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思想實驗證明「疑罪從無」存在理論缺陷?

夜裡睡不著覺,想到一個問題,求專業人士解釋澄清。我打算用思想實驗的方式來表述這個問題。

首先,「疑罪從無」概念在這個思想實驗中非常重要。我對這個概念的理解是,對於一項罪名(例如殺害了A),如果現有證據不足以排外性地指認我為兇手,那麼就應該宣布我為無罪。我對法學的了解甚為粗淺和外行,如有錯誤,請務必指正。

與此同時,假設有一個和我同一的生物體,我們不妨稱之為克隆體。克隆體和我是同一的。當然,identity在哲學中有很多種刻畫方式,我採用的刻畫方式是——任何外在的觀察都不足以區分我和我的克隆體。

以下是這個思想實驗的內容:

假設我犯了罪,謀殺了A這個人。現在已經有足夠的證據(例如監控錄像,聲音和指紋),可以指認我是兇手。

但問題是,我有一個和我同一的克隆體,我們在任何外在觀察下都表現為沒有區別的個體。因此,當檢察官起訴我殺人的時候,他沒有任何辦法證明,犯了謀殺罪的是我而非克隆體。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疑罪從無的概念,既然我並沒有被排外性地指認為兇手,我就應該被無罪釋放。

進一步說,如果我的克隆體並沒有以特別的方式被排除嫌疑(例如,受害者是在北京被殺的,而克隆體當時在國外),那麼我所犯的任何罪行,似乎都能夠通過這種方式來辯護。只要我沒在犯罪的時候被抓現行,而克隆體又沒有任何不在場證明,我總可以說,完全可能是克隆體而不是我在犯罪。因為我有一個在外在觀察下無法區分的克隆體,這使得我可以在任何犯罪訴訟中得到豁免。

現實中當然幾乎不可能遇到這樣的案例,這只是一個思想實驗。我只是試圖通過這個實驗來理解,「疑罪從無」這樣一種判斷方式是否在理論上存在著根本性的困難(儘管在實踐中完全適用)。


2009年2月25日,德國柏林發生了一起珠寶盜竊案,作案者不小心落下了一隻手套,但DNA分析卻指向一對雙胞胎。由於無法確定究竟是誰盜竊了珠寶,而他們不需要自證其罪。所以他們倆都被無罪釋放了。

2003年在馬來西亞的一次販毒案也是如此,雙胞胎一人擁有大量毒品,按法律要判絞刑。但警察無法分辨究竟是雙胞胎中的哪一人,所以兩人都無罪釋放。

思想實驗成真了哦,因為無法區分雙胞胎誰犯了法,從而讓雙胞胎中的一人逍遙法外了。

但這能說明「無罪推定」在理論上有困難嗎?

無罪推定有點像統計學中假設檢驗里的零假設。只要備擇假設(有罪)沒有被足夠強的支持,那就要選擇零假設(無罪)。

這麼做的目的是什麼?統計學裡,是為了儘可能地不要讓錯誤結論被當作有效結論,雖然偶爾會有有效的結論沒有被支持,不過實驗還可以再做一次,有效的結論如果真的有效,就不怕在下一次的實驗中被支持。而一旦一個錯誤結論被當成了有效結論,那就會導致大量的誤導,大家會在這個錯誤結論上做下一步研究,浪費大量科研資源。

無罪推定也是如此,目的是為了盡量不要讓無辜者被判罪,雖然偶爾會有有罪者被判無罪。有罪者被放過,不是無罪推定的理論缺陷,而是它為了保護無辜者而導致的副產品。

這其實是一個權衡,有罪者被放過,無罪者被判罪,究竟哪個更糟糕?採取無罪推定就認為後者更糟糕,所以要避免。恰如火災報警器漏報(有火報無火)比誤報(沒火報有火)更糟糕,所以火災報警器被設置為更靈敏的狀態。醫生漏診(有病沒發現)比誤診(沒病被看成有病)更糟糕,所以醫生看到片子上有一塊陰影,單子上有一項異常,就會讓你再做進一步檢查,而不是讓你回家。


