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有多可怕?能讓人無語到什麼程度?
拿室友的macbook回家用幾個月問題大嗎?
問題描述:
今年五一期間我看到室友macbook放在桌上我就順手帶回老家用了兩天,期間我弟弟覺得新鮮就問我要,我就放在老家給弟弟用了(他學習確實用的上)。這兩天室友找不到電腦挺急得,說要調錄像什麼的。我真的沒有偷室友電腦的意思,就是用幾個月,過後會還的。想問一下如果被發現事情嚴重嗎?謝謝!如果我現在想還回去,怎麼樣會好些呢?---------------------------------------------------------------------------------------------------------------------------------
不要取笑!我需要的是一個解決方案而不是道德審判...我現在想要麼偷偷放回去(但是擔心放回去時被發現)或者把電腦賣了,用這個錢給弟弟買一個便宜些的電腦,剩下的請室友吃一頓...我們這幢樓只有出口有一個攝像頭,基本是拍不到我的,所以我不是害怕才來問的好么。---------------------------------------------------------------------------------------------------------------------------------我們這邊這樣拿東西很普遍的好嗎...室友那這個電腦老是炫耀、玩遊戲看電影,而我弟弟恰好需要電腦幫助學習。這樣對他們兩個都好
這個題主的還和我在同一所大學,真是讓人覺得既可怕又可笑。
前兩天剛剛聽說一個案子,保證合同糾紛。
被告是一個女大學生,全國各地都有案子,每一個案子都法律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借條清楚,打款有據,姑娘自己在擔保人一欄自己簽的字。一共20多個案子。什麼情況呢?女大學生去學校眼鏡店配眼鏡,被介紹了一個神奇的業務,幫人做擔保,反正借款的人肯定會還的,錢也不多,一筆5000,一筆10000的。只要你幫忙在保證人上籤個字,就給你500-1000塊錢。姑娘十分高興,一下子簽了5張。
後來就被要求還錢了。還錢肯定還不出來,又不敢報警又不敢跟家裡講。
怎麼辦呢?好心的借款人說,那你繼續幫我們簽吧。簽三四張抵一張。於是………………
後來終於被逼的沒辦法,女孩子報警了。
現在這20多個案子還在全國各地法院,不知道怎麼溝通協調和判決呢。我後來想想,這姑娘要是再不報警再不跟家裡說。可能只能去借裸條了。
更新一下:法庭上能遇到特別多有趣的法盲,他們有生死人、肉白骨之效,可以將法官和律師、路人煎炸的外酥里嫩。有許多人覺得,法律我看得懂,畢竟看了多年的港劇、日劇、美劇和國產里的律政橋段嘛,Legal High、辛普森、離婚律師我都爛熟於心,套路我都懂,還花什麼錢請律師……浪費!擼起袖子,放下那個律師,讓我自己來!於是,發生許多令人無語又感到憂傷的事兒。
譬如某民間借貸糾紛案子,法官照例要宣讀法庭紀律和權利義務。
法官:「......是本案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關係情形的,可以申請迴避。原、被告申請迴避么?」
原告:「不申請。」
被告:「我申請原告迴避!因為他和本案有直接利益關係!」
法官:......(驚呆了 )
原告:......(有點懵,作勢欲走)又比如婚姻類案件,某離婚案子被告的母親,沒有委託代理手續,法院傳喚被告之後,這個大媽就自己一個人雄赳赳氣昂昂(跨過鴨綠江)的過來了。
法官告訴她,離婚案件必須詢問本人意見。
大媽不可思議的看著法官:我兒子還不聽我說話了?我說離就離,不離就不離,而且......(5分鐘不辣不辣)所以一定得離!不用問他!聽我的!就是離!
法官問她要委託手續。大媽用看外行的眼神看著法官:我是他媽呀!還要啥委託手續?他親媽!你們知道不?......(5分鐘不辣不辣)從沒見過這種情況下還要手續的!你們這是第一家!你們懂不懂法!
