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寫借條只有支付憑證,打官司能要回錢嗎?
很多當事人問我,我借錢給某某我沒有寫借條,但我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我能不能起訴要回我的錢啊?今天我們一起來看看。
民間借貸合同系實踐性合同,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以雙方達成借款合意為成立要件,以出借人交付借款款項為生效要件。民間借貸合同的生效,需以合同成立為前提,詳言之,這就不僅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更需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借款合意的前提。
可以分解為兩個步驟:
第一:雙方當事人簽訂借款合同,以表明雙方當事人達成借款的合意;
第二:出借人將錢款交付給借款人,出借人持有支付憑證。
據此法理,只有具備民間借貸合同和支付憑證這兩個要素,才能充分證明雙方達成借款合意和實際支付借款款項的事實,民間借貸合同方能成立並生效。
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的,根據《民事證據規定》第5條第1款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應由原告負雙方達成借款合意,即雙方訂立借款合同事實的舉證責任。原告不僅要提供支付憑證予以證明其已實際將借款提供給被告的事實,還要提供借款合同以證明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借款合意的事實。
在缺乏借款合同和借條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若原告僅以支付憑證主張雙方之間成立借貸關係的,因支付憑證僅能證明其向對方當事人實際交付了款項而無法證明該款項的交付目的,亦未證明雙方達成借款合意否則,僅提供支付憑證,法官還要根據被告的質證意見,來決定現有證據是否能夠支持原告所主張的法律關係。
(1) 被告承認收到支付憑證的款項,同時也認可系借款性質,則直接採信支付憑證作為認定借款事實的依據。
依照《民事證據規定》第8條第1款「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須舉證。但涉及身份關係的案件除外」以及第8條第2款「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並詢問後,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的規定,原告無須舉證,法官即可認定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借款合意的事實。
(2)被告主張存在其他法律關係的,對其抗辯的「其他法律關係事由」負有舉證責任,但也僅限於對其抗辯事實即本案法律關係非民間借貸關係負有舉證責任,並不導致原告承擔合同成立的舉證責任轉移給被告的。
這意味著,假如被告不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抗辯事實的情況下,也只是由被告承擔其抗辯事實不被採信的不利後果,原告還應負證明該支付款項系借款的舉證責任,如果無法證明借款事實的,原告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對上述問題,《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5條亦明確規定,原告以借據、收 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在借錢的時候大家一定不要嫌麻煩,因為自己經手的好多案子都是開始的時候當事人嫌麻煩,該做的程序沒有做,到後來呢?出了事反而引起更多的麻煩,收集相關證據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最後得不償失,希望大家可以謹慎一些,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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