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一定要求人有自由意志嗎?
按照一般的觀點,要一個人對一個行為負責似乎就要求那個人是自由地完成了那個行為,也就是要求我們擁有自由意志。如果說自由意志本身不被世界中的其他事物所因果的決定,超越了決定論的約束的話,那麼自由意志做出判斷依賴的是什麼呢?假如依賴的是某種理性推理而得出的理由的話,那麼是否這種這種理性推理的法則的存在又將道德推入了決定論的境地?假如自由意志做出的決定僅僅是一種隨機概率的體現的話,似乎我也看不出人在哪個層次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不要求。
這是非常重要的一點。「可以理解」並不是「可以接受」。
比如說老師問你為什麼遲到,你說你今天起晚了。這個理由是可以理解的,甚至你加上充分的論證可以然老師覺得你遲到是必然的,但是這並不是說遲到這個行為就是可以接受的。即便是有一些不可避免的行為,這些行為依舊是不可接受的。另一方面,我們雖然沒有自由意志,但是我們有自由感。自由意志和自由感是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前者是本體論意義上的,後者是認知意義上的。比如說,假設你擁有完整的神經生物學知識,你就能夠計算出對方的思想和行為么?想必是不行的,因為你沒有初值,即便你有初值,也會因為大腦中不可預測的量子糾纏效應已經混沌模型不可計算出解析解的性質而難以得到結果。但是,如果你用一個杆子去撞擊一個球,那麼你會很確定這個球會被如何撞飛,而球的碰撞結果在你的認知意義上是某種更為確定的東西,或者說,你在認知意義上都知道球的命運是被如何決定的。
我們不會對沒有自由感的東西談論道德,當然,實然性和應然性的東西是在哲學系統化之後才有的劃分,正如我們看到古代的文獻在描述自然現象的時候是用「地球應該圍繞太陽轉」而不是採用一個對應的實然性陳述那樣。隨著人們對世界認識愈發地深入,我們會將那些我們可以理解的,或者,我們視為必然的東西,歸為實然性的:它實際上就是這樣,你不可能去超越它,進而無法談論應該,比如說我們現在就不會說「地球應該圍繞太陽轉」,而只會說「地球圍繞太陽轉」。
但是人類身上體現出來了某種超越的複雜性和不可預測性,這種性質使得我們沒有辦法確定他人的想法,同時,由於對稱性,我們也沒有辦法確定自己的想法,因為在我們意識中的僅有我們自己的意識那一部分內容,但是還有很多雖然是屬於我自己的,但卻潛伏在下面的東西(所謂的潛意識或者是無意識),使得我們即便對自己有著比對世界和對他人多得多的經驗,但依舊不能夠預測自己的意識。這意味著什麼?這意味著我們會覺得自己的行動和思想是不確定的,非必然的,進而是自由的。
我們覺得自己是自由的。並不是知道,而僅僅是覺得,換而言之,這時由於「我們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被如何決定的」的這種無知而產生的一種感覺。
如何約束這種自由感?通過道德。但是並不是所有擁有自由感的東西都可以談道德。或者,可以在我們的語境之內談論道德。我們不會對非理性的東西談論道德,比如說非理性的精神病人。而顯然精神病人是有自由感的。同樣,我們不會對大象和猴子談論人類的道德,雖然猴子和大象內部可能有道德系統。而且我們不難想像,精神病患者自身可能也有一套道德系統。所以對於精神病患者或者是動物,實際上應該是另一個問題:不同文化之間的道德系統要如何進行交流?當人們發現這種交流是不必要的,或者過於麻煩的時候,就會採取一種粗暴的對待方式。這大概已經偏離了關於自由意志的討論了。
最後一個疑惑不解的點是,自由感和意識有什麼樣的關係?自由感是否是意識的衍生品?如果沒有自由感,人類還能談道德么?或者說,如果沒有自由感,討論還有意義么?這個問題我思考過,詳細的論證過程會比較長,暫時沒時間展開寫,但可以列一個思路出來。
這是道受邀題,本想寫在問題評論里,但不是提問者邀請的,只好寫成答案了。我的結論是:
自由意志不是討論倫理道德的基礎,或者說「道德行為並非可選擇的」並不會對所有的倫理學討論造成影響(隻影響其中一些)。只有倫理學、道德討論什麼也改變不了的情況下,它們才是無意義的。儘管我沒有去仔細了解過,但從閱讀的資料來看,這個結論似乎和很多學者的觀點是不同的。
理由:
倫理學的目的不是、至少不僅僅是對行為者做道德評價,我認為倫理學、道德討論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分析人與人的衝突如何解決)來讓人們生活得更好。