我覺得這個問題並不難,沒有必要長篇大論。

1. 在「無罪推定」中,所謂「罪」是一個法律概念,和是否在客觀上殺了人並不一定會重合。一個人哪怕殺人的當場被抓,在判決出來前都叫嫌疑犯,而沒有罪。

2. 現實的說,你永遠無法證明一個人有罪,也永遠無法證明一個人無罪。這是一個技術問題。就算我邀請你來我家拍攝我殺人,你拿iphone拍攝,我親自操刀。你能說被害者的死是我造成的么?我想你永遠都證明不出來,因為你永遠不知道在我刀碰到「被害人」的前0.00000000001秒他是死的還是活的。時間是無限細分的。就算技術達到可以分辨前0.00000000001秒,那麼還存在0.0000000000000000000001秒的意外可能。所以你永遠證明不了一個人有罪。同理,你也永遠證明不了一個人無罪。所以,我們的法律看似建立在非常嚴密的邏輯之上,但歸根結底還是經驗主義。審判所要證明的不是事實,而是事實存在的可能性。

3. 據此,無罪推定的意義在法律上其實並不複雜。實踐中的意義就是,是檢方先證明還是被告先證明,即誰有舉證責任。在刑事訴訟中,一方面檢方比被告有更多的權利、資源和技術獲取證據,所以檢方容易藏匿證據;另一方面審判結果往往會威脅到被告的自由、所有權等根本權利,這就要求審判盡量公平。因此作為一個政治決策,應當由檢方承擔舉證責任。檢方承擔舉證責任並不代表被告沒有舉證責任。一旦檢方證明被告99% (or 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可能從事了犯罪行為,那麼這時候舉證責任就倒置,由被告來舉證檢方的證明沒有達到99%。

4. 作為一個政治決策,無罪推定是沒法證偽的,因為其根本不是一個命題。無罪推定只是政府決定讓誰來承擔舉證責任。你當然可以說他在某些情況下的適用不好,但是這沒有意義。因為他從來沒有說自己在任何情況下都是最佳解決方案。


我覺得這個思想實驗指向的不是無罪推定的理論缺陷,而是克隆技術引發的倫理危機。

無罪推定是為了保證,司法對社會的干預是一種帕累托改進——增進所有人的效用,又不損害誰。

司法是國家暴力機器的一種,他通過限制我們的罪惡,從反面來增進我們的效用。人民不會賦予暴力機器傷害自己的權力,寧可他不來改進我們的社會,也不能讓他傷害社會,這就是無罪推定。


居然黑筆老師提的問題我似乎還能接上話,趕緊冒險答一發。先聲明一下,我沒有刑事訴訟的實踐經驗,刑事訴訟課也是好多年以前學的,如果有出錯的地方懇請指正打臉。

我們先精鍊一下題目中「無罪推定」的概念,修正後的概念是這樣的:在一起刑事訴訟審判中,如果依法負責事實判斷的人員(即法官、陪審團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人員)認為控告一方提出的一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所需要證明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那麼則判決該犯罪嫌疑人則沒有實施該等犯罪行為。其實嚴格來說,題主問的更接近所謂「排除合理懷疑原則」,因為題主其實問的是如何判斷事實的問題,而不是如何定罪的問題。

基於這個修正做如下說明:

1. 無罪推定這個原則只適用於刑事訴訟審判過程中,這條原則可以被看做刑事訴訟這個特定情境或者「遊戲」的一條「遊戲規則」,而和犯罪嫌疑人客觀上是否實施該等行為無關。同時,在刑事訴訟中的「懷疑」這是一個j的專業術語,

2. 在任何一項指控中,控方通常會提供的一組證據,並通過這一組證據完成證明(也就是所謂形成證據鏈)。以題主的問題舉例,即使我們會發現兩個外觀上無法區分的人,但是控方還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更多的內容,比如嫌疑人之前就欠了被害人的錢,嫌疑人曾經叫囂,如果被害人再逼債,就要魚死網破;比如在案發地發現嫌疑人遺留的手套;比如被害人家中遺失十五萬現金,而嫌疑人在案發當日在銀行存入十五萬元現金等等等等。即使是外觀上無法區分的兩個人,通過這些進一步的證據也是可以做出區分的。或者簡單來說,本身定罪就不是光靠嫌疑人外表來判斷的。

