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思想實驗證明「疑罪從無」存在理論缺陷?

我覺得在你的問題中本身就有一個很值得推敲的地方:在運用無罪判定對你和你的克隆體進行推斷的時候是否是「面對同一的個體」。我認為克隆體並非與你同一的個體。我不是學法律的,但是我認為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犯罪的判斷的對象都應當是「人」的個體。克隆體和本體是兩個不同的個體,即便其生物特徵完全相同,其作為人的身份依然是不同一的。在此基礎上來看的話,要從法律上來通過無罪判定解決這個案件與你是否有一個克隆完全沒有關係。因為克隆體和你一樣是嫌疑人,如果會有證據不足或者別的什麼原因造成無法起訴,也只是與單獨的克隆體或者本體有關,並不是說對其中一人進行犯罪推斷就一定要與另外一個嫌疑人的情況直接掛鉤。

總的來說,我認為你提出的這個問題:「無罪推定這種判斷方式在面對同一的個體時是否面臨根本困難」 本身很有問題,因為世界上本無同一的個體,討論這個問題的意義又在哪裡呢?


可以去看看黑鏡:聖誕特別篇 / 黑鏡之白色聖誕


「疑罪從無」不是一種理論而是一種信仰,這就是為蝦米這個原則在中國一直都踐行的不咋地,即使在今天已經廢除有罪推定的前提下,刑訊逼供還是如此泛濫,這問題要談起來就沒完了。


我認為「疑罪從無」與其說有缺陷,毋寧說有弊害。它本身是面對不完美的現實(有些情況下不能證明犯罪人有罪)做出的權宜之計——認為無罪,所以它生下來就帶有弊害——使可能有罪者免於刑事責任。事實上,所有法律原則都是雙刃劍,一生下來就有弊害。比如刑法最重要的原則是「法無明文規定的不為罪」,這像「疑罪從無」一樣保障了人權,但同時也使得危害社會極大但沒寫進刑法里的犯罪不受追究。

「疑罪從無」可以用一句俗話解釋,「寧可放過一千,不可錯殺一個」。更正規的解釋是,在刑事司法中出現既不能排除嫌疑又不能證明有罪的兩難情況下,從法律上推定為無罪的一種處理方式。

題主描述的思想實驗當然能證明「疑罪從無」的弊害,還附帶展示了適用此原則未來可能受的挑戰。

我猜題主的意思是「疑罪從無」可能在某種情形下使很多人逍遙法外以至於適用「疑罪從無」是不利於整個社會的。

我贊同這個觀點,我認為一個法律原則該不該適用要看利弊孰大孰小。雖然說「疑罪從無」在現在應該是利大於弊,也許今後在某種情形下就弊大於利了。事實上,「疑罪從無」本身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逐步被接納的,再早些時候很多國家都是「疑罪從有」。因為當時科技不發達,尋找證據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很困難,如果按今天的標準來大部分案件都會因為找不到足夠證據而使罪犯逍遙法外,使國家陷於混亂之中,所以今天推崇的「疑罪從無」在古代是行不通的。同理,「疑罪從無」在未來也可能行不通,如果出現某種情形使得適用該原則弊大於利。

但針對題主的思想實驗里提到的情形,我認為」疑罪從無「仍可繼續適用。題主提到,「任何外在的觀察都不足以區分我和我的克隆體」,這種情形下國家可以基於打擊犯罪的考慮強制使克隆人與被克隆人有外形上的區分(事實上,日常生活工作中也要求克隆人與被克隆人有所區分),或者乾脆禁止克隆人。

綜上,任何法律原則該不該適用都應該看比較利弊大小。「疑罪從無」就像其他所有法律原則一樣有弊害,可能在某種情形下弊大於利。


也隨便寫幾句。

其實不太明白題主所謂無罪推定的」理論缺陷」指的是什麼。正如有幾位答主所言,無罪推定是說在未經法定程序審判之前推定為無罪,換言之,只有法院經有效程序審判後方能定罪。所以我理解為,整個審判過程中,應是針對被告人無罪這個命題進行論證(反駁)。