法官:......(驚呆了 ,內心:呃?我不懂法……懂法……法)你經常也會聽說這樣一句話:向自以為看得了中文就能讀懂法律的人普法是件多麼痛苦的事兒。原答案:
當然,法律從不同情無知,法律也不偏袒無知。當事人最常有的一種思維就是:我來法院辦事,沒達到預期要求就是法官有貓膩!典型的被害妄想症。還有訴訟律師都遇到過的,司空見慣,都懂得的情況。當事人來委託律師時問,「你包不包贏啊?包贏就委託你………一定要委託包贏的律師。什麼?你們會全力以赴。嗨,白廢話了,磨磨嘰嘰的,給句痛快話,到底包不包贏!」(突然腦補某些行業敗類就拍著胸脯打包票,就像魯迅筆下《葯》里滿臉橫肉的康大叔說:「包好,包好!這樣的趁熱吃下。這樣的人血饅頭,什麼癆病都包好!」 )說遠了,其實無知的事俯拾皆是,從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里隨手舉幾個擾亂法庭訴訟秩序的例子。2016年3月11日,黃某國因對其起訴東莞某五金製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的法院審理結果有異議,到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碣法庭辦公室哄鬧,經辦案人員的耐心解釋,黃某國仍拒絕通過正當合法的途徑反映其訴求,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並推倒辦公桌上大批案卷材料,擾亂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後經工作人員多次警告和提醒,仍拒不離開。東莞市第一法院依法作出拘留決定:對黃某國拘留十五日。法律依據在哪兒?本案中,黃某國因對判決結果不滿,在法院哄鬧、滯留,不聽從司法工作人員勸阻,並推倒法庭案卷卷宗,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個,總有些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就去糾纏法官。譚氏兩兄弟因房屋權屬糾紛訴至湛江市開發區人民法院,法院判決生效後,哥哥申請法院執行。為妥善執結該案,執行法官對弟弟進行多次勸說,釋明法律相關規定,但弟弟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拒絕搬遷騰出房屋。法院第一次執行時,弟弟還召集20多名群眾進行百般阻撓。執行受阻後,法院依法進行了公告,要求弟弟在公告期限內搬遷,否則將進行強制執行,但弟弟仍無動於衷。2016年9月14日上班高峰期,弟弟在法院大門口圍牆拉掛橫幅,對辦案法官進行點名辱罵、誹謗,嚴重擾亂了法院正常辦公秩序,路過群眾聚集圍觀,致使交通堵塞。湛江開發區法院於2016年9月14日依法作出拘留決定:對譚某(弟弟)拘留十五日。其實那個法官沒被當事人糾纏過?說多了都是淚。維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合法權益,應該通過正當途徑,依照法定程序和合理方式進行。超越法律無理取鬧,是對司法權威的公然挑釁,其行為造成的後果要承擔法律責任。本案中,譚某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並在法院門口拉橫幅、靜坐、哭鬧,嚴重影響了法院的工作秩序和公共交通秩序。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其進行司法拘留,對試圖通過不當途徑維權的當事人予以警示。第三個,禁止同態復仇,現在可不是古代了。對犯罪嫌疑人的憤怒我理解,但被害人家屬怒氣衝冠在法庭上打被告人,活久見,結果被害人家屬自己也被判刑。