3. 「無罪推定」原則不是一條抽象的原則,而是和證據規則這一高度技術性的規則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所謂證據規則,最通俗來說就是怎麼樣的證據可以被視為刑事訴訟審判中被認可的證據。比如在現代社會,滴血認親的結果不是一種可以被採信的證據,刑訊逼供取得的口供不是一種可以被採信的證據,水審法、火審法或者決鬥產生的結果不是一種證據。事實上證據規則是一個高度技術化的規則體系,舉例來說,現在有一種檢測基因從而實現身份識別的技術,這個技術已經是當前科技所能夠實現的極限了,但是這種技術仍然有萬分之零點五的差錯率。請問利用這種技術得出的檢驗結果能否被採納呢?如果要追求客觀上的嚴密準確,這種技術顯然還是有缺陷的,但是在刑事訴訟中,這種技術能否被採納則是可以被討論的。換句話說,「無罪推定」在很多時候只是一個幌子,背後其實是大量純粹操作與技術層面的問題。

這裡可以多補一句,有一些歷史上的冤假錯案是因為技術落後造成的。也就是說,依據判案當時的技術水平和刑事訴訟要求,可以認定證據鏈已經形成,論證也已經成立。所以,檢視、反省歷史上的冤假錯案本身也是個技術活,一刀切的認為只要造成冤假錯案,所有偵察、起訴、審判人員統統都是王八蛋是不合適的。

4. 嫌疑人是否實施某一行為是由一個特定的具體個人(或者一群人)做出的主觀判斷,而不存在抽象的是否實施某一行為的客觀判斷。在理論上,無法排除這樣的可能性:在參與同一場審判後,不同的聽眾對於案件的事實情況到底是什麼做出不同的主觀判斷。事實上,這種情況還是挺容易出現的。

5. 「無罪推定」不是刑事訴訟審判的唯一指導原則。保護嫌疑人利益有時候意味著在整體公共安全領域做出讓步,所以刑事訴訟規則通常是一個權衡的結果,而不是抽象原則推理的結果。當然可以想見在這個問題上是存在巨大爭議的,在此就不詳述了。

6. 回到題主的思想實驗,(1)在現狀下,如前文所述,題主所設想的脫罪策略並不一定管用,現有的制度已經可以應付絕大多數單純外觀相似帶來的麻煩;(2)如果題主做的天衣無縫,嚴格來說確實可以避免被定罪;(3)如果克隆體廣泛出現在現實生活中,並且出現很多採取相同脫罪策略的人,那麼在堅持「無罪推定」原則的前提下,刑事訴訟規則很可能會做相應的技術調整。

寫到最後,我其實也沒有搞明白設置這個思想實驗的目的是什麼,坦白說我覺得這個話題不是很適合用思想實驗的方式加以處理,不過我已經盡量解釋了這個原則的各個方面,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順便補一個彩蛋在最後:

英國「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原則最初目的保護陪審員的靈魂救贖。在基督教傳統中,一個人如果心存懷疑但判決一名無辜的被告有罪,他就犯有致死的罪孽,以後是要下地獄的。相反,只要他們的懷疑不是「合理的」,那麼陪審員自己就沒有下地獄的風險了。所以,有觀點指出,早期的陪審員為了自己的安危,不大願意判被告有罪,而「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初衷非常弔詭的是為了促使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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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一下,我有點搞明白了,題主問題是:「無罪推定」這種判斷方式在面對同一的個體時是否面臨根本困難。如果是這樣,那這個問題涉及的是一個完全不同的話題:克隆人與其本人能否被視為同一的個體,更準確的說是否被視為同一的人格。如果克隆人和本人是同一的人格,那麼克隆人和本人都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不同人格,那麼克隆人和本人的關係就和世界上任何兩個人之間的關係是一樣的,無非是長得比較像而已。