但這裡還有個更重要的設定,即案件於存在上的真實(即客觀事實)已經被捨棄了,只有通過證據呈現出的(被法官或陪審團認可的)事實才在法律上有意義(即法律事實)。因為法律規則的存在前提是將裁判權賦予中立第三方,但第三方並不是事件的直接參与者,他永遠無法達到客觀事實,只能通過其他材料認知和推定事件始末,定紛止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證據滅失,犯罪人也就無法得到制裁。所以無罪推定意味著在一定程度上犧牲實體正義以保障程序正義,或者個人權利(不隨便被認為有罪;不被迫自證其罪)。

再回到題主的思想實驗。

假設我犯了罪,謀殺了A這個人。現在已經有足夠的證據(例如監控錄像,聲音和指紋),可以指認我是兇手。

好,現在公訴機關起訴」我「因殺害A而犯故意殺人罪,但是我的辯護人提出,因為還有一個克隆體,所以依據現有證據只能說明我或者克隆體是行為人,而非確定為我所為。這裡還會涉及一個證明標準的問題,即證據鏈條達到可以排除全部合理懷疑時,認定證據事實等同於客觀事實;否則就是證據不足,疑罪從無。

刑事訴訟法第53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如果辯護人提出克隆體一說,法官也查明確有克隆體的存在,則克隆體作案是一種合理懷疑,現有證據(指紋、錄像等)確實無法排除這一懷疑。認定」我「是行為人的證據不足,我應當無罪釋放。而同時,克隆體也會作為新的犯罪嫌疑人,被偵查甚至起訴,在思想實驗里,也會同我一樣無罪開釋。

沒錯,在這個案件中,的確會出現雙雙脫罪的情況。但就像開頭說的,無罪推定本身就會導致某些個案實體正義無法實現。如果這是題主所稱之」缺陷「,也應承認。無罪推定之所以獲認可,終究還是利益衡量的結果,不因其理論的完美。

不過還要加一句,如題主所言,

我所犯的任何罪行,似乎都能夠通過這種方式來辯護。只要我沒在犯罪的時候被抓現行,而克隆體又沒有任何不在場證明,我總可以說,完全可能是克隆體而不是我在犯罪。因為我有一個在外在觀察下無法區分的克隆體,這使得我可以在任何犯罪訴訟中得到豁免。

在任何訴訟中都以此脫罪似乎不太現實,因為超越合理懷疑不是排除全部懷疑。長此以往,無論犯罪嫌疑人是」我「還是克隆體,甚至被懷疑共同犯罪,最終也都有可能被法官判為有罪,即便客觀真實中作案的人不是被定罪的那個。


你可以去看一下西村京太郎的《雙曲線殺人案》,寫的很好哦!


這應該屬於無法識別嫌疑人身份吧?

實際上不可能存在,現實生活中的生物的時間空間思想都不能克隆;

真的假如完全克隆了,就是犯罪過程也被克隆了,也沒冤。


有缺陷。

從本源上講,採用「疑罪從『薛定諤的貓』」的規則更為合理。

對於一個特定的嫌疑人,不對其現在或過去的行為進行觀察/調查是無從得出肯定的結論的。

但沒有現實意義


這是不可能發生的。正因為這種事不可能發生,疑罪從無才是合理的。


如果沒有更好的方案出現,它是目前最好的,儘管有缺陷。


根據量子力學的理論,在沒有人觀察到你們兩個人的情況時,其實是你們同時殺了人,並且同時都在國外。。。

所以都抓起來好了


首先想建議題主,思想實驗被廣泛誤用了,假想一個情境,假設一系列前提,不一定是思想實驗。

無罪推定的缺陷,純理論思辨的話,就是像題主所說,存在「因關鍵證據不足」而讓罪犯漏網的可能性。相對的,有罪推定,存在「因關鍵證據不足」而冤枉好人的可能性。

很明顯這是一個兩難問題,對兩種原則的取捨/偏向,最後就是一個價值取捨/偏向:是儘可能的保護好人,以姑息少數壞人為代價,還是儘可能的懲治壞人,以犧牲少數好人為代價。

