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流傳的《家犬管理條例》是真的,還是反狗粉人士杜撰的?
這群人就是知乎「科學恨犬委員會」唄,他們主要靠一本正經的杜撰各種故事,在跟狗有關的話題下面寫不能顯示評論的回答,以及惡意舉報反對他們的其他知乎用戶這些方法來宣傳他們科學進步的恨狗觀唄。
也不知道是什麼樣的利益在驅使他們做這個事情。
這次我就匿名了,免得像上次一樣被一口氣舉報了一兩個小時,摺疊了我幾十個回答,怕怕看了好多知友的回答,大概搞明白了: 這是一個1980年改革開放初期指定的條例,出自衛生部關於控制和消滅狂犬病的通知,而衛生部關於控制和消滅狂犬病的通知已於1998年廢止。
衛生部關於廢止部分衛生部門規章的通知_找法網
根據形勢發展,有些發展較快的城市出台了新的法規,則以新的法規為準,有些相對內陸地區沒有出台新的法規,以此為準。
例如說很多一二線城市都明確出台了文明養犬的條例,而且逐步免除各種費用,方便符合條件的人科學飼養寵物狗。在這些城市養犬就是合法的。
還有些地方沒有新的規定,比如一些四線城市,縣級市等,法院則依據這條條例判決養狗違法。
當舊的法規與新的法規相悖時,理應以新的法規為準。比如50年的法規不允許某些私營經濟,後來的法律允許了,那當然就是允許了。如果37多年前規定不許養,而現在有新的規定可以養,那就是可以養,我們老百姓都是以新政策為準,這是常識。但如果沒有新的規定出台的地區,則以舊有法律為準。
否則老百姓就無法是從了,比如一些人說這個規定是有效的,那等於說全國各地許多城市的政府都在收錢干違法的事,全國各城市的領導們都在犯法,這顯然非常荒唐。
@鄭秀雯
已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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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關於該&<條例&>效力問題
&<家犬管理條例&>是由農業部、衛生部、對外貿易部以及全國供銷總社於1980年11月18日發布,雖然立法已久,但由於該條例並未規定自行失效時間,亦沒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廢止該條例,故該條例現行有效。
B.關於該條例與其他法律法規的衝突問題
我國法律位階如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其他
[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發生衝突,有衝突者,依上位法規定。當規章間發生衝突的,由國務院裁決。]
其中,地方性法規是指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由地方政府所做出的規範性文件;部門規章是指由國務院各部位做出的規範性文件。
該條例由農業部、衛生部等聯合做出,故在法律位階上屬於部門規章。然而,在各地自己制定的有關養犬管理的規範性文件中,有的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的,如&<蘭州市養犬管理條例&>;有的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如&<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因此&<家犬管理條例&>中個別條款並非絕對無效,而要看當地自製的養犬管理規範性文件是由政府制定還是由當地人大/常委會制定的。
C.關於該條例第四條與民法第75條的衝突問題
民法第75條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而&<家犬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任何人遇到未注射狂犬病疫苗的犬可以直接捕殺。
事實上,這兩條並不存在法律衝突問題。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是一種侵權阻卻事由——即,當犬主人未及時給犬注射狂犬病疫苗時,他人捕殺該犬不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家犬管理條例》是真的
附鏈接:法律法規
反正北京沒看到,你們是沒看到大搖大擺的在路上拉屎的狗。後面一個老頭在追,追到一半拉屎的狗。
不反對狗很可愛,但是,再可愛搗蛋過了也會煩啊。
更別說我們這些被狗要過有陰影的人。
它們跟我們不是同一個物種!你把它當弟弟妹妹兒子女兒那是你的事,不要讓它在城市像人一樣。除非12年義務教育過後的狗。
有些人怕不是瞎子。。。
還在別的評論區看到個奇葩邏輯【廢除的是上行通知,而不是這個條例!】
怕是沒學過數學裡的子集的概念。。。。。極端狗黑看過來,就那個科學愛人委員會。
我家狗打了疫苗,啥症都有。由於是小型犬基本不帶出去,出門必帶塑料袋,必定抱著它不讓它隨意活動。
你們隨便找個律師來,依照這個法律條文告我,隨便你們告好不好。
哦,對了,我遵守的是地方的相關政策,如果你們認為國務院的法律是上級法,地方政策應在之下,那麼如果你們沒有告贏我,建議你們去國務院上訪,或者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告我,這個應該不是地方的。我跟你們說,這個條例是存在的。
對!就像大清律例一樣~
反狗粉人士並不是杜撰出來一個條例,而是講一個過時的條例沿用至今~
就像我要跟大家講!哼!你們這群愚民!居然沒有留辮子!根據《大清律例》!留髮不留頭!來人啊~把這群講《家犬管理條例》的人斬了~
哼哼!作為新世界的社會主義建設者!我們要僅僅追隨國家的腳步!談什麼《家犬管理條例》,好好地去讀一讀正正規規各地政府制定的《養犬管理條例》吧!
昨晚看到這個一直到今天早上,查了很多資料。
結論就是:狗黑別想依據這個法律來肆意害狗。
首先這個法律是真實有效的,它肯定與地方法產生衝突。
我國法律規定,當部門法規與地方法衝突時,報國務院進行審核,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的,就直接作出適用的決定。所以你們會認為 80年一棒子打死不讓養狗的條例和現在更符合社會的地方法誰會獲勝。
法律明顯已經不再適用於當下,只是沒出大事,還沒來得及修改這玩意確實有,大家都科普過了,不過知乎上也確實有人專門反狗,他們的答案百分之九十都是以偏概全強詞奪理地批判養狗鼓勵殺狗
一次性把這幾個人掛了,大家趕緊拉黑吧。 @林求真 @梁書文 @周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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