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於販賣人口罪的量刑是否過輕?

我國刑法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強迫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竊嬰兒的;(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從我個人的感性出發,我是覺得量刑過輕的,尤其是針對拐賣兒童的量刑。我認為兒童是世界上最純潔的一個群體,任何惡意傷害的行為都是不可原諒的。拐賣兒童不僅影響了這些兒童的一生,更破壞了一個個美滿的家庭。還有為了賺錢致兒童殘疾去乞討的現狀,這種判個死刑並不過分,畢竟這些兒童一生都得以殘疾的狀態度過。叢理性上講,這種量刑依舊是過輕的。首先上面一些此種量刑是為了保護被拐賣兒童和婦女的答案,甚至舉了強姦甚至盜竊的例子。我認為不恰當。1.題主問的是是否量刑過輕,而這些答案更多針對的是否要有死刑,死刑是否合適。2.任何犯罪行為我想行為人在一般情況下都是在潛意識種考慮過成本問題的,就是值不值。當然也有很多致人死亡的是一時衝動。可是,如果拐賣兒童婦女量刑很重,甚至直接死刑,我想那些人販子犯罪之前會仔細考慮,並有很多放棄的。畢竟成本和收益不成比例。同理,如果強姦和盜竊也直接死刑的話,又有多少人去實施犯罪行為?至於為什麼不如此量刑,拜託現在是現代社會,和平年代,講人道主義,你是要搞高壓統治么?不符和社會發展程度啊。最後,我個人認為量刑過輕,可以增加刑期和刑期的基數,以及可以判死刑情況的放寬。


樓上幾位沒有認真思考,博主說的是 我國對於販賣人口罪的量刑是否過輕?並不是說人販子抓獲後就一定要死刑,而是將量刑標準加重,比如殺人是死刑,那麼拐賣人口是20年起步,情節嚴重的才會處以死刑。為什麼攜帶海洛因超過50克就會被處死,而拐賣人口反而是5年起步?哪怕你拐賣了一個人,那對受害者以及家屬帶來的傷害從某種意義上說比殺了他子女更嚴重!!大家將心比心換位思考下。我的觀點是將量刑標準提高至20年起步


我認為量刑合適。

舉個例子,盜竊罪和搶劫罪的量刑不同,搶劫的刑罰比盜竊的刑罰嚴厲。所以,罪犯在入室盜竊被發現,被戶主實施正常抓捕的時候不敢傷害戶主,因為傷害戶主後,盜竊立刻變成搶劫,搶劫後果比盜竊嚴重。懂法的盜賊都知道這一點,所以有一些竊賊在盜竊被發現後不會傷害戶主。從而保護了戶主。要是因為大家喊:「小偷可惡了!怎麼也得判死刑啊!」就把盜竊罪的刑罰直接改成死刑。那麼用不了幾天,入室盜竊附帶的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比例就會翻倍。

如果把販賣人口定為死刑,肯定會降低販賣人口的犯罪率,但是同時也使得販賣人口的罪犯可以做出任何其他犯罪犯罪行為。犯罪數量減少、危害性增加,很明顯這並不是法律的目的。


如果販賣人口與謀殺的後果一樣,那麼在一些情形下人販子可能會選擇殺死被拐賣的人口而減少逮捕的可能性,因為殺人不會帶來更嚴重的後果。

同理,如果強姦與謀殺的後果一樣,那麼相信幾乎不會有強姦案,而都是姦殺案。

如果盜竊也會被判死刑呢?

量刑是一個很專業的事情。


感覺買方沒有量刑,這個不合適。還有有法可依,執行力怎樣呢?


死刑本來就存在爭議了,現在樓主還問可不可以讓人販子判死刑。為什麼不在根源上解決問題,提高教育水平,給農村更好的福利和補貼,消滅農村不要女孩的思想,這樣的解決問題豈不是更好?


個人感覺量刑合適,情節特別嚴重的,已經判處死刑了。以拐賣兒童為例,有些不嚴重的,比如在農村,由中間人介紹,雙方父母都同意的,領養者給予被領養父母一定錢財,可以說人們是認為是合理不合法,至少大部分人是這麼想的。如果中間人和領養的父母被判五年以上徒刑,反而顯得還過重。如果隨著社會發展,人們思想改變了,或者虐待兒童了另當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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