對此,題主給了一個比較含糊的限定條件:「任何外在的觀察都不足以區分我和我的克隆體」。而我對這個限定條件的理解是,這裡的「不足以區分」僅指外觀和物理體征(比如血型、DNA),但是本人和克隆人還是作為獨立的個體分別在這個社會上開展活動的(題設里提到存在本人在北京而克隆人在國外的可能性)。基於這個理解,我的結論是如果有兩個人在外觀和物理體征上無法做出區分,但是可以作為個體分別在社會上開展活動,那麼克隆人和本人應該具有相對獨立的人格,可以分別承擔責任,或者說在法律上本人和克隆人是不同一的。據我有限的知識,德國法律理論下關於如何理解一個個人具有獨立的人格,可以承擔責任很大程度上是遵循康德的觀點。所以這個問題我決定還是拋還給 @黑色筆記本 。


關於問題我想告訴題主:沒錯,是的,就是這樣。

當技術層面無法完全排除一個人「有可能不是罪犯」,那麼按照無罪推定的理論,就應當宣告無罪。但是我要強調的是,這並不是無罪推定的理論缺陷,恰恰相反,這正是無罪推定的理論價值之基礎。

思路簡述如下,如有需要再細說(其實說得太細也沒人看):

一、
只要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就應當宣告一個人無罪,遑論他是否哪怕極有可能就是做了惡,沒錯不要懷疑這正是無罪推定理直氣壯的要求;

二、
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法(程序法)的重要原則;

三、
程序法有自己的價值並且這種價值在紛繁複雜的當今社會尤其重要;

四、
保障人權是程序法最重要也是其有別於實體法的本質屬性;

五、
懲罰犯罪並不應當是現代文明社會建立刑罰法律體系的首要目標。

如果題主或者各位看客對這一問題真的存在求知慾而非止步於興趣,建議您去看一看有關程序正義價值方面的書籍,而非一些網路輿論、即興發言或者偵探小說,從後三者中您可以獲得愉悅,但對於知識和價值方面是否有所助益我並不樂觀。

以下是牢騷,亦竊以為是本次回答的精華,推薦摺疊,推薦細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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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致翻看了之前的答案,絕大多數答主並沒有法律從業背景,而置頂的答主有法律背景可是…呃…我對他的答題思路並不敢苟同…就這樣吧……

「人們總是在強迫現實保持現狀的大前提下任自己腦洞大開,從而產生一種『現實在我的思維面前真是漏洞百出』的趕腳」,我覺得這是個莫名其妙的大問題……

與法(哲)學不同,法律是一門針對實際問題的工具,我們沒什麼必要假設一種現實中尚未存在的現象去揣測法律的制度設計;其次我們也沒理由假設法律制度在一種新現象(如題主設想的同位克隆)產生時法律卻沒有相應的變化——針對此題我想提出的是,為什麼題主認為他所設想的同位克隆體真的存在時,我們的法律制度堅持無罪推定(且不說這個法律理論/實踐用語的不同層面的含義題主的理解是否正確)而沒有對應的方法去鑒別本體/克隆體——或許有?或許無罪推定這個原則會被更符合背景的其他原則所優化?或許已經沒有犯罪?或許對罪犯的懲罰與法律已經不再是現在這種結構?或許已經沒有刑罰?或許已經沒有懲罰性法律?
抱歉,我腦洞大開了……

其實我並不是質疑樓主的「求知精神」,只是感慨知乎這個平台充斥了太多的「心血來潮」。要知道,人類智力發展到今天這一步,每一個知識(而非真理)的背後都有著紛繁複雜的背景知識,這些背景知識是過去的成果也是未來求知的基礎。創造卓越知識體系的前人並不是坐在星空下浮想聯翩,而是埋頭在筆山書海和器皿堆中殫精竭思用生命建構起來的,你無法想像每一個問題的答案背後的浩瀚智海和嘔心瀝血,沒有敬畏,何言質疑?另一方面,我並不守舊,也不是一個現實主義(或者說實用主義)者,相反其實我是一個很理想化的人,但我讓我比較難受的是看到並不了解疑惑本身的人被莫名其妙的疑問困擾著,簡單的說就是甩手不讀書睜眼就瞎想張嘴就提問……

