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只宜律己,不宜律人」嗎?

前段時間在GR里讀到這篇《連岳答大學生對A片的困惑》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18186355/

其中第四點提到「4、道德只宜律已,不宜律人。比如你認為A片不道德,打死也不會去拍,你在言行合一中得到了道德陶醉感,這是你自家的事。但是你不能用你自己的道德去強迫他人的自由選擇。 」

我想我是贊成道德「只宜律己,不宜律人」的,但是總感覺有一點點不對,道德真的「只宜律己,不宜律人」嗎?


謝邀。

注意到這個問題下答案明顯對立,比如 @pansz和 @Andy Lee的回答。這種現象在我看來是必然出現的,因為『道德究竟是什麼』目前沒有統一的認識,即使是倫理學這種完全以道德問題作為研究對象的學科也很難給出公認權威的回答,而法學、政治學、社會學也很關心這一概念,有各種流派的定義。而且道德絕非只是一個理論問題,它深刻地關乎社會現實,這更增加了複雜性。

目前一個比較有代表性的定義是馬克思主義提出的:『道德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它是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和規範』。這裡說的很明確,道德是一種行為準則公共規範,當然是可以律人的。由於政治的原因,這個定義也是我國官方的立場,被我國社會廣泛了解和接受。我想,主張道德可以律人的各位應當是大體上認同這一定義的。

而認為道德只能律己的人恰恰不認同這一定義。從政治光譜上說,他們往往傾向自由主義。比如題主問題描述中提到的連岳關於A片的看法就是典型的自由主義觀點。自由主義者看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人身行動完全受自己支配』的自由權利,並且認為個人在行使這種自由權利時不應受到無端的指責和妨礙。因此,他們無法接受在法律之外,還有一個寬泛的、不成文的、可能被曲解和濫用的公共規範存在。

可以說,目前『道德能否律人』的爭議實質就是『道德是否(還)是一種社會公共規範』的問題。

對這一問題,我的觀點是在一個法制健全的社會裡,道德不應再被視為公共規範,而應被看做個人的精神追求。因此我是贊成『道德只應律己,不應律人』的。

下面我分三個方面解釋我持這種觀點的原因。

1.道德作為公共規範會導致社會多元性的消解,對持少數觀點者和弱勢群體不利,也無益於社會進步。

首先需要承認,無論中外,在歷史上道德都發揮過公共規範的作用。這裡應該注意的是,古人的生活群落狹小,道德觀念相對統一明確。然而在現代社會,由於流動性的空前提高和資訊傳播的空前便利,社會的多元性已大大增加了。這種多元性同樣表現在道德觀念上,一個人認為天經地義的事可能正是另一個人嗤之以鼻的,這種情況下道德如何律人?

從實踐的方面說,古代社會有緊密的基層結構,遇到實際糾紛時可能有一套非正式但有效的機制來處理。比如雙方會找家族和群落中的長輩或者公認較有威望和道德的人做評判,然後服從這一仲裁的結果。但這在現代社會也不復存在。

有人說遇到爭議時應該採用『公認』的道德觀,並由這種『公認』產生的輿論壓力來迫使對立方屈服。但這樣同樣有很多問題,比如面對一個實際案例,如何立即確定哪種道德觀是公認的?很多問題社會本來就有激烈對立的立場(比如婚前性行為、墮胎、同性戀、甚至愛國主義或民族主義),如何能得到『公認』的道德觀?即使得到了『公認』結論,這種結論就是正確的嗎?需知真理一開始往往是掌握在少數人手中的,三從四德之類的文化糟粕也曾經是公認的道德。在我看來,如果採用這種方式,多數暴力將愈演愈烈,社會對於異類會越來越不寬容。

2.道德只有在律己時才是強有力的,律人時往往無效,甚至有害。

我認為道德最合適的定位就是個人的精神追求:當人們有了真正屬於自己的價值觀,自然會有踐行它的渴望,這時道德就產生了。我們自願戴上這副枷鎖,限制自己的行為,換來內心的滿足和自我認同。規則百密一疏,有心人總有漏洞可鑽,但自己的內心卻無法欺騙。康德曾說:『世上有兩樣東西使我深深地震撼,一是我們頭頂浩瀚的星空,二是人們內心崇高的道德』。道德最偉大的力量就是這種發自內心的神聖感,法律無法阻止蘇格拉底逃亡,但道德卻能讓他坐以待斃。

