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基督徒常用的偷換概念的詭辯示例?


摘自 - 為什麼我不是基督教徒(作者不詳):

  循環論證主要趨向於被基督教徒使用在論證一些比較大範圍的論題,而一旦涉及到一些更具體和細節性的論題時,基督教徒則趨向於使用另一種詭辯技巧——偷換概念。在過去,偷換概念指的是將一個事先設定為具體含義A的概念偷偷變更為具體含義B的行為。可是,由於偷換概念被越來越廣泛地應用,所以,對現今的人而言,只要是通過曲解自己或別人的概念來進行論證的,都稱作偷換概念。

  記得有一次,一個基督教徒在證明「亞當和夏娃是人類的祖先」時這樣說道,「你看得見你爺爺的爺爺嗎?顯然你看不見。那麼你爺爺的爺爺是不存在的嗎?顯然是存在的。所以,雖然你看不見亞當和夏娃,但他們是存在的,他們就是人類的祖先。」面對這樣的論證,我可以非常迅速地擊破它,因為這是比較典型(原始)的偷換概念。顯然,這個基督教徒需要證明的是「人類的祖先是亞當和夏娃」——「誰是人類的祖先?」,可是,他卻在整個論證的過程將需要證明的論點偷換成「人類是存在祖先的」,——通過「你爺爺的爺爺是存在的」來類比「人類的祖先是存在的」,可是,這個基督教徒卻沒有進一步解釋「人類的祖先是誰」,所以原先的論點依舊待證明。——然後再藉此偷換行為,使沒有被證明的原先論點聽上去是被證明過的了。

  我曾經寫過一篇名為《地獄之火》的短文,其中我從心理學的角度表達了這樣兩個觀點:地獄和永遠不滅的火反應了上帝對不信他的人的憤怒;上帝沒有(能力)為自己的憤怒負責任,而讓不信他的人負責。我將這篇文章發表在網路上,然後,有一個基督教徒反駁了我的觀點,其中有一句話是這麼說的,「你為什麼要否定上帝的忿怒呢?這與想要否定法官對犯罪的人的公義的判決並且施行刑罰有什麼區別?」這個基督教徒的反駁相對上面的實例比較複雜一點,因為他連續偷換了兩個概念,而且表述得比較隱晦。首先,法官判決犯罪的人並對其施行刑罰,目的是維護社會安定。刑罰犯罪的人,不是最終的目的,它只不過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它只能起到制止惡行的作用。可是,如果社會更加發達,我們是不是應該考慮如何幫助那些(將要)犯罪的人,例如讓已犯罪的人將來能夠造福社會,或是解決已犯罪或將要犯罪的人有關犯罪的心理動機所對應的心理情結。畢竟,沒有一個人生來是罪犯,人會犯錯或犯罪,必然存在原因,如果我們能對症下藥,解決犯罪的人的問題,那麼我想這會讓社會更加安定。就好像小孩犯了錯,父母除了根據家規懲罰孩子外,更重要的是要解決孩子犯錯背後的心理原因——這是大部分父母所忽視的。如果只是單單懲罰孩子,由於其犯錯的心理原因還在,縱使具體的錯誤行為被糾正,那個根本還存在的心理原因會衍生出其他不同形式的錯誤行為;這樣一來,問題就永遠沒有解決的時候。當我們了解了犯罪的人被刑罰只是一種追求社會安定的暫時手段,而不是最終目的之後,我們就會發現,上帝用地獄和永遠不滅的火來刑罰那些不信他的人的這種情況,與法官對待犯罪的人的那種情況,是無法相提並論的。關鍵就在於,地獄是永遠的刑罰,而這裡所說的刑罰並不是一種暫時的幫助當事人——指不信上帝的人——改過自新的手段,反而是最終目的。所以,這個基督教徒對此的論證不成立,這是其偷換的第一個概念。其偷換的第二個概念是,上帝是全能的,而人卻不是全能的。無論在什麼情景下,拿上帝與人進行類比,都很有可能成為偷換概念的詭辯。因為這些類比——包括此實例的第一個偷換概念行為——均沒有可比性,屬於不當類比。

  同樣屬於不當類比的偷換概念的實例,還有很多。例如基督教徒在證明「世界是被造的」這個論點時,常常會借用各種人造物對世界進行類比:因為手錶/計算機/太陽系模型……是如此的精密,而它顯然是被人製造出來的,又因為世界的精密程度比手錶/計算機/太陽系模型……更加複雜,所以,世界一定是被創造出來的,而我們將這位創造者稱為上帝。不管基督教徒拿什麼對世界進行類比,都很難使類比得當,原因在於,凡是類比,都須要遵守「就像原則」,也就是說,只有相似度非常接近的兩個事物,才能夠被拿出來進行類比,——我們總不能因為魚有尾巴,而魚和人都會游泳,所以斷定人也有尾巴吧。——而幾乎沒有人能夠找到一個與世界相似度非常接近的事物。從另一個角度講,即使找到一個與世界相似度非常接近的事物,也只能說明該事物像世界,並藉此猜測該事物具有某種與世界相同的屬性,但是,這並不能說明該事物是世界。「像」與「是」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如果將A像B等同於A是B,那麼這屬於另外一種形式的偷換概念。