2015年12月18日,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張某紅故意殺人一案,被害人家屬鄧某強等人在法庭里情緒激動,大聲辱罵張某紅,司法警察立即制止,審判長當庭予以警告,但黃某輝、鄧某斌、鄧某強、陳某婷、鄧某華、鄧順某、鄧英某、黃某基等人不聽制止,一擁而上,撞斷旁聽區與審判區的木隔板,沖入審判區毆打被告人,黃某基還衝入審判區用手指著公訴人、法官進行辱罵,並拿起地上的不鏽鋼管準備打法官。當司法警察將張某紅押解離庭後,鄧某華、黃某輝等人繼續肆意推搡、毆打司法警察。事件造成張某紅受傷和司法警察黃某榮等三人受傷及審判設施被毀壞,法庭審理被迫中斷。清遠中院於2016年7月20日依法以擾亂法庭秩序罪判處被告人黃某輝、鄧某斌有期徒刑八個月;判處被告人鄧某強、陳某婷管制十個月;判處被告人鄧某華、鄧順某、鄧英某、黃某基管制八個月。審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場所,訴訟參與人及旁聽人員均應遵守法庭紀律,嚴禁任何破壞法庭秩序的行為。衝擊擾亂法庭,侮辱、威脅訴訟參與人和司法工作人員行為涉嫌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的條款對此有明確規定。本案中,被告人黃某輝等人哄鬧、衝擊法庭,毆打訴訟參與人和司法工作人員,致使法庭審理被迫中斷,案件無法繼續正常審理,其行為均已構成了擾亂法庭秩序罪。註:以上典型案例均來自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擾亂訴訟秩序典型案例》
謝邀……我還剛好有這麼一個故(段)事(子)
當年一個大型活動,忘了是五百強企業開會還是什麼……
總之就是安排我和我的小夥伴們在賓客入住的賓館門口安檢,得到的指令是所有進出人員需要檢查隨身物品。這種事情吧……其實我內心是拒絕的,加班受累不說,遇到不配合的罵你兩句也只能忍了……然後就遇見了這麼一個奇葩……這位大哥在安檢排隊的時候就挺不耐煩的,然後不停的罵罵咧咧,什麼吃飽了沒事幹啊,養了你們這群狗啊……
我忍……慢慢的就輪到他了……他身上帶著一個行李箱,於是按程序例行詢問……「大哥你這箱子里有什麼?」
大哥一臉不耐煩「沒什麼」我耐心的再次詢問……「大哥請配合一下,例行檢查而已,如果您確實覺得住這家酒店要檢查很麻煩,我推薦您去前面的酒店,那邊沒有安檢。」估計是我的低三下四助長了大哥的威風……大哥突然吼了起來「我這包里有炸彈!怎麼了?你抓我啊?」我的小心肝兒顫抖了一下……送人頭啊這是……
我按耐住激動的心情,臉上笑的更愉快了……
「大哥,我沒聽清……您說您包里有什麼?」大哥的憤怒估計已經到了臨界點……覺得怎麼就會遇上我這麼個白痴,連話都聽不清……於是……大哥轉身,對著大廳里的幾十個旅客和安檢人員大聲吼起來……「老子帶的是炸彈!大家快來看啊!有炸彈啊!」我心裡想著大哥您真牛……
然後一把撲倒了大哥……大哥一臉懵逼……怎麼剛剛還低三下四的小警察突然就膽兒肥了呢?然後嘛……我大聲嚎了起來……
「疏散!!!有炸彈!!!」然後嘛……排爆專家趕來了……
然後嘛……因為無法確定行李裡面是否有炸彈……為了保證拆彈人員的人身安全……由排爆機器人抓起行李運到排爆箱里……炸掉……嗯……最後是發現沒有炸彈的
至於大哥最後怎麼樣了?
嗯……我建議大家去百度一下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同志們……莫裝逼啊……
以上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不是刑事處罰手段,跟有/無期徒刑、死刑不一樣。 跟行政拘留也不一樣:打個架、小偷小摸可能行政拘留;若是刑事拘留,就可能涉嫌犯罪,比行政拘留嚴重。 簡言之,刑事拘留是先把人關起來,查實後再處理你,而非拘留完就沒事了。 網上的惡性犯罪案件,少部分人看到刑事拘留就嗨了,對專業內容不懂很正常,無奈的是有時科普還會被噴。
10年的時候,我爸一個朋友在酒桌上說起手上的一筆債務,在半年前已經到期了,對方就是賴著不還。