而當道德變成類似於法律的公共規範來處理實際問題時,我們會自知或不自知把道德當成主張自己權益的工具。我們都習慣『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權益』,甚至有律師這種專門利用法律幫人維權的職業存在。但如果把這一切也加諸道德,那麼對道德來說無疑是滅頂之災。當『講道德』變成利己的手段,我們把它像短戟投矛一樣扔向對手,分場合的講對自己有利的道德,哪還有半點神聖感可言?道德和法律不同,沒有公權力做裁判和後盾,失去了這種力量,除了帶來一場爭吵,很難有別的用處。

3.用法律(廣義上的,包括各種下位成文準則)規範社會是可行的,道德在公共領域並非不可或缺。

注意到好幾位答主在回答中提出了『底線道德』、『道德義務』、『類法』、『公德』之類的概念,認為這部分道德可以律人。但這樣的二分法看似合理,實際上卻沒有可操作性,因為我們很難找到一個簡單有效的規則區分哪些是『底線道德』哪些是『高級道德』(其他的二分法也是同樣的問題)。而如果有人能夠給出『底線道德』的明確內涵(比如一一枚舉),那麼我們很容易就可以把這些必須遵守的規則成文化,使其成為法規,如此一來這個概念仍然是不必要的。

但這些答主不約而同提出這樣的二分法自然有其合理性,那就是他們應該都感到某些道德準則在當前的社會生活中確實是必要的,因此只好提出這樣的概念來解釋。這個問題主要是因為我國法制化起步晚,法律條文遠遠不能滿足需要,許多原本應由法律規範的事物只好由道德扛起來。印象中我國到目前為止成文法只有幾千條,而美國僅聯邦一級的法律條文就是我國的數十倍,此外還有不計其數的州法和判例。許多在我國屬於道德的東西其實都可以是成文法,比如『不得隨地吐痰』、『不得在室內吸煙』、『不得虐待小動物』、『不得在馬路上喝酒』、『廚師不得不洗手就工作』,甚至『不得與野獸發生性關係』。我想隨著我國法制化程度的提高,道德和法律的關係會逐漸理順。

以發達國家的實踐經驗來看,用法律法規來規範社會是可行的,這比社會成員之間用模稜兩可的道德觀念互相指責要有效率的多。

有朋友在其它答案的評論中認為,法律不可能包羅萬象,所以道德仍應該在公共領域起作用。我不同意這個觀點。法律本就不必包羅萬象,它只需要規定立法者認為足夠重要的事就好。像用完公共廁所不沖水之類的問題的確不一定需要由法律解決(其實即使允許道德律人也很難解決,你總不能遇到一個這樣的人就衝上去撕吧)。『道德不應律人』只是說不應用自己的道德觀介入具體事件強迫別人,但不涉及具體事件和個人的討論與價值宣導是完全正當的,比如在衛生間貼一個『來也匆匆,去也沖沖』的提醒,或者做一個倡導便後沖水的公益廣告。當然,更好的解決方法是使用能自動沖水的智能馬桶。

還注意到有評論說法律和道德無法截然區分,西方有時也會拿道德審判的說法。這個應該是一種誤解,很早期的時候,法學界的確有實證主義和自然法的爭論,但那都是一兩百年前的事了,現在的法律早已成文化,近些年的案例中沒聽說有根據道德審判的。很多法律規則,比如民法中的誠信原則,即使來源於道德,在被法律明文接受以後,也是以法律的一部分(而非道德的一部分)來影響訴訟的。

綜上,我認為在現代社會,道德已經失去了繼續作為公共規範的現實基礎,而由於法制的不斷完善,道德作為公共規範的必要性也不再明顯。所以,在現代社會,道德的確『只宜律己,不宜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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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人用所謂的『歸謬』來反駁這種觀點,即『當你提出不應以道德律人時其實已經在以道德律人了』。這個邏輯其實是不對的,再重複一遍,『道德不應律人』只是說不應用自己的道德觀介入具體事件強迫別人,但不涉及具體事件和個人的討論與價值宣導是完全正當的。我這裡只是在討論應不應律人的問題,並沒有拿結論要求任何確定的人。如果你在拿道德律人,又正好被我看到了,我也只好翻個白眼而已,是不會衝上去罵你的。


大家對道德的「律人」還是「律己」這樣的討論,其實很多爭議都在於對道德的理解有所不同。我貼一篇我自己以前寫的文章。

道德究竟是什麼? - Andy Lee 的回答

上文粗略介紹了一下道德是什麼。但要回答道德究竟是律己還是律人,我們還需要提到這個律,作動詞使用的,究竟是什麼意思呢?