我們並不必去評價一個用刀子捅傷別人的精神病人或酒瘋子的道德責任,並不必下結論說他們是否應該為這種行為負責。但是這並不影響我們認為這個行為的結果是不好的,這種行為是應該被制止的,進而有可能這樣做的人是應該被約束的。那麼,如果有一個人的行為是不能由他的意志自由選擇的,他僅僅是一個遵從某種決定式規則的機械一樣的人,撇開這個人是否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道德責任(A)不談,仍然有是否應該約束、制止他的傷害行為這些問題(B)。而倫理學、道德討論並不局限於 A,如果說沒有自由意志摧毀了 A(比如道德評價),那至少 B(比如一個道德抉擇的是非對錯)還是有意義的,進而還有 C(關於道德的教育問題)也是仍然有意義的。
但是有人會說在決定論的世界 B 和 C 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因為一切都決定了,做什麼都是徒勞。這就是對決定論理解得不清楚造成的。必須區分一切決定論和部分決定論。通常由經典物理學思考開來的機械決定論指的是一切決定論,宿命論則是部分決定論。簡單說來,在一切決定論、機械決定論下的東西可以互相影響,就像一個機器的零件動還是不動當然對機器的運作有影響一樣。但部分決定論、宿命論下的世界會被分成兩個部分,宿命的部分和自由的部分,自由的部分不能影響宿命的部分。一切決定論才可能否認自由意志,而宿命論往往不否認自由意志;宿命論里做很多事會徒勞無功,無法改變宿命,而一切決定論下的一切事物都有可能相互影響,所以並沒有不能改變宿命的問題。這裡分清楚了之後,無論世界是不是一切決定論的,B 和 C 都是有意義的,進而道德討論都是有意義的,所以不會因為沒有自由意志就使道德討論失去了基礎,道德討論可以不要求人有自由意志。
寫得有點快,有誤的地方我會稍後修正。各位也可以在評論里挑錯。理解自由意志、道德、宿命論的好方法是玩這個遊戲:
Undertale,一款steam上100%好評的獨立RPG遊戲。
遊戲劇情基本是固定的,這就是宿命論。
你可以根據自己喜好選擇殺人,少殺人甚至0殺人,都能通關,會有不同的結局和體驗,這就是自由意志。
你問主角是不是道德的?Undertale里的世界是不是道德的?哦……其實主角只是一個工具,就像人類本身只是一個工具一樣。他根本控制不了自己,世界也僅僅是一個工具,他們唯一的作用就是給給你一種體驗,僅此而已……
貌似幾乎所有人都說:「不需要。」不得不出來反對下。
對題主說:自由意志之所以被稱為自由,就是因為在一定程度上他既不服從物理定律,又不服從理性,也不服從概率。自由意志做出判斷不需要任何依據,如果存在依據也是意志自由選定的依據。
按慣例先說結論:如果沒有自由意志,道德至少是無意義的。因為道德的意義在我看來是影響自由意志的決策,而如果沒有自由意志也就不存在什麼影響了。
首先,決定論的立場在我看來和唯我論的立場一樣不值得持有(雖然在邏輯上兩者都能自圓其說)。因為這兩種立場都會消解掉一切主體的積極性。說白了,如果唯我論或者決定論是正確的,那還不趕緊洗洗睡了,答什麼題啊?!如果世界上就我一個人,其他人都是幻覺,那我還瞎撲騰啥啊;同理,人連最低限度的自由意志都沒有,那我還瞎撲騰啥啊?
誠如@唐逍 所說:「只有倫理學、道德討論什麼也改變不了的情況下,它們才是無意義的。」我認為,如果人沒有自由意志,那就是討論什麼也改變不了,一切都沒有意義了。
所以,當我們討論問題的時候,我們可以出於興趣分析一下決定論或者唯我論會怎麼看待這個問題,但真誠的接受這個立場在我看來實在是不太明智的。
其次,人所擁有的自由意志當然是很有限的。比如在有限的可能性中做出選擇,比如在明顯應該選哪個的選項中做出選擇。但更深一層看:
a、按照理性的推理選擇,b、按照隨機選擇(比如扔個分幣),c、按照情緒衝動選擇。自由意志有能力決定自己按照哪個原則來行動。所以即便你是因為分幣正面向上而決定殺一個人,你也依然要為你拋出的分幣承擔責任。
最後,我們來談一下責任。必須區分社會公認的道德和個人自認的道德。一個有自由意志的人可以選擇是按照公認的道德行事還是按照自認的道德行事,甚至為了某種私利兩者皆違背。當他違背公認道德的時候他應當承擔來自公認道德的責任,當他違背自認道德的時候承擔來自自認道德的責任。如果他的自認道德構築的底線較低,或者沒有底線,那他至少就沒有所謂「良心的譴責」。
當然,我也意識到一種相反的觀點:如果意志是絕對自由的,那麼道德對決策的所謂影響也就沒有意義了。我的反駁是,我不認為意志是絕對自由的,但我無法接受意志是絕對不自由的,理性,感情,感覺都會對我的決策產生影響,道德也只是一種影響。我們一般用意志力這一概念來描述我們的意志抵抗各種影響的能力,一般認為如果影響力的合力大於意志力,我們將失去控制。反之,我們有能力依據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各種因素的影響做出決定。
公認道德中似乎有這樣一個道德律令是:人應該有極強的意志力。這個可能不太符合現實的律令,使很多意志力不夠強的人吃盡了苦頭。我們不妨探討下這個不近人情的律令,個人覺得還比較有意義。參見這個討論意志力的問題:http://www.zhihu.com/question/21637485/answer/19988438不要求。道德所維護的,依然是「秩序」,鼓勵或者懲罰,依然建立在行為本生造成的影響上。