當時我剛開始工作,就在桌上提醒他儘快起訴,我可以向他推薦前輩為他打官司。當時他以一種特別不屑的口吻對我說:孩子就是孩子,公檢法有個屁用,法律有個屁用。15年,他找到我,希望我幫他打這個官司。我當時因為忙,便讓一位前輩幫忙打他的官司。後來前輩告訴我,他看了官司,也試了試,可惜過了訴訟時效。後來他在酒桌上和我說:我就說啊,公檢法有個屁用,法律有個屁用。那個加一句:我當時在酒桌上注意到他說了已經過了半年,所以明確地提醒了他訴訟時效。
沒想到一個回答也掉出了不少法盲和智障。好比有人病了,我勸他去醫院,他和我說:看醫生有個屁用,吃藥有個屁用。然後他病得越來越重,最後病入膏肓,才去醫院,醫生也束手無策。這時候他好似驗證了自己的觀點:吃藥有個屁用,看醫生有個屁用。更奇怪的是一群人居然在旁邊這麼說:他說的也不無道理啊,生病去醫院的確不一定治得好啊,看醫生不一定有用啊,所以吃藥有個屁用,看醫生有個屁用..........我承認生病吃藥看醫生不一定能治得好,但治好的可能性遠遠大於你坐在家裡不吃藥,不看醫生。玩知乎以來第一次贊過千......雖然公子也沒寫過幾次回答。大家似乎對這個案子很感興趣,但抱歉我也提供不了太多信息,畢竟當時不是我接手的案件,而且利用訴訟時效抗辯的的確太少了,這些年我也沒有見過幾起。有人懷疑我推薦的那位前輩沒用心幫他......我可以打保票,那位前輩的能力,人品,職業道德都沒話說,而且那個案子搞好了律師費可不低,沒人和錢過不去。再看看評論區,有些是法盲,有些比法盲跟恐怖,是心盲。曾經見過一個心盲的法學副教,據說當時還在努力想評上正教。他和他幾個學生說:在中國打官司就是打關係,有禮就是有理。然後當著他的學生面問我和我師傅他說的對不對。呵呵,我不否認他說的在社會中存在一定現象,但這應該是一個老師和學生說的話嗎?目前中國的法治的確有他的缺陷,但這些缺陷應該被修正,而不是被包容;教導孩子的應該是努力去改變不公與驅散黑暗,而不是接受不公與黑暗。記得我的一個老師曾經告訴過我,為什麼中國的封建社會能夠有兩千多年的壽命?因為人們總是教導著下一代:天子,皇命。以此贈給那些自以為很懂社會心盲的「聰明人」。最終結果出來啦,判了實刑,沒有緩刑,不上訴。
===================================原答案:最近的麗江被打女遊客通過和六個被告人和解撤回了起訴,於是廣大群眾就沸騰了,覺得有錢可以免去處罰,覺得這麼久對女遊客的支持都白費了,網路罵聲一片。
其實女遊客只是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是說他們六個犯罪嫌疑人要負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民事訴訟原告可以和被告和解,但是並沒有說已經刑事和解,刑事審判仍然會繼續進行,該坐牢還是得坐牢,只是賠錢給受害者的方面已經通過和解解決。所以網路上出現這種現象就看出我們國家法盲數量眾多,普法之路任重而道遠。
事實上,民事訴訟中法官最希望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很多糾紛都是先要調解之後無效再審,這樣才能讓大家和諧地建設社會主義社會啊,並且還能少寫一份判決書呢。
從個人來說,不懂法律也沒有多可怕,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即使不懂法,但是只要做一個有道德的人,基本不會觸犯法律,所以不用太擔心,在這件事來看,不懂法也就是誤會了一些事情,也不妨礙大家吃吃喝喝。不可能做到人人都懂法,人人都懂得那麼細,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來做,不然自己浪費過多精力,並且律師要喝風了。不過有條件的話還是懂一些的好,技多不壓身,活得舒心,放心。如果懶得去學法律的話,不妨多交幾個學法律的朋友,比如我。其實對法律一知半解的危害,有時候比完全對法律無知更可怕。
