的投資還是和股權投資這種風險性投資一樣不征增值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增值稅是按照轉讓金融產品進行差價徵收的,股權交易本身是不繳納增值稅的)。

最後,可以配合2017年11月17號《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的資管新規一起理解,金融系統目前明確提出了打破剛性兌付監管要求,對於保本和非保本在稅收上給予歧視待遇也是和這個思路一致的。


我其實也是來提問題,找答案的。

[2017]56號文規定資管運營過程中的VAT應稅行為,暫適用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那麼

(1)管理人取得的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比如管理費收入),是按照6%的稅率,還是適用3%的徵收率?

(2)資管產品發放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按照6%的稅率,還是適用3%的徵收率?

(3)管理人管理資管產品,買賣金融商品的,是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然後適用3%的徵收率?

(4)資管產品持有其他金融商品而獲得的保本收益,是按照6%的稅率,還是適用3%的徵收率?

(5)資管產品持有其他金融商品餌獲得的非保本收益,是不是就不繳納VAT了?


我想,你想說的是做為購買資管產品的納稅人的增值稅,財稅【2016】140號「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

所以對於納稅人購買的「理財產品」,只要合同約定是不保本的,那麼持有期間取得的收益是不征增值稅的。

建議詳細看一下有關資管產品的稅收文件,尤其140號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四條規定的"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財政部稅政司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關於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2016年12月30日)「」二、關於第四條"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的解讀

  本條政策主要界定了運營資管產品的納稅主體,明確了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應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納稅主體,並照章繳納增值稅。

  資管產品,是資產管理類產品的簡稱,比較常見的包括基金公司發行的基金產品、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銀行提供的投資理財產品等。簡單說,資產管理的實質就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各類資管產品中,受投資人委託管理資管產品的基金公司、信託公司、銀行等就是資管產品的管理人。

  原營業稅稅制下,對資管類產品如何繳納營業稅問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已有明確規定。增值稅和營業稅一樣,均是針對應稅行為徵收的間接稅,營改增後,資管產品的徵稅機制並未發生變化。具體到資管產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義運營資管產品資產的過程中,可能發生多種增值稅應稅行為。例如,因管理資管產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費(服務費),應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發放貸款取得利息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進行投資等,則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

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資管產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義運營資管產品資產的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多種增值稅應稅行為。例如,因管理資管產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費(服務費),應按照"直接收費金融服務"繳納增值稅;運用資管產品資產發放貸款取得利息收入,應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以上增值稅應稅行為適用稅率是6%。

《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規定「資產品管理人(以下稱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下稱資管產品運營業務),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實際是相當於給資產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取得應徵增值稅收益的稅收優惠。


資管產品徵稅作為熱點,可以說,兩年了,從去年三月我去上海財經大學開始,還參加了個研討會

想說的很多,但是,各稅收大咖說的很齊全了,直接微信搜搜吧


① 徵稅是面向全行業的。不是針對某一領域。

② 增值稅率是利息的3.264%。

③ 原本個人就應該申報個人所得稅的,現在只不過是對過去遺漏的規範要求。

④ 有的公司對於客戶暫定只按照一層基金結構徵稅,不多重徵收,用於安撫客戶。

個稅徵收範圍的越來越完善是好事,希望早日擺脫工資稅的外號。


推薦閱讀:

一個讓國人悲劇了20年的故事
在現狀下,我國哪些稅收並不太合理,應該減少或減輕?為什麼?
中國日常購物的稅為什麼不和價格分開表示?
現在財稅政策變化太快,而課本教材太滯後,有哪些方式可以幫助我們跟進形勢變化並且理解政策意圖?
金稅三期系統目前運行狀態如何?征納雙方各有什麼看法?

TAG:稅務 | 理財產品 | 財務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