當你發現自己的問題得不到解答時,不妨質疑一下自己的問題是否有根基。

我想作為一名求知的人,無論提問還是回答,應當具有充分的背景知識,開明的科學態度和一點點對現實的敬畏,而在我的價值體系中,我認為第三點很重要。人們有那麼多的疑問誠如楊絳先生所言「你最大的問題是書讀得太少而想得太多」,胡適先生也提到「少談些主義,多研究點問題」。

嘛……突然想起一句話:人類一思考,上帝就發笑。

我想上帝發笑的原因不是人類不聰明,而是太聰明,卻又太輕率……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The life of law doesnt lie in logic, but in experience.)——[美]霍姆斯


你提到的「同一」分不同的層次,物理上的完全同一是不可能的,關鍵就在於你假設的克隆體在哪個級別上是同一的。

一般來說,即使是基因相同的克隆體,總會有可觀測的不同。比如記憶就肯定不同。藉助記憶的不同而實現的測謊就能把它們區分開來。

當然,你可以說測謊不能當做關鍵證據。但是這至少打破了你的前提——完全同一。也就是說它證明了你的前提不可達到,在這個條件下,我們有理由認為還有很多我們一下子還想不到的區分克隆人的方法,這就靠刑警的智慧了。前提不存在,問題自然也就不存在。

最後,我們就假設 somehow 克隆人可以同步記憶。如果有這樣的技術,我想法律也該更新了,比如並不依據犯罪實體來定罪,而是根據犯罪記憶來定罪,之類的。


是存在這個問題,不需要克隆體,比如我和你兩個人在一個房間裡面,這個房間裡面有一個死者,假設監控證明他是活著進來的,然後死在裡面,屍檢證明他是被一刀致命的,身上找不到其他任何傷痕。

那麼,結果就是我和你兩個人中,必有一個是殺人犯,但我倆都保持沉默,堅決不說話,既不自辯,也不指控對方,現場也沒有監控,兇器什麼的也檢測不出任何信息,坐等警方起訴,他們很難起訴。


深夜手機回答,先寫個簡單的回答,明日再修改。

首先,無罪推定這個概念不對。這玩意說的是任何人在未經法定程序由法院審判之前應當推定為無罪。題主認為的那個無罪推定更接近於證據規則裡面的講法。用最通俗的話說就是定罪量刑要依靠證據,即「以事實為依據」。

其次,關於題主所假設的情況。要解決這個問題,你必須明確克隆人的定位,是獨立的個體還是依附與原體的存在。這點非常重要。我們姑且假設克隆體為獨立的個體,在無法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的確無法被認定有罪。

最後,題主想通過這個實驗來確定這一推斷方式存在理論上的困難。這一點沒有必要也沒有什麼意義。法律講程序正義,追求實體正義。如果沒有確鑿的證據是無法裁判有罪無罪的。理論上認為通過這一形式有助於實現正義,而非實現正義。


好像最近看到很多疑罪從無的問題啊。。。。

其實題主的假設並非現實中不能發生。因為現實中,是存在這樣一種情況的:證據可以超越合理懷疑的證明罪犯就是某兩個(或特定多個)人中的一個,但是無法證明具體是哪一個。那麼對每一個人來說,都可以通過疑罪從無得以無罪釋放。(題主的假設則是能證明是我和克隆人中的一個所為,但是無法證明是我還是克隆人)

這種情況在民事法律關係中存在很多,其中的一部分,被特別的規定出來,用「有罪推定」的方式確定責任主體。比如高空墜物,能夠證明是某一串住戶中的一個造成的損失,但是無法證明具體是哪一戶人家,這時舉證責任倒置,由這一串住戶各自來證明自己無罪,否則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民事中為了「相對公平」作出的特別規定,承擔共同責任的人中一定有一部分是冤枉的,但是為了在金錢上補償受害人,法律犧牲了這部分人的財產利益。

但是刑事法律關係因為法律後果嚴重,要嚴格的適用「無罪推定」,不能要求上述假設中的人自己舉證證明無罪。

如果要用大白話來描述疑罪從無,那就是「寧枉縱,不枉殺」,所以贊同這個理論,就一定要能容忍有一定數量的罪犯會因此而逃脫罪責。

我個人覺得疑罪從無不適合做思想試驗。因為思想試驗追求極端情況下的邏輯自洽,但是疑罪從無的理論並不追求個案的公平。


疑罪從無不是最完美的

只是執行起來成本最低的


有 更簡單的反例:A、B、C在一個小巷子,天黑或C沒注意時,A打了C一記耳光,沒有監控視頻,手、臉都沒對方的物質(或當前技術下無法查出),怎麼判斷是A還是B打了C?