當然,道德與法制在劃線上的不同,在於法制基本上不考慮意志只考慮結果,所以是一條直線。道德會寬恕一些雖為「身不由己的非自由意志」但「情有可原且影響不大」的行為,他是一條不那麼直的線,畫在法制下方,但他仍然是一條線。快餓死了,溜進別人家去翻別人的垃圾桶,意志為飢餓所驅使,但不觸犯法律,且性質輕微,所以一般人會看在他飢餓的份上,選擇寬恕。但是被翻垃圾的戶主以為是小偷,心情惡劣,直接開槍把人打死了,意志為憤怒所驅使,但法律不會因為他判斷錯誤就寬恕他的。當然,道德也不會。繼續「自由意志」第三彈。
事實上,我們關心人類是否有自由意志,除了想要自己是否真有決定行動的自由,還在於想要知道自己對自身的行為該付上多大的責任。在傳統上,一些哲學家認為,假如我們處於一個決定論式的世界(人的一切行動都是被決定),人便沒有自由意志,我們繼而也難以談及道德責任。這種想法涉及兩個宣稱:
(1) 假如決定論為真,則人不能按另一替代可能性行動 ── 在哲學上,我們稱之為「不相容論 (imcompatiblism) 」的觀點;以及
(2) 人不能按另一替代可能性行動,則不用對自己所作的負上道德責任 ── 在哲學上這稱為 「替代可能性原則 (the 「principle of alternate possibilities」) 」。
一般而言,我們可對「決定論」作如此簡單定義:過往的歷史事實,加上自然定律,使某事情成為必然出現的結果。而使得某些哲學家相信宣稱 (1) 為真,主要因為他們認為人既不能改變過往的歷史,也沒能力改變自然定律,因此也沒能力決定任何事件的出現與否。
有不少哲學家反對宣稱 (1) ,但基於宣稱 (1) 不是本文想要說的主題,我們就假設它為真。本文想要討論的是宣稱 (2) ,以及用以支持它,和反對它的思想實驗。
我們都知道,哲學家常用思想實驗作為思考、辯論的工具,一般讀者都或聽過電車問題等思想實驗。研究自由意志與道德責任的哲學家也不例外,在很多時候,他們在論證時也訴諸了某些直覺。比如說,我們認為決定論排除了道德責任,是因為我們直覺上認為,道德責任的必要條件是能按另一替代可能性行動。也就是說,在直覺上,我們不能道德指責沒有能力按另一選擇行動的人。
這種直覺可靠嗎?一些哲學家嘗試提出另一種思想實驗,對之加以反駁,試圖論證在一些情況下,即使人沒有作另一選擇的可能性,也該對他的行動負上道德責任——現代哲學家稱這種思想實驗為「 Frankfurt-type examples 」:
小黑是腦神經科學家,他熟知人類大腦掌管行動的部分,並發明了一塊能控制人類選擇的晶元。他同時是黑幫組織的老大,為了有效控制他的手下小鍾,他在小鐘的腦里安裝了一塊晶元。但在沒事故發生的情況下,小黑不會試圖控制小鐘的行動。事實上,他從來也沒有使用過他手上的遙控器。也就是說,小鍾其實沒有能力按另一選擇行動,他只是剛才選擇做了小黑想要他做的事。
這類思想實驗想要帶出的,是我們一般認為,即使小鐘沒有能力作另一選擇,他還是該為自己的行動負責。
當然,不是所有哲學家都認為以上的思想實驗具有說服力,但本文必須把這些回應放在一邊。我在這裡想要說的,是對於「人沒有能力作另一選擇,則不用對自己所作的負上道德責任」這個直覺。究竟有多少人真的這樣認為?
Derk Pereboom 在他的哲學課上曾做過不太嚴謹的實驗,問學生們的傾向,他說:「在開始的時候,學生普遍對相容論式的回應感到畏縮。」能事實又是這樣嗎?我們不妨看看以下的思想實驗:
假設在下一個世紀,我們發現了所有的自然定律,根據這些資源我們又製造了一台超級電腦。這電腦能按自然定律, 100% 準確地推算這個世界一切未來會發生的事。假設這種電腦存在,我們輸入 2150 年 3 月 25 日的資料,這年正是 Jeremy Hall 出生前的 20 年。根據這些資料,以及自然定律的推算,它說 Jeremy 會在 2195 年 1 月 26 日下午 6 時搶劫富達銀行。就如電腦的推算, Jeremy 在 2195 年 1 月 26 日下午 6 時搶劫了富達銀行。
Jeremy 該為他的行為負上道德責任嗎?以上的思想實驗來自一項 2006 年的實證研究,結果是 83% 的受實驗者認為, Jeremy 該為搶劫銀行負上道德責任。
所以,在一方面,我們認為,假如世界一切都被決定,我們難以談及道德責任;但在另一方面,當被問到一些特定情景的思想實驗時,我們又認為人該為他的行為負上道德責任。
這是為什麼呢?一些哲學家認為,這是人類思考抽象概念與具體概念時的分野。為了證實這個假設,哲學家們又做了另一組實驗。根據這實驗,受實驗者被分成兩組,回答兩組內容一樣,但以不同方式提問的情景,它們分別是:
(1)在 A 宇宙,所有東西都是被決定的。那麼在 A 宇宙,我們可以說一個人該為他的行為負上完全的責任嗎?