人們對於未知的東西往往會有一定的畏懼,而有畏懼就有顧忌,不會為所欲為;相反,如果本來是似懂非懂、卻覺得自己已經是胸有成竹的,反而經常做出一些啼笑皆非、甚至後果嚴重的行為。
講兩個真實案例,都發生在帝都。大家知道,過去十年當中有一個現象,總結起來就是:「XX有罪,炒房強國」。某年有一個大姐賣房,履行過程中房價暴漲,於是該大姐做出了一個很常見的舉動:想單方面毀約,不再履行(類似的案子我們近年來代理過幾百起——我們還不是以房產業務為主的律所)。面對違約,總體來說有三種選擇:認慫(加價)、止損(解除合同)以及死磕(起訴要求賠償或者繼續履行)。考慮到維權難度和維權成本,很多人遇到類似情況往往會選擇妥協(認慫或者止損),不過這個大姐的下家決定維權到底,起訴到法院要求繼續履行。大姐心想自己的房子,願意賣就就賣,不願意賣的話至多賠點錢不就行了?然而與很多人的錯誤理解不一樣,合同繼續履行才是常態;如果沒有特殊約定,通常不是合同一方同意賠償就可以隨便違約的(關於二手房違約的法律處理,可以參見我的專欄文章)。所以一審結果出乎該大姐意外:法院一審判決繼續履行。這個時候大姐覺得慌了,趕緊去翻合同法,靈機一動,計上心來:把房子賣了。於是在一審判決後,二審開庭前,這大姐就把房子賣給第三人了,錢也拿到了,心想,房子沒有了,法院還能怎麼辦?然後這個案子就進入二審了,然後法院就發現了這個問題,然後……這個案子就從民事審判庭轉到刑事審判庭。
最終,法院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二審維持原判。該判決公布之後,北京地區一房二賣的現象極大減少……如果說這個大姐是被自己的一知半解坑了,下面這個大哥則是被律師行業中的敗類坑了。再說一次,過去十年當中有一個現象,總結起來就是:「XX有罪,炒房強國」。可惜這位大哥沒有早日領悟,而是被自己的夢想打動,賣了房子去創業。想不到商海水深,一來二去,不僅賠個底掉兒,還欠了不少外債,還有債權人直接起訴到法院。這大哥正一籌莫展的時候,他的一個律師「朋友」聽說了,一拍大腿,說這有何難?第一,你知道為什麼公司叫「有限責任」嗎?就是說股東是承擔有限責任的;第二,你知道為什麼公司又叫「法人」嗎?就是說公司本身就是一個獨立民事主體。所以你現在的解決方案很簡單:把公司註銷不就行了!這個大哥也實在,聽了之後覺得確實有道理,然後去跑到工商和稅務把自己的公司註銷了……然後……然後法院就判決餘下的債務由這個大哥個人承擔。(後來我們查了一下,那個提建議的律師不僅真的是有紅本的執業律師,而且是某不大不小律所的主任,還經常出席一些商業活動)。一定程度上,半法盲的危害比法盲還大,而看熱鬧不嫌事大的半法盲危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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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一個案例,補充一下信息:
民事部分:
羅雲(當事人)在石景山古城路有一套房子。2010年9月,她分別委託兩家中介賣房。結果在同一天,翁某與李某分別以50萬元和51萬元買下此房。倆買主是朋友,聊天時意外發現他們買的是同一套房。兩人找到羅雲,羅雲退還了翁某的50萬元,並承諾將房子過戶給李某。但此後,羅雲以各種理由拒絕過戶,李某向法院起訴。
經李某申請,法院裁定凍結這套房的交易手續,並判決羅雲將房子過戶到李某名下。羅雲不服上訴。在此期間,她又通過中介公司,將房子以50萬元的價格賣給徐女士。就在羅雲賣房後的第5天,一中院駁回羅雲上訴,維持原判。
刑事部分:
一審法院查明,羅雲先是一房二賣,在買主李某的申請下,法院裁定凍結該房屋的交易手續,並判決羅雲將該房產過戶給李某。羅雲上訴被駁。
2011年3月11日,羅雲隱瞞該房產已被法院裁定凍結交易手續,且已被判決過戶給李某的事實,通過北京中大恆基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與徐女士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騙取徐女士購房款50萬元。