就是規範,規範就是一套標準,滿足了這套標準,那就,不滿足這套標準,那就不好

但是,又是怎麼個好法,不好又是怎麼個不好法呢?

簡單地說,好就是就是獎勵,不好就是懲罰。當然,具體地說,好也可以是不給懲罰,不好也可以是不給獎勵,得看默認情況是什麼。

法律就是一種很明顯的規範,符合法律,就是好。但符合法律不會給你獎勵,也許某些媒體會報道某家企業堅持合法納稅,但這總感覺很奇怪。就像一個學生僅僅因為考試沒有不及格就被表揚了。

如果不符合這套法律標準,那就會被懲罰。違反刑法就會受到刑罰,會被暴力地剝奪自由。也可能受到金錢上的處罰。在以前,還可能受到肉體上的處罰。不過今天是沒有肉體處罰了。

那道德是否是一種規範呢?顯然是的。比如你沒有義務扶老奶奶過馬路,但你扶了。然後你再告訴你的老師,你的老師就會表揚你。當然,不要顯得太刻意,最好讓你的老師無意中看到。

如果你沒有符合這套道德上的標準,那就糟糕了。首先得看你具體打破了什麼標準。如果你故意殺人,這不符合道德標準。大家會說你是一個壞人。不過這種來自輿論的懲罰倒不是最主要的。主要的懲罰,是因為你在不符合道德標準的同時,也不符合法律標準。而法律標準是被國家要求符合的,你不符合,國家就要強制懲罰你。所以你會被抓起來,限制你的人身自由,在有些國家還可能被剝奪生命。

如果你打破了一個道德規範,比如有道德規範要求你不能說謊,你說了謊,但還沒有法律來限制你不能說謊。此時,你的父母就會對你進行批評教育,你的老師也會對你進行批評教育。你還可能會對自己進行批評教育,這種批評教育也是一種懲罰。當然,別人說了謊,你也會說這個人是個騙子。這也是一種懲罰,一旦一個人被認為是騙子,那這個人就很難被信任,就得不到被信任的好處了。

這麼說來,道德如果是一套規範,那肯定是既要律己,又要律人的。但為什麼有人(比如連岳)會說,道德只能律己,不能律人呢?

我們得看語境嘛。連岳說的道德,跟我剛剛說的道德,是完全相同的概念嗎?

當然不是。因為功利主義的道德觀,一個成年人看看成人影視作品,沒什麼不符合道德的啊,甚至,因為其給人們帶來了快樂,使得看A片是完全符合道德的。

道義論會怎麼說呢?我也想不出道義論會認為看A片不符合道德的理由,道義論也許不關心這個,也許會認為它符合道德。

美德倫理學呢?這個可以糾結一下,有的人會把趣味分級,會把看A片分作一種低級趣味,而從低級趣味中獲取快樂,則被認為是不太好的,不符合德性提升的要求的。

在連岳當時的語境下,道德其實只是指一套個人的行為準則。這套個人的行為準則不一定有一套倫理學理論來支持。也許是出自你小時候的教育,比如你媽媽要你把衣服下擺塞進褲子里,你也這麼做了。也可能出自你的偏好,比如你討厭萵筍,所以不吃萵筍。也可能是出自你以為是「道德」的某種東西,比如你看了一本名為《道德準則》的書,這本書的第476條寫著:看A片是不符合道德的。這就是個人的行為準則,它的來源可能是奇怪的。

當一群人的行為準則類似的時候,就可以形成一套民俗規範。這套民俗規範,就更可能被稱之為道德。但顯然,我不承認這套民俗規範是我前面使用的那種意義上的道德。因為很多民俗規範,都是不符合道德的。

在中國,很多社區都認為看A片是不好的,這是一種大規模的社會規範,但這種規範其實並不是道德,只是一套規範罷了。不過我們在日常語境下,有時候會把這套民俗規範稱之為道德。但連岳要強調的就是,這套規範其實是不太好的,你要遵守你就自己一個人遵守好了,不要讓別人也遵守,這才是連岳的本意。