(2)在 A 宇宙,所有東西都是被決定的。一個叫 Bill 的男人,受他的秘書深深吸引,他決定了要做唯一能跟她一起的方法:殺死自己的妻子和三個孩子。他知道,假如自己的家失火,沒有人能逃脫。就在他外出工干之前,他在地下室設了一個裝置,把整間房子燒了,家人無人倖免。 Bill 應當為他的行為負道德責任嗎?
結果是,有 72% 人認為 Bill 應該負道德責任,但只有少於 5% 的人認為情景 (1) 那個人需要為他的行為負責。也就是說,同樣處於決定論式的世界裡,我們對兩個人有著差別對待。
除此之外,當我們說:「人沒有能力作另一選擇,則不用對自己所作的負上道德責任」的時候,能仔細的分作兩種情況: (1) 不用對自己所作的壞事負責;以及 (2) 不用對自己所作的好事負責。
剛才一直所提及的都是情況 (1) 的個案。而哲學家還發現,我們對一個人所作好事與壞事有著不同的直覺。有哲家學因此認為,我們無法找到一個單一的理論來解釋自由意志與道德責任的關係。
然而,這些哲學家所忽略了的,是直覺分有不同層次和種類,不同的直覺對於不同的命題和論證同著不同的知識論地位。這涉及到比較深哲學的方法論問題,但簡單地說,在以上 A 宇宙的兩個情景中,我們其實運用到了兩種不同類型的直覺:一種是純粹邏輯和形而上的直覺;另一種是則是關於日常命題的直覺。在討論自由意志與道德責任的關係時,應取哪一種直覺?
這便涉及到,當我們說「道德責任」時,我們視它為一個怎樣的概念。哲學家要不認為假如「道德責任」是一個形而上的概念,要不就認為它是社會建構的概念。初步的方案是,為求達到理論內部的一致,對道德責任作形而上詮釋的哲學家,在論證時只能依靠形而上的直覺。隨之的問題便是:假如道德責任是社會建構的概念,我們還能以關於純粹邏輯和形而上的直覺作論證嗎?
此外,直覺真的是可靠的研究方法嗎?在研究自由意志的學者中,也有反對使用直覺的人,E. J. Lowe 是其中一個,他在近來的論文說:「直覺不過是理性主體的心靈狀態,但這種狀態不能獨立地構成可靠的證據,不能使得一個理性主體,能對獨立於心靈的東西的性質作出正確的判斷。」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有不少研究指出,不同文化背景、地位的人有著不同的知識論直覺。甚至,人的直覺也受情緒影響。
所以,一般而言,直覺是可靠的證據嗎?思想實驗的知識論地位又是什麼?這些便是哲學方法論和知識論的討論了。雖然這些都是哲學方法論和知識論的討論,但卻又跟討論自由意志跟道德責任的討論有關。實驗哲學 (experimental philosophy) 當然是一大討論的新方向(雖然有不少人討厭),但除此次外,哲學家似乎能從一些關於思想實驗的知識論問題中,找到新的研究方向。
最簡單的是,假如在自由意志跟道德責任的討論中,形而上的直覺並不可靠,或就能削弱對道德責任作形而上解讀的可能性。舉例說,近來實驗哲學的研究顯示,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有不同的道德直覺,這成為了在道德形而上學中,道德直覺主義的一大難題,當中的最主要原因在於,道德直覺主義假設了道德性質是非自然、不變的。這其實也是對道德責任作形而上詮釋的人需要解釋的問題 ——假如道德責任是一個不變的形而上概念,何以我們會在不同條件下有不同的道德直覺?反觀視道德責任為社會概念的一方,似乎與實驗哲學的研究結果相容。
但這都是哲學家們的任務了。
不知道現在回答還會有多少人看,但覺得這個問題對於道德哲學來說很重要,所以還是跟題主和各位探討一下。我的答案跟@羅心澄一樣,是不要求。不過更好的表述應該是:決定論成立與否不影響道德理論。
不過先解釋一下,用理性推理得出法則從而按照它去行動,並不意味著將道德推入決定論的境地。決定論真正說的是,所有的事件發生必然都有其原因,因而是被之前的事件所決定的。既然已經被決定了,那人就不是「自願」做出這種選擇,因此也就不能被譴責。比如說,殺人的人並不是「不道德」的,因為他這種行為早就已經被他的童年遭遇所決定了。這一類決定論者認為自由意志是假象,從而認為道德也是假象。相信這更符合題主要表達的意思,決定論可能直接顛覆道德。
進入正題。如果你認為這樣就產生了衝突,那麼你就忽略了道德概念中一個非常重要的面向:規範性。在我們使用「正義」、「善」這樣的語詞,我們不僅僅是在描述、判斷著某一類人或行為是正義的或者善的,同時我們也意識到這是一種規範,我們應該遵從。如果我們沒有做到,那麼就會感到羞愧;我們希望擁有好的生活,避免壞的生活。道德在實踐上和心理上都有一種深遠的效應,而這種效應是其它知識概念所不具備的。
由於道德的規範性,我們會反思道德,試圖確證它。這點很重要,反思(自省)是道德的核心特徵之一,也是回答題主問題的關鍵。
