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地區的人民如果絕大多數都希望獨立,那是否就可以獨立呢?

假設一個例子,如果台灣絕大部分民眾都同意並舉行公投了,這樣獨立是否有什麼相關法律可以支持。早些時候蘇格蘭還是愛爾蘭好像也干過類似的事不過民意不夠。鄙人只是假設個例子來提問,請大家不要惡意揣測我對台灣的看法。而且台灣還是比較特殊的,能否推廣到任意地區呢?

補充,假設在不使用武力強行統一的情況下,民意是否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再次補充,如果還有人想要針對台灣問題大談特談希望可以免了,在這裡只是拿來作為一個大家熟悉的例子,可以談,但是不要答非所問,謝謝大家。


1860年南方七州退出美聯邦,於1861年2月組成「美利堅諸州聯盟」,定都里士滿,戴維斯任總統,最終被美國歷史上公認最偉大的總統林肯平叛。美帝號稱人類燈塔,人類都應該學習美帝為了維護國家統一戰鬥到底。


地區想獨立,不是隨便幾個人就能發起公投,比如台灣這個地區,它連公投資格都沒有。

獨立公投需要儘可能多地滿足以下條件(如果記錯了請指正)

1,獨特的民族、語言、文化、宗教等

2,歷史上曾經作為獨立國家長期存在過

3,相比母國,經濟規模、面積、人口等可觀

4,相比母國,自身軍事實力可觀

5,相比母國,外國的強制力支持可觀

6,母國法律允許

7,母國的首肯

蘇格蘭公投,12367都占,所以才能投票,其他地區想獨立可不一定能像蘇格蘭這樣佔5條,比如台灣…一條都不佔

特此說明,內容並非原創,原作是問題 如何反駁[英國和美國同一祖先,卻沒有統一,台灣為什麼不能獨立]的觀點?-Fan Francis的回答


我想知道多大面積算一個地區,多少人口算地區的人民。上海閔行區能否算一個地區,我買個獨立別墅能否算一個地區,我家3口人能否算一個地區的人民。


既然說法律角度我覺得這還是要從法理來分析,畢竟國際上都崇尚講法理嘛。開始先吐個開場槽,最近惡補了很多彎彎的政談節目,發現我們一直認為法律制度完備先進一直被大陸法學家讚許學習的「民國」,居然那麼多「大咖」不懂乃至不講法理的。

首先,作為一個國家,起碼有人承認你吧,就算一個兩個,你成立國家,建國號國體,立國旗國徽,是為了在國際上立足,不是說成立給自己看的,那要給自己看那就像古代一樣自稱天下何必稱國家。然後我就目瞪口呆的看到這麼的推論:

0的話又怎樣?國家不存在啊怎樣!手動呵呵眼神。

根本不可能用「蠢萌「這麼正面的詞來形容了。

你當國家之間外交博弈累死累活得來的承認聲明都是布謝特是吧,國家間一言一行都可能作為慣例準則,當局要外國政府承認的,必定會對雙方產生制約和影響,你以為不讓你互派大使是我共指使它們乾的么?都像亞細亞的浪子那樣隨便,不要邦交國我們也是世界強國吼,就算還有且只有一個邦交國,可能連國家都不算。

一個國家獲得不了其他國家的承認,它就無法稱為「國家」,參與不了國際活動,加入不了國際組織,如西撒哈拉和北塞普勒斯。所以當年新中國成立後,蘇聯越南挪威等要發表聲明承認新中國成立。而彎彎在邦交國少的可憐情況下,自己玩起來「扮家家酒」的遊戲,這樣無疑是自欺欺人的精神勝利法。而我國向來以「一個中國」原則開展外交,換而言之,與我國正式建交的國家必須且已經承認了一個中國原則。所以即使這件事屬實,加拿大的意思也應該是這麼理解:「大哥我都跟你建交了還整這出?你好麻煩啊,自己家事自己折騰去。」後面那句話明顯是彎彎意淫的。說實話,剩下那20多個地圖上都得用數字標出位置的小國,我共真想拿下估計一星期都用不了,近期甘比亞諸國直接自絕台路投奔我陸路,你們還沒醒嗎?