很遺憾,這將會是一個永恆的兩難問題,因為「證據」不等於「事實」,用「證據」去「證明」一個「事實」的過程,相當於用「局部」去「還原/推演」「整體」,「誤差」不可避免。

@九點半了 見你提到舉證能力的差異,個人感覺那不是最需要關心的,有罪推定下需要去證明的事實和無罪推定下需要證明的事實(姑且這麼說吧),是完全不同的兩個事實,後者往往可以歸結為「我沒做這事」「這事沒發生」,在極端些,就像知乎上有個問題「是否能證明某物不存在」,證明「難度」不一樣啊。


你似乎忽略了一點:

當你有一個克隆體的時候,你所說的「足夠的證據(例如監控錄像,聲音和指紋)」就不再足夠了。

而你所說的「以特別的方式被排除嫌疑」其實是在補足證據


刑法中的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其通俗的講就是,寧可放過100個也不錯殺一個。


我不是法律相關人士,不過我也想談一談我的看法。

我覺得,這個問題提的太早了。

法律是一種特殊的行為規範,而這種規範是有限制的,時間就是他的限制。

現在的法律不能規定二十年前不能做什麼,現在的法律也無法規定二十年後不能做什麼。法律的完善與制定原本就要與時代的發展相結合,克隆的發展現在還處在初級階段,連動物都不能愉快的克隆,顯然現在討論克隆人的問題,還太早了。到時候法律必然會找到最佳的辦法的。

如果一定要繼續討論下去的話,假如那一天真的來了。

根據我所學過的生物知識,克隆不是製造出一個與你現在一模一樣的人,而且重新培養一個胚胎,從嬰兒開始生長。也就是說,他的年紀總比你小。

而且由於性狀是由基因與環境共同決定的,雖然你與克隆人基因相同,但環境不一樣,所以也並非所有的性狀都會相同。

兩個年紀不同,體貌特徵等存在一定差異的人,相信能有足夠的證據分辨出來吧。

再複雜一點,從一出生就開始克隆……那把他們當成同卵雙胞胎就好了。

再歷史上出現過相似的情況,大家可以看一下。

誰是真兇——同卵雙胞胎犯罪實錄

補充一下,任何外在的觀察都不足以區分我和我的克隆體,這種情況是不存在的。如果克隆了後兩個人的所有區別都消失了,是不是也說明人的一切都是早就註定了的?

綜上所述,我認為題主的思想實驗不足以證明無罪推定存在理論缺陷的。


這個問題很有意思,克隆體什麼的不要太大開,其實同卵雙胞胎就會產生這樣的問題(因為是同一受精卵分裂,DNA也是一樣的),如果沒有任何證據說明是你犯罪,確實根據疑罪從無的觀點,是應該無罪釋放,但是,你似乎遺忘了一個最重要的元素,就是輿論導向,簡單的說,根據中國的傳統理論,你背上了殺人犯的罪名,那一輩子都會被別人認為是殺人犯,此處不討論無罪釋放的宣傳,另外,根據有案必破得基本原則,那你的同卵兄弟則會因為該案進監(此處仍然不討論是否判處死刑),那最後的結果就是,你背上了殺人犯的罪名並且有了公安局正式備案的案底(僅僅是因為證據不足而導致你不能被宣判),你的同卵兄弟因為你的偽證導致入獄,而且你不可能再尋求到另一次作案的機會了。


是的,如果兩個人就是不承認,那麼最終會被判無罪。


無罪推定等刑法概念是基於證據這一核心的。而所謂以證據定罪,是指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而這樣的證據鏈與案件事實需達到蓋然性標準,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可定罪。

在這個思想實驗中,拋卻理想假定的東西不談,單就無罪推定這樣一個東西來說,並非是排外的排除無罪,而是形成罪的證據鏈不足以支撐相當因果關係。這一點很關鍵。

單就理論上來說,僅僅就無罪推定的確無法完全適用。但是無罪推定這個概念本身就是基於實際情況下作出的一種妥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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