道德理論要解決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解釋性的,一是證成性的。前者從旁觀者的角度去解釋為什麼人們會做正當/不正當的事情;而後者從行為者的角度出發,關注如何去確證這些事情。決定論屬於第一種,它說由於某人小時候的種種事件導致了他早就註定成為殺人犯。
但這僅僅是解釋性的,它解釋了為什麼他會成為殺人犯。但它跟證成無關,因為假如你是這個殺人犯,即便你童年的遭遇已經決定了你成為殺人犯,但你依舊可以在深夜的牢房中反思:「殺人讓我感到很痛苦,從內心深處我感到深深的羞愧和內疚。」
所以,決定論也許是對的,但這不重要。即便你被決定了要屈從某個傳統的原則,你心中也可能有猶豫,乃至痛苦,你會不停問自己:為什麼我必須要服從這個原則?如果我跟你說你成長的環境註定了你要服從也無濟於事。因為你的問題是為什麼我必須要服從,而不是為什麼我會服從。
因此,在道德問題上人依舊有自由。不一定是選擇的自由,但一定是反思的自由。如果要說人沒有道德責任,那就要在反思的層面上論證,為什麼當人反思的時候他會從道德責任中解脫。
題主可以參閱Korsgaard的那本The Source of Normativity。Korsgaard是Rawls的學生,這本書出版以後在倫理學界引起了很大反響。雖然她的理論也遭到一些批評,但在道德的規範性面向以及決定論與先驗自由的關係這方面,她給出了非常有力的說明。意志真正自由的人是沒有道德的,他們有自己的體系,他們只是遵守社會規律,而不是遵守社會的道德線。
2000年後的人看現在的道德標準就像我們看待2000年前的人的道德標準一樣。很多都是很荒唐的。轉:自由意志與道德責任(Free Will and Moral Responsibility)
作者:John Frame
有關倫理責任方面,有兩種自由意志理論常常被人討論。第一種理論通常被稱為「隨意論」(libertarianism),是阿民念主義神學的一個典型特徵。許多哲學家也為此觀點作過論證,包括從古代的伊壁鳩魯、到C.A.Campbell、H.D.Lewis、Alvin Plantinga和最近的一些其他人。實際上,在今天的基督教哲學家當中似乎有這樣一種共識:除非預設一種隨意論的自由,就無法充分體現道德責任。
隨意論認為,一些人類的選擇和行動,特別是道德和宗教方面的選擇,是全然【沒有原因導致】(uncaused)的。在最為精緻的隨意論中,這些選擇甚至不是由於我們的意欲(desire)或性情(character)而導致的。他們相當堅持這個觀點:一個真正【自由】的行動不是一個出於我們最強烈的意欲的行動;相反,它一般是【違背】我們最強烈的意欲的。隨意論者意識到,我們的意欲很大程度上被我們的遺傳、環境、過去的選擇、等等所決定。他覺得,如果自由選擇是基於意欲的,那麼它就不是【徹底】自由的——它不是全然沒有原因導致的。
隨意論者認為,這個觀點對於道德責任是至關重要的。因為,沒有人對一個行為負有責任,除非他「當時也可能選擇別的行為」(could have done otherwise)。假如我被綁在一個機器上,這個機器用我的手臂搶劫了一所銀行,我不應被責備搶了銀行。我「當時不可能選擇別的行為」。這就是隨意論者的論證。
我一直覺得這個立場缺乏說服力。一方面,它否認了神主宰人的心靈與選擇,而我在聖經中看到大量對此主宰的見證。實際上,當它說人的行動可以是「沒有原因導致的」,它就是將終極原因歸於了人;但在基督教中,只有神是第一因。
另一方面,隨意論在我看來本身也是不知所云的,因為它將我們的道德選擇說成了【偶然】(accidental)的。R.E.Hobart,在1930年代的一篇著名文章中大致寫道,按照隨意論,一個道德選擇就像:我沒有要我的腳下床、而我的腳卻下了床,我沒有要去一個地方、而我的腳卻走到了那個地方。將選擇與意欲分離的企圖是有悖心理的(psychologically perverse)。
更進一步,隨意論不僅沒有建立道德責任、反而摧毀了它。如果我們的選擇是「心理的偶然」,不與我們的意欲有關聯,我們怎會為其負責呢?實際上,這種情形恰恰會否定一切的責任。很難想像我們要為我們並不真的想做的事情負責。
而且隨意論會完全搞亂倫理和法律的判斷。要證明一個人為某個選擇或行動負責,我們必須證明這個選擇或行動是沒有原因導致的!你怎麼證明這樣一個否定性命題?實際上,在倫理和道德的實踐中,有無原因導致從來不是判斷的一個因素,也不可能是。某些【類型】的導致行為的原因(例如上面描述的機器)確實會排除責任;但一個行為有原因導致,這本身並不排除責任。
另一種對自由的概念——與改革宗神學相一致、被許多哲學家所認同(斯多葛主義、斯賓諾莎、洛克、休謨、Hobart、Richard Double、等)——通常被稱為「兼容論」(compatibilism),因為在這種觀點中,自由意志與決定論(認為一切受造界的事件都是有原因導致的觀點)是兼容的。兼容論認為,當我們做道德選擇時,我們自由地做我們想要做的事、遵循我們的意欲。因此,兼容論與隨意論截然相反,後者認為自由的前提是獨立於意欲本身。
[...]