所以,這些台灣的邦交國實際上是大陸給中華民國和同屬中華民族的面子,我共還是希望和平手段解決統一問題,所以希望給台灣的定位是表面上對等的黨派關係實質上的中央與准地方的關係。

最後聯繫最近的「兩岸尚屬戰爭狀態」的大陸言論,這才是大實話,當年50年代我紅一代一眾英豪在大陸風捲殘雲,收復了當時稱亂割據妄圖獨立的疆藏蒙等地區,正蓄勢待發收復台灣,卻被金氏捲入朝鮮戰爭,後又經動亂,收復台灣的事就擱下了。

所以當年在台灣的勢力應屬於中華民國政權,而從雙方的地位看,無疑是中央政府與地方割據勢力的交戰關係。況且之間並未像兩韓、巴以等簽立過任何和解協議,所以直至今日雙方,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都是一個國家內的中央政府和地方割據勢力,只是雙方相互定位相反。而中國大陸實際上早不承認台灣當局是中華民國政權,彼認為早在南京被解放,中華民國就不存在了。當然,這個是官方論調,因為中華民國的國都早就習慣被攻破了,所以首都失了不代表政權覆滅,可以遷都嘛,早習慣了好吧

所以說現在繼續開戰也沒什麼不對的。完全可視為剿滅殘餘叛亂割據勢力嘛。

而「台灣」以及「中華台北」這個名詞只是用在非正式場合中華民國的遮羞布,保全台灣當局的面子,以保證中國大陸能在台灣找到一個可以著力於和平統一的盟友或者說帶路黨。

所以台灣作為一個國家是不存在的,今天的台灣政府,國名叫中華民國,人民護照上寫著中華民國國民國籍,今天這個世界上並不存在台灣國這個國家,台灣人民自稱台灣人和我們自稱江蘇人、上海人、東北人是一個性質,並不能具有國民意義。當年的中華民國政府在流竄至台灣後,一直保持著中華民國的國體,無論老蔣小蔣李登輝陳水扁,都是中華民國的總統,並沒有發生禪讓革命,只是政體一黨制改變形成了多黨制,這也屬於當年中華民國立國的計劃「軍政、訓政、憲政」的一步,今天台灣當局所擁有的地方、資金、人民等一切,並不是繼承自中華民國,而是它就是中華民國,所以在台灣島上這些名嘴們在討論獨立時候,麻煩挪挪屁股,拿的是中華民國的工資福利,頂的是中華民國的身份,所作所為不是正義,而是叛國。而民進黨也只是作為一個地方黨派,它所參與的也是中華民國的政治活動,黨魁競選的也是中華民國的總統,真要獨立,可以啊,帶著名嘴們去南部綠營大本營領導「台灣國」人民打游擊,重新建立台灣國的一兵一卒,一鄉一縣,像卡斯特羅一樣推翻政府自己重新來啊。或者說中華民國國會通過法案宣布中華民國亡國,由台灣國繼承法統,繼承一切。

總結回答下問題,現在台灣當局任何獨立的選舉在中華民國這個國家還存在的情況下進行,都是違背法理的,因為台灣當局是中華民國的政府,就算是大陸政府的敵對勢力,也是正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進行「中國」的國家政權爭奪戰爭並一直處於戰爭中的中國政權,國號各表,國家中文叫「中國」,英文「China」,其志在打倒我共,奪得包括蒙古在內的大中華地區的而不是區區一個破島的統治權。

我可愛又倔強的柱柱姐。

如果台灣希望獨立,就必須完全放棄中華民國的遺產,用武力或者鬥爭顛覆推翻中華民國政權,以台灣地區的名義驅逐出45年後一切侵入台灣地區的中華民國勢力,包括被捲走的人民、金錢物資、領土文物等。否則則視為對中國國家權益的侵入,無論是中華民國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有權自衛反擊。要麼宣布中華民國亡國,就算國民黨自斷經脈,在國會裡支持亡國,他也可以再次遷都,帶著東西回大陸。如果國民黨大佬集體帕金森了(我挺柱柱姐不會這麼沒腦子),同時宣布國民黨亡黨重組,黨產繼承也不一定要台灣國繼承,因為大陸這邊也有個國民黨,遺產怎麼分還有的聊。

所以說,台灣統獨,台灣人民說了不算,得先把中華民國的事情理出來,其次才能講台灣的獨立。

最後,今天的台灣年輕同胞已經被歷史所洗腦,他們所接收的信息事實上比牆內的我們好不到哪裡去,他們已經喪失了作為一個四千年文明十三億人民大國之民的氣概和脊樑,引歐洲為優等民族,呼東瀛為魁然大國,認美國為天父上帝,所以區區600萬民意已無法成為國家統一的擋路石。


人民希望的事情很多,比如每年多放五十天假啊,國家每天發錢啊,用電用水都免費啊……合不合理能不能實現就是另一回事了


公投門檻是政治上極其重要的要素之一,其作用就是遏制絕對化的民主,或一些語境下的多少人暴政。

試想,如果世界各個地區都可以依照投票,也就是當地多數人的意願來進行獨立或者和其它地區的合併(當然前提是雙方都願意),這個世界地圖會變成什麼樣?