小說 羊脂球 里就有這樣的情節:火車過隧道時,車廂里全黑了。。。。

無罪推定 應該無須理論證明,它是一種保護無辜者的機制,代價就是可能漏掉真兇,而人人都可能是無辜者,所以是值得的。

另外,最想說的是:

無罪推定 只適用於 判案,不能用於 查案(否則警察什麼都不能做了,或者什麼都要查,代價無窮大)

查案還得 有罪推定,才能縮小 深查範圍——很多人似乎正義感爆棚,以為查案也要 無罪推定,成了聖母心了


我拋一下磚~

很多人都講了法律的為了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這是對的,不過不夠深。

首先明白法律本身不是也不可能是也不可以是公平的,但是法律的目的是追求公平正義。

無罪推定存在的理論基礎也是為了追求公平正義。說具體一點,無罪推定是為了控辯雙方的地位平等,是刑事訴訟妥協的產物,是控辯雙方平等的最優解。

你所懷疑的問題,其實是罪刑是否妥當,這是實體問題。你從理論上講得再高深,歸根到底要具有操作性。無罪推定是一種程序問題,毋庸置疑,它的破綻非常多,很可能使犯罪分子逃脫處罰,但是沒有辦法,如果實行有罪推定,任何一個罪名都可以安在任何一個人的頭上,而原因就在於舉證能力上。

公檢機關的舉證能力是遠遠大於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度也遠遠超出,控辯雙方的舉證能力不平等,就會導致舉證能力強的一方享有更小的舉證責任。

未完


黑本大大主要談的是思想實驗,樓上很多人都談的是法律、法學,其實我覺得,黑本大大作為一個哲學研究者,他思考這個問題的角度是從哲學層面來的,正如他所言

現實中當然幾乎不可能遇到這樣的案例,這只是一個思想實驗。我只是試圖通過這個實驗來理解,「無罪推定」這樣一種判斷方式是否在理論上存在著根本性的困難(儘管在實踐中完全適用)。

很明顯可以看出,黑本大大說的是不考慮事實、純粹思辨的思維層面,而不是很多人回答時用到的現實層面。法律、法學,更多的是基於現實的,對此思想實驗只有參考作用,並不是真正的答案。

@萌大奶@Minglei Xiao提出的「同一性」問題,我覺得才是解決這個思想實驗的正確方法。作為一個思想實驗,必須明確實驗中出現的各個概念的意義,即明白思想實驗的前提。

黑本大大說他的核心問題是這樣的:

「無罪推定」這種判斷方式在面對同一的個體時是否面臨根本困難。

我的答案是必須對「同一的個體」這個概念進行區分。簡單來說,就是思想實驗的邏輯前提是什麼?在哪一個層面上「同一」?我和克隆人有沒有區別?有的話,區別在哪裡?

  • 可能1:我和克隆人完全相同,無法從任何層面加以區分。那顯然,我和克隆人是同一個人,否則不符合矛盾律。那麼法官只需要把「我們」抓起來就好了。
  • 可能2:我和克隆人在物理的、身體的層面完全相同,只有在記憶上不同。(暫且不考慮物理主義對精神現象的解釋)。從外部,我們只能從二者的空間位置不同才能加以區別。那麼,對於一個只存在於思想之中的法官來說,如果他嚴格依據「無罪推定」,而「罪犯」又非常狡猾(一口咬定是對方犯罪,自己無辜),那麼法官只能將我們無罪釋放。

    我著重論述這一部分,因為我認為 @黑色筆記本在這一個思想實驗中的題設就是這樣。

    從法官角度來說,為了嚴格區分我和克隆人,只能用我們的不同記憶,也就是說,法官每一次見到我們中任何一個,必須先問一個問題——這個問題當且只有一個人能回答。舉例來說,某問題A當且只有「我」能回答,問題B當且只有「克隆人」能夠回答。法官見到我,問問題A,我回答出來,證明了我是「我」;但當法官見到B,問了問題A,克隆人不能回答,這時法官必須再問問題B,克隆人回答出來了,這樣才能嚴格證明克隆人是「克隆人」。