道德本來是既能律己,也能律人的,甚至既應該律己,也應該律人。

但當我們說「道德」只能律己,不能律人的時候,我們其實在說另一種東西,那是一種沒有經過理性反思的不好的規範,這套規範自然不應該被推廣,用以律人。但是,當我們懶得向別人闡釋背後的倫理學時,我們就會很省事地這麼說:道德只能律己,不能律人。但這其實不太好,因為會說得好像那個規範真的是道德一樣。


我反對「律人的是法律,律己的是道德」這個說法。那個票數最高,很沒道理的。

法律約束是道德約束的強制方式,道德約束是法律約束的原始動機。道德本身就是社會化的產物,如果只律己,那隻叫做人原則。

一個人光腳在馬路上走路,這行為雖然不合常規,但並不違背道德,所以法律也不會規定馬路上不許光腳。但如果精神正常的人在馬路上裸露下體,這就違背大多數人的道德了。在沒有法律或法律不健全的社會,那就只能用道德來鄙視和規導他。在存在法律的社會,就會通過法律來對這種行為進行約束和懲戒。反過來如果大家覺得裸奔跟光腳一樣並不是什麼大問題的話,那法律禁止公共場所裸露下體就缺乏道德基礎,變得沒有必要了。

同樣什麼隨地吐痰,未成年人援交這些事,倘若道德上大家都能接受,那就不必訴諸法律了。相當大一部分法律的存在,本身就是對他人道德約束的一種強制方式而已。

所以,將律人的權利全部推給了法律,顯然是忽略了其道德約束的基礎和訴求。

道德約束在法律約束之前,比如互聯網的出現產生了一系列問題,首先是道德問題,為了能更有效的約束新出現的不道德的現象,又無法用已有的法律來涵蓋,才會去制定新的法律,此時的不道德才能叫做違反法規。但並不是沒有相應法規之前,我們就不應該去唾棄這些不道德的行為。

道德也總比法律存在更廣泛,它是深入每個隙縫的。法律是各點線面的組合,不論多完善的法律,總會存在真空。在法律無法觸及的角落,仍然存在道德評判。

回到A片上來,島國拍A片是合法的,因為大多數人認為拍A片是道德的。天朝的法律不許拍A片,因為多數人認為拍A片是不道德的(天朝在有關道德的法律制定上顯然比有關利益的法律更考慮多數人的想法,至於道德感的開化程度和是否合世界主流,不在此討論)。至於看A片,我朝人民多認為是合乎道德的,所以法律也就沒有禁止你在家獨爽。


關於道德是否可以律人,@陳喜兒和@Andy Lee都說得挺明白了,不畫蛇添足了。不過現在排第一的@pansz的答案我完全不同意。鑒於,在很多別的答案裡面,都不可避免的會涉及法律和道德的問題,我借這個問題處理一下這個話題吧,可能離問題本身有點遠,請見諒。

@pansz的答案和霍布斯在《利維坦》里的主張有點像,當然霍布斯的理論相比之下更進了一步。霍布斯認為所謂道德就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行事。法律允許的就是正義的、道德的;法律禁止的就是不正義的、不道德的。這個理論本身有其理論價值,而且遠遠沒有看上去那麼荒誕和霸道。但是個人認為這個理論,以及@pansz的答案最致命的缺點是太反常識了。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毫不費力的就是觀察到有海量的道德要求既不是通過法律規定的,而且不適合通過法律來規定,比如:孝順、守時、謙讓、知恩圖報等等等等。另外,我們也可以意識到,如果道德是由法律規定的,那麼我們應該如何評價實體法律呢。實體法律本身可被評價,就意味著存在著至少一套獨立於法律的評價體系。當然,這個評價系統在相當多時候可以根植於「效率」,或者根植於「可操作性」,但是完全不對實體法律作出道德評價是不可想像,同時也是極端危險的事情。

那麼法律和道德的關係是什麼呢。最簡單的答案是:關係極為複雜,而且存在大量相互抵觸的理論。以下,簡單提幾個可以進一步探討的角度,大多數內容我在很多其他答案里都有提過。