如果真的這麼做的話,各個國家會立即根據資源和民族(或民族內部差異)就行分割和合併。尤其是資源少、民族上的少數派,就會成了沒人要的孩子了。

事實上,應不應該以公投(即一定比例的多數派)決定獨立一直是世界在道德、法律、政治上的一個雷區。原因如下:

我們來假設一個情況,A國有一地區B,地區B的80%人民希望獨立,20%的人不希望獨立。那麼就有三種情況——

1. 憲法上允許公投,並且公投通過了。但是,B地區的20%的人被迫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轉換了國籍。並且,可能由於在B地區是民族上的少數派,從此在B地區獨立形成的國家處於不利地位。

2. 憲法上允許公投,但是必須B地區全部人民同意(只是假設,實際上當然是不會出現這種情況的)。這樣,就不會在侵害少數人的意見和利益的情況下做決策了。但是,這個公投永遠都通不過,因為達到全部人民同意幾乎是不可能的嘛。A國往B地區放一個間諜,B地區就永遠都不能脫離A國了。

3. 憲法上不允許公投。那麼實際運行上等於2,即B地區永遠不能脫離A國。

那麼,三個情況哪個比較合理?都不合理!所以這個問題才是個雷區。因為無論絕對化的合理化公投決定獨立,還是絕對化的非法化公投決定獨立,都不是完美的解決方案。

現今在國際上實在沒有解決這個問題的好方法。所以很多國家才用公投門檻作為一個妥協而成的產物。


人家公投是因為法律規定他們有脫離的權力。你換到美國試試看。



清晰法案(為成法律前即眾所周知的C-20草案)(英語:The Clarity Act)是由加拿大國會立法通過,條文定義了加拿大政府在一個省進行可能脫離聯邦的投票時加入協商討論。這規定為了進行脫離聯邦的協商,一個省所辦理的獨立公投必須「清晰」(是否清晰則依照下議院的裁決)定義它對選民所提出就獨立方面的問題,並且結果將必須是絕對多數,即比50%多一個人的多數,不得是相對多數。

清晰法案(C-20草案)於1999年12月13日在下議院第一次被提出討論,在2000年3月15日被下議院通過,在6月29日最終版本由上議院通過。

法律上的關鍵觀點包含了以下幾項:

  • 提出公投前給予下議院權力決定公決的議題是否足夠清楚以供選民判斷
  • 被認定不清晰問題的具體陳述不應只單獨參考分離的一方
  • 給予下議院權力以釐清在公民投票中何為清楚的多數,這暗示著成功的獨立必須要有絕對多數
  • 所有的省與原住民必須都是協商的其中一分子
  • 允許下議院推翻投票的決定,如果它認為投票違反了任何清晰法的原則
  • 加拿大一省的獨立將需要提出一個憲法修正案

簡單總結:一個省要獨立公投,首先在文字上必須清晰表明獨立意圖,不能含糊其辭來降低人民對獨立後果的認識,而且贊成獨立的票必須有絕對多數。此外,還必須經由聯邦政府和所有省份的2/3同意方可。

加拿大是民主國家吧?


個人爭取權利要靠抗爭,國家爭取獨立要靠戰爭。


他們說那麼多就一句話!打得贏你想怎麼就怎麼!打不過?歇歇吧!


題主,我覺得花蓮也是很特殊的。

所以,花蓮獨立你滋次不滋次?


都以燈塔國為例

北美十三州(和法國國王路易十六一起)幹掉了英國人,成功獨立

南部邦聯被林肯和謝爾曼碾壓,獨立失敗


違反《反分裂國家法》


民意當然可以決定一個地區獨立或併入一個國家

德奧合併,外蒙獨立,克里米亞併入俄國,這些都是經過公投的

至少可以說明在形式上,民意是第一要素

但題主問的是一個偽問題

民意是被外力控制的

上面三個事件就是例子

所以給解放軍軍管三個月,也會有99%的台灣人決定放棄中華民國憲法,建立台灣特別行政區


蘇格蘭公投是經過英國同意的,參見愛丁堡協議。不管怎麼說,二戰之後,台灣在法理上屬於中國。根據聯合國2758決議一個中國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中國,所以至少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人大同意台灣公投,台灣才能合法公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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