法院認為,羅雲故意隱瞞房屋已被法院凍結的真相,騙取他人錢財,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羅雲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1萬元。
羅雲不服上訴,她認為自己是房屋的產權人,有權處置訴爭房產,不構成犯罪。
二審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觀點:
法官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房二賣到底是民事糾紛,還是合同詐騙,主要從賣房者的主觀和行為上來區分。如果房主主觀上為了獲取更高利潤,並無同時非法佔有兩筆房款的意圖,該類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範疇;但如果房主根本沒打算交房,只是想通過賣房來「賺錢」,就應該按照詐騙處理。
本案中,羅雲提出作為房屋的產權人,她有權處置訴爭房產。但該案證據證實,羅雲明知涉案房屋進入司法程序,且已經被法院凍結,不能進行交易、轉讓,卻故意隱瞞事實,將房屋出售獲利,行為已經構成合同詐騙罪。
我和撞我的肇事司機打官司。因為他和他的保險公司都不積極調解。賠償總是不能到位。上了法庭,保險公司倒是積極起來了,肇事司機還是那樣。不過因為大多數費用其實是保險承擔,分歧不算很大。最後就卡在訴訟費用。按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是不承擔這個的。我是無過錯方,我憑什麼要承擔呢?這時候肇事司機說了句神奇的話。:「要不是你要打官司,怎麼會有這個費用?」包括保險公司的法務都沉默了……
三上之中,我也來回答一個真實案例,前幾年代理的一起信用卡詐騙。根據司法解釋,我忘了哪次修改,默默的把信用卡詐騙給規範化了,反正大額透支,經兩次催告仍然不還得,警察蜀黍就來處理你。說句實話,去裁判文書網搜一下,信用卡詐騙已經不是那種流程化的案件了。當時來找我的是當事人的丈夫和孩子,當事人已經強制措施了,問了下,大概20來萬吧。說句實話,就這麼點案情,我當時覺得很簡單,也就是走走程序,求求情,順便讓家屬湊錢的事。第一次會見就讓我吃了一驚,因為家屬找我晚,第一次會見應該已經審查起訴階段了,當事人見我第一句是怎麼還不放我走?我當時一愣,告訴他接下去的程序,大概有多久怎麼怎麼,她擺出一副大義凜然的樣子,說這是gcd在故意整她,不是他要借錢的,是銀行給的,納尼,難道有隱情?她就開始說,她辦的信用卡只有4萬的額度,是銀行故意釣魚讓她用那麼多的,是銀行騙他,我說那你把錢用了,你總要還的,她突然發飆,說我不還,銀行還要賠償他,gcd和銀行一起整她。第一次會見我是不知道怎麼結束的談話。你以為這樣就算了?因為家屬已經答應籌錢的事,我就去找承辦的檢察官談一下看看把錢還了有沒有寬大的可能。後來一個年紀挺大的檢察官接待了我。我還沒說話他們就說,這個人我們一定要嚴肅處理,因為她把一個去提審的女檢察官罵哭了!!!!!罵哭了!!!!哭了!!!!了!!!!你猜我當時什麼感想。。。。。。不過幸運的是,最後沒讓我上庭辯護,因為當事人吵著不要律師,我當然就坡下驢。其實我真的很好奇罵哭人的那段到底怎麼回事,因為接待我的那個檢察官的神情真的很內涵。。。。。