1.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對道德做過一個區分。「道德上應該做某個行為」既可能指「某人應該遵守一條不得違反的規則」,比如「學生應該準時上課」,這一層面討論的是「對」與「錯」,「作對」不是什麼了不得的事情,「做錯」則可能受到禁止甚至處罰;也可能指「某人應當向一個非常高的標準靠攏」,比如「學生應該認真學習」,這個層面上討論的是「好」與「不好」的問題,「做的好」是值得鼓勵和表揚的,「做的不好」是令人遺憾的但也並不被禁止。在我們國家,第一種道德有時候也被稱為所謂「底線型道德」。富勒進一步提到,前一種道德和法律更加契合,很多道德律也被改造成一種法律,比如不得殺人既是道德律又是法律,而第二種道德和法律就不那麼契合了,「學生應該認真學習」這樣的道德律顯然是不適合以法律的方式加以規定。我在前面列舉的孝順、守時、謙讓、知恩圖報等道德要求,基本上也都屬於第二種道德。

通過對道德作出更精細的區分,也可以更明顯的看出@pansz的答案和常識相違背,因為他無意之間把所有倡導類、鼓勵類的道德要求給剔除出去了。

2. 對於第一種道德,是不是完全適合法律加以規定呢?答案同樣是否定的。當然,在這個問題上否定的理由就很多了,比如(1)有很多違反道德律的事情太過於細微瑣屑;(2)違反道德律的情況非常複雜且依賴於具體情境,法律沒法進行分辨,只能對某一些特定情況加以規定。所以第一種道德和法律也沒法做到同步。

不過結合上述兩點,我們可以得到一個肯定的答案,一個行為不違反法律不等於這一行為符合道德規則。順便,法律上的允許和禁止確實會反過來對道德規則產生影響,有興趣的人可以去看看桑斯坦在這個問題上的分析。

3. 法律規定實施一個行為會受到不利後果不代表實施這一行為違反道德律。在古代,法律帶有很強的道德教化功能,但是這個功能在現代社會被極大的削弱了。更重要的一點是,現代法律規範的行為已經遠遠超出古代法律的範圍。大多數人一提到違反法律第一反應是刑法上的犯罪,或者是侵權法上的人身傷害,而忽視了在現代法律框架下,違反法律的情況是極為多種多樣的,有些違法情況和違反道德規範毫無關係。

舉個例子就很明白了,根據一份合同,某甲付我一千塊錢,我應當在11月1日前造一批傢具送到某甲家中。我拿了錢之後沒有幹活,到了期限交不出傢具是逾期未履行合同;我把傢具造完了,交給一家便宜的快遞公司託運,快遞半路耽擱沒有按期交貨是逾期未履行合同;我把傢具造完了,結果發貨之前倉庫失火,傢具被燒光了沒法交貨,也是逾期未履行合同。這三種情況從法律角度看是一樣的,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在道德層面上,第一種是偷懶甚至是欺騙,在道德上是可以被譴責的;第二種是挑選快遞公司不謹慎,道德上受到的譴責就小很多;而第三種則是運氣不好,在道德上受到的譴責更小。

一個簡單的結論是,是否違反法律和是否違反道德是需要分別加以分析的。

上面這些說完,結論很簡單,法律和道德儘管有交叉之處,但是在現代社會是兩個不同的體系,有不同的規則,也有不同的運作方式。

說回問題本身,還是忍不住啰嗦一句,如果一個人承認(1)道德是一個相對獨立的規則體系,不能被其他規則體系取代;(2)道德涉及甚至直接規範人與人之間的相互的行動;(3)道德規則不是亘古不變的,而是處於流動之中;(4)道德規範在大多數情況下不能通過暴力手段來維持。那麼我們就必須承認道德不是一個人沉思的結果,而是之間關涉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既然如此又何談「只宜律己,不宜律人」呢?


道德有高標準和低標準之分。一般人能做到而且應該做到的是低標準,一般人沒必要做或者做不到的是高標準。

高標準只能律己,不能律人。低標準能夠而且應該拿來律人,否則道德很難發揮作用


律人的是法律,律己的是道德。挺簡單的一個事兒。

在街上能不能隨地吐痰,這不是道德問題,是法律問題,一個法律健全的制度對此會有規定。

未成年人能不能援交,這也不是道德問題,是法律問題,一個法律健全的制度對此會有規定。

破壞公共秩序,損壞公共設施,地鐵上該不該吃東西,或者聚眾淫亂,造成惡劣影響,這都不是道德問題,是法律問題,一個法律健全的制度對此應當有規定。

別人該不該拍 A 片,這是純粹法律問題,如果法律允許他拍 A 片,那就沒有問題,如果法律不允許他拍 A 片,那麼你就可以舉報他,這與道德沒有一毛錢關係。

非吸煙的公共場所,不能吸煙,這更不是道德問題,而是法律問題,一個法律健全的制度對此會有規定。

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允許人在任何地方吸煙,而你覺得這些人吸煙會對你自己的健康造成影響的話,應當去質疑,為什麼這個國家的法律對公民的健康熟視無睹,為什麼這個國家無法制定出禁煙的法律?如果無法質疑這一點,移民或許是更簡單的選擇。