我認為,道德責任的前提,主要是兼容論的自由。然而,也有別的自由在神學和倫理上是重要的。例如,我認為,人類有一定的自由來超越他們的遺傳和環境,因此儘管這些因素構成了道德的挑戰、試驗、甚至試探,我們不能以此為犯罪的借口。我們不能聲稱我們被遺傳或環境所「決定」、從而否認我們對神的責任。
另一種重要的自由是不受罪轄制的自由。這是聖經中的「自由」的通常意思,例如約翰福音8:32,36。在這個意義上,墮落之人是在轄制之下,無法避免犯罪。只有基督的恩典可以使他自由。在這個意義上,罪惡的選擇【不是】自由選擇,儘管它們在「兼容論」的意義上是自由的。這種轄制是否減少了罪人的道德責任?按照聖經,當然不是。
如果我們對此覺得困難,可能是因為我們沒有理解罪人受到轄制的本質。這是一種道德、靈性的轄制,而非形而上的、身體的、心理的轄制。假如,就像我在上文的機器比喻中,一個人在身體上被迫使做他不想做的事,那麼他的受轄制排除了他為這個行為的責任。面對這個「行為」,這個人會有一個合理的借口:「我沒辦法;我身體上被迫使做這件事。」但假設有一個人來到一個人類法官面前,為他的犯罪找借口說,「尊敬的法官,我沒辦法;我的本性迫使我這麼做。我從出生就是一個壞透的人!」以墮落性來作為墮落行為的借口,這顯然是諷刺的!如果我們的被告真的是一個「壞透的人」,那麼這遠非一個借口,而恰恰是將他關起來的原因!我想表達的觀點是,儘管身體的(和一些別的類型的)受轄制可以為一些不良行為提供合理借口,道德的受轄制【不是】借口。我不能想像任何一個理解了這點的人會反對這個觀點。
那麼,有多種不同的自由的概念:隨意論,兼容論,道德上超越環境,不受罪轄制的自由。實際上,還有很多別的。每當有一種克服某種潛在障礙的能力,我們就會說這是一種「自由」。經濟自由是可以購買和投資,儘管要達成存在困難。當身體不被限制(如繩索、監獄),有各種身體的自由。法律自由是可以做一件事而不被定罪。等等。我們應當記住「自由」是一個很多義的詞。當有人對此作文章時,我們可以正當地要求那人定義他所說的自由的概念。
[...]
