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人還是獎項目?四問國家科技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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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李晗冰
責編 | 李曉明
知識分子為更好的智趣生活 ID:The-Intellect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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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上午,2017年國家科技獎頒獎大會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隆重舉行。看著黨和國家領導人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出席大會並為獲獎者代表(因為獲獎者有2000名左右,不能一一上台領獎,所以只能由少部分獲獎者「代表」)頒獎,心中既為獲獎人員高興,又忍不住感嘆:黨和國家真是重視科技、尊重人才!
惟其如此,那就更應珍視國家科技獎這個最具權威性的政府獎。去年12月21日,「知識分子」曾刊發過一篇文章《逾兩千專家評國家科技獎,緣何意見紛紛?》,就三大獎(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數量太多(項目多達三四百個、實際獲獎人在2000名左右)的利弊進行探討,引發熱議。
除了上文提出的「為什麼不能『真正瘦身』」這一問題,筆者還有四個問題百思不得其解,提出來向各位同仁請教、供討論交流。
一問:為什麼獎勵的是「項目」,而不直接獎勵「個人」?
就筆者的了解,不管是國內還是國外,政府還是民間,似乎所有科學技術獎項都是獎給「個人或組織」的,獎勵項目的還真沒聽說過(筆者孤陋寡聞,如有獎勵項目的敬請指教)。就是我國的國家科技獎,儘管《國家科技獎勵條例》歷經多次修改,但好像都明確規定:國家科技獎獎勵的是「個人或組織」。比如,2003年修訂後的《國家科技獎勵條例》第一章「總則」的第一條就明確指出:「為了獎勵在我國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充分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制定本條例」;在有關三大獎的具體條文中,「授予」的也都是「個人」或「組織」。
為充分利用全球人才資源,去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關於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還專門擴大了「獎勵對象」:三大獎獎勵對象由「公民」改為「個人」——換言之,不管他是哪國人,只要符合條件、對中國科技事業做出貢獻的,都可以獎勵。
但讓人匪夷所思的是,歷年頒發的國家科技獎獎項中,除了最高科技獎和國際合作獎獎勵的是個人或組織,三大獎獎勵的都是「項目」(包括民用類「通用項目」和涉及國防安全的「專用項目」)。比如:「水稻高產優質性狀形成的分子機理及品種設計」(2017年度自然科學一等獎)「智慧協同網路及應用」(2017年度技術發明二等獎)「以防控人感染H7N9禽流感為代表的新發傳染病防治體系重大創新和技術突破」(2017年國家科技進步特等獎),等等。
當然,「項目」不是天上掉下的餡餅,都是科研人員智慧的結晶,所以每個「項目」的後面,還好特別標註「完成人xxx」,以及「完成單位(完成人所在單位)」;「完成人」一般都是好幾個,分「第一完成人」「第二完成人」……直至「第五完成人」;完成單位有的是一個,有的是多個。
筆者不明白的是,為何《國家科技獎勵條例》中規定的是獎勵「個人(或組織)」,到實際操作中為何變成了「項目」?如果說「項目」也是「人」完成的、獎勵「項目」也就是獎勵「人」,那為何要繞這麼大個彎子呢?
筆者比較明白的是:與獎勵「項目」相比,直接獎勵「個人」不僅會杜絕「拼湊材料」「搭車報獎」和「濫竽充數」「領導加塞」,而且會最大限度地消除因討論「完成人名單」和「完成人」排序而產生的內部矛盾。
二問:技術發明獎與科技進步獎有何區別?
在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三大獎中,自然科學獎和技術發明獎分別對應「科學」和「技術」,兩者涇渭分明、非常好界定;但貌似中國獨有、在三大獎中佔據半壁江山的「科技進步獎」,與「技術發明獎」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似乎沒有本質差別。我們先看看2003年修訂的《國家科技獎獎勵條例》,對兩者的界定——
第十條 國家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一條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國家安全項目中,為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保障國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
再看看國家科技獎勵辦公室為貫徹改革精神、於去年12月16日發布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修訂稿」對兩者的界定——
第十一條 國家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
前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創造性、實用性和重大技術價值;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國防安全效益,且具有廣泛的應用前景。
第十二條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前款所稱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技術經濟指標先進;
(二)經轉化推廣應用,經濟社會效益或者生態環境效益、國防安全效益顯著;
(三)在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改善民生、保障國家安全等方面有重大貢獻。
無論是新規還是舊制,如果仔細探究,就不難發現,兩者「異小同大」:都是針對技術的,不過前者側重「技術發明」、後者側重「技術推廣應用」;兩者都強調「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或生態效益、國家安全效益」——也就是說,獲獎的技術發明,也都是經過推廣應用的,否則各種顯著「效益」就無從談起。
據說,設立科技進步獎的初衷,旨在鼓勵企業創新,這自然是好的。但考慮到以下三點:一、近兩年企業創新主體地位逐年提升、企業參與完成的技術發明獎越來越多(2017年度通用項目企業參與比例就超過80%);二、企業與科研院所、科研院所與企業科技合作的也越來越多、越來越深入,三、與我國的創新實力逐年增強、國家科技獎的重點轉為「以激勵自主創新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依筆者淺見,把這兩個本來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獎項合併了,如何?
