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類似與影片「永不妥協」那樣的著名環境訴訟案件嗎?如果沒有,那環境法的立法意義在哪裡?
最近柴靜再次引起這方面的話題。作為法律人,由此談談關於我國的環境立法和Erin Brockovich案。
先要說明一下,電影中強調的法律非環境法,而是侵權責任法中關於環境污染引的損害訴訟賠償。這兩者有一定聯繫,到並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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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繼續說明
78年以前的時代不提。中國法制進程進入正常以來,法律制度的更新和遞進是非常非常緩慢的。
民法的更新速度更是讓人無力吐槽。刑法法典已經修正了9次了,而民法到現在為止,用的還是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而關於侵權責任這一民法內容,我們一直是空白,直到2009年才頒布了侵權責任法,侵權行為的賠償才第一次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86-09年,23年時間,有沒有這方面的內容?其實是有的,但是有缺陷。大陸法系的民法侵權責任源於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其中做了一般性的說明,我國源於德法法系,自然也是這樣用的。但是!大陸法意義中的侵權,只有一般侵權行為。也就是認為一旦一個法律行為構成侵權,必須滿足4個要點:侵權行為、損害客體、之間的因果關係、已經主體過錯。
現在回到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問題。如果套用大陸法系的觀點,侵權行為可以證明,損害客體也可以證明,那麼剩下的因果關係和主體是否有過錯?你無法證明!按照大陸法原有的解釋和法律界定,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是無法得以落實的。
美國人怎麼做的?這就是Erin Brockovich案帶給我們的,通過對其的借鑒,我們制定出來了包括環境污染在內的六種特殊類侵權的特殊規則。侵權行為只視其行為的客觀存在,而不以其違法性作為前提;損害的客體,只要有可能的損害即可,無需達成實質性的損害;是否具有因果關係?這是唯一需要由原告進行證明的;而過錯與否?直接定義為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你是否有過錯,只要形成了後果,一律承擔責任!這無論是對於大陸法體系的創新,還是對現有問題的解決,都是邁向了一大步。雖然從《永不妥協》到我國侵權法最後實施相隔了10年,但我們終歸是走到了正確的路上。
這已經很偉大了,但這只是其一。(依然不是環境法,這裡是訴訟法中關於環境公益訴訟內容)
柴靜評價大氣防治法,可以說十分專業,一針見血,直指中國法制不健全的最根本問題。我們的法律條文數可以說在世界前列了,算上各類地方性法規,應該可以排第一(沒有現有數據支撐,屬於推斷),但為何我國法律依然不健全?死條文太多。去年剛剛新實施的民事訴訟法修訂內容中,第一次出現了環境公益訴訟。當然,作為法律人,我還是要吐槽他,這裡邊也有很多問題。但是,起碼完成了從無到有的內容。
環境公益訴訟是什麼?就是一旦發生了環境的污染問題,但沒有實質意義的受害者,我們能不能就此通過法律的手段進行救濟?比如,青藏高原的某無人區被人傾倒垃圾,你找不到受害者,但每個人都深知這種行為會對我們整體環境產生災難性的後果。這種情況在以前是沒有辦法通過法律手段進行保護的,只能依託當地的行政部門,如果當地行政部門不作為,你將毫無辦法。
有了環境公益訴訟以後呢?任何人都將有機會,通過法律的手段,以被損害的河流、山川、大氣、土地的名義提出控訴,通過司法的手段去解決和制裁損害環境的個人或組織!這是非常具有積極意義的!當然,這條條文的使用率依然是0。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最後談談環境立法意義。立法最大的意義不是制裁或者是解決某種法律問題,而是為了預防。法的作用有指引、評價、聯繫、教育和強制。強制只是其中之一,而最重要的是指引和教育。環境法的立法,一方面是打擊環境污染問題,但最最重要的是,樹立環保意識,確立環保標準。將法治的觀念深入人心遠比對法律產生畏懼要有用的多。
看了上述幾個答案的時間,不知為什麼都沒有提及泰州天價賠償案?案情簡要:2014年,泰州市環保聯合會提起環境公益訴訟。2014年9月10日,泰州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6家涉案企業賠償1.6億餘元,用於環境修復。其中4家企業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12月4日和16日,江蘇省高級法院進行了二審的兩次庭審,12月29日作出民事判決,維持泰州市中級法院關於6家企業賠償數額的判決。
除此之外比較有名的還有針對大眾排放造假門綠髮會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和針對常州毒地案綠髮會和自然之友提起的公益訴訟。
雖然離題主和諸位答主理想中的巨額賠償差距可能有些遠,但我們也不能輕易用一句「沒有」來抹掉這些環保組織和環保律師的努力,也不能抹掉立法者和當地法院、上級法院的決心與努力。
很遺憾中國沒有。雖然民訴法55條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但是多數學者認為這一項其實是剝奪了民事主體的訴訟權利,它將廣泛的訴訟主體限制化,在條文中模糊概念使其變成了「口袋罪」,並且提出政治性極強的「社會公共利益」的概念,導致環境公益訴訟之路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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