關於自由意志的定義和存在性,參見我在另一處的回答:自由意志(free will)是否存在?為什麼?以下討論都是在認可自由意志存在的前提下進行的。
歷史地看:自由意志先於道德而存在。
人類社會從野蠻暴力發展到古國文明時期,才開始出現今天所說的道德學說,以及法律。道德和法律要規定的是,哪些行為是正當的,哪些是不正當的。這些規定,必定是在給定的現實設定下才有意義。當現實設定變化了,道德(乃至法律)也會相應做出調整。譬如古希臘男風很盛,當時多數人認為這合乎道德;到了中世紀,西方基督教對同性戀情都持維持生殖的簡約看法,對同性戀情更是持強烈的譴責態度;但進入現代,越來越多的西方社會又開始接受同性戀,認為是符合道德的。自由意志,正是這樣一個先於道德、法律的現實設定。我們的道德和法律,在其制定上,已經默認地蘊含了自由意志的存在性。
以偷竊為例。為什麼多數社會都認為偷竊是不道德/非法的呢?下面是模擬推理。
(A1目的之途徑)一般人獲得金錢的途徑很多:找工作、做生意、表演、借貸、繼承、受贈、賭博、乞討、欺詐、偷竊、搶劫,等等。前七種不會傷及他人利益,但後三種(包括偷竊)會。
(A2自由選擇原則)一般人都能夠在前七種途徑中選擇至少一種來獲得金錢,而不必通過後三種。(A3道德/法律原則)通過傷害他人利益為自己謀利的行為,是不道德/違法的。--------------------(C結論)一般人選擇通過偷竊來獲得金錢,是不道德/違法的。在上面的推理中,如果把條件(A2)去掉,是沒法得出結論(C)的。比如,若某國道德認為,精神病人沒有自主行為能力,即不能進行自由選擇,那麼(A2)不成立,故不能認為精神病人偷竊是不道德的;若另一國(罕見)道德認為,精神病人的家人是具備自由意志的,且應當為病人的行為負全部責任,那麼精神病人偷竊的話其家人將被認為是不道德的。反之,若某第三國(更罕見)道德認為,精神病人的行為造成了危害,不管他有沒有自主能力,都應該被譴責——那麼,我們完全可以認為,這是一個奇怪的社會,因為他們的竟能允許這樣赤裸裸的邏輯矛盾。
結論:人的自由意志,先於道德出現,並且被隱含在道德推理中。所以,如果某個社會,有一天突然說不再承認人類有自由意志了,則它的既有道德和法律,都必須做出重大的調整才可能避免邏輯矛盾。這個答案樓上已經說過了 我們倆說的是同一個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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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和道德責任的兼容和不兼容是有爭議的。所謂不兼容意思是當你做一件事是不受控制,非出於自由意志的時候人們就會認為你對這件事是沒有道德責任的。兼容的意思是,即使不是出於自由意志你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當然現實中不是這樣極端的情況,而是兼容與不兼容的並存。
舉個例子,在諾布的《實驗哲學》中他提到一個例子,在20XX年,有一台機器已經完全破解了自然界的運行規律並且預測了一系列事件,機器預測在30XX年,X月X日XX點XX秒約翰會搶銀行。然後在那個時間點,約翰真的搶了銀行。實驗者問被試約翰在多大程度上是有自由意志的,在多大程度上是需要承擔責任的。(這個是強決定論的情況)
結果大部分被試認為約翰是有自由意志的而忽視了前提,在這個前提下,約翰實際上是沒有自由意志的,一切都是決定的。責任方面,約翰也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還有另一個實驗……(等我手邊有書了我補充)
道德不要求 自由意志跟人的呼吸一樣 人天生就擁有的。 反過來講,是自由意志要求道德。
因為你的假設是有問題的,這個世界不是機械唯物主義的。
我們更應該假設的前提是,給定兩個空間,即使初始條件完全一致,那麼一秒後兩個空間的結果也會不同。而這種不同就導致了自由意志的幾乎必然。
何況我們有測不準原理。
假如沒有自由意志,那麼我們的一切不過是一個電影,至於道德本身就不重要了,劇本說有就有。就如同拍了一個電影,主角殺人了坐牢,你可以說是有道德。但是主角殺人沒坐牢,你也可以說是沒有道德。但是不管有沒有,都不影響劇本進行,所以討論這個問題就沒有什麼意義。我們看電影通常也不會帶著現實世界的準則去觀看,對吧。真正的道德一定要求具備自由意志。首先,道德面對自身的道德性,道德性要求自內而外,道德如何是道德的?自由意志僅僅是作為平台,提供一切的可能,道德也就成了可能。具體的確定的道德就需要其它的了,如價值、意義、美等。自由意志是道德的起點與保證。 第二,自由意志不是一直的絕對自由,如果這樣,選擇就沒有意義那自由意志算什麼自由呢?真正的發展的成熟的自由是自由意志選擇了不自由並且堅守選擇。一直絕對的自由意志在時間下的存在若沒有發展就與不存在區別不大(也就是活著和死去沒有區別)。從意志的選擇開始,道德就成立了,但真正的道德必定要求是自由意志的選擇,實際上自由意志本身是無法接近實際的,只不過是意志的選擇結果如道德追求、感情幸福價值以及美等作為真正與實際接觸的「個性」與道德觀念。因此,對自由意志的堅守實際上是對選擇「純潔」的保證,使得選擇的結果具備自內的道德,而非完全的外在形式。就如我對某些傳統價值(如幸福、愛、靈魂)的理解,或許它們的觀念本身來自外界,但我在自由意志的基礎上將「純潔」的它們去除形式化作內在價值而去選擇,看是否符合我存在的真正意願。如此看來其實它們不是那麼絕對堅定,唯一絕對的是自由意志,因為我可能受到欺騙(如宗教文化的(神)),但當那些純潔的存在相互衝突(如神的存在與我非常重視的物質世界不相容)時就必須重新審視雙方(如我所在意的是精神自我的神性絕非對應外界這種歷史的現實的神,即神在我心中,是我自身的神性希望「我的靈魂」作為神而永恆!),最後必定發現一切的衝突源於自我內在的謬誤「不純潔」。自由意志為一切包括後悔重來(自我救贖)的選擇提供內在條件。 第三,無法把握自由意志,即使自身也無法把握,但可能感受到如自由。自由意志不是作為語言可以達到的形式,沒有確定的形式沒有確定的概念,自由意志僅僅是它本身,沒有什麼可以捕捉囚禁,也讓人時刻感受到虛無無限而存在也無限。自由意志最接近虛無,但始終不是虛無,成熟的自由意志更是對虛無最有力的反駁,這是人作為存在本身的意義!自由意志更是自由的保證,任何感受到它的人都能理解人本質上存在的自由。如其實你可以拋棄社會現實賦予你的責任如家庭,但這同時也拋棄了某些珍惜的價值意義如「愛與關懷」,再加上你的自責,可能使得你完全喪失生活意願而失落崩潰。要分情況,一個定律是:如果是是純潔的,就不是惡,就不會真正的衝突,真正有問題的是形式。如對民族的情感絕非是一定要做什麼,如不一定要服從某些人,而是憑自己的智慧自願做什麼,如可以自己做實業教育振興民族。 時代改變的是形式,人仍然是活生生的有血有肉感情的人,人真正的道德在基於自由意志的選擇,唯有如此的道德使得人高尚。堅守理性的自由意志,保持純潔!