    這樣,作為那個狡猾的犯罪分子,他只要一口咬定他沒有犯罪,首先任何物證無效(因為二者在物理層面完全一致),其次人證和不在場證據也基本無效,除非那個人證在案發現場用上面說到的問題AB區分了我和克隆人。比如,那個喪心病狂的犯罪分子一邊實施犯罪,一邊高喊問題A的答案,然後被證人看到了。比如,案發當天,克隆人登機離開了案發地,過安檢的時候回答了問題B,那才能排除克隆人作案的可能性。顯而易見,取證是極其困難的。

    從以上論述來看,只要我和克隆人是有區分的,「破案」的可能性還是有的,但非常小。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無罪判定」似乎有缺陷,至少如果普遍應用,是違背公平原則的。
  • 可能3:我和克隆人在外表和基因上近乎一致,但還是可以區別開來,類似現實中的雙胞胎。這種情況樓上有專業人士解答了,我不再贅述。直接給出答案:雙胞胎只能增加破案難度,但不能絕對保證能夠逃脫刑罰。但相比可能2,可能3的破案更加容易了。
  • 感謝@san chen的提示,加入可能2的變種。

    變種1:同一個身體里有兩個絕對獨立的人格,兩個人格互不干涉、互不影響。(記憶也不一樣)那麼,兩個人格和兩個人沒什麼太大區別,取證的辦法和可能2一樣。

    變種2:兩個人格共享記憶,那似乎只能從「性格」上區分。比如一個暴躁,一個溫和。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我們認為兩個人格之間可以互相模仿,那麼似乎無法從外界區分了。(我想不出能夠從邏輯上完美無缺的破案方法,歡迎大家指點、討論。)

    腦洞:針對可能2的變種,該怎麼懲罰犯罪分子呢?還不能傷害到「無辜群眾」。我的想法是,既然是思想實驗,那就「科幻」一點,假設有一個儀器,能夠檢測到人格轉化的劇烈波動,那麼它只要在每次人格轉化之後詢問問題A和問題B,確定犯罪的那個人格出現了,那就對這個身體加以囚禁。(這種情況下,對身體造成損傷都是不行的啊,只能用剝奪犯罪人格使用身體的權利了。類似公共資產。)

思想實驗到此結束。下面回答下這個思想實驗能夠得出的關於「無罪判定」的結論。

  • 「無罪判定」不能從邏輯層面上確保公平。

  • 「無罪判定」為了確保正義,只能適用了現實中,比如可能3中,雙胞胎的區別成本並沒有那麼高,採取無罪判定能更有效的減少錯判誤判。
  • 「無罪判定」只是一種權衡之術,採取無罪判定的程序能夠最大程度上接近實質公平。


你這個完全不能證明無罪推定的根本性困難啊?因為按照無罪推定來說 就算沒有克隆人什麼的 都還是有罪犯逍遙格外的可能性的 你這個只是把這個可能性增加了而已!可能放走真正罪犯 只要因為某種原因對你無法定罪 那麼就得適用無罪推定 不管造成對你無法定罪的原因是因為你有個克隆人 還是你有個雙胞胎哥哥 或者其他什麼的原因 這都沒有區別 !因為這本來就是無罪推定的結果之一 也是其價值所在 你這樣的思想實驗看不出來有任何可能從根本上反駁無罪推定的價值啊!無罪推定就是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唄 而你的這個實驗中因為克隆人的出現導致的結果仍然是證據不足啊 所以沒有區別。無罪推定本來從實質正義上來說就本身就是有缺陷的 不用這個思想實驗誰都知道 你這個思想實驗完全沒有價值啊 不管是因為同一性還是別的原因導致的證據不足 對於無罪推定原則來說都沒有區別


無罪推定肯定是存在缺陷的,不光是理論上,實踐中也必然存在。之所以確定其為一個基本原則不是說他完美無缺,而是「有罪推定」的缺陷更多,兩者相比,只能做無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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