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從來不會缺席,只會遲到」這句話是杜撰的嗎?

考證這句話出處的時候才發現這一響徹法律界輿論界的名言居然出處不可考。而「美國大法官休尼特」從美國最高法院那裡也查不到。

附: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名單:

Justices 1789 to Present


這事情要分兩個方面看。

首先,休尼特不是美國法官,而是英國法官:Gordon Hewart, 1922–1940 擔任英國首席大法官(Lord Chief Justice)。經過我在westlaw上搜索以後基本確定這人從來沒說過類似的話。他倒是那個「justice must be seen to be done"的始作俑者。(參考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cCarthy一案)。

第二,我傾向於認為此句的來源不可考證。google搜索一下,發現互聯網上第一次出現於文庫網的警句庫。

而從意思上說,這句話更像是在說通常意義上的正義,而不是說法律正義。

關於法律上的正義,除了上面提到的那個正義必須要讓人看得見的提法之外,還有一個提法就是」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這句話表達的意思恰恰相反——遲到的正義就不算是正義。

非法律的用法上,「正義遲早會到」這樣的說法倒是經常見到。最著名的就是抓到93歲的老納粹審判的事情:

所以,雖然我沒有很確定的答案給你,但是我傾向於認為,這句話是某個中國人根據自己翻譯後假託法官大人的名義擴散的。


正義跟本就不是會遲到,而是在很多情況下,就沒有正義這種東西存在。

二戰期間,德國納粹對猶太人施行慘絕人寰的大屠殺行動,僅僅奧斯維辛集中營就有110萬名男人、女人和孩子被殘忍殺死。

二戰結束後,在集中營的倖存者回到家鄉

戰前居住著3000多猶太人的鎮子,戰後只有大約10%回到這裡。然而,他們發現等待他們的竟然是仇恨,他們家中住著別的人,他們想要回自己的房子,但現在的住戶拒絕搬走,他們的餐廳也被其他人佔領,而且天經地義般的拒絕歸還。

有些猶太人在被驅逐前,將他們的金銀財寶拜託給信奉基督教的好友藏起來,當他們信心滿滿想要取回這些財物時,他們的朋友卻說他們留下的只有幾件衣服,可以把衣服歸還給他們。他們最終也沒能拿回自己的財產。

有些戰前身無分,靠猶太人免費給他們食物的人,如今卻根本不想猶太人回去,戰前的朋友成為最大的敵人。在當地,猶太人1945年遭到的威脅甚至比1942年他們離開時的還要嚴重,猶太人走在街上依然會突然遭到襲擊,有時會被打得奄奄一息。就算猶太人去報警,警察也是對這種事情毫不在乎,也不去追捕施暴者。

戰後波蘭的猶太人甚至遭到過有組織的集體屠殺,他們自然也無法拿回他們的財產。

相較於那些在戰爭中遭受屠殺的猶太人,迫害著卻大部分未得到相應的懲罰。

他們極力隱瞞在集中營工作的事情。

格倫寧曾經是奧斯維辛集中營的一名納。戰後他隱瞞了在集中營參與屠殺的事實,被關押在蘇格蘭的監獄裡,二年後獲釋回到德國。在一家玻璃製造廠找到一份不錯的工作,展開一步步向上爬的職業生涯,並成為德國「經濟奇蹟」的受益者。最終被任命為勞仲裁委員會榮譽委員。

德國檢察官在戰後決定誰有戰爭罪,誰沒有戰爭罪採取的原則是對方有沒有直接參与屠殺。如果一位黨位隊成員既沒有身居要職也沒有直接參与屠殺,他就不會遭到起訴。哪怕他的工作是焚燒屍體等等。

據統計,1940—1945年間有6500人在奧斯維辛集中營工作過的黨衛隊成員,只有750人受到某種形式的處罰,85%在集中營工作的黨衛隊成員沒有遭到任何處罰,因為他們沒有直接參与屠殺,而毒氣室這種屠殺方式是不需要直接參与屠殺的,他們只需要把猶太人帶到毒氣室,然後釋放毒氣就行了,著不算直接參与屠殺。最著名的一次審判中,22名被告中17人被判有罪,但只有6人被判處無期徒刑。

與此同時,在集中營里大多數犯人在遭到如此深重的災難後,始終沒有得到足夠的補償,非但如此,他們還有遭受更多普通人的偏見和傷害,他們也再也無法找到精神層面上的慰藉和救贖,他們大部分很難再有任何宗教信仰。

這樣的故事自然會讓人心裡不痛快,我們的內心深處需要這個世界有公道存在,無辜受到迫害的人最終得到補償,有罪的人最終受到懲罰。可是很抱歉,現實世界卻不是這樣運轉的,所謂的正義,不是會遲到,而是根本就不好來臨。

再看看我國和韓國的慰安婦問題,至今依然沒有得到所謂的正義,而那些有幸活下來的慰安婦,已經大部分去世了,健在的恐怕也無法在有生之年得到應有的補償了。

再看看蘇聯那些在古拉格迫害的人,不也是沒有得到相應的補償嗎?