說一個真實案子吧,上學的時候刑訴老師兼職作刑辯律師,有次給一個職務犯罪辯護,這個人受賄了很大一筆錢,最後判了八九年吧。判決下來後非常感謝老師,說結果很滿意,但是我聽說有個原則叫「上訴不加刑」,我上訴下吧。老師就跟鬱悶說八九年可以了你也挺滿意的還上訴啥浪費精力。那人說沒事反正「上訴不加刑」,大不了最後結果一樣,萬一二審法官再給我少判幾年呢。老師很無奈就答應了。後來的事情,因為刑事二審是全面審查,檢察院又地毯偵查了一遍,發現了他的其他幾筆受賄,然後二審判了13年(發現新的犯罪行為補充起訴不適用「上訴不加刑」)。我估計這人現在都在想什麼叫no zuo no die。。。(經評論區提醒之前說的不夠精細,不是二審直接改判是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發回原審,然後檢察院補充起訴,這種不適用「上訴不加刑」。)另外回答下評論區有些疑問:1、老師不知道他還有其他犯罪事實,所以沒告訴他這個例外(當然當事人也不會告訴他的)2、一審結果檢察院並無異議所以不可能抗訴,正因為他上訴全面審查才發現了新的犯罪事實。而且做過實務的都知道受賄犯罪非常隱蔽而且手段多樣,又幾乎為一對一,證據收集起來很困難,所以立案偵查越快越好。如果他沒上訴,首先是檢察院就已經認為這個已經結案了,不一定能發現出來,其次是就算查出來也不容易收集證據。他這麼一搞純粹是作死。。。
為啥我感覺大部分不是對法律無知,而是對法律不敬畏,說白了不是傻,是壞。
你們知道有人會偷井蓋去賣錢么?那你們知道這個不是按照盜竊罪判刑而是按照危害公共安全判么?危害公共安全最低三年起判。你偷別人個iphone賣掉幾千塊錢也就幾個月就出來了。偷個井蓋賣掉幾十上百最少得三年才能出來。我每次遇到偷井蓋被判刑的都很無奈,在他們的觀念里這事不過是偷了國家點不值錢的東西,什麼人身危害都是沒有的,又不是偷了個人的東西,又不值什麼錢,怎麼要判那麼久?可是,就是這麼久啊。
剛發生的熱乎的事情,我們抓了一個吸毒的,他老婆為了讓我們放人,把一歲大的小孩扔派出所不管。後來我們把小孩子送她家裡去,她又過來扔派出所,無奈之下我們安排兩個女民警陪同一天,後來送到了福利院,讓孩子父親戒毒出來去領。結果這個女的因為影響公安機關正常辦案被我們傳喚,傳喚來了之後尿檢也吸毒,終於兩個案由被我們拘留。這個女的說社會上有人教唆她,把孩子扔給派出所,讓警察煩,警察就會放人。對法律的無知,和不懷好意人的教唆終於讓她付出了代價。這個社會總是有那麼一群人,天天想著辦法坑別人,坑政府機關。
恩,又到了一年學期末,也又到了一年一度給新生做假期安全教育的時候了。每次安排我給學弟學妹們做假期安全教育時候我都會給同學們講這個經久不衰的例子。
大家應該都有過丟東西的經歷。我大一剛來到我上學這個城市時候,因為距離家裡遠初來乍到看哪都好奇。於是接下來我就為我的好奇付出了一部手機,一個錢包的代價。當然我還是很幸運的,我的一個代課老師在這個城市呆了8年,總共丟過4部手機,7個錢包,1個MP3,1個平板。
其他同學丟的就不用提了,小偷特多,於是大家把這個省會城市戲稱「賊都」。然後呢,事情發生在我讀大一的下學期。舍友在逛夜市時候手機被人掏了。衣服還被划了個大口子。鬱悶是鬱悶但是也自認倒霉了。
可是事情沒有在這裡結束。
第二天她收了個陌生人加她QQ的申請。對方稱她的手機在她手上,給他500塊錢就把手機還給她。舍友下課回來有點生氣,說怎麼有這麼無恥的人。然後我們都很好奇他哪來的她QQ。然後舍友講她丟的手機沒有屏鎖。點擊就可以登錄。手機丟了之後她試了很久才把一直搶登她的用戶擠掉然後改了密碼。沒過多久那個人又聯繫她,說不要錢了,要舍友去他那取他的手機,然後陪他一個晚上,手機就還給她。舍友徹底怒了,打了110報警。
這不是重點。重點在於,這個賊加我舍友的QQ,他的空間是開放的。相冊里全是手機,各種型號,還擺成了各種形狀,最重要的在於,他還在照片牆上,貼了他自己的自拍。
而這個自拍,直接讓警察在夜市街上抓到了他。
後續處理在派出所,民警叫我舍友去取手機時候說,這個賊至今不明白警察為什麼會抓他。最讓人無語的是,他說,不就是拿(是的,他說的是那「拿」,不是偷)個手機么,又不是殺人放火,至於這麼興師動眾嗎?
每次給新生講到這時候,我都會加一句,有時候是法盲都不可怕,可怕的在於,是法盲又愚蠢這個事真的很讓人頭疼。
最後,最重要的,遇到這種情況,請果斷打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