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館是不是派遣國「領土的延伸」?
是的話,請給出具體依據。
不是的話,請說明理由。 目前外交關係的國際公約,有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以及界定國際組織和主權國家的1986年《維也納公約》 http://untreaty.un.org/ilc/texts/instruments/english/conventions/9_1_1961.pdf http://untreaty.un.org/ilc/texts/instruments/english/conventions/1_2_1986.pdf《略論使館不是「派遣國領土的延伸」》
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showhead=ProgramID=120pkID=17046 根據這些文章,是否可以得到直接的答案呢?
不是,我上學時念的是王鐵崖先生的國際法教材,很明確說「這種說法是不足取的」。而英文參考書也沒有這種說法。《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公約》確定的原則「使館館舍不可侵犯」,和領土延伸沒關係。在這個領域最有名的案例是「美國駐德黑蘭外交和領事人員案」(即1979年伊朗學生挾持美國使館人質事件),國際法院的判決引用了上述兩個公約,但壓根沒提「侵犯領土」的事。
「使館屬於派遣國領土的延伸」,這樣的說法是對於外交豁免權的誤讀。正如 @raymond wang 律師所說,《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公約》確定的原則「使館館舍不可侵犯」,和領土延伸沒關係。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外交豁免權是可以被放棄的。一旦放棄後,駐在國即可對使館擁有管轄權。這與領土主權的絕對排他性質相矛盾。
駐外使館不能完全行使主權,不能駐軍,土地仍屬於駐在國領土,駐外使館作為派遣國領土的延伸的說法也沒有在《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里規定。
這句話的聲明宣示意義大於實際的法律意義。 因為國際法的核心是「共識」,這種「共識」是制定具體合約的指導性原則,一句不算非常嚴謹但容易理解的話可以變成口號來表明姿態,也有利於一種「共識」的形成,指導具體條約的制定,間接影響國際關係的走向。不是,詳見: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pkID=17046
不是
說到使館就有氣
中國這些年來一直在為國民黨搞的破事傷腦筋
我不知道有多少人知道使館問題
使館問題就是收回祖上留下的大使館館產,當時基本上都被中華民國控制著。
別的國家的大使館就不太清楚了。這事情是關係到民族尊嚴的,因為那些大使館都是大清國花了真金白銀在黃金地帶買下的地皮,經過大清國,北洋政府和民國三十八年的苦心經營,用的是全中國老百姓的錢,凝聚了李鴻章,袁世凱,顧維鈞等人的心血,大多數使館都成為黃金地段中的黃金資產,這是中華民族祖先留給我們的寶貴遺產,代表著中華民族的外交形象,是歷代海外華人華僑的心理
依託,是中華民族不可出賣的海外領土。這個時候,WW的作法非常讓人無語,寧願賤價賣掉也不肯讓給TG,這實在是完全不顧中國人民的感受,也不顧華人華僑們的感受。媒體播報得比較多的一次華人華僑「護館保產」運動是1992年中韓建交時的事,有興趣你可以搜一下。當年能從國民黨-政權手裡奪得六本木的大使館房地產,也是在日本的華僑團體努力的-結果。靠中共那些人生地不熟的外交官,恐怕打官司爭不過國民黨。
-中美建交的時候,華盛頓的橡樹園就沒有爭過來。
還有領土問題,很多人指責老共收回領土不給力,但這些對老共的指責是很不合情理的。
土共沒收回的被佔領土也不都是北邊俄羅斯占的。比如和緬甸之間的南坎問題就是為了換回民國政府1913年被英國侵佔的片馬與古浪、崗房地區地區,以及1941年被國民政府割讓給英國的班洪。
中國政府在60年代拿放棄南坎那220平方公里的土地為條件 ,換回了其餘的(153+189=)342平方公里。如果當年民國政府不丟那兩塊,南坎或許還能收回部分甚至全部。實際上民國政 府是有機會收回南坎的。
1943年英國政府已經宣布放棄了對華租 借地。但民國政府卻在1945年又莫名其妙地承認了撣邦政府對南 坎的「永久租借」,租金還是1000盧比。江心坡問題也大致如此 。
上輩人丟家棄產不算什麼,後輩收回的流失家產不夠多就是罪過。我覺的做人也不能做得這麼扭曲吧。我理解 @謝春松 的答案可以通俗的解釋為:在沒弄僵的情況下可以視為「派遣國領土的延伸」。一旦弄僵了,使館是不能像真正的國土那樣適用於戰爭、制裁、封閉邊境等等對抗手段的。
不是。
首先,使館建築一類屬於使館館舍(premises of the mission),在《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1條第9款中,就是指「供使館使用及供使館館長寓邸之建築物或建築物之各部分,以及其附屬土地。至所有權誰屬,則在所不問」。進入館舍及其所在地,視同進入使館派遣國的「管轄地」。這種「管轄地」的土地所有權一般屬於使館所在國國家,只是相互無償提供給對方使用,因此和國際法上的領土有根本區別。
之所以會有「派遣國領土延伸」這一說法,是因為在國際法慣例中,在任何地點的使館館舍都是派遣國主權的象徵,不可侵犯。給人造成了一種是派遣國領土的錯覺。ps.關於使館的不可侵犯性
樓上有人說的德黑蘭案是在1979年國際法院對「關於美國駐德黑蘭外交和領事人員案」里,強調的是:「就國與國關係的行為而言,沒有比外交使節和大使館的不可侵犯更為基本的先決條件了。」(Case Concerning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Staff in Teheran, Order of 15 December 1979, Request for the Indication of provisional Measure, ICJ Report 1979, p. 18, para. 38)另外再補充一個:
1950年國際法院的「哥倫比亞訴秘魯庇護案」中,在《哈瓦那庇護公約》第2條的「緊急情況」過去後,哥倫比亞不應繼續對托雷給予庇護,但也沒有義務交出受庇護者的義務。國際法院在解釋中指出,「本法院的判決確定無誤,即『哥倫比亞是否有義務交出受庇護者』這一問題與雙方訴求無關。」也體現了一國使館館舍的不可侵犯,就是說即便哥倫比亞不應該繼續予以庇護,秘魯政府也不可進入哥倫比亞大使館。(Request for interpretation fo the Judgment of November 20th 1950 in the asylum case, Judgment, ICJ Report 1950, p. 403)No, its still the inviting countrys soil. Embassies are inviolable though.
「派遣國領土的延伸」為一口語,不能作為法律確定之標準衡量,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之規定:「使館館捨不得侵犯。接受國官吏非經使館館長許可,不得進入使館館舍。」表述為不得侵犯,應定義為使用權,並未確定使館的領土或類似的地位,使館應當具備的是排除他國干涉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
駐外使館不能完全行使主權,不能駐軍,土地仍屬於駐在國領土
使領館內犯罪不適用屬地原則就說明問題了。適用屬人、保護、普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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