  不當類比的偷換概念通常具有一個共同特徵:前提不一致。就像前面提到的,拿上帝與人進行類比,常常會被貼上「偷換概念」的標籤,原因就在於,人是真真實實存在的生命體,這是對人進行論述的前提,可是,上帝並不像人那樣不證自明——他本身是待證明的,所以,這是對上帝進行論述的另外一個前提,而這兩個前提的不一致使得整個論證中的類比不得當。有一個值得一提的來自劉志雄名牧的比喻,使用的就是這種前提不一致的不當類比。我記得他是這樣論證的:我們向許多人傳福音的時候,都會碰到這樣一種情況,對方表達拒絕相信並接受救恩,而其理由是,「等我把《聖經》和相關書籍讀完,弄懂了之後再信。」可是,我們中有誰知道自己明天會如何呢?如果明天沒有機會讓你信,那該怎麼辦?這就好像有一戶人家發生火災,而這家人卻呆在家中。此時,消防官兵前來救援,進入火場,準備把困在火海中的人救出去。可這個時候,這戶人家裡的人卻拒絕並表達說,「先讓我弄懂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火災,之後,我再允許你把我救出去。」

  聽完劉志雄的這段講道後,我不禁一笑,我想,要是真有這樣的人,那他該有多愚蠢呀!可是,那些想要把基督教信仰弄懂了之後再信的人,難道就像那不願被救出火海的人一樣愚蠢嗎?我想不是的。為什麼呢?因為火災是真真實實存在的,是不論被困者或是救援者抑或是房屋外邊的圍觀群眾都能夠百分之百肯定的經驗事實。換句話說,一個被困火海的人之所以有要被救出火海的意願,那是因為他能夠肯定這火是真真實實存在的;這是對火災事件進行論述的前提。可是,對接受救恩進行論述的前提,卻顯得不那麼真實,因為地獄是否存在,——劉志雄之所以論到「我們中有誰知道自己明天會如何呢?如果明天沒有機會讓你信,那該怎麼辦?」,具體指的是不信之人死後的下場,地獄。——顯然是基督教徒怎麼證明都很難令人信服的不確定性事物。——就算有些人相信地獄的存在,可是它的存在卻至始至終不會像火災的存在那樣讓所有人百分之百肯定。——因此,這是前提不一致的不當類比。如果我們忽略了前提,那麼就很難認出這是一種詭辯。

  說到可怕的地獄,我難免會想到常常發生在基督教徒與非教徒之間的一番典型對話。基督教徒常常會出於好意奉勸非教徒信仰基督教,並用一種疑似恨鐵不成鋼的語氣對非教徒坦言,「你知道一個人不信仰基督教的後果的。」當然,這是一種比較友好的表達方式,畢竟,只要了解基督教,都能知道那後果是什麼。可是,有些基督教徒卻很難表現得有素養,這些基督教徒會這樣表達,「你要當心哪!如果你不趕緊信仰基督教的話,你死了可是要下地獄的!那是你沒有辦法承受的!」說實話,每當聽到這樣的話,我心裡都非常難受,我相信許多非教徒都會有與我相同的感受,這種感受是一種因被詛咒而來的憤怒。可更令非教徒憤怒的是,——有時候,我甚至認為,反基督者(敵基督者)是基督教徒創造出來的。畢竟,沒有一個人會無緣無故對一個宗教反感,甚至仇視,而當一個人會如此仇恨基督教時,許多原因都出於基督教徒身上。可諷刺的是,基督教徒卻不認為反基督者的存在與其自身有什麼關係,相反,他們認為反基督者是受了魔鬼撒旦的誘惑而敵對他們的。如此的認知,更是激怒了本仇恨基督教的反基督者。我不禁感嘆到,如果一個人總是處於不自知的狀態,那麼他對自己、他人和社會的危害,會是有多麼的大!——基督教徒從來不認為他們的這種表達是具有詛咒意味的,或是具有威脅、恐嚇意味的。記得最近就有個基督教徒這樣反駁我說,「一個人不按照交通規則行駛,我們好心提醒他,告訴他如果你繼續不按照交通規則行駛的話,就會被交警處罰。難道你認為這樣的提醒是一種詛咒?或是一種威脅或恐嚇嗎?」我承認,當我聽到這個基督教徒如此反駁我時,我一陣怒火油然而生,可是,我順利抑制住了。從理智的角度看,這個基督教徒使用的仍舊是前提不一致的不當類比。在對交通處罰進行論述時,交通規則以及交警,都是所有人都能夠百分百體驗到的經驗事實;可是,在對死後下地獄這個可怕的後果進行論述時,地獄並不是所有人百分百體驗到的經驗事實,而由於地獄的可怕是人所難以承受的,所以不相信地獄存在的人會有被詛咒或是被威脅、恐嚇的心理感受,是正常的事。

  可以這麼說,不當類比是基督教徒最常使用的偷換概念的手法。為什麼基督教徒普遍對自己正在使用的偷換概念的行為不自知呢?關鍵就在於基督教徒忽略了非教徒並不像他們那樣相信上帝、魔鬼、天堂、地獄等事物是客觀的存在。如果這些事物是客觀存在的,那麼我上面提到的所有偷換概念的實例都不能稱作是偷換概念了,而是沒有邏輯問題的論證。因此,基督教徒在論證有關上帝、魔鬼、天堂、地獄等事物的論點時,最好是先向非教徒證明這些事物是客觀存在的。——實際上,我說這句話是帶有諷刺意味的。——因為只有證明了這些事物的實存本質,才能在不偷換概念的情況下論證其他更加具體和細節性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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