自由意志…凱西說過…
類似…自由意志是最牛?的…上帝都不行…原諒我吧…………另外有句招噴的話…大概意思是…太陽黑子的活動是人類影響的…實際?我沒看過這資料…另外…自由意志么…不等於今天餓了暴食…明天累死了晚點上班…區別好它與私慾的概念…
自由想法…與它差距我感覺不小…意志么…我猜這個詞的定義有點高大上…道德么…
行為…的標準…觀念…家裡種了很多植物…有天不想活了…吸收o2排co2…回頭山裡的老虎真正開始稱王了…活物殺無赦…明顯…損人不利己的缺德加作死么…明明道德是準則…法律是底線…
可是很多人之類為了私慾…直奔底線…人吃五穀…註定六欲橫生…
所以道德么…約束著自己…別錯了還不知道…實際上它相當寬泛的…如果你是正直的人…基本感受不到它的束縛…要求…給別人打工…你每天會日出而作么?不能…所以人家規矩你也正常…然後加班很晚才吃飯你樂意么?不樂意…錢多了就可以了?那麼你的慾望也就開始升起來了…小角度講…行為…自由意志…
聽過罵人的話…別那麼缺德…干點人事…動植物都很有規矩…人不行…最起碼我也不知道什麼是「人事」…我只知道我不缺德正常人就不會說我是壞人…更不會犯法…行為…你在餐廳里說話別人確實管不著…但你吃飯我拿個喇叭在哪叫煩人不?…動物知道春秋交配…人能榨乾了也不停…
植物知道白天進行光合作用…晚上休息…人不會……你感覺生病了很正常?我感覺我最近生活的不正常…完全沒想到搜到的「德」的意思居然是那個…
不過…「德道」更好的解釋了自由意志與道德的關係吧…盡人事…而已…瞎扯…道德和法律是為了保護人類這一複雜事物的工具。就算自由意志存在,我們一般也不會按懲罰人類的程序去懲罰其他動物(沒聽說只承認人類有自由意志的學說)。比如一個殺人犯,按自由意志來說,他可能有殺人的慾望;按決定論(包括隨機)來說,他處於一個有很大幾率繼續傷害其他人的狀態。所以我們必須限制他的自由甚至殺死他,這不過就像人體免疫系統或者電腦殺毒軟體的工作一樣。因為某人不應為自己行為負責任而放過他而使整個人類社會陷入危機是不可取的。說得再極端一點,擊毀一輛失控的車(姑且當作無人駕駛吧)有什麼問題嗎?所以我的結論就是,道德不需要人有自由意志,因為道德本身就和機器一樣冷血,一切歸根到底就是為了排除對人類發展不利的因素。道德的變異形式可以讓人為了所謂國家利益去發動戰爭。但無論如何殺人犯都是指向人被殺這個結果的因果鏈的一環,是要負責任的。道德法律一般無法懲罰社會環境,也無法懲罰兇器,能懲罰的只有人。由人制定,用來保護和懲罰人,這就是道德的適用範圍。被逮到就認栽吧,誰叫道德只是人類的自娛自樂而你正好是人類呢?你講決定論的大道理法官還是判你有罪。不過這個大道理如果被全人類接受了道德也會失效,順便說一句我本人只是基於現在情況而承認道德,到了那個時候我也會放棄道德。那時候社會會不會混亂我也不知道,也許還有人會順從命運繼續殺人。
你們知道為什麼這麼好的解答沒人看么,你們說的太抽象,我看的頭痛。如果只是看這些論文的話,我去圖書館隨便找找,都比你們寫的好,何必來這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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