道德律己,法律律人,最典型的例子是這個:

公交車上你自己願不願意讓不讓座,是道德問題;所有人該不該讓座,什麼情況下該讓座,是法律問題;有的公交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就是專門設定老弱病殘孕專座,那麼,你如果坐在這個座位上,不讓座就不是道德問題而是法律問題,任何人都有資格指責你。但如果你坐在其他的座位上,讓不讓座就是你自己的選擇,任何人無權要求你讓座。

為什麼這個世界上所有的發達國家都是民主國家,法治國家?因為制定製度的人明白道德不可以律人,靠法律之外的東西無法維持整個社會體系的穩定運轉。

有的人會指出『公德』這種概念,其實,根本就不應當存在公德這種東西,這種沒有被白紙黑字寫清楚的潛規則,無法被有效的合理的運用,也無法保證這個社會正常運轉,如果一件事情重要到需要讓社會上絕大多數人都遵守,那麼他就應當被寫進法律

有一句話叫做:任何一個不被監管的權力必然會被濫用。——而道德如果被當作法律使用,他一定會被濫用。

道德只可律己,絕不可律人。


當然不是,道德就是用來律人的,只用來律己的,那叫偏好,或者價值觀。

魯濱遜世界是不會有道德的,但可以有偏好。


看到很多回答都有一個類似觀點:

道德律己,勝過任何法律;道德律人,壞過任何私刑。

比如網上人們熱議一些熱點話題,抓著別人的道德問題攻擊。

我覺得這個觀點有一個謬誤在於他們把人身攻擊和道德判斷相混淆了。

比如說:

1. A做了違反道德的事情,網上人們群起攻之,尋找道德優越感,一片戾氣。

2. A做了違反道德的事情,人們對其行為不予認可。給出負面評價。如:XXX是不對的

相信大家都不會喜歡這種事情,往往容易讓我得出道德律人,並不好的判斷。

這這個例子裡面不僅僅涉及道德是否可以律人的問題,還涉及到了人身攻擊等其他問題。

第二個場景才是用道德來做判斷。

所謂道德律人,僅僅是表明是否可以根據道德來對別人的行為作出評價。並沒有賦予我們惡語相加或是人身攻擊的權利。

所以第一個場景中的讓大家不愉快的現象,並不是道德律人的惡果,而是單純的沒有道德的現象。

最後的最後,讓我們回到 道德 的定義

"Morality (from the Latin moralis "manner, character, proper behavior") is the differentiation of intentions, decisions, and actions between those that are distinguished as proper and those that are improper.[1] Morality can be a body of standards or principles derived from a code of conduct from a particular philosophy, religion, or culture, or it can derive from a standard that a person believes should be universal." -- Wikipedia

"道德,指衡量行為正當的觀念標準。不同的對錯標準是特定生產能力、生產關係和生活形態下自然形成的。一個社會一般有社會公認的道德規範。只涉及個人、個人之間、家庭等的私人關係的的道德,稱私德;涉及社會公共部分的道德,稱為社會公德。

另特此補充,道德為非正式公共機制,非正式即指無法律或權威能判定正確與否,而公共機制指所有場合都能套用的準則。" -- 維基百科

我們的交流基於對於相同的字詞有著相同的認識,對於定義,如何去指責。


這句話顯然是錯的,很容易歸謬:

道德「只宜律己,不宜律人」這句話本身也是一種道德觀

說這話的人,正是在用這種道德觀律人啊= =


贊同Andy Lee的說法,我的想法是任何一套規則包括道德如果只能律己不能律人的話那麼恐怕沒人會願意遵守。因為它不公平,如果法律只能律己不能律人會怎麼樣

另外假設道德只能律己不能律人成立,那麼說出這話本身也是在律人了


當然這是錯的,翻譯下,這句話的意思是——我不道德怎麼了?少來管我的閑事!

說到底,是不道德的人堵守道德的人的嘴找的借口。

什麼後果呢?就是劣幣驅逐良幣。不道德可以佔便宜,那麼大家都不道德,才能避免被佔便宜。那麼就是大家競相降低道德水準。所謂人心不古,世風日下,即是如此。

所以,說道德只宜律己,不宜律人的人,自己恐怕也是「劣幣」。大家都只管好自己,才好我來佔便宜呀!