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這句話大概僅僅是弱者對自我的安慰罷了,當你遭受不公正時,可以用這句話燃起希望,而這句話的存在,恐怕也就只能是這樣了。


這句所謂的「法諺」是杜撰的,初次聽起來似有道理,正義感爆棚。但細究起來,不合司法原理(程序正義),更不符合司法規律(錯案無可徹底避免)。所以,「正義有時會遲到,有時更會缺席」!

英國的一句法諺:「遲來的正義非正義」,這才是真的!


出自《弱者的自我安慰語句大全》一書。

書中的語句還有

1.正義可能會遲到,但從來不會缺席。

2.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

3.人在做,天在看。

4.君子報仇十年不晚。

5.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6.只是忍他、讓他、由他、避他、耐他、敬他、不要理他,再待幾年,你且看他。

7.天道好輪迴,蒼天饒過誰。

8.惡人自有惡人磨。

9.吃虧是福。


香蕉君可能會遲到,但是不會缺席。——蕉遲但到


我只知道香蕉君可能會遲到,但他永遠不會缺席


這句話無法被證偽,因為缺少最重要的因素

遲到多少分鐘算曠課?


一個小基層法院都知道道理


謝邀。

並沒有考據過這句話的出處,不過我們確定這句話的本意不是「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風水輪流轉」的意思嗎?


我經常說這麼一句話:如果你認為自己是個好人,那麼你首先得保持行善的能力。

沒有能力行善的人不算好人,沒有及時到來的正義同樣也不是正義。


弱者會等待正義的到來,而強者他本身就是正義


是杜撰的。

「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對不會缺席」和「遲來的正義非正義」這兩句話是一個硬幣的兩面(好像某個英語寫作的常用句」

首先,「正義或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中的「正義」,指的是「實體正義」,換句話說就是——我們可能會犯錯,但我們一定會改正。也就是說,在審判的過程中,可能會由於各種原因,比如證據不全甚至造假,再比如當時的刑偵技術有限,由於種種原因釀成錯案,但是,只要我們發現了之前的錯誤,就一定會糾正。即使來遲了,但一定會到。具體說來,就是我國的「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程序)。舉個例子來講,比如說聶樹斌案,聶樹斌人死了,但他的案子最終查清楚了。

其次,「遲來的正義非正義」中的正義,我認為指的是「程序正義」,換句話說就是,真正的正義本應該通過正常的程序得出,除此以外都不能被稱為正義。也就是說,在正常的偵查與審判過程中,我們必須發現真相,及時回應當事人的訴求並予以公正的裁決。如果審判時遇到了什麼問題使得審判沒能得出正確的結論,比如證據不全,即使在日後經過審判監督程序改正了這一錯誤,那也不是公正。還拿聶樹斌案舉例子,儘管王書金落網了,聶樹斌平反昭雪,但是,聶樹斌的死已經無法挽回了。這就是「遲來的正義非正義」。

總的來說,前者側重於「實體」而後者側重於「程序」。由於側重點的不同,兩者本沒有什麼高低優劣之分也沒有特別的予以比較的必要。

然而仔細想來,我們所需要的,還是準時的正義。

此外,之所以「遲來的正義非正義」這句話更像是正確的,不僅是因為剛才的論述,還因為這句法諺本來的樣子是——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讀起來朗朗上口…所以一定是對的…

依稀記得民訴老師講過這句話的出處,但…記不清了…


正義從不缺席,也從不遲到。惡人在施加惡行與他人的時候,即時就得到了對等的懲罰。只不過只是惡人在死亡那一刻才能明白。


故意拖延的正義是最大的偽善和殘忍。


遲到的不叫正義,拳頭大的才叫正義,有句話是,歷史是勝利者書寫的


從來不會缺席,只會遲到的只有香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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