三問:部門提名與部門推薦有何區別?
由個人(組織)申報、部門逐級推薦導致的行政色彩太濃、學術成色不夠、消耗精力太多,是國家科技獎備受詬病的一大痼疾。為此,國辦印發的《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方案》特別提出——
改革現行由行政部門下達推薦指標、科技人員申請報獎、推薦單位篩選推薦的方式,實行由專家學者、組織機構、相關部門提名的制度,進一步簡化提名程序。
據科技部領導介紹,此舉旨在「為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參照國際慣例,實行提名制,轉變過去主動自薦方式為被動他薦的背靠背方式,引導科技人員潛心研究、專註學術,遏制學術浮躁等不良風氣。」
讓人費解的是,既然如此,為何在「專家學者、組織機構」提名的同時,還要搞「部門提名」?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修訂稿」的規定,「提名」的部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特別行政區政府,國務院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國務院部委管理的有關國家局,中央軍委科技主管部門。
筆者想不通的是——
一、「部門提名」怎麼「提」、具體由誰來「提」?「部門提名」和「部門推薦」有何本質區別?
二、「部門提名」如何避免長官意志和行政色彩?如何保障「提名」的學術性?
三、「專家學者提名」、「組織機構提名」和「部門提名」是否按一定的比例「提名」?誰「提名」的學術水平更高?
四、在評審過程中,由於名額所限,當「個人提名」「組織提名」和「部門提名」的獎項pk時,應當以何標準區分、定奪?是看「專家學者」的帽子,還是看「組織機構」的級別,還是看「部門」的權力?
難道不是「部門提名」的國家科技獎,就不是「政府獎」了嗎?其實,只要是政府組織、財政負擔、黨和國家領導人頒獎的,就是名副其實的「政府獎」嘛!
四問:外籍院士為何不能「提名」?
當然,「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增加「專家學者、組織機構提名」,也算是不小的進步了。那麼,在數以萬計的專家學者中,誰有資格「提名」呢?
2017年11月國家獎勵辦公室印發的《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制實施辦法(試行)》,明確規定以下三類「專家學者」有「符合條件」——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
(二)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下簡稱院士,不含外籍院士);
(三)2000年(含)以後的國家自然科學獎二等獎及以上,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含創新團隊)及以上的第一完成人。
這三類「專家學者」當然是當之無愧的,但筆者同樣想不明白的是:為什麼「外籍院士」被排除在「提名」之外?
在兩院的「外籍院士」中,中國工程院的數目不詳,中國科學院目前有92名,在92名「外籍院士」中,除了黃頭髮、藍眼睛的「洋人」科學家,還有多位外籍華裔科學家,比如:李政道、丁肇中、丘成桐、蒲慕明、王曉東、王小凡、王中林、謝曉亮等。這些華裔科學家,有的在中國(包括中科院的好幾個研究所)工作多年,有的與國內科研人員合作頻繁,有的長期關注國內科教事業並積極建言獻策,為我國的科技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他們既有國際公認的學術水平、業內稱道的學術聲譽,也對國內的科研同行比較熟悉。
筆者想不通的是,在國家大力吸引海外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的今天,這些華裔科學家「外籍院士」為什麼就不能「提名」國家科技獎?是因為他們學術水平不夠、公信力不高,還是因為他們不夠愛國?
堅持公開提名、科學評議、公正透明、誠實守信、質量優先、突出功績、寧缺勿濫,改革完善國家科技獎勵制度,進一步增強學術性、突出導向性、提升權威性、彰顯榮譽性,既是黨和國家對國家科技獎寄予的厚望,也是廣大科技人員的熱切期盼。但仔細想想上述四個問題(恐怕問題還不止這四個),真是心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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