有人可能聲討「道德綁架」,舉公交車上上強迫讓座的事。這得挑明了,那些倚老賣老的老人,本身是不道德。這之所以拿出來反覆宣傳,還是「劣幣」為自己壯膽而已。道德要律它,就是律這些老人,還有這些「劣幣」的。

這樣,道德不宜律人?那就好好律律那些不守道德的人。

怎樣律?一般只是譴責。這不夠的話,大街上就可能挨腳踹。

道德的底線的守衛,從來都是靠暴力——突破道德底線的人被收拾了,人們才會茶餘飯後地諷刺,瞧那個二逼,怎樣怎樣,被收拾了吧?活該呀!

只譴責肯定不夠用,突破底線的人會膽子越來越大的,而且會招朋引類地噁心整個社會,各種作,各種下作。良善的社會沒有他們的容身之地,而日漸腐朽的社會,它們如魚得水。

終究是,一場洪水,沖得乾乾淨淨!

最後還是討論下道德制高點與道德底線的問題。道德底線,論跡也論心。這樣做不行,這樣想也不行!所以要一日三省,思無邪。這律己也律人,所謂非禮勿言。

道德要往高處走,即養天地正氣,法古今完人。這緣心不緣跡,有份上進的心就好。用來律己,律人的話,恨鐵不成鋼,未免苛刻。但保持一種壓力,也是好的。

共產主義學堂:eziv587


以前看過這樣一句話,大意是用(過高的)道德去要求別人是最大的不道德


我覺得很多人沒答到關鍵。

道德不宜律人的關鍵不在於會不會使世界更美好,而在於道德一旦用於律人,就會很容易淪為某些自私之徒的工具,甚至成為迫使好人淪陷的武器。

比如給老人讓座,尊老這種道德,能做到很好,一定程度上要求別人,也能讓世界更善良。

但是,這種道德控制則好,一旦失控,就會有可能漸變到發生以下狀況。

1.剛開始是有人,勸其他人讓個座

2.開始有老人要求別人給自己讓座

3.看到有人不讓座,就開地圖炮說這個城市不好

4.在公車不讓座,被媒體炒作

再往下甚至有更惡意事件發生,所以不是說道德不宜律人,而是說,道德一旦用於律人,就太容易被邪惡的人當做規則來利用。

所以說有君子風度的人,就不應該用道德來綁架和鉗制別人。

用於律人的是法律,水雲逸說的情況歸根到底其實是法制的問題,不在道德上。


吐槽:問題問的是道德,不知道為啥扯上法律,難道殺人是違法的就不是違背道德的么。呵呵。

回答:

這句話很含糊,且試圖混淆主體,造成某個人「因私心而以道德的名義去約束他以外的人」的即視感。之所以說這句話很含糊,是因為:

律己的主體很明確,是「我」;而律人的主體是誰,也是「我」么。你有本事違背道德,我有本事指責你,都只是行為選擇,誰對誰錯不是某一個人來判定的,更何談這個「律」字呢。

你要背德,沒有某一個特定的人會「律」你。道德於內是自求沒錯,但是於外,應是群體效應,是一個整體對整體的自律。只是整體對整體的自律,在實際的表徵上,必然會因存在內部分化而落實到具象的個體中。

我覺得這句話應該這樣說,道德,不僅適用於一個人自律,更適用於一個大群體自律。

違背道德的人受到的約束,絕不是來自於另一個人,而是來自他所屬於的這個群體。如果他不自認是這個群體的一員,則大可於無拘無束。(當然,這時候強制性的法律可能出場。)

簡單點說,我或者他覺得你不道德不代表你真的不道德,你自己覺得你不道德以及你所屬的群體「覺得」你這個成員不道德,那你就是真的不道德。


必須旗幟鮮明的反對最高票答案。

另外再仔細看題主引用連岳的話:

其中第四點提到「4、道德只宜律已,不宜律人。比如你認為A片不道德,打死也不會去拍,你在言行合一中得到了道德陶醉感,這是你自家的事。但是你不能用你自己的道德去強迫他人的自由選擇。 」

注意措辭:「你認為XXX不道德」,「不能用你自己的道德去強迫他人的自由選擇」

這個問題要拓展其來說就太複雜了。

不把「道德」和「法律」界定清楚,怎麼能開始討論呢。

還好,不管怎樣,我們都明白我們自己想說的是什麼。

可惜,有些事情註定不能以這樣的方式討論。

sigh。


咿…提個相反的思路,道德,就是用來【律人】的。就是用來規勸別人的!為什麼這麼說呢?

