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怎樣才能讓出軌的人「凈身出戶」?
一般來說到我這裡諮詢離婚的大多是女性,而且原因最多的是男方出軌。來諮詢的男性卻極少,一方面也許是因為女性在婚姻中對家庭和丈夫的忠誠度確實比男性高,另一方面,即使有女方出軌的,男方也更羞於拿這個事情來諮詢吧。
因丈夫出軌來諮詢離婚的女性很多時候都是身心受到極大傷害的,恨不得對丈夫千刀萬剮才解恨。但法治社會嘛,大家都知道暴力解決不了任何問題,反倒容易兩敗俱傷,因此更多情況下是希望出軌一方能「凈身出戶」。
「凈身出戶」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我們可以將其理解為「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大家可能是受到相關影視劇的誤導,認為一方出軌的話,另一方就應該得到全部家產,出軌者就應當凈身出戶。但事實並不是這樣的,中國影視作品創作時遇到專業問題,比如法律問題、醫療問題等,不請專業從業人員對劇本把關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導致很多電視觀眾有諸如兒童失蹤二十四小時以內不能報警、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隨意撤訴、分居兩年以上自動離婚等常識性錯誤。
現實中想達到讓出軌一方「凈身出戶」的完美效果幾乎是不可能的。原因咱們來慢慢說。
一、婚姻法中並未明文規定「出軌」應當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首先,《婚姻法》中沒有出軌這一用語,婚姻法中明文規定的「出軌」事實上指的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要比日常生活中所說的「出軌」嚴重多了。
一般生活中所說的「出軌」包括與其他異性關係曖昧、與其他異性有一夜情或者在外嫖娼等。但婚姻法中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就指的是已經結婚的人在外與其他異性長期、穩定共同居住。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即使達到「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程度,婚姻法中也沒有明確規定出軌者就必然要不分或者少分財產,只是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而已。反倒是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當然了,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有證據證明一方出軌,那麼法官在審判時大多會使用自由裁量權判決有過錯導致家庭破裂的一方少分一些財產或者向無過錯方支付一定的賠償。但想要讓出軌的一方「凈身出戶」卻幾乎不可能,畢竟不是白紙黑字寫在法條上的,在婚姻中受到傷害的一方不能完全指望法官的仁慈來彌補自己的傷害。
二、用好「忠誠協議」讓出軌一方多一些忌憚
靠天靠地不如靠自己。在婚姻關係當中,很多夫妻會有關於財產分配的約定,這在婚姻法中是有明確規定的。夫妻雙方有權在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財產歸屬。有的夫妻就會簽訂一份《忠誠協議》,約定一方出軌,那麼其所佔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就歸另一方所有。
當然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了《忠實協議》的效力,學理上也沒有完全達成一致,但夫妻有互相忠誠的義務,有可以約定財產歸屬的權利,所以只要雙方在簽訂協議時是真實意思表示且協商一致了,似乎沒有什麼理由不對這一協議的效力進行認定。事實上目前司法判例中支持《忠實協議》的也是占多數,舉個例子。
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滄民終字第268號
陳某與高某離婚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節選
2008年8月25日,雙方所簽《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目前學界存在爭議,司法實踐中對於此種協議的認定亦無統一標準。忠誠協議是當事人的合意,法律應認可其效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的規定: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顯然,忠誠協議的締結實際上正是當事人就私生活訂立合同的體現。換言之,只要忠誠協議是雙方在平等自願未受任何脅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再者,忠誠義務規定的道德內容屬於法律的調整範圍,認定忠誠協議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利於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這一案件最終的審理結果是法院沒有支持女方的訴訟請求,但沒有支持是因為女方只提供了男方與他人聊天記錄,但沒有相關證據證明男方與其他異性發生性關係,現有事實不能證明男方違反忠誠義務。但判決書中卻實實在在地認可了《夫妻忠實協議》的效力。
所以說,用好《忠實協議》真的非常重要,這裡給廣大可能受傷害的朋友們一些建議吧。
首先,《忠實協議》本質上是一個合同,合同約定人身關係是無效的,但約定財產關係是有效的。比如說,這個協議中約定如果一方出軌,雙方夫妻關係就解除是無效的,約定一方出軌孩子撫養權就歸另一方也是無效的。但是如果約定一方出軌,家中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比如一棟房子,一輛車子就歸另一方所有就是有效的。
其次,不要把《忠實協議》搞成《離婚協議》了,因為離婚協議是以夫妻關係解除為生效條件的,即使離婚協議中約定了雙方離婚時一套房歸女方所有,只要後來雙方沒真辦下來離婚證,這個協議就廢了。所以忠實協議最好不要和離婚掛上鉤,就約定一方出軌,財產所有權歸無過錯方,離婚時辦理過戶手續這樣比較好。
最後,要注意保留對方「出軌」的證據,否則《忠誠協議》簽了也白簽。我上邊舉的案例就是簽了協議但沒辦法證明對方出軌。要知道真正到離婚打官司的時候,很難舉證證明對方出軌,這時候最有利的證據是在發現對方出軌時,可以讓對方寫一個保證書之類的東西,裡面明確表明對方與其他異性有過不正當關係,以後不再犯之類的,這樣的東西在法庭上效力是比較強的。或者在跟對方打電話時做一個電話錄音。
總而言之,婚姻關係中,既然感情受了傷,金錢上總得多彌補一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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