在這裡我們可以探究一下道德的來源,我認為道德更像是我們的自私的產物,希望別人能夠無私奉獻,希望別人能夠捨己為人,希望自己能夠被友善地對待。把道德說成是自私的會難聽,可實際上,這就確實就是為什麼我們每個人都會推崇道德,而真正能夠被稱之為有道德的人少之又少的原因,我們會因為自己的主觀的想法希望自己獲得更多別人的饋贈,我們把這樣的一種想法賦予道德的名稱。

可是,自私的人總是遠多於無私的人,我們怎麼能夠把道德這樣的一件事讓別人很好地去做呢?這個時候我們又發揮了自己強大的主觀能動性,我們將道德制定成一條條普世的標準傳誦開來,希望把道德變成準繩讓大家都能夠遵守。

(啊…我只是單純地回應一下道德是不是只能律己不能律人這樣的觀點)


道德當然不是只能律己。但說這話的前提是:什麼是最大的道德。

連岳觀點的核心是最大的道德是互相尊重對方的選擇,不隨意侵犯對方的權益。如果這個都不能保證,那麼再講任何別的都沒有意義。在實際社會中,我們一般將道德分為公德和私德,公德保證社會秩序,進而試圖保證個人權利不被輕易損害(當然,目標和實際操作可能有差異);私德的要求會更多一些,體現個人的價值觀和操守,但個人的價值觀只歸自己,而非替別人做選擇,根據連岳的觀點,用自己的價值觀要求他人並不合理。以此推論,公德方能律人,私德僅應律己。

本著這個大前提,再看連岳舉的A片的例子就能理解他的意思。如果某人看A片同時拿個大音響對著居民樓播放,則我本著擾人清靜的原則提出抗議——這叫公德以律人,正當合理。反之,如果一個人看完A片,卻還想人家主角願意演這角色該是如何不堪有傷風化,喝口悶酒的時候私下說說,在下揣摩,多半可能是求之不得窹寐思服,勉強算得本色君子——這叫私德以律己,雖不上檯面,但也無可指責。

比較惡劣的情況,是某少年初長成,一個人偷著看A片改善生活,我以青年導師的身份夥同居委會大媽破門而入收繳DVD,這就叫以私德律人。以保護祖國未來的花朵之名,行侵害未成年人隱私權之實。雖則聽起來很受為青少年被毒害所苦的家長們歡迎,但其實難說如何光彩。

要是更進一步,拿著少年看A片做大旗,在網上義憤填膺口誅筆伐,號召國人以樹立新時代新道德?恭喜,存天理滅人慾,閣下當與朱子並列,逢年過節配享一方冷豬肉,千秋萬載。

不幸,最後一種情形,在當下的公共空間里最是常見。


道德是有上下限的,上限謂之品德,下限謂之公德。前者律己,後者律人,不可混為一談。

捨己為人之類的行為,都是道德上限的舉動,應該受到輿論的表揚和褒獎。

比如捐款,比如讓座,比如捨己救人,做是情分,不做是本分,以此標準要求他人,就是典型的道德綁架。

不傷害別人,是道德的下限。越界的行為就該受到譴責。

比如隨地吐痰,比如婚內出軌,比如損人利己,作為一個路人,雖然這行為可能並沒有直接傷害到我本人,但出於維護公德的角度,我依舊有立場去評價和批評。

「道德是用來律己的,不是用來律人的。」這本身就是一種品德,如果拿來反駁別人就會陷入邏輯悖論。

至於說法無禁止即可為,但你可為不代表別人就不可說,畢竟道德本來就比法律管得寬…

以上。


一般情況下是的。

但在利益面前不是的。

在足夠的利益或者潛在利益面前,

無論是道德還是法律都是個屁!


如果說「律」僅僅是指「對人的行為有約束性和指導性」,那道德當然是律人的,這種律是通過社會文化等方式對每個人產生影響的;但如果說「律」是指像法律那樣具有強制約束性,那道德當然是只能律己的,要不然還區分道德和法律做什麼?如果一個人願意無視道德準則和周圍人的指點謾罵那這些道德自然奈何不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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